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卿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許英傑律師 陳守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瑞祺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謝享穎律師 沈崇廉律師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一部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至90、92至104、110、111,及附表二編號2至14、20、21所示部分撤銷。 李朝卿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90、92至104、110、1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90、92至104、110、111「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褫奪公權玖年。壬○○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14、20、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2至14、20、21「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玖年。 犯罪事實 一、李朝卿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任職南 投縣縣長,綜理南投縣縣務,對於縣政府各類採購案,有決行之權限;黃榮德自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11月8日止,任職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丁○○自99年12月7日起至101年11月8日止,任職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乙○○於86年間起 升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技士,並自100年6月28日起至101年4月16日止,代理土木工程科科長職務(乙○○以下所述犯公務員收受賄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李朝卿、黃榮德、丁○○(黃榮德、丁○○以下所述犯公務員收受賄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乙○○等人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李朝卿於黃榮德接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丁○○接任南投縣政府秘書後之99年12月7日至100年初間某日,召集黃榮德、丁○○至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由李朝卿指示黃榮德、丁○○,就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發包工程金額在100萬 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約一成左右之回扣;就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計監造 業者,則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回扣,由黃榮德找人收取回扣款項,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其中之六成應繳由李朝卿收取,其餘四成再由其他人朋分,事後黃榮德即指示工務處技士乙○○向廠商收取回扣款項,經乙○○應允,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乃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乙○○依照前開指示辦理,並以不詳方式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戊○○(戊○○以下所述犯行賄、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佶璟公司」負責人甲○○(甲○○以下所述犯非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上情,而戊○○即就下述㈡、㈢部分,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丁○○、乙○○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戊○○提供「景泰公司」作為收取下述回扣款項之收取地點,並代為保管該等款項。甲○○亦即就下述㈤⒉⒊⒋部分(但如附件B編號1至16,及編號71、72所示工程暨下述㈣部分除外),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丁○○、乙○○或戊○○(戊○○就下述㈠、㈣部分非共同正犯;乙○○就下述㈣部分非共同正犯)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前往「景泰公司」將廠商已交付至「景泰公司」之如附件B所示工程回扣款項取走,並於如下 ㈤⒉⒊所示時間交付給黃榮德,如下㈤⒋所示款項部分則暫存放在其下述住處(詳如下㈤⒉⒊⒋所述),茲分述如下:㈠「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 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 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1 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部分: 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乙○○,乙○○乃將上情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戊○○,戊○○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為下列交付回扣行為: ⒈「景泰公司」於100年1月19日以193萬6881元標得「99凡那 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 程」之測設監造案後,「景泰公司」負責人戊○○即於100 年7、8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信封包裝前述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21萬2954元後,交付與乙○○。 ⒉「景泰公司」另於100年10月26日,以69萬4817元標得「10 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戊○○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年1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乙○○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8萬5822元,交付與乙○○。 ⒊「景泰公司」另於101年7月4日,以34萬2528元標得「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戊○○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年9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乙○○之要求,以信封包裝現金後該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3萬6000元,交付與乙○○。 ⒋戊○○因此共交付賄款共33萬4776元給乙○○,乙○○收受上揭賄款後,又將該筆款項交由「景泰公司」戊○○保管,暫置「景泰公司」,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見後述)。 ㈡「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 造工作部分: 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基於前述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乙○○後,乙○○乃於不詳時地,將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應繳交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回扣之事告知「浬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嗣「浬崧公司」於100年6月10日以61萬2458元標得「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陳建夫遂於該實體工程決標日即100 年9月30日後之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所犯行賄罪犯行,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照乙○○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之回扣款6萬4000元,並將該款項拿至「景泰公司」交 付給乙○○,乙○○收取該款項後,即將該筆款項交由不知情之「景泰公司」人員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後述)。 ㈢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工程部分(附件B編號84至編號 87部分,屬於如犯罪事實四農業處發包工程部分,因該部分得標公司亦曾標得工務處發包工程,回扣款項之收取混入此部分工務處小型工程回扣款項之收取,故併入同一附件B, 詳如下㈤所示): ⒈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基於前述共同收取回扣謀議,由黃榮德將李朝卿前開指示告知乙○○後,再由乙○○委由戊○○、甲○○分別將前述應繳交決標金額一成回扣之要求傳達給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7所示廠商負責人。 ⒉嗣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廠商於分別標得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之公用工程後,各該廠商再將各次應繳交之回扣款項(各工程所繳交之回扣款項,詳見附件B「回扣金額 」欄所示)裝入信封袋內,信封外並註明各該工程名稱後,再於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時間,將該等回扣款項或攜至「景泰公司」辦公室暫放,或直接交給丁○○或乙○○,再由丁○○或乙○○攜至「景泰公司」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如後㈤所述)。 ㈣「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 路災修復建工程」部分(此部分限制性招標工程不屬於小型工程部分,不在上開㈠至㈢所示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然因其回扣係與前述小型工程回扣款項部分一併繳交,故予併入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於100年11月間辦理「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採購,經黃榮德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後,決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佶璟公司」負責人甲○○於同年月某日獲悉後,乃對黃榮德表示欲爭取該項工程,經黃榮德徵得李朝卿之同意後,乃將上情告知甲○○,李朝卿、黃榮德及丁○○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⒉甲○○旋即前往「豪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豪鑫公司」),請該公司負責人辛○○(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78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提高標價以陪標,經由辛○○同意,甲○○、辛○○乃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廠商名單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前述廠 商名單轉交給李朝卿,再由李朝卿指示後,由丁○○核定上開2廠商為比價廠商。 ⒊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技士歐立正於100年11月18日上簽呈欲辦理前述「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案,乃由丁○○於同年月23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於同日以李朝卿授權之丙章核定「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為該案比價廠商,而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 ⒋其後南投縣政府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乃通知「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參與比價,該工程於100年12月2日進行投標,底價為720萬元,而「豪鑫公司」負責人辛○○乃承前犯意, 提高其標價為725萬元,「佶璟公司」負責人甲○○則以715萬元投標,而標得上開工程。而甲○○則於得標後之101年1月間,因拿如下述㈤⒉所示小型工程回扣部分款項明細給黃榮德過目時,經黃榮德向其表示該「100-7月豪雨C2-015信 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仍需交付一成之回扣款項給李朝卿,甲○○遂於同月間某日,將該工程一成之回扣款項即71萬5000元現金,連同從乙○○處收受之其他小型工程回扣款一併繳交給黃榮德(詳如下㈤⒉所述)。 ㈤前述等回扣款項存放在「景泰公司」一段時間後,乙○○即於下開時間,前往「景泰公司」整理收取之回扣款項,並委請不知情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乙○○自己或委由甲○○將前述回扣款項交給黃榮德,由黃榮德將其中4成款項分與 乙○○、丁○○及黃榮德自己後,將其餘6成回扣款項拿至 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分述如下: ⒈乙○○於100年6、7月間附近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拿取 金額不詳之回扣款項(連同下述⒉⒊⒋所示金額,合計約 5,468,226元),並委請「景泰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陳妙香 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乙○○將該明細表連同現金,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而黃榮德在取得上開款項後,乃於幾天後,在其辦公室內,先後分配其中4成回扣給丁○○、乙○○,及 自己,餘6成回扣款則於收到該筆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上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⒉乙○○在101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及下述⒊⒋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元),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 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此部分之款項,因當時「佶璟公司」負責人甲○○亦在「景泰公司」內,遂由甲○○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黃榮德告知甲○○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之時、地後,甲○○竟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本身應交付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此部分回扣款,將乙○○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乙○○,並將丁○○可分得之20萬元交由乙○○通知丁○○前來「景泰公司」拿取。嗣甲○○將前開回扣款項拿回後,即連同其自己「佶璟公司」前揭㈣所示「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 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一成回扣款項71萬5000元,連同如附件B編號2至8及其他工程應給付之一成 回扣款項,扣除其代工務處墊支之尾牙餐費、過年禮品等公關支出約20萬元後,將扣抵後應繳之回扣款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於翌日上午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黃榮德位於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之住處交付給黃榮德 。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其自己所分得之回扣款,其餘約6成回扣款項,則另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所述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⒊乙○○另於101年6月間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⒉及下述⒋所示金額,合計約5,468,226元),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 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因甲○○當時亦在「景泰公司」,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經黃榮德告知甲○○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時、地後,甲○○遂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之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乙○○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乙○○,丁○○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給乙○○通知丁○○前來「景泰公司」拿取。