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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陳淑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振興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耀洲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壹元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水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軍寶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文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張振興有期徒刑7年6月、陳耀洲有期徒刑6年6月、薛壹元有期徒刑6年8月、陳水文有期徒刑7年2月、黃軍寶有期徒刑6年、黃志文有期徒刑6年,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107年8月15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107年10月15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又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等人,嗣經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判決駁回其等上訴在案,倘日後判決如經確定,其等將面臨重刑之處罰,依一般合理之判斷,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六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12月1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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