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紀文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巫建龍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建龍前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57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紀 文 勝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4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