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登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登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曾登豪因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參與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前經本院認其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6日執行羈押,經第1次裁定延長羈押後,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8月5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犯嫌重大,被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於最高法院,則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8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