嗣甲○○將回扣款拿回後,即連同「佶璟公司」附件B編號9至11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黃榮德指示,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黃榮德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自己所分得之回扣款,其餘約6成回扣款項則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黃榮德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同前所示之縣長官邸,交給李朝卿收受。 ⒋乙○○於101年9月間中秋節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積之回扣款約275萬元(含「佶璟公司」應付款項),其 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黃榮德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嗣由當時亦在「景泰公司」之甲○○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黃榮德檢視後,甲○○即基於與李朝卿、黃榮德、丁○○及乙○○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部分),甲○○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乙○○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乙○○,丁○○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由乙○○通知丁○○前來「景泰公司」拿取。嗣甲○○將剩餘回扣款項連同「佶璟公司」如附件B編號12至16等工程應給付之 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放入回扣款中(共計240萬元),甲○ ○並依黃榮德指示,將該筆240萬元之回扣款藏放在住處天 花板藏放保管(該240萬元嗣於101年11月9日由甲○○會同 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查扣在案)。 ⒌由上,李朝卿、黃榮德、丁○○、乙○○共自上開如犯罪事實二㈠至㈣所示廠商處,及後述犯罪事實四所示廠商處,收取回扣款項共計546萬8226元(包含:㈠33萬4776元、㈡6萬4000元、㈢435萬4450元、㈣71萬5000元),扣除如犯事罪 實四所示農業處經辦部分收取之工程回扣款項15萬8300元(即如附件B編號84至編號87所示回扣款項)後,於此部分犯 罪事實(即工務處經辦工程部分)共計收取回扣530萬9926 元(起訴書誤載為955萬元,應予更正)。其中240萬元部分,因黃榮德指示由甲○○先放置在甲○○住處,嗣遭檢調搜索扣得。 三、壬○○為李朝卿妻舅;丁○○於100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 府縣長室秘書;丙○○則為壬○○友人,亦在李朝卿98年度縣長競選團隊擔任義工(丙○○以下所述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收受、期約賄賂罪犯行部分,經原審判處罪刑,未據上訴,已告確定)。壬○○於100年初後某日對丁○○表示:針 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我(即壬○○)會透過丙○○指定特定廠商投標,並收取賄賂,並要求丁○○配合核定特定廠商投標,經丁○○將壬○○之前述要求向李朝卿請示,李朝卿指示丁○○依壬○○所述辦理,丁○○遂應允。嗣壬○○即以不詳方式將上情告知丙○○,經丙○○同意該謀議,李朝卿、壬○○、丁○○及丙○○即因此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壬○○指示由丙○○與丁○○確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招標案後,再由丙○○出面找尋如下所述「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江明洲,下稱「明宙公司」)、「明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胡家訓,下稱「明椲公司」)及「光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為楊逸博,下稱「光益公司」)等工程顧問公司前來投標;丁○○則負責核定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由指定之各該廠商前來投標,並由丙○○告以應繳交一成五賄賂之事,經丙○○分別與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討論後,江明洲允諾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5%至8%再湊成整數之款項,胡家訓及楊逸博則同意交付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0.9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款項(起訴書誤載為均為工 程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款項,應予更正),復因此部分之標案均僅有被指定之廠商1家前往投標,被指定之廠商遂均 順利得標。嗣上開工程顧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在得標後,即各基於對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各於得標後,交付各該工程設計監造費用(計算方式:實體工程費用扣除稅金、管理費後之「工程淨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之5%至8%,及0.9之一成五不等之回扣款項給丙○○(江明洲、胡 家訓及楊逸博等人以下所各涉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犯行,均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32、118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再由丙○○將上開款項轉交給壬○○。茲詳述各次標案之交付及收取回扣款項之情形如下:㈠「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0年2月23日以38萬3400元標得「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明宙公司」復於同日以34萬800元標得「東埔溫泉景觀改 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嗣丙○○即於數日後之不詳時間(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修法前),前往「明宙公司」收取上開工程之回扣,「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即在該公司內,將裝有現金約3萬元款項之牛皮信封袋交給丙○○收 受。丙○○於收到上開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回扣款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壬○○收受。 ㈡「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0年7月27日以69萬5975元標得「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標案。⒉「明宙公司」於100年8月3日以43萬5700元標得「南投山林 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委託設計 監造」標案。 ⒊「明宙公司」另於100年8月3日以26萬1485元標得「埔里山 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⒋嗣丙○○乃於100年8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明洲表示欲收取前述工程之回扣款項。江明洲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該公司內,將5萬元之回扣款項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等款 項後,隨即直接駕車將前開回扣款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回扣款交給壬○○收受。 ㈢「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 服務採購案」、「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部分: ⒈「明宙公司」於100年11月23日以133萬5740元標得「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案」標案。 ⒉「明宙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以49萬0490元標得「埔里遊 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⒊「明宙公司」於100年12月21日以64萬5575元標得「仁愛地 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⒋嗣丙○○遂於100年12月間某日前往「明宙公司」對江明洲 表示欲收取前述工程之回扣款項,然其中如⒈「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部分,因開標簡報時,評選委員提出超出招標規範之要求,江明洲乃向丙○○表示若再支付工程回扣款,「明宙公司」就該項工程將無利潤可圖,丙○○就該部分未再收取該標案之回扣,惟就上開⒉⒊所示標案,江明洲則仍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明宙公司」內,將前述款項5萬元交給丙○○收受,再由丙○○於收受該等款項後, 直接駕車將前開回扣款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回扣款交給壬○○收受。 ㈣「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⒈「明宙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66萬6188元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⒉嗣丙○○即於「明宙公司」得標後約1星期,前往「明宙公 司」,欲收取前述工程之回扣款項,江明洲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明宙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約4萬元之款項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等回 扣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回扣款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回扣款交給壬○○收受。 ㈤「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部分: ⒈「明椲公司」於100年2月23日以21萬3000元標得「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明椲公司」另於同日以21萬3000元標得「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標案。 ⒊嗣丙○○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至2個星期內之某日,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等工程之回扣款項,「明椲公司」實際負責人胡家訓即於當日(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修法前),在「明椲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3萬餘元之款項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 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回扣款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回扣款交給壬○○收受。 ㈥「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 ⒈「明椲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67萬3200元標得「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⒉嗣丙○○即於「明椲公司」得標後1至2個星期內之某日,前往「明椲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回扣款項,胡家訓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該公司辦公室內將現金5萬餘元之款項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等款項 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壬○○收受。 ㈦「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部分: ⒈「光益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以63萬4550元標得「東埔溫 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⒉嗣丙○○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收取該工程之回扣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8萬元 之回扣款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款項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壬○○收受。 ㈧「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部分: ⒈「光益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83萬6400元標得「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標案。 ⒉嗣丙○○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回扣款項,「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1萬元之回扣款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賄款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回扣款交給壬○○收受。 ㈨「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部分: ⒈「光益公司」於101年9月19日以12萬8520元標得「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 ⒉嗣丙○○即於「光益公司」得標後數日內,前往「光益公司」欲收取該工程之回扣款項,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現金1萬元之回 扣款交給丙○○收受。丙○○於收受該等款項後,即直接駕車將前開回扣款項攜至壬○○住家探看,確認壬○○在家且無其他訪客後,即在壬○○住處,將該等款項交給壬○○收受。 ㈩綜上,針對上述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公用工程之設計監造採購案,丙○○收受廠商所交付之回扣款項共計約45萬元,壬○○則各於收到回扣款後取出其中三分之一合計15萬元分歸丙○○取得,所餘30萬元則由壬○○分得(無證據證明壬○○有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丁○○)。 四、壬○○自100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丁○○表示: 辦理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公用工程時,須由壬○○負責收取回扣,經丁○○向縣長李朝卿請示,李朝卿亦指示丁○○依壬○○所述辦理。李朝卿、壬○○及丁○○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時,由丁○○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依李朝卿或壬○○推薦之廠商名單,或經其他管道通知廠商前來投標,並告知該等廠商應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一成左右之回扣款項,透過丁○○轉交給壬○○。其中「豪鑫公司」、「千昌公司」分別標得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 示之工程,各該得標公司因亦有承包工務處經辦之工程,乃將此部分工程回扣款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當成工務處 經辦工程之回扣款,先交至「景泰公司」保管,戊○○、甲○○因而就此部分,與李朝卿、黃榮德、丁○○、乙○○、壬○○共同基於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分擔收取、保管及轉交回扣之行為(其分配情形如前述犯罪事實二、㈤、⒉所示),李朝卿因而取得其中6成回扣款, 再合計前述犯罪事實二、⒌所示工務處經辦公用工程之回扣款6成,共取得回扣款328萬0935元(計算式:犯罪事實二、㈠334,776元+犯罪事實二、㈡64,000元+犯罪事實二、 ㈢4,196,150元+犯罪事實二、㈣715,000元+犯罪事實四158,300元=5,468,226元×60%=3,280,935.6元,無證據證明 李朝卿有將所分得回扣款再交付或分配與壬○○)。 五、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下稱「紀念品採購案」)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下稱「表演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案時,壬○○即先向丁○○建議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向廠商收取回扣,經丁○○向李朝卿請示後,李朝卿即指示丁○○依壬○○所述方式辦理,並指示由壬○○處理廠商事宜,壬○○則指示其友人丙○○負責聯絡廠商。嗣李朝卿、丁○○、壬○○及丙○○即共同基於對於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李朝卿核定該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由壬○○透過丙○○洽詢「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承包上開採購案,然因江宥頡之「仟臣贈品商行」不具投標資格,江宥頡遂再找「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合夥投標「紀念品採購案」,並找「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投標「表演採購案」。