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2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