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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強盜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聖財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濬承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殺人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財、陳濬承均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年10月17日屆滿,因被告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被告目前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案件並未終結等情,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