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柄貴
- 選任辯護人
- 周平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柄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柄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已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6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