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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誌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誌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誌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 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朱誌祥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6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犯行共計 8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誌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共3 ││ │ │ │次) │├──────┼──────────┼──────────┼──────────┤│犯 罪 日 期│104.07.05 │104.08.23 │①104.06.05 ││ │ │ │②104.06.14 ││ │ │ │③104.06.15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21021││號 │2085號 │3283號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3 │105年度原中簡字第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 ││實│ │號 │ │號 ││審├────┼──────────┼──────────┼──────────┤│ │判決日期│104.08.19 │105.01.25 │106.05.10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3 │105年度原中簡字第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決│ │號 │ │ ││ ├────┼──────────┼──────────┼──────────┤│ │判決確定│104.09.14 │105.02.25 │107.01.18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3280號 │ 字第8472號 │ 字第2708號 ││ │2.編號1、2定應執行刑│2.編號1、2定應執行刑│2.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 │ 為有期徒刑7月 │ 為有期徒刑7月 │ 為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編 號│ 4 │ 5 │(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月 │ ││ │(共4次) │ │ │├──────┼──────────┼──────────┼──────────┤│犯 罪 日 期│①104.05.16 │104.08.24前之某日 │ ││ │②104.05.17 │ │ ││ │③104.05.23 │ │ ││ │④104.06.23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及案│署104年度偵字第21021│署104年度偵字第21021│ ││號 │號 │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 │ ││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106.05.10 │106.05.10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決├────┼──────────┼──────────┼──────────┤│ │判決確定│107.01.18 │107.01.18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08號 │ ││ │2.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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