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鼎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瑾威 自訴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自訴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被 告 杜澄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 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