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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姚勳昌許冰芬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登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登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曾登豪因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參與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前經本院認其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6日執行羈押,經第1次裁定延長羈押後,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8月5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犯嫌重大,被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於最高法院,則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8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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