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與丙○○乃於101年8月間某日,在江宥頡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內商討,丙○○則依壬○ ○之指示,向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表示,相關採購案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約一成之回扣款項。江宥頡、施錦郎均予同意,惟林松輝則表示1成賄賂太高,故未當場允諾,僅 表示會先投標。其後,丙○○即將上開欲指定之廠商名單告知丁○○。詎料上開「表演採購案」於101年9月20日開標結果,竟由不知情而自行前往投標之「鉅秀有限公司」以981 萬1000元得標,「嵩誼公司」即未能得標,壬○○等人因而未能順利收取回扣。而「紀念品採購案」於101年9月20日開標結果,因僅有「錦崙公司」一家投標,故由「錦崙公司」以733萬6200元得標。「錦崙公司」得標後,因施錦郎認為 利潤不高,即與江宥頡共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施錦郎、江宥頡所犯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犯行,均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32、118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江宥頡前揭住處與丙○○協商,達成將前述一成回扣之款項降為50萬元之共識,施錦郎並於101年10月30日,指示「錦崙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林玉 兒,自「錦崙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提領現金50萬元交給 施錦郎,再由施錦郎、江宥頡於101年10月30日晚間,將該 款項拿至丙○○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住處當面交付給丙○○收受。丙○○則於取得該款項後數日,再將該50萬元款項拿至壬○○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處轉交給壬○○本人收受,壬○○則交付10萬元現金給丙○○作為酬勞(無證據證明壬○○已將所收得回扣款交付或分配與李朝卿、丁○○)。 六、嗣因檢調獲報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核准,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依法於101年11月9日,在甲○○位於南投縣○○鄉○○街00號住處內,查獲尚未上繳之回扣款項240萬元 ,而循線查悉上情。 七、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壬○○辯護稱:如犯罪事實四所示之犯行,檢察官並未在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將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加以記載 ,屬未經起訴之事實,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不予審判。惟查觀之本件起訴書已於犯罪事實八,記載:「丁○○於100年初起擔任秘書後,壬○○另向其表示南投縣政府農 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時,亦由其負責收取回扣,經丁○○向李朝卿請示後,李朝卿即表示依壬○○所述辦理,嗣李朝卿、丁○○、壬○○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時,由丁○○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並依李朝卿或壬○○推薦之廠商名單通知輪到分配承作之廠商前來投標,分配承作之廠商得標後,即需交付工程款一成之回扣透過丁○○轉交給壬○○。情形如下(另豪鑫公司、千昌公司承包農業處工程亦有交付回扣,惟係混入工務處之工程回扣繳交至景泰公司由乙○○收取上繳,係計入附表二之工程回扣內)」(見起訴書第21頁)。意即將被告等如何收取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由農業處經辦之工程回扣之決意,及收 取金額、方式全部加以記載,但因該得標公司豪鑫公司、千昌公司誤將回扣款併入工務處經辦之工程回扣款部分,故細節部分併入附件B其餘工程回扣部分記載。另於證據欄,則 將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清單,併記載於:「一、(五)犯罪事實五(按即前述犯罪事實二)部分:(18)豪鑫公司負責人辛○○之證述:該公司得標附表二(按即判決附件B) 編號42至44所示之工程及農業處附表二編號84至85之工程後,有交付附表二編號42至44及編號84至85所示金額之回扣,及被告甲○○有找其陪標此部分事實(四)之工程,其有同意之事實(詳101年度他字第433號卷四第65至83頁、101年 度偵字第4223號卷六第108至117頁)。(21)千昌公司負責人庚○○之證述:該公司得標附表二(按即附件B)編號50 至52所示之工程及農業處附表二編號86至87之工程後,有透過被告甲○○交付附表二編號50至52及編號86至87所示金額之回扣之事實(詳101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六第54至67頁、 101年度他字第954號卷第131至135頁)。(40)附表二(按即判決附件B)工程決標公告:附表二所示工程於附表二所 示開標日期由附表二所示廠商以附表二所示決標金額得標之事實(詳101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九)」(見起訴書第38、39、41頁)。足見被告等關於此部分之犯罪,確屬已經起訴 ,應予審判,辯護人前述主張應有誤會,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證人黃榮德、丁○○、乙○○、甲○○、丙○○、戊○○、孫士芳、曾華、林聰偉、陳建文、陳建夫、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陳瑞源、蔡朝全、辛○○、黃基安、林珮珍、庚○○、胡德志、曾瑞聰、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陳溪順、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蘇昱誠、劉灌億、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張銘鴻、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林玉兒、趙偵宇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上訴人即被告李朝卿、壬○○(下均簡稱被告)暨其等選任辯護人分別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等於調查站所 為之陳述,對上開被告等人,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乙○○、甲○○、丙○○、戊○○、孫士芳、曾華、林聰偉、陳建文、陳建夫、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陳瑞源、蔡朝全、辛○○、黃基安、林珮珍、庚○○、胡德志、曾瑞聰、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陳溪順、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蘇昱誠、劉灌億、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張銘鴻、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林玉兒、趙偵宇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以均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而被告等暨其等選任辯護人並無提及上開證人證述有不法取供情形,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事,依本案卷證,綜合訊問時之情況,亦未見有何非出於其真意而為供述、或違法取供之情事,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至證人黃榮德、丁○○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亦均已依法具結,被告等及辯護人雖以原審法院勘驗其二人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訊問時錄影畫面,認黃榮德係因調查人員非法安排與其妻趙偵宇會面,並以利益交換其為不實證述指證被告李朝卿收受回扣,另證人丁○○亦經調查人員誘導配合黃榮德指證,證述回扣分配金額等情,其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然查經原審法院勘驗證人黃榮德、趙偵宇於101 年11月2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訊問之錄影光碟,雖有該二證人同時離開偵訊室聲稱上廁所,而後經十餘分鐘再回到偵訊室之情形,但其二人均係在有偵查權限之調查人員戒護陪同下出入偵訊室,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證此期間其二人或調查人員有與之討論如何指證本件被告等收取回扣之情事,或為如何利益交換之事實,或指導證人如何於檢察官偵訊時,為不實之指證。被告及辯護人徒以證人黃榮德於是日前均矢口否認犯行,至該日調查時始坦承犯行,並指證被告李朝卿收取回扣犯行,質疑係調查人員非法安排證人黃榮德與其妻趙偵宇會面,而以利益交換其為不實指證,顯係主觀臆測、過度推論。另證人丁○○於101年11月22日調查時 ,雖經調查人員、辯護人提示而為關於回扣金額分配之敘述,但因本案涉嫌人員有多人,調查人員就回扣金額之分配本有必要反覆求證,比對各涉嫌人供述內容,以拼出犯罪全貌,而調查人員於訊問時,又無以威脅、利誘,或詐騙手段,指導該證人應答,或指示應於檢察官訊問時如何應答。此外,並無積極事證可認證人黃榮德、丁○○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外在情況,其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證據能力。 三、卷附南投縣縣長李朝卿97年至99年收取工程回扣明細一覽表、辦理工務處工程涉嫌收取回扣、賄賂案示意圖各1份,均 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上開書面均無證據能力,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書 面均無證據能力。 四、按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 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等暨辯護人對於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本院亦於審理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前揭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均應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上開一、二所示之證據外,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該等證據經被告李朝卿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諭知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得隨時就本案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而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六、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暨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所為之自白(含部分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被告等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所為之自白(含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犯罪事實一部分: 有關被告李朝卿與同案被告黃榮德、丁○○、乙○○之前述公務員身分,業據上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被告黃榮德等人所是認,並有南投縣政府103年2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所附人員名單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82頁至第83頁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予認定。 貳、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黃榮德、丁○○於調查、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被告李朝卿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李朝卿辯稱略以:我並無起訴書所指犯行,並未指示黃榮德、丁○○、乙○○等人收取回扣,對於他們收受回扣之事亦不知情;黃榮德、丁○○係為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利益而指證我指示收取回扣云云。 二、經查: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黃榮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案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均供證不諱(參卷⑨第172頁至第181頁;卷⑯第71頁至第76頁、第174頁至第176頁;卷㉒第81頁;卷㉓第17頁至第18頁;卷㊾第262頁至第275頁、第278頁 至第281頁;卷第161頁至第186頁、第159頁;卷第103 頁反面;卷第63頁至第7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同案被告乙○○、甲○○、戊○○、黃榮德之妻趙偵宇、「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人「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辛○○、「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庚○○、「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8頁反面 至第139頁、第174頁至第175頁、第180頁至第183頁、第189頁至第191頁;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50頁至第162頁、第164頁至第166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 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64頁至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74頁至第176頁;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14頁至第118頁、第120頁至第123頁、第132頁至第137頁;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頁至第109頁反面、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48頁至第149頁、第152頁至第154頁;卷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40頁至第142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84頁至 第187頁、第189頁至第191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3頁至第204頁、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43頁至第245頁;卷 ⑲第1頁至第3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卷⑳第1頁至第2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8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69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92頁至 第195頁;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 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至第118頁、第131頁至第135頁、第137頁至第144頁、第154頁至 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202頁至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09頁;卷㉒第3頁至第6頁、第9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2頁至 第133頁、第160頁、第166頁至第169頁、第182頁至第199頁、第202頁至第209頁;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頁至第222頁、第226頁至第227頁、第257頁至第259頁;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頁至第127頁、第131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35頁至第236頁;卷㊻第39頁至第41頁;卷第187頁至第195頁反面、第205頁至第261頁;卷第96頁至第101頁、第138頁至第141頁)。