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明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江明德(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7年3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6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5、7至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