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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張靜琪劉敏芳李雅俐

  • 被告
    吳婕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9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婕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 度易字第461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3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婕愉(起訴書誤載為吳婕「瑜」,下稱被告)前曾將其飼養之寵物LuLu帶至告訴人莊連鋒(下稱告訴人)所經營之大原動物醫院醫治,因不滿告訴人之診療過程及結果,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起訴書附表已載明此部分事實並於其所犯法條欄認被告涉有加重誹謗罪嫌而起訴,應予補充)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網際網路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登入附表所示之社群網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留言張貼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足以損害告訴人及大原動物醫院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此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而起訴,惟其所犯法條欄漏引,並據原審蒞庭檢察官於原審法院民國107年5月28日審理時當庭補充,參見原審卷第133頁反面)。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 判例意旨參照)。 三、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涉嫌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主要無非係以有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附表所示言論之網頁資料、告訴人提出之「吾致箴(Sharon)」於106年9月23日、10月22日、10月24日等日期之FB網頁資料、醫療費用收據1紙、國立中興大學獸醫醫學院廖俊旺主 任之電子郵件2封、被告寄予中興大學廖俊旺主任之電子郵 件1封、國立中興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1紙、告訴人之被告之LINE(名稱DorothyLuLu)通訊資料1份等在卷為其論據。檢察官上訴理由則略以:原審固認被告就其寵物狗經在大原動物醫院密集就診7次,認為其寵物狗皮膚狀況非 但未改善,健康狀況反而惡化,且至另一家動物醫院治療後,短期內狀況改善,且前後兩次由不同獸醫院抽血送驗結果相反,而認被告於網路上所述係非惡意,然告訴人醫治方向,均係依檢驗結果所判斷,並有持續對被告之寵物犬投藥,縱後續至不同檢驗單位化驗有不同結果,此部分有可能病犬體內已因使用藥物產生變化原因,是告訴人診療並無明顯疏失違誤,被告明知告訴人有持續關心和診療其寵物犬,仍輕率、未確實查證即對外表示告訴人為「庸醫」,且發表言論最初之106年9月11日「該說是醫術差,還是醫德差?」並標註告訴人經營之大原獸醫院,縱被告隨後數日回覆上開文字時,以「Earnest Goodwin」貼出97年間之蘋果日報對於他 家動物醫院之報導,然仍無客觀就告訴人醫療行為敘述評論,而是僅是涉及私德之貶損,已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是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要難認為妥適,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惟訊據被告固坦認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張貼言論內容欄所示等言論之客觀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堅稱:伊確曾帶其寵物狗至大原動物醫院診療,原本伊的寵物犬只是小毛病,結果越醫越嚴重,甚至發抖,告訴人說可能血液有問題,最後一次診療時即106年8月8日做了很多血液檢測,告訴人說 有焦蟲、犬血巴東蟲、愛希利體,送檢驗後,告訴人又說有犬血巴東,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最後一天伊發現告訴人的說法讓其產生很大的疑問,伊決定回到其寵物本來看診的吉米哈利動物醫院,醫生看了一眼就問伊給寵物用了什麼、擦了什麼,他叫我什麼都不要用,用溫和的洗髮精、吃保肝藥就可以,兩個禮拜再回診,毛囊受損部分,醫生說要觀察才知道毛囊有沒有受損,後來大原動物醫院那邊的檢驗報告出來後,告訴人傳LINE給伊,伊問告訴人的意思是說有犬血巴東,告訴人說對、已經感染半年、吃藥要吃很久,伊已經不相信告訴人了,而且在血液報告還沒出來之前,告訴人一直叫伊給寵物打保肝講了兩次,要新臺幣(下同)2000元,在診療過程不是關心其寵物狗的疾病,反而是關心伊這個主人能不能付得起錢治療,106年10月3日告訴人看了伊臉書後,告訴人親自打電話跟伊道歉,有其提出之通聯紀錄為證,這件事情伊有跟很多寵物主聊過,很多寵物主都有類似的情形,伊才非常驚訝,伊上開所寫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無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行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 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可參。 是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再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言論屬「意見表達」者,憲法係透過刑法第311 條第3款所定「合理評論原則」予以保障。倘表意人於表 達其意見時,已同時揭露評論所依據之事實,足使聽者得以理解其評論之理路或脈絡,而能選擇及評價是否同意或反對表意人之評論,或進而與其討論,以達真理越辯越明之效果,且未使用與所評論之事顯然無關之偏激不堪言詞,即應認其意見表達屬適當評論,個人之名譽權在此應有所退讓。又所謂「善意」,應綜合行為人評論時之客觀狀況,判斷其是否以損害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至行為人苟明知其評論所依據之事實非屬真實,或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無相當理由確信該事實為真正,竟仍公然予以轉述並遽而評論,即難認其發表之言論為適當,且亦非以善意發表言論,不得阻卻違法。