並有南投縣政府100年9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號函、景泰 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年9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年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 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年11月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 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年7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年至101年9月間辦理工程測設監造 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工程契約書、南投縣政府「100中寮投26及投26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程」簽呈、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南投縣政府公告「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年11月25日公告、「100-7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影本、100年12月13日公告、景泰公司扣得之存摺內外頁影本 、工程契約書「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04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 線改善工程」之100年06月02日決標公告影本、「100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06月22日決 標公告影本、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 09月15日決標公告、「100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 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神木七鄰道 路駁崁工程」之101年01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明 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101年1月3日決標公告 影本、信義鄉望美村8鄰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3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之101年05 月3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 工程」之101年0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興村7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之101年6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之 101年08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9月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年09 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之 101年03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 改善工程」之101年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埔里鎮房 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 影本、「100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 之100年0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 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1月 0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草屯鎮投7線0K+950-1K+00 0(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年04月03日決標 公告影本、「101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5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7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之101年01月05日決標公告影本 、「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之101年04月0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清淤改善工程」之101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之100年3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0莫拉克H3-002南投 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年10月24日決標公 告影本、「101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 工程」之101年0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鄉道養護計畫-南投市投22線0K-5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10月13日 決標公告影本、「100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年1月5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年9月7日決標公告影 本、「101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公里處改善工程」之101年07月09日決標公告影本、「101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之101年7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中寮永福村後寮段85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等2件工程」之101年9月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新光村3鄰巷道改善工程」之101年3月5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之101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 )側排水工程」之101年09月0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12月29日決標公告 影本、「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之101年3月3 日決標公告影本、「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之101 年3月2日決標公告影本、「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0年4月7日決標公告影本、「99國姓鄉大旗村 長旗農路改善工程」之100年5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段000地號駁崁工程」之100年07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之100年7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 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8月10日決標公告影本、「100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之100年5月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 之100年6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之101年01月04日決標公告影本、「99凡那比 H3-005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之100年4月6 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 之101年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1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4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之101年8月8日決標公告影本、 「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之101年2月1日決標 公告影本、「101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之101年4月24日 決標公告影本、「101南投市○○段000地號駁坎工程」之 101年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 善工程」之100年9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國姓鄉大旗 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之101年1月4日決標公告影本 、「100年7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道路災修復 建工程」之101年1月16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之101年3月29日決標公告影本、「100信義鄉 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07月19日決標公告 影本、「101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之 101年5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 欄杆修護工程」之101年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中寮 鄉清水村5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之100年6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 程」之100年12月7日決標公告影本、「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之101年2月24日決標公告影本、「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之100年04月27 日決標公告影本、「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100年7月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南投市漳興里480巷旁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8月1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 修復建工程」之100年12月27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之100 年11月4日決標公告影本、「101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之101年10月17日決標公告影本、「101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竹山鎮下坪里4鄰農路改善工程」之101年7月20日決標公告影本、「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之100年6月2日決標公 告影本、「100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之100年9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100竹山鎮桶頭里 158甲線49K之農路等2件改善工程」之100年9月21日決標公 告影本、「101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1及投27線等 處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08月0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之101年7月2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竹山鎮投49線17.8k-19k路面改善工程」之101年1月3日決標公告影本、「100年迄今光益等顧問公司及甲捷等10營造商工程一覽表」、「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之二突路支線鑽孔等工程資料、「100-7月豪雨H3-014竹餐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之烏土農路災修鑽 心工程資料、南投縣政府100年9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號函、景泰公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年9月承攬 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年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月豪雨C2-015 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年11月8日決標公告影本、「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1年7 月19日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年至101年9月間辦 理工程測設監造標一覽表、「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工程」及「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算表、 工程契約書等書證在卷可稽各1份在卷可稽(參卷①第9頁至第10頁、第72頁至第75頁;卷⑤第42頁至第53頁、第169頁 ;卷⑯第131頁;卷⑱第117頁至第121頁;卷⑲第44頁至第45頁;卷㉔第39頁至第122頁;卷㉗第46頁至第65頁;原審外放卷),復有同案被告黃榮德、丁○○所收取之回扣各60萬元扣案可佐。 ㈡另參之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德證述內容: ⑴黃榮德於偵查中證述:我於99年8月1日接任工務處處長時,針對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如何施作,有很多民代來關 心,希望比照以往的招標模式採用公開取得服務建議書的方式來辦理評審,廠商願意提供一成的回扣,就由我與丁○○秘書在縣長室跟縣長請示,縣長同意就比照以往的方式辦理,六成部分要交到縣長室,四成部分由丁○○秘書與業務單位分配。找縣長請示的時間是在99年年底約11、12月份左右。當時請示縣長後,決定參加1百萬元以下工程投標的廠商 ,要交付決標金一成的回扣,設計公司是工程標案5百萬元 以上,要付工程經費換算成勞務費,就是他設計標案的經費一成五的回扣。當初協調要向廠商收取回扣在場的人只有縣長李朝卿、秘書丁○○及我三人。協調好後,由我轉達意思給乙○○、甲○○,細部執行就由他們去執行。丁○○在工程採購部分負責工務處工程核稿秘書,所以工務處的文都要經過他。我向乙○○轉達要收取回扣後,乙○○自己交付一次回扣給我,是在100年的6、7月間,當時他把錢放在茶葉 禮盒的提袋裡面,當時他有拿寫有工程名稱、回扣金額及總計的明細,明細有把六成與四成分開寫,六成部分要上繳,四成部分是由丁○○秘書、工務處、業務課去分配。錢當時乙○○是拿到辦公室,先把六成、四成的明細給我看,針對業務課這邊做一個分配,乙○○是15萬,我是20萬,丁○○是20萬,其他業務課就由乙○○處理,他有無再交給甲○○或是他自己去分配,我就不清楚。當時乙○○拿過來的回扣是將近200萬元,要分六成、四成,乙○○再把錢拿回去, 分好後把六成要上繳的部分,還有給我自己的20萬元拿給我,要上繳的部分總共有120萬元左右。乙○○來跟我討論後 ,再拿要上繳及給我的20萬到我這裡,是隔了2、3天,也是拿到我的辦公室。明細我看完後就交給乙○○,並未留存。我要上繳的六成,在我拿到錢之後一個禮拜之內,有遇到縣長時會跟縣長講,小型工程款的錢要交給他,他會跟我約時間拿到他的縣長公館交給他。我都是晚上9點左右,進去之 後,就把錢放在他客廳坐的沙發旁邊,當時錢是以茶葉禮盒的提袋裝,沒有向他報告是哪些工程,但有跟他說拿過來上繳的總額是多少。進去時只有縣長夫人和縣長,縣長夫人在廚房。其餘四成除了我、乙○○、丁○○外,其他分配對象為何,我不了解,因為業務課承作的工程及對象太細了,我是交由甲○○或乙○○去分配。會透過甲○○是因為甲○○對工務處裡面的同仁都很熟悉。據我所知,甲○○跟縣長、丁○○秘書都沒有特別關聯。當初民代這邊要求以取得建議書方式招標,我很有壓力,有一次我就與甲○○、乙○○談過這件事,他們就說可以照以往的方式來辦理,他們願意協助,所以甲○○才會介入。後來甲○○有在101年1月份、6 月份左右,交付過回扣給我。101年1月那次,甲○○是直接以水果禮盒拿到我南投市○○路000巷00號住處,當時我沒 有在家,我回家時就看到一個水果禮盒放在餐桌上面,當時我打開看,裡面應該是200萬左右,這是包含要上繳的六成 及分配給我自己的20萬元。甲○○把錢交給我時,有在前幾天先到我辦公室拿細目給我看,細目寫工程名稱及金額、總數、分成六成與四成的金額。六成部分也是上繳,四成的部分是分給丁○○秘書20萬、乙○○15萬、我20萬,其他業務課由甲○○分配,甲○○本身有留一些零用金,數額我不清楚。我收到的六成有上繳,我在收到錢的一個禮拜之內,會跟縣長報告,他會跟我約時間送到縣長官邸,時間也是一樣在晚上9點,包裝也是用茶葉袋。也是跟縣長講六成的總額 是多少。101年6月那次,那時甲○○也是先將明細拿到辦公室給我看,針對四成部分作分配,四成中也是我20萬、丁○○20萬、乙○○15萬、業務課由甲○○分配。金額分配好後,以茶葉禮盒將六成及給我20萬部分拿到我辦公室給我。六月這一次我印象是拿到辦公室。我拿到錢後,都拿回家放在我衣櫃裡。我收到的六成,有上繳。我是在收到錢的一個禮拜之內,會跟縣長報告,他會跟我約時間送到縣長官邸,時間也是一樣在晚上9點後,包裝也是用茶葉袋,也是跟縣長 講六成的總額是多少。我去縣長公館送錢時,有一、二次是我開車載我太太及小孩一起過去,但她們沒有進去,她們在車上等,我自己進去。甲○○交給我的回扣款在101年1月有200餘萬元,是包含六成及我的20萬元,6月份是100餘萬加 上我的20萬元。九月時甲○○有跟我提到有一筆小型工程款約200餘萬元在他那裡,但我當時覺得不安,就告訴他放在 他那邊就好,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跟他拿。九月這一筆有給我看過明細,跟以前的明細是一樣的,但我看過後,就告訴他錢先放在他那裡。我前後自己本身收到的回扣是60萬,我願意繳回等語(參卷⑨第172頁至第181頁)。 ⑵黃榮德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曾經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從99年8月1日開始,101年11月8日被收押禁見之後就停職,到102年1月28日左右就整個辭職,擔任處長大致2年多 的時間。前任處長是曾仁隆先生,是縣長李朝卿找我當處長的,之前是擔任工務處土木科科長。