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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維
被告
上 訴 人即
被告
謝曜宇
被告
上 訴 人即
被告
邱嘉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法扶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裕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等因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被告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查被告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因加重詐欺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3年6月、3年、2年1 月,本院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事證資料,認被告4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4 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均應自108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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