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立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立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立騰(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此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7年9月11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立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詐欺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5.20至 │104.09.08 │104.09.08 ││ │104.07.16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757號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374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沙簡字第 │ 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實│ │540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5年1月12日 │ 107年5月29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4年度沙簡字第 │ 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判│ │540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30日 │ 107年6月22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87號 ││ │字第2835號(已執畢│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