擔任處長期間有收受廠商繳付回扣或賄絡,有一些民代跟廠商,希望能夠承攬100 萬元以下工程,他們提到說有順利決標的時候,願意提供決標款的一成作為回扣,剛接的時候我不敢收,在99年底,李朝卿縣長找我跟丁○○去縣長室,做了決定說,一成回扣款部分,分六成跟四成,六成部分上繳,四成部分由業務單位和丁○○做分配,當時李朝卿找我去談的時間是在99年底,過年前,丁○○是99年12月7日接任秘書,縣長找我跟丁○ ○去談,應是99年12月以後的事情。除了廠商說100萬元以 下小型工程以外,當時沒有提到其他工程。另在101年1月的時候,甲○○交付的小型工程款裡面,還有一筆是「100年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到11鄰道災修復建工程」,那一個限制性招標工程賄款71萬5千元整,是含在小型 限制性工程。除了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以外,設計監造公 司也有提到,實體工程在500萬元以上,它是依照決標金額 ,再換算成它的設計監造費一成五,以實體工程的決標價,換成設計監造費之後,再以設計監造費去算一成五的成數,設計監造廠商也要交付回扣,也是與100萬元小型工程一同 說到的,就是跟丁○○秘書在縣長室的時候同時講到的。設計監造費大概是工程費的百分之六至七左右,譬如小型工程100萬元比較小的,換算成勞務費就是設計監造費的時候數 字會很小,大概幾千元。當時就說還是要一定額度才要去做收回扣,是大家談過,說就500萬元。我與丁○○秘書去縣 長室談的時候,就只有縣長李朝卿、丁○○秘書及我3人, 談好以後,我就把決定跟乙○○、甲○○轉達,請他們幫忙去處理收取回扣後續的事情,我記得是在縣長室談完之後,乙○○、甲○○到我的辦公室之後轉達給他們。甲○○是廠商,因為甲○○對工務處業務和同仁及外面廠商都很熟悉,他當時剛好因為有別的事情在場,就一起談到這件事,所以就把這件事情轉達說要做這樣的後續處理,他也說願意幫忙,就請他來做。我多次跟甲○○談到,是因為我在99年8月1日接處長的時候,很多民代跟廠商說要這樣辦理,我沒有這樣辦理,是因為我不認識甲○○,後來我問甲○○之前處理的狀況是如何,他把之前處理狀況跟我說。一開始在縣長室,對於設計監造工程要收一成五,當時有可能沒有講說要限定在500萬元以上,後來有一次我到縣長室的時候,這個部 分我有提說太小不要收,可能有時間點上的問題,後來乙○○執行之後,覺得數額太小,比方說一百萬元以下工程要換算百分之六,它的六萬元,大概收個幾千塊,數額太小,就限制在五百萬以上。我跟乙○○講的時候,就有說要分六跟四,我有跟乙○○講說收取的回扣,當時沒有談明細的部分,明細表是後來乙○○為了做帳方便打出來的,但我交代的沒有這麼細,只說要分六跟四。但有些廠商沒有交,或者他交的數額沒有達到一成數字。乙○○為了方便做了表,最後總表累積下來乘以百分之60,乘以百分之40是多少,就用一個明細表呈現出來。我跟乙○○講想要跟廠商收回扣,實際上有收到回扣。我總共收到四次。我第一次是100年6、7月 左右,乙○○拿著大概將近200萬元到我的辦公室交給我, 那一次是總數整筆交給我。交給我之後,大約隔2天之後, 我到辦公室拿15萬元給乙○○,20萬元拿給丁○○,他們拿回去之後我自己就先拿20萬元。其他的部分我找個時間跟縣長李朝卿報告之後,我就照約定的時間拿到縣長官邸。乙○○這次拿給我的錢是總數,乙○○、丁○○的部分,是我交付的。這次四成的部分,乙○○15萬元,丁○○20萬元、我自己20萬元,其他部分本來給業務課做分配,有規劃是承辦同仁也要分配,公關費用也要花,但後來沒有花出去,所以這個部分放在裡面就一起上繳。我收到錢之後,會找個時間跟縣長碰面,再跟他請示何時有空,那天晚上9點多的時候 ,我再到縣長公館把錢交給縣長。當時錢用茶葉紙袋裝,第一次我印象是沒有包裝,後面有用的話也是牛皮紙袋,稍微包起來。我總共送了3次,……。當時有跟我太太、小孩一 起去,……。我到縣長官邸時,有聽到廚房聲音,進去時候我有跟縣長夫人問好,她在廚房裡面沒有出來,我在客廳裡面,就我跟縣長兩個人,縣長沒有要求查看確認收取回扣金額是多少,也沒有要求確認六成跟四成金額是多少,沒有當場查看點算我送去的金額跟講的金額符合。我第二次大概是在101年1月,那次是由甲○○先把明細表拿到我的辦公室,我先看數額,看了之後,那一次就跟第一次一樣,分配乙○○是15萬元,丁○○是20萬元。那時候因為是過年,有些禮品、餐敘費用,就請甲○○扣掉那些金額,把扣掉的那些錢用水果禮盒,過幾天之後送到我家,我回家之後,看到水果禮盒,打開來看回扣款就在裡面。甲○○有些過年期間的餐費,是扣掉尾牙、買禮品的錢,我的印象是大概20萬元左右。剛剛講說乙○○15萬元跟丁○○是20萬元,是甲○○來問我說,這個錢要如何分配,我第一次分配乙○○15萬元,丁○○是20萬元,我就跟甲○○說跟第一次一樣,乙○○15萬元、丁○○20萬元。我是跟甲○○講這樣的方式,後續的分配我不清楚。四成部分除了我剛講分配丁○○20萬元,乙○○15萬元,公關費甲○○留零用金20萬元,我那時候拿20萬元,剩下四成部分沒有給下面的承辦人員,當初跟他們講有規劃,我本來是說業務同仁要做分配,但不知道怎麼分配,後來也沒有人去做這一些事情,也就沒有做這方面的分配。這次甲○○交給我的回扣,我剛說有包括「佶璟公司」限制性招標工程,這是後來才知道,我知道是100年7月份「100-7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到11鄰道災修復建工程 」,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的回扣金額是71萬5千元。甲○○ 有先拿明細表給我,裡面金額到底有沒有含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甲○○跟我說100年度一月份小型工程收的回扣,他 那一件案子的決標我記得在12月份,這兩件的時間點是很靠近,明細表上面到底有沒有,我記不起來,記得他有跟我講,錢有跟小型工程放在一起。我記不清楚原本做的明細表裡面有沒有包含這一件,我沒有辦法記得那麼清楚。小型工程與限制性招標工程的總數是我記得是300多萬元,我說的總 數是包含限制性招標跟小型工程回扣。扣除我跟丁○○分到以後,甲○○留的餐費零用金以外,剩大概200多萬元上繳 給李朝卿,實際金額我沒辦法記清楚,當時甲○○交給我290萬元裡面,我記得總數是300萬元整,看明細表上的是總數。但甲○○交給我的時候,他已經把乙○○、丁○○的部分分走了,實際上到我這邊是200多萬,到我這邊我又把20萬 元拿走,上繳大概200多萬,實際金額我記不清楚。原本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要收取回扣款,為何甲○○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會放在一起繳交,是因為當時限制性招標是甲○○透過我跟縣長建議,提到說繳交回扣款,一成把它跟小型工程混在一起一併繳,我就說好,一併繳,當時沒有想這麼多。我記得是在我的辦公室,時間是100年大概10月、11月,甲 ○○當時來到辦公室跟我做建議,甲○○跟我說他想做這件工程,因為限制性招標數額比較大,一般工務處長針對這個部分沒有權限,我們只能建議,是不是有機會,我不清楚,當時甲○○跟我說他想要做,記得是口頭跟我說,實際上過程我確實忘了,而我在跟縣長建議的時候是口頭或透過其他秘書去聯絡,這個過程我事實上無法記得清楚,甲○○有提供廠商名單給我,但聯絡的不是我,不記得甲○○是提供何廠商名單給我,我應該有跟縣長講廠商名單,在工程開標之前,我應該沒有跟丁○○提到說甲○○說要爭取這個工程,我沒有提供廠商名單給丁○○。限制性招標工程,我除了跟縣長李朝卿建議以外,沒有跟其他人建議或一樣講說甲○○要這個爭取工程,甲○○跟我講,我只有跟縣長講過。101 年這次要給李朝卿的部分,我有交付給李朝卿,我是在收到賄款之後找個時間跟縣長碰面,大概是幾天時間,我會跟他講有這個款項,跟他約時間到縣長公館,我就把那個錢交給縣長。第二次去縣長官邸的時候,我去官邸好幾次,進去都是有縣長在,可能夫人會在。這幾次裡面沒有其他人,就只有夫人跟縣長。李朝卿也是不會要求確認六成或四成金額是多少,也沒有當場清點我送的金額。第三次是在101年6月左右,也是甲○○先拿個工程明細表到我辦公室給我看,也是分配乙○○15萬元,丁○○20萬元,是由甲○○做分配。隔幾天,確定分配人員金額後,甲○○就把錢交到辦公室給我,他拿到辦公室是用茶葉袋包裝,甲○○那一次拿錢來給我,他到我辦公室沒有做其他的事情,他到我辦公室談小型工程是第三次,就是他拿明細表、拿錢給我,但拿錢不會講其他的事情,因為那是很機密的事。甲○○在101年1月是拿到我家,但是這一次(即101年6月)則是拿到我辦公室,因為記得101年1月那次是過年,他剛好也要送禮盒,送水果禮盒給我,因為年底過年出入辦公室的人會很多,討論後就送到我家。至於第三次,我記得是送到辦公室給我。我確定101 年6月這段期間,甲○○交付這筆回扣,我確定有收到,這 次回扣沒有分配給下面業務承辦人員,有交給李朝卿。甲○○拿給我的總數,大概200多萬元,他拿過來有總數跟乘以 0.6、0.4,而且小型工程在收的時候,它的單位是到千位,沒辦法記得,我就記前面大概200多萬元、300多萬元。來的時候,那個錢我也沒有點,我印象中是他先拿明細表給我看總數,做分配之後,兩個討論,拿過來原本265萬元,乙○ ○15萬元,丁○○20萬元,那就扣掉35萬元,我拿20萬元。當時我印象中的總數就是明細表看到的總數200多萬元,他 分配完之後就拿給我,扣掉乙○○、丁○○還有我的20萬元,剩下的就是100多萬元。這100多萬元同樣在我收到回扣款之後之幾天時間,我會當面跟縣長說有這個款項,看哪天方便,通常是晚上9點,我會送到官邸去。第四次是在101年9 月,甲○○拿明細總數有200多萬元,後來他拿給我的時候 ,針對收回扣,我心裡實際上是很不安的,所以那一次賄款我就沒有收,9月份就一直放到11月份搜索的時候,這一次 拿到的明細我沒有分,那時候甲○○也有問我說丁○○、乙○○要如何分配,我就說照之前去分配,我想甲○○應該也有做分配。我因為不想再處理這個款項,後來甲○○有來問我說,那丁○○、乙○○的部分要怎麼分配,我說照之前把它分配,所以後來應該是有分配給乙○○、丁○○,但我的部分一直都還沒有拿。記得那次總數額就是200多萬元。101年11月9日甲○○有帶調查站人員到他住處的天花板,查扣 現金有240萬元,應該就是我保留在甲○○那邊保管的回扣 金額,應該就是200多萬元,我從來沒有看過那個錢,他當 時跟我講的是總數,只有1個明細表,錢他沒有拿到我辦公 室,這次有200多萬元說要如何處理,就說乙○○、丁○○ 15萬元跟20萬元分配出去,其他的錢就他去分,那個錢我沒有看過。當時縣長李朝卿找我跟丁○○到縣長辦公室談如何收回扣之事,是縣長打一通電話給我,我就前往縣長室,因為丁○○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最外面,所以我過去的時候,就找張秘書說針對這個部分縣長找我,請他跟我一起過去。縣長室有沒有通知張秘書,我不曉得,因為是順路,在縣長室門口,我走過去看到張秘書,我找張秘書一起進去,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我,是縣長室打給我,電話裡面不會談,丁○○他是工務核章秘書,所有工務處發包工程和簽核都要經過丁○○。我和縣長談這些事情之後,他就找張秘書一起過去,我是跟張秘書說縣長找我,我們就一起進去。我在擔任處長的時候,就有很多民代跟廠商來說,希望投標小型工程,得標以後能送一成回扣,那些人就是甲○○,前名間鄉長吳成章,南投市代表蔡忠志,水里的湯鳳娥代表都有,大概是這些人。我在當土木課課長的時候,沒有涉入到這一塊,所以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慣例,我當時是拒絕。我99年8月1日就任,會拖到99年底,其實半年這段時間就有很多民代跟廠商來講事情,我都拒絕。這段過程裡面,我有跟縣長提到,內部也會講說有很多廠商會談到這件事,我自己也很困擾,這些民代跟廠商事實上他們對縣政府之前如何,我不曉得,他們有提出這件事,我也不曉得他們以前真正的作法和本意,所以我剛接任的時候,沒有在做這些事情,我是有跟縣長說有很多民代跟廠商有提到,針對100萬元以下的 工程要繳回扣款,要如何處理。縣長當時沒有正面去講,後來在99年底那一次跟丁○○討論之後才決定,收一成回扣,6、4方式去做分配,6、4分配是縣長決定的,那時候談到,有說要收一成回扣款,這要怎麼去收,縣長說大概就是6、4,6的部分縣長,4的部分由業務單位做分配,數字、比例就這樣定下來。當時如何定的,我也不清楚,縣長沒有說回扣誰去收,他是說照這個方式處理,他跟我講工務處,因為我是工務處處長,是針對我們處,但農業處、觀光處的部分我就不知道。當時丁○○他在旁邊,我們在討論的過程,都有表達意見,丁○○他提出的內容我無法詳細聽清楚。乙○○的部分是我在辦公室的時候,討論完決定之後,找乙○○的,他在土木課是很資深的,小型工程大概是土木課跟養護課,這兩個課業務他都很熟悉,所以我才會找他。找甲○○則是因為之前甲○○他是外面的廠商,因為甲○○對外面廠商的生態很了解,在我就任之前,就認識他了,就任之後有很多廠商談論這件事,我也要知道廠商的反應、想法如何。年底指示下來,剛好甲○○到我辦公室,乙○○也在,我們就談起這件事情,請他幫忙。至於為何又在戊○○的辦公室講這個事情,我就不清楚,我只是在辦公室跟乙○○、甲○○轉達,至於後面細節處理部分,我就不清楚。六成、四成決定以後,縣長沒有交代要我拿明細給他看。小型工程做的時候,有的是做虧錢的,譬如說發包100件,有繳的可能是50 件、60件,其他3、40件可能未繳。有繳的部分,也有可能 它做100萬元工程沒有很賺錢,可能繳5萬元、3萬元,本身 繳的回扣數額就很亂,沒有辦法從那裡面找出工程發包決算金額的六成跟四成。收到的六成給縣長,四成給下面分,到底收了多少錢,哪些人繳多少錢,確實有明細,為何沒有給縣長看明細,因為錢沒有很清楚。廠商是否有按照一成或一成五,至少他繳了多少錢,我都沒有紀錄。實際上收多少,我也不曉得。乙○○、甲○○到底收多少,單憑打出來的明細表數額,是否廠商所繳,其實我也不清楚。其實收賄款的部分,不像做市場生意一斤、一兩多少錢,我們的觀念,是有些有繳,有些沒繳,算這麼清楚也不準。乾脆等一段時間收了一定的數額,就上繳。那個錢本來就不準,六成跟四成只是大概區分,當時分的時候錢也沒有分很清楚,明細表是呈現出來的,我印象中交的那個錢,還是放在同一個袋子裡面。我與丁○○、乙○○分到的錢根本不到四成,其他錢都是上繳,所以縣長收超過六成。數額部分,第一個確實數字我也想不起來,第二個是裡面的數字不可能去點,只是一個概約數字。我收回扣的事情,我太太趙偵宇不知道,趙偵宇不知道我去官邸是要送錢,她覺得晚上9點多,三更半夜為 何拿個袋子出門,我說要去公館找縣長,太太覺得很懷疑,就說也要跟,我就讓她跟,我沒有跟她說袋子裡是什麼東西。我把六成的錢交給縣長這件事,除了我自己了解之外,那個過程只有我去送錢,回來要分六、四的時候,跟乙○○、甲○○談過,其實丁○○也知道。之前甲○○或乙○○拿明細表給我,收那些工程的錢,除了明細表以外,沒有記載回扣款如何分配的分配表,是有一張東西,明細表裡面工程的項次、工程名稱、工程金額,還有收取回扣金額。乙○○、甲○○拿給我的明細表,上面沒有記載誰分多少錢。乙○○分15萬元,丁○○20萬元,我自己20萬元,金額是我自己決定的,我在第一次偵訊的時候,是禁見期間,我當時提到說本來分配到四成業務課,當時確實是有規劃要分給其他業務承辦人。但後來20日我回去想一想,確實是沒有做分配給土木課、養護課同仁,是因為那時候被關了10幾天了,環境很差,被問這些事情,有些細節會記不清楚,那是第一次的印象,本來要分配,但後來沒有分配,乙○○跟甲○○也不敢去交付這些錢,我們就沒有再做這些事情。我送錢到縣長公館,我太太有陪我去大概是一、兩次,我總共去官邸三次,太太是第幾次陪去,我真的回想不起來。我第一次是散裝袋子裡面看的到,那時候是把茶葉包起來,第一次是錢沒有包,外面是茶葉袋,我把袋子摺起來,是看不到裡面。第二次跟第三次錢有用黃色牛皮紙袋先包著,外面是茶葉袋,沒有茶葉,就茶葉袋子,禮盒提袋,空手從官邸出來。甲○○ 101年第二次交回扣給我時,我第一時間是放在桌子最下層 抽屜,下班就拿回家。99年年底的時候,李朝卿跟授意要六、四分,四成是交代要由丁○○秘書跟業務處去分配,至於這四成如何分配,他那時候沒有很明確,後來錢都到我這邊,就由我來分配。我當時分配錢是固定數額,給分配完。既然業務課沒分,公關費沒有用完。其實收到的錢還是在同一個袋子裡面,不是兩個袋子,很明確就是六成、四成分開來,我們拿了錢之後,同一個袋子就上繳上去。四成既然是業務單位來分配,事實上都是送到我這邊來處理,縣長提到四成是業務處和張秘書,分配的細項,縣長是不清楚。我三次送錢到縣長官邸去,都是我收到錢有拿回家,再從家裡把錢送到縣長公館處。就是說從家裡出門以後,我就沒有再到任何地方去拿錢等語(參卷第164頁至第186頁)。 ㈢再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證述內容: ⑴丁○○於101年11月22日偵查中證述:我在南投縣政府擔任 秘書,負責人事以外的相關業務。工務處的工程採購,公文會送到我這邊核定,由我幫縣長核章,我是用丙章。我在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期間,不是由我直接向廠商收取,有一次是工務處長黃榮德,有二次是乙○○,有一次是乙○○跟甲○○都在。我是99年12月7日到縣政府,差不多是100年初時在縣長室由縣長指示收取回扣的方式,當時工務處長黃榮德、我及縣長在場,縣長指示100萬元以下工程由處長那邊統 一處理收取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設計監造部分實體工程500萬元以上設計監造廠商交一成五的回扣,全部收的回扣 六成交給縣長,四成由工務處長黃榮德處理,向廠商收取的部分由處長處理。一開始我不知道是什麼人,後來知道是乙○○。100年6月至7月左右,工務處長在處長室交給我,當 時是用紙袋裝,我不確定裡面有多少錢,處長說可能是20萬元差不多。我不知道除了給我的錢外,全部收取的金額為何,也不知道其他款項如何交付,但是當初在縣長室討論是六成交給縣長,四成由工務處長處理,縣長有交代說,給我的部分也由工務處長那邊處理,當初我有表示我不要回扣,但縣長交代處長這樣處理,我就沒再說什麼了。第二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101年1月間,乙○○在「景泰公司」交給我,當初我有跟乙○○表示不要,但他說大家在同一條船上,沒有關係,當時也是用紙袋裝,但金額我不確定,他們說差不多是20萬元左右,我當時沒有特別去算。第三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101年6、7月,也是在「景泰公司」,我記得當時 甲○○跟乙○○都在,誰交給我的,我不記得,但是我確實有收到,這次也是用紙袋裝,金額我沒有仔細去算,他們也說差不多是20萬元。第四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在101年9月,也是在「景泰公司」,這次是乙○○交給我,也是用紙袋裝,金額也沒有仔細算,應該也差不多是20萬元。我收到這些錢,就用在平常的支出花用。在100萬元以下工程的招標方 式,是採公開取得計劃書方式辦理,每家廠商都可以得標,但一般有通知的廠商才會寫建議書來投標,有時也會有其他廠商進來,不一定都是通知的廠商得標,但大部分都是通知的廠商得標,我等要通知廠商的,大部分都是由工務處通知,少部分是由我通知。通知寫建議書的廠商,通常就是要讓他們得標的廠商。我自己通知的廠商有哪些,我不記得。工務處長收到回扣後,如何交付給縣長,我不清楚,都是工務處長自己處理。我沒有過問每次收取回扣的金額,這部分我都不介入。為何會跟甲○○有關,因為他是廠商,是工務處長找他的,為何找他我不知道等語(參卷⑯第111頁至第113頁)。 ⑵丁○○於101年12月7日偵查中證稱:「100-7月豪雨C2-015 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當初本件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名單,是由縣長指示我指定廠商,限制性招標工程由工務處長及縣長確認哪幾件工程要採限制性招標,縣長再告訴我要找哪幾家廠商。縣長都是在縣長辦公室,有時用口頭,有時有寫廠商名稱之方式指示我。縣長寫的廠商名稱的書面資料並無留存。本件我記得指定「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家,指定這2家廠商是由我以縣長的丙章代為決行,我不清楚為何縣長會指定這2家廠商,在我指定廠商之前,甲○○就已知道他是這件 工程的比價廠商之一,他自己應該知道,我事前有問過他,在何時地問我不記得,我是2家廠商都有事先確認,在「景 泰公司」遇到時問的。除了剛才這件,其他也都是類似的模式處理,廠商大部分都是縣長交給我時,就已確認要比價的廠商是哪幾家,少部分是只有指定一家,我再去聯絡這一家,他們再提供比價的廠商名單給我。工程名稱我不記得,我印象中有「宇翔公司」、有的給跟縣長交情比較好的議員。「宇翔公司」是縣長李朝卿妻舅壬○○建議的廠商。壬○○有時也會建議廠商,我再去跟縣長確認。限制性招標案件部分,縣長指定特定廠商,是否有收取回扣,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慣例是一成回扣,但實際上如何收取,我不知道。有時跟縣長交情比較好的議員,縣長會把工程給議員,我會再問議員要哪些廠商,議員會告知我要指定的廠商名單,這些議員指定的廠商有無交付回扣,我不知道。我不記得哪些廠商是議員的,工程名稱我不記得,要看資料才會記得。我記得有一件是大石爺橋樑,是「日泰營造」及「通義營造」,議員給我的廠商,原本是「瑞良營造公司」及另一家廠商,我忘記名字,後來名單交給採購中心時,發現資格不符,再找「瑞良營造」的陳瑞源更改為「日泰營造」及「通義營造」,但實際上承作的是陳瑞源。這件工程指定的人,是縣長告訴我是哪一位議員,議員再找我聯絡廠商,議員是陳翰立。