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鴻雄
- 選任辯護人
- 呂緯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雄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鴻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12月14日、108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