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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偉寧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建強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葉蕙綺
選任辯護人
徐祐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如君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博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孝義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毅軍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緯博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文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温浚佑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珮玲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姿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俊成
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凱泊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玟方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辛○○、寅○○、丑○○、卯○○、癸○○、丙○○、子○○、壬○○、甲○○、庚○○、溫浚佑、戊○○、丁○○、乙○○、己○○、辰○○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辛○○等前經本院認為分別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 項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108年2月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個月,至4月8日二個月延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9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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