我聯絡的是100萬以下的工程,有「長洲營造」、「宇翔營 造」、「山力營造」、「展朋營造」、「勇順營造」、「甲捷營造」、「民益土木包工業」等。曾瑞聰的部分,他是用「大篆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他也有交付,是直接交到乙○○那邊去。「勇順公司」是吳成章(名間鄉前鄉長)、「 民益土木包工業」是廖宜賢議員建議的廠商。另外一個「展朋營造」是許陳梅雀建議的廠商,許陳梅雀是找壬○○跟我說有機會排工程給她,「展朋營造」是許陳梅雀找的牌。吳成章並非「勇順公司」的負責人,「勇順公司」是他找的牌。除了這些廠商,我記得的有「豪鑫公司、「佶璟公司」、「淞海公司」、「宏鑫公司」,其他乙○○聯絡的部分,我不清楚。有的是議員建議的廠商,議員建議的廠商大部分都沒有收取回扣等語(參卷⑱第67頁至第72頁)。 ⑶丁○○於102年1月8日偵查中證稱,曾經分到乙○○向廠商 收取的回扣款,曾分到4次,每次收取20萬元,我分到的四 次,第一次是黃榮德處長在處長辦公室交給我的,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都是乙○○在「景泰公司」交給我的。為何會向廠商收取回扣,因為我於99年12月7日到縣府之後,在 99年12月或100年1月左右,縣長找我及處長黃榮德到縣長室內,討論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除了議員配合款外的工程, 要收取一成的回扣,六成上繳,四成由處長處理。當時在場談的人有縣長李朝卿、處長黃榮德及我。除了100萬元以下 的工程要收取回扣外,工程顧問公司在實體工程500萬元以 上的工程設計監造,要收取一成五的回扣,一成五的回扣是以實體工程乘以約百分之80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得出設計監造費,是以得出設計監造費計算一成五的回扣。每次收到的回扣款,那部分是由處長黃榮德處理的,他交代乙○○協助。收回來的款項如何處理,因為那部分是黃榮德處理的,我不清楚,我只取得我分得的款項等語(參卷㉓第16頁至第20頁)。 ⑷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自99年12月7日開始擔任南投 縣政府秘書,當初是縣長李朝卿找我去擔任秘書,我與縣長本來就有認識,可能還有人推薦,但我不是非常清楚,我跟他小舅子壬○○認識,因為他以前在草屯代表會當副主席,縣長也是有認識。我在南投縣府擔任秘書期間,有轉交過、收過廠商交付之回扣,因為我到縣政府期間,100年1月的時候,縣長找我跟處長到縣長室,到縣長室討論,決定100萬 元以下小型工程,跟500萬元工程以上設計監造費的部分, 用六、四比例分配,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是收取決標價一 成之回扣。設計監造公司的部分,實體工程500萬以上的部 分,收取一成五,他們原來工程設計監造費還要扣掉稅、保險費等,大約再用工程八成計算,不是以設計監造標的標價,是以實際換算的設計監造費計算。對收的回扣六、四成指的是收回扣部分的分配,六成的部分,由處長那邊上繳。四成的部分則由處長處理。當時會到縣長室去討論,是因為縣長找我跟處長過去。找我去的時候,沒有說要談什麼事,是去的時候才開始講。討論收取回扣的部分,在場的有縣長李朝卿、我還有黃榮德處長,主要是處長跟縣長在談,討論那個不是我的意思,我在場聽。對於設計監造公司的部分,一開始就有講到要限定工程標案的金額。為何會決定500萬元 以上才能收錢,因為500萬元以下的設計監造費都一點點而 已,所以才訂一個500萬元。我跟黃榮德處長到縣長室去討 論後,當時縣長指示處長找人去收,因為一開始他要找誰,我不知道,後來處長就找乙○○,處長交代乙○○找我,是乙○○找我之後,我才知道黃榮德處長是找乙○○去收回扣。我本身也有通知廠商來交回扣。卷⑥第40頁到第43頁反面所示監聽譯文,是乙○○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你朋友那邊要講一下,過年到了也是要處理一下。」意思就是,要繳回扣的部分。當初他跟我講,我也是沒有聯絡,因為我想說廠商應該都知道,我沒講。乙○○跟我講說我朋友那邊,因為有一些是我通知的廠商,有許陳梅雀,還有吳成章這兩個部分,廠商由我聯絡的是比較多,由我轉交的則是那2家。 我確實是有聯絡廠商,也有收到廠商交回扣,我是聯絡廠商交回扣到「景泰公司」,因為後來乙○○有告訴他們,要交到「景泰公司」那邊,所以大部分都知道。至於交到「景泰公司」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與縣長跟黃榮德討論過以後,實際上我有分到四次回扣。第一次分到的情形,是由處長在處長辦公室拿給我20萬元,我不知道收取回扣的總數是多少,也不知道其他人怎麼分,都是處長在處理。因為一開始我就跟縣長表示說,我不要,後來縣長指示這樣,我也不知道如何拒絕,根本不會注意金額多少,處長拿多少,我就拿多少,我也沒有特別去注意。黃榮德處長給我20萬元,剩下的錢如何處理,我不知道,第一次是在100年的6、7月。 第二次是在101年的1月過年前,是由乙○○在「景泰公司」拿給我,應該也是20萬元,這次收的回扣是多少,我不知道,因為那個部份我都沒有去過問他們,其他人分多少,我不知道,因為那時候是交代處長處理。第三次的部分,也是乙○○交給我的,是在101年6、7月的時候,地點是在「景泰 公司」,那一次交給我也是20萬元。第一次是黃榮德交給我,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則都是乙○○交給我。我在調查站原本說是甲○○交付的,同一天檢察官複訊時,我說甲○○、乙○○都在,誰交給我,我不記得,後來說是乙○○交付,因為那時候甲○○、乙○○都在,所以我才說錯,實際上都是乙○○交給我。第三次收的回扣是多少錢,我不知道。第四次是在101年9月,也是由乙○○交的,也是在「景泰公司」,給我20萬元,這次跟廠商收取回扣,我也是不知道。我這四次收的錢,是否包含限制性招標工程,照我所知道的情形是沒有。我在擔任秘書期間,有擔任限制性招標工程業務,他們簽上來之後,因為我到縣政府之後,限制性招標工程很少,我都請示縣長之後再簽廠商,我是有負責簽核限制性招標的比價廠商,這一件「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 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簽呈,還有核定廠商的名單,我確定廠商名單是我繕打的,上面的丙章是我蓋的。會選定「佶璟公司」跟「豪鑫公司」這兩家,是我請示縣長之後寫的,縣長是說,就寫這兩家廠商,縣長為何會選擇這兩家廠商,我不清楚。縣長李朝卿跟我講廠商是這兩家的時候,我有跟2家廠商確認過,他們都知道這件 事,這兩家廠商實際是誰要做,我那時候不清楚,有時候縣長有講比較清楚我就知道,有時候不清楚。我在核定廠商之前,黃榮德處長有跟我提起過「佶璟公司」有要做這件工程,印象中「佶璟公司」有拜託處長去講這件事,當時是「佶璟公司」跟我講的,不是處長講的。在我核定這家廠商之前,黃榮德處長沒有提過廠商名單給我,該名單是縣長給我的。我剛說是縣長找我去討論收回扣的事情,是縣長跟我講,叫我連絡處長,我請小姐聯絡處長,聯絡那天去縣長辦公室。那天是講說:「明天早上,秘書你就連絡處長到縣長辦公室。」我記得是這樣。是處長先去縣長辦公室,縣長再找我進去辦公室。當時說縣長六成,底下四成,那時候是縣長跟處長的討論,是最後決定,我沒有參加意見,我在旁邊聽,原則上工務處裡的事,我不過問。我記得是在大概100年1月去的,應該是上午。縣長是叫處長去請人收回扣,為何後來是我聯絡廠商,那是因為有一些廠商壬○○那邊會建議,我會跟乙○○講說有幾件給我聯絡,因為有的是他們透過其他的人拜託要做,少數部分的廠商,大部分都是乙○○那邊去聯絡。處長沒有叫我去聯絡。既然有決定縣長的部分六成,下面的部分四成,每次我都分到20萬元,我都沒有過問收多少錢,因為當初我就不想拿這個錢,而且我之前從來沒有拿過這個錢,當初是縣長應該也是好意,就跟處長說,也要分一些給秘書,其實我不太想要,縣長這麼講,我也不知道如何拒絕,所以後來處長拿給我,根本不會去管他到底收多少,本來我從來沒有拿過這種錢。拿第一次的時候,處長說「你要自己去跟縣長講」,我也不知道如何講,因為這種事情講了,感覺好像不想把事情做好。當初做這件事我自己做錯了,所以現在把這件事情講出來。我常到「景泰公司」去吃飯,是因為我在草屯公所就已經認識戊○○,「景泰公司」離縣府比較近,有時候去那裡是去吃飯。我平常不太跟別人交際應酬,去那裡吃便當是比較單純,有時候中午看看新聞、籃球而已。我後來當然是知道回扣都送到「景泰公司」,就是這件事之後,乙○○有交代廠商錢交到「景泰公司」才知道。我不知道另外六成,縣長有無收到,黃榮德處長沒有告訴我,乙○○也沒有告訴我。乙○○分到多少回扣,沒有告訴我,那時候我都不知道。我原來在100年11月7日、11月8日、11月22日到調查站,還有檢察官訊問時,22日到當天 下午3點20幾分之前,我都沒有承認犯罪,因為那時候都是 在調查站,沒有過去地檢署,本來張英一律師都有在場,我當然會有一些壓力,因為張英一律師跟李朝卿很熟,後來張英一律師已經離開,我就想說我自己要勇於承認,希望法官能讓我有自新的機會,所以我就跟調查站人員說,我要照實際情形說出。後來(第二次詢問時)雖然張英一律師到場後我還是自白,是因為那時候我已經開始講了,應該是剛開始講沒多久,張英一律師才到場。在這之前,沒有人跟我講說黃榮德處長已經坦承,因為我一直被羈押,外面的情形我都不知道。後來回扣總共收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從來沒有問這個部分。在縣長室我跟黃榮德、縣長在討論,一般工程收取一成回扣,是一開始就說要收一成。測設工程部分要收取一成五部分,則是當天就有講500萬元以上才要收取回扣。 另外當天也有提到要上繳六成,四成給處長去處理。至於要給哪些人,那時候沒有講,也沒有提到我要分20萬元,只是縣長有跟處長說,記得也要分給我。100以下工程的名單, 比價的廠商,通知誰來做,其實處長的意思是盡量讓它分散,盡量在地的,沒有說特地要給誰。我的部分會先跟乙○○要發包名單,我跟乙○○說:「你留幾件給我。」我那邊有縣長的,一些譬如說壬○○建議的,我會幾件從那邊排,其餘給乙○○去處理。所以少部份的我來安排,由那些廠商來施作,其他大部分是乙○○去找廠商。那是公開取得計劃書的,所以沒有找廠商比價。如果沒有接到通知的,一般人是不會來提供建議書。通知誰,剛剛講少部分是我通知,大部分是乙○○去通知處理。有關限制性招標部分,我不會跟縣長建議廠商,但是會建議作法,那時候我只是跟縣長建議過,盡量不要採限制性招標,不是建議廠商,廠商我從沒有建議過。我在101年11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我是有提到說:「我向縣長建議限制性招標的廠商,縣長都沒有意見」,我不是說廠商是我建議的,那時候我是說向縣長提供兩家優良廠商,再由縣長決定,然後提出的優良廠商會有很多家,不只有一家。而且那時候101年11月7日我本來講的,有很多都不是事實,我當時還沒有承認,是後來才承認,所以這部分我當時講的不實在,那時候我沒有這樣講,是想要對我比較有保護。「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 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採限制性招標,那是業務單位做的判斷,呈上來的,我也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也同意,他們如果建議公開,我們還是公開。這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的部分,縣長有沒有指示我,那應該是處長跟縣長之前就溝通好了,因為災修工程名單本來都是核定下來,處長事先跟縣長確定哪幾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縣長提供給我的廠商是在總表上面提供的,不是個別,所以他們還沒簽上來我早就知道。我說那是縣長跟處長之前就已經確定好了,我不是用判斷的,不是判斷,是事實,因為災修工程核定下來的時候,處長那裡就有做一個表格,哪幾件要採限制性招標跟縣長討論,名單是縣長事先就知道,我也事先就知道,還沒簽上來就知道,因為處長那邊已經評估過,是工程明細,縣長他不是當天就決定每一家廠商,都過一段時間慢慢才去決定的。哪些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發包,不是縣長參與,是處長先列表格給縣長看,是他建議,還是縣長從上而下的指示,我就不清楚。縣長把決定的廠商寫單子給我,有時候會用口頭,單子的話,有時候不是他寫,是別人寫給他,他直接拿給我。拿給我單子,大部分有兩家,少部分也有一家,假設有兩家以上,縣長就直接會指那兩家。如果是一家,我會再請他們找一家廠商。我是在101年11月8日被裁定收押,到101年11月22日去 調查站訊問之前,沒有檢調單位跟我接觸。我之前並未被收押過,連調查站都未進入過,所以11月8日心情才很沉重, 我當天10點38分到場,開始接受訊問,下午3點半製作筆錄 完畢,為何這麼簡短的筆錄,要問4個小時,差8分鐘就5個 小時,因為那時候我不想回答,就保持沈默,調查站就說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想好,將近5個小時的時間,很多時間我都 保持沈默,那時候調查人員有講到查到200多萬那件事,說 自己有做就要承認,不要造成後面權利受損,沒有跟我說到其他涉案的人,所以那時候我都還不知道有誰承認,誰不承認。我第一份筆錄在下午3點半製作完畢,24分鐘之後,就 做第二份筆錄,那時候因為律師離開了,我在看守所也有在想要不要承認,因為早上張律師在那邊,我會覺得不好講,後來張律師離開,我在等調查員調車準備要去地檢署複訊時,我自己判斷說自己有做的事情要勇於承擔,決定自白,就主動要求調查人員說想做筆錄,到3點54分時,才做正確的 第二份筆錄。我剛剛陳述說100年1月開始,縣長指示說要收回扣,一直收到101年9月,這1年9個月期間,我有分到4次 ,縣長沒有跟我提到,收回扣這麼久,他都沒有收到,因為那一部分的錢不是很多,縣長這種事不會特別跟我講,因為限制性招標有沒有繳回,我也不知道,那是他交代黃榮德處長去收的。當時李朝卿縣長在縣長室,找我跟黃榮德討論的時候,有分工由黃榮德處長把回扣的錢送到縣長那邊,因為那時候黃榮德有跟縣長講說,是否縣長找個人去收,縣長跟黃榮德說,「處長你自己去找」,當然這部分就黃處長去處理。把收來的錢送給李朝卿,則應該是由收錢的人負責送。100年初,我跟黃榮德一起去縣長辦公室那一次,是黃榮德 到,我才進去,我辦公室在縣長辦公室外面幾公尺而已,去縣長辦公室會經過我的辦公室,但外面走過去我看不到。這次黃榮德經過,印象中我沒有看到,記得縣長有打電話叫我再進去。在這次之前,沒有談到過一成回扣的事。案發之後,我會委任張英一律師,那是縣長的小舅子跟我太太建議的,不是我去找的,律師費是我自己出的。為何我一擔任秘書,縣長就找我跟黃榮德談到要收回扣,我也不清楚,以前如何做我也不清楚,那時候我大概有聽說,100萬元以下的工 程很亂,常常會有很多廠商標來標去,就是沒有一個定案。那時候才會講說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去做一個統籌。我那時 候跟縣長也沒有那麼熟。黃榮德講說是因為選舉到了,那是黃榮德的說法,我不清楚。我與黃榮德當然是認識,但沒有非常熟。我與縣長沒有說很熟,就是認識。我跟縣長的小舅子壬○○比較熟。當時小舅子沒有跟我說,去當秘書可能要幫縣長收回扣這件事情,那時候都沒有提。我不知道我跟黃榮德、縣長都不熟,為何縣長敢叫我和黃榮德談收回扣的事情。我在檢調訊問時,沒有遭受不當訊問,檢調人員有提到我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以緩刑,那是每個人的權利,有拿條文給我看。沒有提到緩刑,因為那時候我都沒有想到可以緩刑,到我承認,都以為沒機會,只是有想說可以減輕。我之前沒有坦白,因為張英一律師在現場,我有壓力等語(參卷第205頁至第221頁反面)。 ⑸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第一次筆錄完之後,調查站就把我送回去看守所,在那裡等車,那時候就跟我說如果我要自白的話回去之後也隨時可以提出來自己要再做偵訊、要再做詢問。那時候張英一律師已經離開了,因為張英一律師跟縣長、壬○○他們比較熟,所以當初他在的時候我心裡上也會有壓力,在等車的時候,後來我自己想一想,那時候因為律師也都不在了,其實在看守所的時候我自己也想很多,所以那時間我比較沒有壓力,我就跟調查站的人說我願意自白把所有的事情供出來,所以那時候他們就要我再回來作第二次的偵訊。第一次偵訊的期間,張英一律師離開的時候還有一個陳佳俊律師,其實到現在我也不知道陳佳俊律師到底是誰幫我找的,我到目前都不清楚。雖然那時候張英一律師是跟我講說陳佳俊律師是我爸爸請的,但我交保之後有問過我爸,我爸說他確定他根本就沒有找過陳佳俊律師。因為那時候就是有我自己不是非常信任的律師在那邊,所以對我要講,我也會有壓力。第二次的時候已經都沒有人在了,那時候,我就願意供出的時候是我自己作的決定,調查員並無與我有交換條件,只有講一些自白的法律規定而已。後來請律師到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我自己自白之後,後續的相關權利的保障。當時聽到陳信安跟我講說整個交保,當然自己一定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今天我有做了這件事,如果我不承認,將來一定是非常嚴重,如果我沒有做,當然我就不可能承認,那是我自己後來想一想,還是,既然自己有作錯事,就是要勇於承認。當天是就記憶所及而陳述的。第一次的詢問過程裡面,陳信安他拿給我看的是我不知道什麼人的最後一段話,就是那個人簽名處上方所寫的最後一段話,不是給我看整份的筆錄,是只有給我看那一張的一個部分而已,那個是某一份筆錄大概比較後面的一段話,我是照著他拿給我看的那個筆錄講的。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也不知道這個是真的還是個的筆錄,我也不清楚這到底是有或沒有簽名的筆錄。因為調查員有他的方式,是不是那個東西沒有人簽名,他只是他這樣遮,我也不清楚,還是說,那是某一個人的筆錄,因為那個時候我是不清楚的。收回扣時間距離作筆錄時間,也過一段時間了,我不是很記得到底幾次了,那個時候真的是不記得。但是有的時間是稍微知道,比如說,可能是端午節還是中秋節的時候,還是怎樣,還是過年前那段時間,可能稍微知道這樣,但正確時間不是很記得。我是看到乙○○的筆錄才比較確認在那些時間點有拿到回扣款。當初我只記得是大概10幾萬元,可能是15左右,因為那時候他問的筆錄我也有一直表示我那時候的一個想法,那時候的印象就對了。有沒有到20,其實那時候我不是很記得。那時候,張英一律師有跟我講說那個金額不要講到都不一樣,所以筆錄記載都拿到20萬元。黃榮德交錢給我時,是直接拿一包給我,我沒有數,我知道有收到大約多少錢,我可以確認的是,乙○○、黃榮德確有交合計4次的錢給我等語(參卷第117頁至198頁)。 ㈣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乙○○證述內容: ⑴乙○○於101年11月8日偵查中證述:我有收取過承包縣府工程廠商的金錢,是針對工務處發包的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 。一般是對工程的廠商收一成。設計的工程金額本身有達到五百萬元以上,才會向設計廠商收一成五。應該是在100年6、7月間開始,當時是黃榮德處長找我去他的辦公室,跟我 講像這種工程以後就是照這樣去處理。處長為何會做這決定,可能是丁○○秘書有跟他討論過,因為處長有跟我講,這件事秘書有跟他討論過。廠商支付方式是把現金裝在信封袋裡,大部分寄放在「景泰公司」裡面,信封上會寫工程名稱及金額。累積一段時間後,算一算後放在裝茶葉的袋子裡,第一次是我親自拿到處長辦公室給處長,第二次、第三次剛好在「景泰公司」遇到甲○○,甲○○要去縣府,我就託他帶進去給處長。我有告訴甲○○裡面是錢,但沒有說是什麼錢。我印象中交過回扣的公司有「佶璟公司」、「豪鑫公司」、「淞海公司」、「長洲公司」、「宇翔公司」、「翰霖公司」、「登豐公司」、「捷欣公司」,設計的部分有「景泰公司」跟「浬崧公司」,其他的我記不起來。最後去收取回扣款的時間是今年的中秋節以前,7月左右。第一次是在 100年6、7月,第二次是101年的1、2月過年前,第三次是 101年中秋節以前。過年前有聯絡廠商拿款項到「景泰公司 」,有打電話提醒廠商一下,我印象中有打給「宇翔公司」、「長洲公司」,另外也有麻煩「景泰公司」打給「豪鑫公司」,也有叫「景泰公司」打給「浬崧公司」,「浬崧公司」有跟戊○○講說他已經繳了。「浬崧公司」是交給協辦人李俊明,再交給我。李俊明何時拿給我的,我已經不記得了,因為不記得才會再找「浬崧公司」一次。應該是在辦公室遇到才給我的。戊○○於101年1月17日14時22分與「豪鑫公司」辛○○通訊,內容應該是要把其中的一件工程回扣拿過來,應該是我叫戊○○打的。我在101年1月18日15時7分與 張健源的通話內容,應該是過年快到了,需要繳的工程款項趕快繳一繳。我在101年1月18日15時8分打給洪慶和的通話 內容,跟上一通的通話內容一樣,也是叫他趕快拿回扣過來。我在101年1月17日13時13分跟丁○○的通話內容,是提醒他認識的營造廠商要將回扣趕快繳齊(參卷⑤第186頁至第192頁)。 ⑵乙○○於101年11月16日偵查中證稱:我在100年6、7月左右,開始向廠商拿取回扣。