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維
- 被告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謝曜宇
- 被告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邱嘉君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思樟律師(法扶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裕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等因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被告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查被告張維、邱嘉君、陳裕威、謝曜宇因加重詐欺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3年6月、3年、2年1 月,本院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事證資料,認被告4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4 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均應自108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