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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溢本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交上易第1220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交上易第12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於案號欄所列「107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因非屬確定判決,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併此指明。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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