前後去拿了幾次回扣,我上次講3 次,後來我仔細想,總共有4次,我把端午節那次漏掉。4次都是我去拿,第一次是我拿到處長辦公室交付給處長,其他三次是交由廠商甲○○。我託甲○○交付的地點都在「景泰公司」。時間應該一次是在過年前後,另外一次是在端午節前後,另一次是在中秋節前。3次託甲○○交付款項是以裝 茶葉的袋子分成二包,因為之前處長有交待,收到的錢要分成二個部分,一個乘以0.6,一個乘以0.4,放在同一個袋子裡,再交由甲○○轉交給處長。我是在「景泰公司」算好整理後,再交給甲○○。我不知道為何要分成0.6、0.4二個部分,黃榮德是在100年4月告訴我要收回扣時,就表示要這樣子分,我都沒有詢問為何要分二部分。我拿到的回扣,都有上繳,第一次我拿給黃榮德後,隔幾天他有拿15萬元給我。後來請甲○○轉交的部分,他在當天或隔幾天後也有拿15萬給我,每次都是15萬元,託甲○○轉交三次,每次都有拿到。中秋節那次應該是當天或隔天拿到。甲○○是先把錢拿走,後來回「景泰公司」,就把我的15萬拿給我,3次都是甲 ○○自己拿給我的,甲○○是用信封袋或牛皮紙袋裝的。我收的回扣有工程名稱跟金額,沒有廠商名稱。我自己沒有做明細表,廠商交進來的信封上會寫工程名稱及金額,我有請「景泰公司」的陳妙香幫我把每個信封袋上的工程名稱及金額列表,列表後再加總乘以0.6、0.4,分成二包,列表列印包在款項裡面一起送給黃榮德。陳妙香是用「景泰公司」她在用的電腦列印。電子檔案應該是已經不在,我有叫陳妙香刪除,我在101年9月以後會叫她刪除,是因為在外面聽到風聲說要查這個,我是耳聞,在外面跟人聊天時聽別的風聲。中秋節以後就沒有收回扣,因為有聽到風聲就不敢,有向處長講,處長就說那就不要了。我三次託甲○○交的回扣,第一次我自己拿的是200多萬元,託甲○○拿的第一次是300多萬,第二次不到200萬,第三次我記得大約300萬,詳細金額記不得。我4次收的回扣分到的有60萬元,我收到的回扣會 放在家裡,拿去跟會等語(參卷⑨第114頁至第118頁)。 ⑶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自71年進入南投縣政府開始服務,擔任測量、設計道路橋樑的工作,我71年到縣政府,當初是約僱員工,80年7月才正式擔任公務人員,我擔任的是 負責道路工程橋樑設計監造,以及災修工程的設計監造。黃榮德在100年年初,約2月間找我去討論100萬元以下的小型 工程,還有實體工程金額500萬元以上測設監造勞務要收取 回扣的事,黃榮德之所以找我去談這件事情,因為黃榮德還沒有當處長之前,他是當我們課長,我們相處也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當初在課裡,可能是我年資比較長,黃榮德可能認為我比較好講,就找我去。黃榮德告訴我要收一成跟一成五的回扣,當初他有跟我講,有找秘書談說要拿回扣,大概要分成六跟四比例,以後收到回扣的話,把它區分一個要乘以0.6、一個0.4。黃榮德沒有講要交給何人。後續收到的回扣,我們就照他的意思,在明細表乘以0.6、0.4,分成2包 ,放在一個袋子裡面。第一次我是交給他,總共交了4次。 第二次,當初我們處長認為我拿東西去他辦公室不太妥當,就交代我說以後就交給甲○○。我當時有問黃榮德處長,是誰決定要收這樣的回扣,以及0.6、0.4比例的事情,他當初是跟我說「上面」有這樣的決定,這是黃榮德在2月間,有 一天到我辦公室告訴我的,他叫我到角落,他就跟我說,我沒有跟甲○○、黃榮德討論收回扣這件事,像這個回扣,黃榮德講了以後,我也沒有說馬上去執行,因為如果工程沒有出來的話,也沒有辦法通知廠商如何做。當初講了隔幾個月後,才有後續處理工程,像我在南投,一般只要有在縣政府承包工程廠商,傳一、兩個,消息就向業界傳達,他們就會知道,就會有人來找我,他們有工程的需求。處理工程發包都有小姐在處理明細,取得明細,我就會拿給我秘書丁○○看,因為也會有人找秘書,他需要勾選起來之後,剩下就交給我,去通知或去找,我就會按照裡面工程的明細地點,像竹山的工程我就會通知那邊的廠商他們上網看標案,叫他們去標。通知廠商去標,一般我們是不講回扣,因為廠商都心知肚明。一開始黃榮德就有告訴我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 要收一成,測設監造廠商500萬以上的才收一成五,同一時 間告訴我這樣的條件。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廠商,應該都有來繳回扣,但我並沒有通知每一個廠商來繳回扣。廠商他們自己有默契,傳達以後,本來他們會找我說這錢是不是要交給我,我就是不敢收錢,不想把錢帶回去,我就跟他們講說以後就繳到「景泰公司」寄那邊就好。這些廠商都知道,就拿到那邊去寄放。有很少幾家廠商會交給我,有直接交給我的,應該是「宏鑫公司」、「華山工業」,其他大部分都是交到「景泰公司」。有部分廠商會直接交給丁○○,丁○○也是直接交到「景泰公司」去。我與「景泰公司」的戊○○很多年的朋友,我對他很抱歉,造成他的麻煩,我有跟他講有些人會拿錢到這邊。甲○○不會幫忙收回扣,第一次收齊之後,我就交給處長,處長跟我說:「以後你不要自己拿來啦!交給甲○○。」黃榮德說不要我送,由甲○○送比較不會引人側目。廠商交來的回扣,上面會記載工程名稱,回扣金額。這些錢我有交代戊○○裡面的小姐保管,我們要交以前,有時候放了四、五個月,處長會催促我說那些錢要整理,我就交代小姐把錢倒出來算一算,打一張明細表,裡面記載工程名稱跟數額再加總之後,總額再乘以零點六跟零點四。我第一次去「景泰公司」收,應該是在100年6、7月間,去 「景泰公司」把寄在那邊的全部拿出來,麻煩陳妙香拿出來我算,並且按照裡面的金額跟信封記載。它原本錢都是一袋一袋沒有幾萬元,我看了明細有把它打上去之後,錢把它倒出來,10萬元用橡皮筋綁成一綑。最後我們會乘以零點六,零點四,分成兩袋。第一次收了200萬元左右,我整理好200萬元,就直接送到處長辦公室。用裝茶葉的茶葉袋,上面再用報紙包,我在現鈔上方堆疊了報紙,讓它看起來像茶葉一樣。我把明細跟回扣的錢一起給黃榮德,總共200多萬元。 黃榮德拿到錢以後,應該隔了兩、三天,他在辦公室找我去他那邊,拿一包東西給我,特地跟我講說「辛苦你了」,我就走了,應該有15萬元。因為他只有拿1包給我,丁○○的 部分我不曉得,他也未說要給丁○○。也沒有說要把其他的錢繳到哪裡去,這是100年6、7月的事情。我第一次送完, 他交付給我15萬元的時候,有說「下次不要再由你送,你交給甲○○就好」。第二次應該是101年1月,過年前。我有先拿到「景泰公司」陳妙香所保管的這些廠商回扣,我經過整理之後,麻煩他們小姐打好明細,乘以0.6、0.4,就是兩包放在一起,甲○○就有到「景泰公司」,他說先要我把明細表交給處長看,看完過來就把錢帶走,明細表交給他以後,甲○○拿去之後,就走了,隔沒多久,半個小時以內,他就來找我把錢帶走。第二次是應該差不多是300萬元,我沒有 代收過「景泰公司」限制性招標工程回扣71萬5000元,第二次的300萬元是黃榮德交代的這些小型工程跟測設一點五的 回扣總額。第二次甲○○有拿回來15萬元回扣給我,記得他總共拿給我3次,兩次是當天拿2包給我。處長有交代1包要 給我,另外1包要交給丁○○。另外1包我有交給丁○○,裡面多少錢我不知道,因為是密封的,我直接就交給丁○○。第二次的明細也是請陳妙香幫我製作的,甲○○把明細交給黃榮德之後,回來沒有再把明細表交給我,錢交給甲○○後,我就沒有再問了。除了給我15萬元,甲○○有保留20萬元當作公關的費用,這部分我不知道。第三次是101年6月份到「景泰公司」,以同樣的方式累積廠商回扣的信封袋,交給陳妙香製作明細表,並且清點裡面的金額,按照金額算零點六跟零點四計算。明細表再交給甲○○,甲○○去拿給黃榮德,回來我再拿錢給甲○○交給黃榮德。第三次的錢大概也是200萬元左右。我收了甲○○交回的15萬元,甲○○有再 交給我1包要給丁○○的,我也是親手交給丁○○。第四次 是在101年9月,在中秋節前,情況跟第一、二次一樣。我請陳妙香幫我繕打明細交給甲○○,他交給黃榮德以後,我再把錢託甲○○交給黃榮德。這一次應該是270幾萬元,我也 是收15萬元,另外也有1包我再轉交給丁○○。我後來在外 面有聽到風聲,針對哪一個案我不曉得,當時有好幾個案子,像竹山、南投都有,好像有涉及到不法的情形,大家都很怕,我想一想這樣不妥當,我就回去跟處長講,這個我們不要再拿了,那時候既然都不要再做,就把那些東西處理掉,這270萬元有交給甲○○,甲○○拿走之後,其他我就不曉 得。甲○○第四次拿走270萬元,只拿回來2包我跟丁○○的錢,我分得15萬元,丁○○的部分我不清楚。我有聽到一般廠商這樣講說循例是要一成回扣。我在101年1月18日有打給洪慶和跟張健原,應該是電話打了之後,隔天就拿來繳。端午節是6月23日,中秋節是9月13日,101年6月跟9月去收的 時間,印象中只知道大概端午跟中秋的前後,確定時間不知道。101年1月收到的全部金額大概300萬元左右,這300萬元只有小型工程的。100年2月處長有找我說要跟廠商收一成回扣的事,當時就有提到六成和四成的分配,那時候有提到六成的部分要給上面的人,四成的部分我不清楚。有關收取回扣的事情,我與縣長完全沒有接觸。我之前沒有參與過收取回扣之事,一成收取回扣的事情,我是聽廠商在講。另外一家「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也有交給我測設工程的賄賂,他有繳過一件,他是直接拿到「景泰公司」去寄放沒有交給我,有告訴我。事實上黃榮德處長找我做這件事情,本來我也不太願意,但不好意思拒絕,當初我想說這個錢拿了以後,到底如何處理,不想拿回家去,剛好「景泰公司」的老闆我認識了20年,經常中午休息去那邊泡茶、休息,所以我就拜託他說,是否錢寄放在他那邊,戊○○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就是純粹朋友單純寄放。回扣分成四成跟六成,是黃榮德處長交代的,錢我是算好用兩個小袋子裝起來,一個裝四成,一個裝六成,再一起放到一個大袋子裡面。明細表我有拿到辦公室給黃榮德看,我只有拿過一次,明細表我整個給他,就不知道了。原來裝回扣的信封在我們拿出來以後,就把它銷燬了。那邊有收到小型工程的回扣,回扣的比例都是一成,有些廠商會跟我說他標工程很難做,就要賠錢,我就會跟他說那就不用繳。當初我是想到處長一直在催我說,過年快到了,那個錢要處理,我也急,所以才會麻煩「景泰公司」和我,及拜託丁○○打電話去催廠商,其他他們會自己來繳,一般我們也不會故意去催他們說沒有來繳會如何,就很少催,是碰到少數的廠商。當初先找我的是我們處長,他有跟我講說,他跟丁○○秘書討論過好幾次,他才告訴我決定後續要六、四處理的事項。這個事情決定以後,處長跟我講,如果工程發包明細出來的話,我就把它影印出來,拿一份給丁○○,如果他有一些對象需要,可以勾起來,其他工程就交給我去通知廠商。至於黃榮德有沒有把他所說的這個六成或多餘的六成工程回扣交給縣長,我不清楚。處長有講說六成部分是決定要給上面的,據我們側面了解,應該是要交給縣長,所謂「側面了解」就是在外面一定都會聽到,但是事實是否這樣,我不敢確定。一成回扣部分,廠商主動來繳多少,就收多少,我們都有對照看他決標以後的東西,雖然大概是一成,但他如果掐頭去尾,我們不會去要求(參卷第223頁至第234頁)。 ㈤另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證述內容: ⑴甲○○於101年11月9日偵查中證述:存放在我家裡的金額我沒有細算,印象中大概有200多萬元。原本乙○○有交一張 收回扣的明細給我,交給黃榮德看完後,黃榮德只記數字就叫我撕掉,並拿到外面去丟,我記得裡面錢的明細有好幾頁,大概每筆幾萬元不等。明細上有寫工程名稱。是乙○○跟我講我承包的是哪些工程、該付多少回扣,他跟我講完後,我再去「景泰公司」找乙○○,乙○○就把回扣的明細交給我,叫我拿去給黃榮德,我就把明細拿給黃榮德看,他看完後叫我撕掉並丟棄,我再回去找乙○○跟他說黃榮德看過明細了,乙○○就把存放在「景泰公司」的錢交給我,我再把我「佶璟公司」應繳的回扣放進去,因為黃榮德說先放在我那裡,所以乙○○把錢交給我後我就拿回我家裡藏放。我帶同調查人員在我住處一樓後面辦公室保險箱上方天花板取出現金240萬元,這240萬元是乙○○在101年中秋節前後叫我 去「景泰公司」辦公室交給我的200多萬元加上我自己的工 程回扣。乙○○有拿幾張記載有工程名稱、契約金額及總回扣金明細表給黃榮德看,這是在乙○○交付我200多萬現金 前幾天的事,地點在「景泰公司」二樓。黃榮德看過後有叫我撕毀明細表,還指示我將上開240萬元暫時寄放我住處等 語(參卷⑨第20頁至第22頁、第28頁至第29頁)。 ⑵甲○○於101年11月16日偵查中證稱:我之前幫乙○○交付 過3次回扣。第一次是在今年(101年)農曆過年前,第二次是在端午節前左右,第三次是在中秋節前左右。我都是到「景泰公司」二樓收取。乙○○託我交的回扣,有時用茶葉袋子,有時用百貨公司紙袋,錢會分為二包,乙○○會先拿明細單給我看,明細單會寫這包錢裡所有工程的名稱及金額。第一次過年時有二、三張明細,分成二份,一份有註明乘以0.6,一份註明乘以0.4。我看的明細是核對我自己承包的款項是否正確後,我該繳的錢會在隔天自己拿去「景泰公司」直接補進去那包錢裡面,順便把錢拿走。我把錢拿走時,乙○○有時會在樓下,有時會在樓上。他明細放在錢那邊,我看完以後,他就先叫我拿明細給黃榮德,錢還沒有拿,後來我去拿錢時是沒有明細。把錢拿走,如何交給黃榮德,他有指定,第一次他指定在1月22日早上10點半左右,拿到他的 住宅給他。我第一次是把明細交給黃榮德後,再回「景泰公司」把錢拿回家,我把我的錢放在0.4那包裡,再放入水果 箱裡包裝好以後,隔天拿到黃榮德中興新村家中給他。拿去時是他太太開門的,我就拿到客廳桌上放,並告訴他太太說是給處長的,我就走了。我不知道為何要註明0.4、0.6,它是註明總金額的0.4、0.6。不知道明細表是何人做的,是乙○○交給我的。我第一次繳的回扣金額是110幾萬元,工程 在調查站裡有敘述的八件工程,全部的總金額大約450萬元 上下。不含我的部分,是300多萬元。第二次交付回扣的方 式,跟第一次稍微接近,但模式一樣,也是先去「景泰公司」核對我自己要繳的額度,我再將明細表給黃榮德,這次他看了以後,他有交代我出去後要把明細表撕掉,我問他是否會亂掉,他說他會記得,他說過二天再講,所以我當天沒有拿錢。隔了幾天我在縣府遇到黃榮德,他告訴我一樣隔天放在他家,我當天就先去「景泰公司」把錢拿回去我家,加上我自己要繳納的回扣10幾萬元,我的部分也是放在0.4那袋 ,用水果禮盒裝好,隔天下午2點半左右拿去黃榮德中興新 村的家,這次去也是交給他太太,我放在客廳的角落就離開了。這次全部金額是200來萬元,這次交付的回扣工程是調 查站講的那3件。第三次交付回扣的方式,在中秋節前一、 二天左右,也是先去「景泰公司」核對明細表,我再將明細表給黃榮德,他也是交代我出去後要把明細表撕掉,他叫我先把錢拿回去放在我家,所以當天我就把錢包括我自己要繳的10來萬元放一起,我就把錢分為二包藏在家裡的天花板,因為原本的袋子快破了,所以我有換袋子,這次全部金額是240萬元,就是被查扣的240萬元,這次交付的回扣工程,是調查站講的5件。我最後一次拿的240萬元為何隔那麼久還放在我家,是因為在等黃榮德的指示,這段時間他都沒有任何指示,有見到面也沒有講,所以我就放著。黃榮德有交代要給乙○○15萬元,3次都有,第一次是我要把錢拿走時,直 接在「景泰公司」拿給乙○○,第二次也是一樣我要將錢拿走時,在「景泰公司」拿給他,第三次也是一樣。我三次要拿錢走時,乙○○都剛好在「景泰公司」等語(參卷⑨第132頁至第137頁)。 ⑶甲○○於101年11月21日偵查中證稱:我前後幫忙轉交回扣 的次數有3次,第一次轉交回扣,是在101年1月左右,先在 「景泰公司」與乙○○核對我要繳的金額,順便拿工程明細單去給黃榮德看,他看完後,我聽他指示就把要給乙○○15萬元及丁○○的20萬元總共是35萬元分成2包,1包是15萬元,1包是20萬元,我在「景泰公司」先把錢拿上車,再將2包35萬元拿去「景泰公司」交給乙○○。黃榮德之前有叫我幫他代墊尾牙的餐飲費及過年禮品的錢,我有從裡面扣除,約扣除20萬元,剩下的錢就包括我自己也要繳的工程回扣款用水果禮盒,送到黃榮德指定的他住處,其他就跟之前所述一樣。給丁○○的部分,我錢是交給乙○○去處理。第二次轉交回扣情形,跟第一次雷同,但因這次沒有代墊款項,所以我就沒有扣。也是先拿明細給黃榮德看,黃榮德也是說要給乙○○、丁○○2包錢,金額一樣也是35萬元。錢也是我先 拿去車上,再將要給乙○○、丁○○的錢分成2包,拿去「 景泰公司」給乙○○。剩下的錢我把我要繳的工程款補齊,放至水果禮盒再拿到他家給他。第二次印象中,我也是拿到黃榮德他家。要給丁○○部分,也都是交給乙○○去處理。第三次轉交的回扣情形,與前二次雷同,經過黃榮德的指示先暫時放我那裡,再等他指示。第三次轉交回扣時,也是在「景泰公司」把錢拿走的當天,我先把錢拿去我的車上,分成2包各15萬元及20萬元,再拿給乙○○。剩下的錢就依黃 榮德指示,放在我家裡,我拿回家之後,就把我要繳的錢補進去,一起放在天花板。這一次全部收的回扣含我「佶璟公司」的部分金額,應該是275萬元。我在101年11月16日庭訊時,說第3次金額、包含我所應繳的10餘萬元總共是240萬元,因為我那時沒有想到給丁○○的20萬元,所以這次含丁○○的20萬元應該是275萬元等語(參卷⑯第90頁至第96頁) 。 ⑷甲○○於101年12月21日偵查中證稱:林宗德他的「建德土 木包工業」有承攬南投縣政府的「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決標金額分別為26萬及43萬5千元,這二件是他自己投標後,但無法完 成,因我在水里比較近,所以他請我幫他完成,回扣是由我來出,工程款撥下來後,他再通知我去領我那部分的工程款,我們有按正常方式去申報的金額為投標,金額一成,第一件是2萬6千元,第二件是4萬3千5百元,零頭都有算進去。 這二件交付回扣的時間在今年端午節前。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年-101年辦理小型工程得標一覽表中所寫的「佶璟公 司」標得的工程,都是我處理投標,除了水里鄉郡坑村二部道路改善工程,因為在中秋節的繳完了,所以這一筆還未通知要繳。其他的部分都有繳,其他工程的回扣金類都是得標價的一成。有廠商的回扣是交給我再由我轉交到「景泰公司」,有「千昌公司」庚○○、「允勝土木包工業」陳登雁、「狄斯安土木包工業」、「輝皇公司」陳溪順。「狄斯安土木包工業」與「輝皇公司」是同一個老闆。委託轉交的回扣有「千昌公司」「100魚池鄉五城村第1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得標金頌是38萬元,回扣是3萬8千元、「100水里鄉玉 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26萬元,回扣是2 萬6千元、「100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得標金額是52萬4千元,回扣是5萬2千4百元。「允勝土木包工業」有「101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52 萬元,回扣是5萬2千元、「101水里鄉牛車里輾段道路改善 工程」得標金額是32萬7千元,回扣是3萬2千7百元、「101 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60萬8千元,回 扣金額是6萬8百元。「狄斯安土木包工業」有「100信義鄉 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24萬元,回扣金額是2萬4千元、「101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 善工程」得標金額是46萬元,回扣是4萬6千元、「101水里 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得標金額是18萬3千元, 回扣是1萬8千3百元。「輝皇公司」有「101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之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 85萬元,回扣是8萬5千元。「狄斯安土木包工業」另外2件 好像是透過議員爭取,所以就不用繳交。我在101年1月轉交給黃榮德的回扣,有包含我「100年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為何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也會一起繳,因為當初我問黃榮德這件工程什麼時候要繳,他告訴我這件跟小型工程的回扣一起交上去。這次交給黃榮德的回扣金額應該是290多萬元 ,將近300萬元。我之前講的金額應該是看到乙○○給我的 明細是300多萬,應該是已含了我要繳的,但我又把我自己 要繳的金額再加上去,所以之前講的金額,我的部分應該是重覆算到。「100年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取得之方式,是我之前有請託黃榮德,說我有承作的意願,隔幾天後,他告訴我他來幫我處理這個OK,我再將名單以口述方式告訴他,我講的廠商名單是「豪鑫公司」及「佶璟公司」,提供給黃榮德,隔幾天遇到黃榮德,他說他已處理好,後來就通知我們去比價。廠商名單是交給黃榮德(參卷⑲第77頁至第79頁)。 ⑸甲○○於原審審理時則證述:我認識黃榮德,大概是在他擔任原民局課長的時候認識的。認識乙○○,是因為業務上關係認識的。我承包南投縣政府的工程,在黃榮德擔任工務處長期間,有交付過回扣。我們大家同業都有聽到收取回扣的方式。我跟黃榮德、乙○○都認識很久,他們有直接跟我提醒過上頭要回點,那我們大家都知道,誰跟我提起過,我忘記了。我在調查站的筆錄中有整理出「佶璟公司」得標工程跟得標金額,我當時講的工程交付的回扣及內容沒有問題,確實都有交付。除了「佶璟公司」,有幫其他公司繳交或代轉。