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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簡璽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鴻雄
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雄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鴻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12月14日、108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璽 容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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