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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利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建利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7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4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1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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