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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江德千紀文勝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炳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炳龍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80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2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千

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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