又合理評論原則保護之客體本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事物評論之「意見表達」言論,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適當」時,並非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審查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之同時一併公開陳述,且行為人之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若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或批評,無論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內容縱非嚴謹,或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因社會大眾對於表達意見之人對於某項事務之評論是否持平,能否受到信賴、被接受,社會大眾自有其評價及選擇之存在。是該等言論亦應受憲法之保障,難認行為人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不能遽以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相繩。至若行為人所評論之事項與公共利益相關性較小、已涉及評論人部分私領域之行為時,亦非絕對不得適用合理評論原則,此時應視具體個案之事實,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身份,行為人違反義務之情狀、發言動機及內容,言論對象之名譽侵害之程度等,綜合判斷之。 (二)被告雖坦認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張貼言論內容欄所示等言論之客觀事實,且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吾致箴(Sharon)」於106年9月23日、10月22日、10月24日等日期之FB網頁資料(見他字卷第4、6、14至16頁)在卷可佐。惟本案被告有無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故意及行為,應予審究之重要爭點,厥在於被告是否有相當理由致其主觀上信賴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即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故意。查被告確實曾帶寵物狗至告訴人經營之大原動物醫院治療,有告訴人提出之基本資料及病歷(見原審卷第64至72頁)在卷可稽;又依被告提出其寵物狗在大原動物醫院就診之收費紀錄(見偵卷第20頁)顯示:①106年7月7日針劑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口服藥7天400元、深海魚油7天100元、洗劑300元;②106年7月24日針劑費200元、口服藥7天400元、深海魚油7天 100元、碩騰十合一預防針600元;③106年7月31日針劑費200元、口服藥7天400元、深海魚油7天100元;④106年8 月3日皮膚噴劑400元;⑤106年8月7日針劑費200元、口服藥7天400元、深海魚油7天100元;⑥106年8月8日抽血檢 查2000元、四合一檢查700元、點滴醫藥費500元、皇家肝臟處方飼料670元;⑦106年8月9日靜脈針300元、皮下針 100元、口服藥4天300元等情;再依大原動物醫院抽血送 中興大學檢驗結果(106年8月8日抽血、8月9日收件、8月10日檢驗),為犬血巴東蟲陽性,有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分子生物學檢驗報告、國立中興大學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見偵卷第18、21頁)在卷可參。嗣被告於106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7日、9月21日將 寵物犬帶至吉米哈利動物醫院治療,有該醫院之醫療明細收據(見原審卷第29至30頁)在卷可參,而被告之寵物犬於106年8月11日在吉米哈利動物醫院抽血後,經台灣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犬血巴東體為陰性,亦有檢驗報告(見原審卷第23至26頁)在卷可憑,並有相關LINE對話紀錄(見他字卷第24至28頁)在卷足稽,前開事實均足為認定。 (三)而被告就其寵物狗經在大原動物醫院密集就診7次,認為 其寵物狗皮膚狀況非但未改善,健康狀況反而惡化,且至另一家動物醫院治療後,短期內狀況改善,且前後兩次由不同獸醫院抽血送驗結果相反,主觀上依其經歷之過程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則不問客觀事實為何,已堪認被告依其經歷之情節,認有相當理由信賴其所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而難以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故意。又酌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完整文章內容分別如下:「該說是醫術差,還是醫德差?喜愛寵物的主人...請小心辨別」、「你們好!我也是個受害者...目前正 在搜集相關文與求證...不過不是在信安...是在大原!日 前已得知大原師承信安!!原來此事行之有年...希望跟版 主與各位受害者交換意見...請問你們有人試過動物保護 防疫處嗎?」、「各位愛狗的朋友...我其實早就不上臉 書了!但在兩個月前,我一時不察,因為小狗的皮膚小毛 病,遇上了醫術跟醫德都很惡劣獸醫...過程有點冗長...容我日後搜證完整再詳訴。但是我想先簡單扼要的提醒大家...若是寵物不舒服時,一定要慎選醫生。專業與有良 心的獸醫...根據需要與臨床經驗才做血液檢查。有少數 黑心獸醫...不知有何秘方?總是會弄出不正確的血檢報 告. ..告知飼主...寵物感染焦蟲/血巴東蟲/艾利希體/之類.. .我們並不熟悉的疾病...以進一步謀利!被詐財事小...但飼主們的憂心狠糟黑心人賤踏出!!而我們的毛小孩 更是遭受無妄之災...所以在此呼籲各位...小心再小心...求證再求證」、「下星期又約了一位皮膚專科要看看受 損的皮膚...請大家記得...帶寵物看獸醫時要探聽一下...我圖片中的那一家庸醫千萬別去!!二星期前他還打電話 來說要賠償損失,庸醫啊!我不是要錢你也賠不起...學點醫術培養點醫德...到底是怎樣拿到執照的?」、「今天 去看擅長皮膚醫療的獸醫...說皮膚跟髮色可能無法完全 恢復到從前!真是一肚子火...我今天看的這一家很多人都還說貴,其實不會呀!而且付錢就給收據也不會亂打針吃 藥...什麼叫做貴?就像我之前遇到的庸醫...