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宗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5、125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69、20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宗樺係於民國107年2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