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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葉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晨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晨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晨翔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晨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務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7年4月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4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徐晨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重利 │ 對未成年人性交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共57罪) │ │├────────┼──────────┼──────────┼──────────┤│犯 罪 日 期│ 104.05.30 │104.05.10-104.11.16 │ 105.03.15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5年度少連 ││年 度 案 號│第2071號等 │偵字第8號等 │偵字第8號等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年訴字 │ 106年度侵上訴字 │ 106年度侵上訴字 ││實│ │ 第335號 │ 第26號 │ 第2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03.15 │ 106.04.13 │ 106.04.13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訴字 │ 106年度侵上訴字 │ 106年度侵上訴字 ││決│ │ 第335號 │ 第26號 │ 第26號 ││ ├──────┼──────────┼──────────┼──────────┤│ │判 決│ 106.04.06 │ 106.05.01 │ 106.04.13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456號 │第1934號 │第1935號 ││ │ │(編號2曾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年6月) │ │└────────┴──────────┴──────────┴──────────┘受刑人徐晨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06.01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4858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106年度侵上訴字 │ │ ││實│ │ 第139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7.01.24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 106年度侵上訴字 │ │ ││決│ │ 第139號 │ │ ││ ├──────┼──────────┼──────────┼──────────┤│ │判 決│ 107.01.24 │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3993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7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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