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2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葉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炳賢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勝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9日羈押,107年8月29日起延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炳賢、李勝峰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7年5月29日執行羈押,107年8月29日延押,107年10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辯護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且①被告陳炳賢二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②被告李勝峰二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被告李勝峰前經本院裁定,得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具保,但至今無法提出保證金。

三、本案共有被告七人,二審部分已經全部宣判,部分被告未上訴而確定,卷宗目前送執行中。被告陳炳賢、李勝峰二人提起上訴,本院會將卷宗送交三審。在三審審理之前,本院認為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2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2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