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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豈銓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豈銓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豈銓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6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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