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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榮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嘉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嘉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許嘉容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將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5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5.06.14           │105.04.12           │105.05.3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183、5220號      │偵字第145號         │第5191號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3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 │106年度上訴字第238號│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08.31           │105.12.21           │106.04.20           │
├───┼────┼──────────┼──────────┼──────────┤
│      │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75 │106年度上訴字第42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8號│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5.12.21           │ 106.04.21          │106.05.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否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286號(編號1.2應執 │第7345號            │第3450號            │
│                │行徒刑2年)          │                    │                    │
└────────┴──────────┴──────────┴──────────┘
 附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05.30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7013號            │                    │                    │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614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02.16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614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07.07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                │第4408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