那診療明細還是我催了四次才開出來的。三個多星期...花了一萬多!本來只是一點點皮膚的小毛病,被弄到脫毛...皮膚損傷...還一度發抖,四肢無力...以前從來沒發生過的情形!那庸醫真是不知該適時認錯...趁機賣東賣西...又驗東驗西...什麼犬血巴東蟲!!別家驗沒有...他家驗就有!還敢跟 我說感染了半年...吃藥要吃很久!!我花錢學教訓...養了一輩子的狗...到現在才知道有這麼爛的獸醫!!」(見他 字卷第4、6、14至16頁),被告前開發言內容不惟附有寵物、皮膚毛髮狀況之照片、醫療單據、與中興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主任廖俊旺之電子郵件內容(見他字卷第13至18頁),且除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擷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句外,併有「喜愛寵物的主人...請小心辨 別」、「希望跟版主與各位受害者交換意見」、「我想先簡單扼要的提醒大家...若是寵物不舒服時,一定要慎選 醫生。專業與有良心的獸醫...根據需要與臨床經驗才做 血液檢查...飼主們的憂心狠糟黑心人賤踏出!!而我們的 毛小孩更是遭受無妄之災...所以在此呼籲各位...小心再小心...求證再求證」、「請大家記得...帶寵物看獸醫時要探聽一下」、「今天去看擅長皮膚醫療的獸醫...說皮 膚跟髮色可能無法完全恢復到從前!真是一肚子火...我今天看的這一家很多人都還說貴,其實不會呀!而且付錢就 給收據也不會亂打針吃藥...什麼叫做貴?...三個多星期...花了一萬多!本來只是一點點皮膚的小毛病,被弄到脫毛...皮膚損傷...還一度發抖,四肢無力...以前從來沒 發生過的情形!...我花錢學教訓」等內容,可認被告主觀上係意在提醒、呼籲寵物主人帶寵物就醫時,要小心分辨、慎選及探聽具有專業及良心之獸醫,根據需要與臨床經驗做檢查,並小心求證,以避免飼主憂心糟賤踏、毛小孩遭受無妄之災及產生無謂之花費等情,難謂非出於善意或僅涉及個人私德之事項,縱告訴人見聞後主觀上或有不悅,惟依被告前開行為時之客觀情狀,實可徵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應不具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妨害名譽之故意,實不宜僅著眼於部分特定之用語文字,而無視被告全文所表達之意義,即率爾論斷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公然侮辱或故為捏造不實事實之加重誹謗故意。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之診療於客觀上並無明顯疏失違誤,且執前詞認被告之論述僅涉及私德,且已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等情,認被告應成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罪,容有誤會。至被告前因本案事件對告訴人提出詐欺罪嫌之告訴後,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70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 反面)在卷可參,然依據上揭事證及說明,尚不能當然反推被告即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且由被告對告訴人採取提告之動作以觀,更可認被告行為時於主觀上確無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附此敘明。 (四)基上所述,依檢察官上揭舉證,均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故意之確切心證;被告辯稱伊無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等語,堪為採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原審法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犯有本案被訴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仍執前詞以被告應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為由提起上訴,依前揭論述及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蔡雯娟起公訴,檢察官黃靖珣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附 表(即起訴書附表): ┌──┬────────┬──────────┬───────┬─────────┬────────┐ │編號│發表之帳號 │登入之社群網站 │張貼言論之時間│張貼言論之內容 │備註 │ ├──┼────────┼──────────┼───────┼─────────┼────────┤ │1 │Earnest Goodwin │大原動物醫院之Facebo│106年9月11日 │該說是醫術差,還是│ │ │ │ │ok網頁 │17時5分許 │醫德差? │ │ │ │ │ │ │ │ │ ├──┼────────┼──────────┼───────┼─────────┼────────┤ │2 │吾致箴(Sharon)│The Cat Paradise【貓│106年9月22日 │你們好!「我也是個│左揭粉絲專頁係討│ │ │ │天堂】粉絲專頁 │某時 │受害者. . . . . 不│論信安動物醫院誤│ │ │ │ │ │過不是在信安. . . │診寵物貓患有血巴│ │ │ │ │ │是在大原!日前已得│東蟲之內容。是左│ │ │ │ │ │知大原師承信安!!│揭言論暗指告訴人│ │ │ │ │ │...」。 │誤診。 │ ├──┼────────┼──────────┼───────┼─────────┼────────┤ │3 │同上 │吾致箴之Facebook網頁│106年9月23日 │. . . 醫術跟醫德都│ │ │ │ │ │ │很惡劣獸醫、黑心獸│ │ │ │ │ │ │醫、被詐財事小... │ │ │ │ │ │ │但飼主們的憂心狠糟│ │ │ │ │ │ │黑心人賤踏! │ │ ├──┼────────┼──────────┼───────┼─────────┼────────┤ │4 │同上 │同上 │106年10月22日 │那一家庸醫千萬別去│ │ │ │ │ │ │、庸醫啊、學點醫術│ │ │ │ │ │ │培養點醫德. . . 到│ │ │ │ │ │ │底是怎樣拿到執照的│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106年10月24日 │. . . 那庸醫真是不│ │ │ │ │ │16時22分許 │知該適時認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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