我記憶是我到縣政府來,就好幾個廠商順便委託我帶過來,我有幫「建德土木」代繳一件,另外還有幫「千昌公司」、「允勝工業」、「狄斯安工業」、「輝皇公司」這邊代轉,之前也有講到幫「合正土木」代繳過一件回扣。「佶璟公司」這邊要繳的回扣,乙○○會先給我一個工程名單,裡面會提示我哪幾件是我做的,我就必須繳納,順便請我拿給黃榮德處長看名單,我就把錢補進去,他事後再請黃榮德看,我記得我總共是繳過三次。除了「佶璟公司」自己繳之外,我還有幫其他公司代繳、代轉,我是拿到「景泰公司」去繳給乙○○。我在101年11月9日晚上,有帶調查人員到我住處去查扣240萬元,這240萬元我記憶那是最後一次回扣款,要繳納給黃榮德處長,那一次他提示我暫時放在我這裡。總共有三次。第一次我記得是在過年前後,算是101年的農曆 年年底,那一年我記得是到「景泰公司」遇到乙○○,他拿工程名稱的名單,就是那些小型工程的部分給我看,我大致要繳多少錢,順便叫我拿給黃榮德處長看,我剛好要去縣政府洽公,順便叫我帶過去,我帶過去拿給黃榮德看之後,黃榮德就指示我把「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 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的順便放在裡面,交代我說從裡面拿15萬元、20萬元交給丁○○、乙○○,什麼時候再拿錢過去他家。講完之後,應該是隔天,我拿到錢補進去後,再從錢包拿出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過去「景泰公司」拿,分成兩個小包包,交給乙○○轉交給丁○○。事後再按照黃榮德講的時間、地點用水果箱送到他家去。我記得這次全部收到的錢是300來萬元,我還記得乙○○拿給我看的明細表裡 面,總金額是300來萬元。乙○○做的明細表裡面,照理說 是不包括我要繳的錢。這次拿到的錢給丁○○、乙○○之後,就拿2包,一包10萬元,一包20萬元,交給乙○○。剩下 的依照處長的指示,用水果箱裝著,在他約定的時間,送到他家去,剛好他不在,我就放在他家客廳的角落,跟他太太講說這是給處長的。那時候我記得是扣除我代墊的20來萬元,我跟他扣20萬元。之前做尾牙還有買禮品贈送各單位,都是我幫他代墊的。這次有包含限制性招標工程是「100-7月 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工程回扣款是一成71萬5000元。為何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會放在小型工程裡面,一起繳回扣,是因為之前我有問過黃榮德,他說「你就放在一起」,我就把它併在一起。當時爭取的時候是跟黃榮德爭取,我是說我想要做「100-7月豪雨 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是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事後我用口述的方式告訴他,請他幫我爭取。我口頭跟黃榮德講,我跟黃榮德講是「佶璟公司」跟「豪鑫公司」兩家廠商。我沒有提供廠商名單給黃榮德,還有提供給其他的人。第二次應該是端午前後,是前或後我不是很確定,跟第一次很雷同。就遇到乙○○,還是拿名單看看我要繳多少錢,順便帶給黃榮德給他看,他當場叫我撕毀掉,我說:「你會忘掉嗎?」他說:「應該不會,記得就好。」然後應該是隔天,我就一樣拿這個錢到「景泰公司」去,我把錢補進去,順便拿了35萬元,黃榮德交代我要給他們兩個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我一樣交給乙○○,再依他約定的地點送過去。我也是拿給乙○○15萬元,丁○○20萬元。我沒有拿給丁○○,我是拿給乙○○,請他轉交給丁○○。這一次的錢,我也是一樣用水果箱拿到黃榮德他家,他也是不在,這次金額差不多是200萬元上下。我都沒有點, 只在乎自己有沒有繳的問題,沒有看。我記得第二次6月這 次,拿錢給黃榮德,我不確定是在端午前或後,我知道是那個月的星期五,我要載兒子,應該是下午2點多,那天稍微 有印象是我急著去載我腦性麻痺的大兒子。第三次查扣240 萬元應該也是在中秋節前後,跟第二次一樣,拿著名單,補足我自己本身回扣款,拿給黃榮德。但那次好像隔了三天再去拿錢,他跟我說這個錢先放在我那裡,我一直在等他的指示如何去處理,其他我就藏在家裡面天花板上。這次我去拿錢有分給乙○○跟丁○○,一樣是分2包交給乙○○,一個 15萬元,一個20萬元。這次回扣含現在查獲240萬元,給乙 ○○跟丁○○的35萬元,總是275萬元,沒有分給其他人或 扣其他費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在100年11月間有辦理「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我是上網知道有這件工程,我有跟黃榮德爭取要承包這件工程,那時候他沒有提回扣之事,工程都還沒爭取到,我有跟黃榮德口頭提到「佶璟公司」還有我跟辛○○借用的「豪鑫公司」,101年1月間,後來這件工程我有繳71萬5000元工程回扣,是黃榮德叫我繳的。101年工程回扣明細表裡面, 應該是沒有將我71萬5000元那件列進去。在第二次,101年6月那一次,黃榮德有叫我把明細表撕毀,明細表重複有兩份,有時候一份兩頁、三頁,密密麻麻,工程名稱、金額。我拿一份,黃榮德叫我撕掉,這樣而已。還有另一份,應該是黃榮德拿去吧,我印象不是很深,記得兩份有一模一樣的,都兩頁、三頁的。其他的第一次處長有拿去,第二次他叫我馬上撕掉,是撕毀一份還是兩份,我記性不強。黃榮德沒有提起六成要上繳給縣長,有時候黃榮德會講說往上繳,他是否確實往上繳,我不清楚。黃榮德那時叫我把錢放在我家,他說暫時放在我那裡,其他都不要問了,那時候我們已經好久好久都沒有聯絡了,等他指示等語(參卷第235頁至第248頁)。 ㈥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榮德妻趙偵宇證述內容: ⑴趙偵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黃榮德之配偶,黃榮德擔任工務處長期間,我記得甲○○有送禮物到我住處1次,是水 果禮盒,時間沒有印象,記得是在白天,當時黃榮德不在家。我沒有看過黃榮德下班之後,有提茶葉袋回家。我記得有跟黃榮德、小孩晚上時間一起到南投市三和路三和游泳池旁邊的縣長公館,去過兩、三次,實際幾次我已經忘了,我不知道過去做何事,我只是跟著坐車而已,當時黃榮德有提一個茶葉袋進去,出來沒有提東西出來。黃榮德到縣長家是開車子,途中沒有去其他地方。甲○○送水果禮盒到我住處一次,去年端午節前後他是否再送水果禮盒,我沒有印象。我買股票的資金是我本身有做茶葉買賣,做木藝品的買賣,還有部份的儲蓄,有基金之類的,是結婚之前買的。我平常是家庭主婦,離開公所之後,97年之後我有做茶葉買賣,木藝品的買賣,是在埔里、仁愛山上,還有南投市,平均一個月收入多少錢,不一定,有時候茶葉一批來幾萬元也有,木藝品的話,它沒有一定的價位,看聚寶盆大小,五、六萬到十萬元也有,收入不一定。平常開銷大概1、2萬,我不知道黃榮德有收取廠商回扣的事,黃榮德要去縣長官邸的時候,我要陪同,因為夜間晚上八、九點,做女人的總是擔心他交往不單純,女人的直覺。甲○○拿水果禮盒到我家的時候,他是直接放在客廳地上,之後我一樣是放在客廳地上,像朋友送來,我也會放在餐桌上面,不會去動用它,我沒有打開過,就像一般水果禮盒,因為他們會用紅色塑膠袋的繩子綁著,我就直接放在餐桌上,裡面的東西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打開,後來不是我動的,我也沒有再看過。我當時跟黃榮德去縣長公館的時候,他是拎著茶葉袋下去,裡面裝什麼東西,憑我自己的猜測,猜大概是錢,因為這麼晚了,送茶葉很奇怪,從茶葉袋的外觀,我看不出來是茶葉。我沒有拎著茶葉袋,因為我是抱著小孩子一起去。我沒有問黃榮德茶葉袋內是什麼東西,我們從不談論他工作的事。我的資金是我自己的,黃榮德的資金如何來,我完全不知道,他把現金交給我。我做生意,一定身上會放一些現金,之前結婚台中銀行我有存款,領出來放進去。我跟黃榮德去縣長官邸,我在外面等,黃榮德進去大概10幾分鐘,我陪黃榮德去縣長官邸印象中有兩、三次,實際記不太清楚。我在101年11月14日到 縣長辦公室,是因為黃榮德被羈押後,林琦瑜祕書一直打電話找我過去,說縣長希望找我談,基於這樣的原因,所以他們約4點找我過去談,確實是林琦瑜透過辦公室潘小姐跟我 講,我才會過去的。黃榮德當工務處長期間,丁○○或乙○○或甲○○,沒有到過我家過等語(參卷第186頁反面至 第194頁)。 ⑵趙偵宇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我在調查站所說的的袋子應該就是一般的那種茶葉袋。我先生是拿茶葉袋進去縣長的官邸。因為我也是做茶葉生意,有時候茶葉裡面,它袋子有分這麼長的,或者是有寬寬又短短的,有時候如果只是少量的,它就直接茶葉放下去的量,跟那種體型、形狀都不太一樣,而且一般袋子就是像,也有的做得像很多包裝設計,也有像2個耳朵的那種袋子。在我的認知裡面,不管什麼,那就 是一個袋子。我的概念,其實,即使是環保袋,對我來講也都是一個袋子而已。甚至連我先生的公事包,他要出去,我也都會跟他說:「你的袋子忘了帶」,這應該是我自己的認知上面覺得那東西反正都是袋子,我只是這樣的認知而已。我在當時跟調查員的那個相關筆錄,就是這樣認知。今天會講說那是茶葉袋,是因為我以前是做茶葉,賣茶葉生意的,所以對我來講,可能,其他袋子就是,反正就是茶葉的袋子或其他的袋子等語(參卷第254頁至第260頁)。 ㈦是有關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時,由工務處長即同案被告黃榮德透過工務處技士即同案被告乙○○向工程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一 成之回扣及對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 計監造業者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之回扣,由該廠商於得標後不久繳至代收之「景泰公司」,或交給秘書即同案被告丁○○,再存放回「景泰公司」;嗣乙○○分別於100年6月、7月間某日、101年1月農曆年前某日、101年6月至7月間某日及101年9月間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收取保管在「景泰公司」之回扣,核算後,將前述回扣金額交給黃榮德或將前述款項交給甲○○,由甲○○連同其要繳交之回扣送交給黃榮德等情,業據前述證人黃榮德、丁○○、乙○○、甲○○證述明確,核與投標廠商陳建文、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孫士芳、陳瑞源、蔡朝全、辛○○、黃基安、林佩珍、庚○○、人胡德志、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曾華、陳溪順、蘇昱誠於偵查中證述交付回扣情節相符(參卷⑤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8頁反面至 第139頁、第174頁至第175頁、第180頁至第183頁、第189頁至第191頁;卷⑥第73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88 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50頁至第162頁、第164頁至第166頁卷⑦第52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2頁、卷⑧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64頁至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74頁至第176頁;卷⑨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14頁至第118頁、第120頁至第123頁、第132頁至第137頁;卷⑬第46頁至第52頁;卷⑯第78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07頁至第109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2頁、第148頁至第149頁、第152頁至第154頁;卷 ⑱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40頁至第142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84頁至第187頁、第189頁至第191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3頁至 第204頁、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43頁至第245頁;卷⑲ 第1頁至第3頁、第14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79頁;卷⑳第1頁至第2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8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69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92頁至第195頁;卷㉑第10頁、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08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至第118頁、第131頁至第135頁、第137頁至第144頁、第154頁至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202頁至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09頁;卷㉒第3頁至第6頁、第9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 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2頁至第133頁、第160頁、第166頁至第169頁、第182頁至第199頁、第202頁至第209頁;卷㉓第13頁至第17頁、第220頁至第222頁 、第226頁至第227頁、第257頁至第259頁;卷㉝第18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126頁至第127頁、第131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35頁至第236頁;卷㊻第39頁 至第41頁;卷第187頁至第195頁反面、第205頁至第261頁;卷第96頁至第101頁、第138頁至第141頁),並有在甲 ○○家扣得尚未上繳之240萬元現金可證,已如前述,此部 分之事實,自堪予認定。而就同案被告黃榮德收取之前述回扣款項等情,是否係基於被告李朝卿之授意,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是否依據6成、4成比例,由被告李朝卿收取其中6 成之回扣款項乙節,證人黃榮德、丁○○業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證述被告李朝卿於99年底召集黃榮德、丁○○前去李朝卿辦公室,並講定前開收取回扣之方式,已如前述。觀諸前述證人黃榮德及丁○○之證述內容,其等就與李朝卿討論前述收取回扣之時間、地點,參與討論之人員及收取方式之過程,證述情節均若合符節,參以證人黃榮德、丁○○於前揭證述時,均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羈押禁止接見、通信,衡情其等自無相互勾串之可能,所證述內容不謀而合?顯見其等之證述內容當屬可信。再者,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黃榮德當初有告訴我說是「上面」決定要收回扣的等語(參卷第223頁反面);而證人甲○○亦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黃榮德沒有提說六成是要繳給縣長,但是會講說要「往上繳」等語(參卷第245頁正反面)。顯 見縱使乙○○、甲○○並未親眼目睹黃榮德將上開回扣款項拿給被告李朝卿,其等亦確有聽聞黃榮德告知或暗示該等回扣款項係要繳給李朝卿。而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乙○○為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員工,而甲○○亦為經常承包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之廠商,均非初入社會、不諳人情事故之人,且黃榮德收取此部分回扣款項,亦係由其主動找乙○○、甲○○廣向其他承包廠商告知此部分收取回扣之方式,黃榮德若是私下假借李朝卿名義收取回扣,其豈敢如此堂而皇之,大肆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不怕李朝卿知悉?況且證人趙偵宇亦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述黃榮德幾次拿茶葉袋前往縣長官邸我有陪同在車上等黃榮德之事實,亦可佐證證人黃榮德所證述其確有將回扣款項交付被告李朝卿等情,並非無據。再觀諸證人丁○○之部分,其身為秘書,依據證人黃榮德、乙○○及甲○○之證述,可知其在每次收取回扣款中,亦可分配到20萬元回扣款項,如本件回扣犯行與李朝卿無涉,證人丁○○只需供出共同被告黃榮德即可獲致減輕刑責待遇,又何必無端構陷李朝卿、入人於罪?另證人即代為保管上開回扣款之景泰公司員工陳妙香於原審審理亦結證稱:乙○○每次前往收取廠商所交付之保管款項時,其均有依囑託代為製作明細表,載明廠商及金額,並於合計總額後,分別計算六成與四成之金額,再列印二份明細給乙○○等語(參卷第255、257、259頁),核與證人黃榮德、乙○○、甲○○所證回扣款 確有分為四、六成兩份之情節相符。苟非黃榮德、乙○○確有認知需將回扣款轉交縣長之必要,何需勞費陳妙香代為製作明細表時,將所合計金額分別計算六成與四成之金額,並將所收集回扣款分成二份之可能?由此益足佐證黃榮德前述證述之真實性。 ㈧再查: ⑴有關被告黃榮德於調查局受詢問時,是否被告知適用證人保護法等情,經原審審理時當庭勘驗證人黃榮德於101年11月 20日調查詢問光碟,結果如下: ----------------------------------------------------(11時32分13秒) 黃榮德:阿中是在這次我的時候,他們說要幫忙,就是吳仲琪跟阿中他們要幫忙嘛,因為他們以前怎樣我是不曉得,因為他在這邊很資深了嘛。 (11時32分22秒) 陳信安開門進入詢問室,就坐原位,打開右側抽屜隨後又關上。 陳信安:誰? 黃榮德:阿中。 陳信安:阿中他30年了嘛? 黃榮德:他30幾年了,對阿。 (11時32分43秒) 黃榮德:你有跟檢察官通過電話嗎? 陳信安:有。 黃榮德:他願意用證人保護法嗎? (陳信安手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 陳信安:願意。 (12時22分59秒) (黃榮德與朱文財坐在後方沙發用餐) 黃榮德:待會會跟檢察官方面談?我可以跟他確認我的權利嗎? 朱文財:你放心,等一下…證人保護法…內容應該都符合。(12時23分34秒) 朱文財:那個,副座。 陳信安:有。 朱文財:等下檢察官的時候再跟他,讓他安心一下(朱文財手指向黃榮德)確認讓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不可以? 陳信安:好,我們會再請檢察官先跟你諭知一下。 黃榮德:好,謝謝你。 陳信安:好,不會。 ----------------------------------------------------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堪認證人黃榮德於受詢問時,確實有分別向調查人員陳信安探詢其得否適用證人保護法之問題,經調查人員陳信安表示業已詢問檢察官,經檢察官回覆同意適用,黃榮德嗣另再向其辯護人朱文財律師確認得否適用證人保護法,經其辯護人再次向調查人員表示再請檢察官向黃榮德諭知其得適用證人保護法,以便讓黃榮德安心,斯時檢察官應已同意黃榮德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等情。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故被告之自由意志,如與上揭不正方法具有因果關係而受影響時,即應認其自白不具任意性,而不得採為證據。而上開所謂之利誘,乃詢問者誘之以利,讓受詢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足以影響其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認其供述不具任意性,故為證據使用之禁止。但並非任何有利之允諾,均屬禁止之利誘,如法律賦予刑事追訴機關對於特定處分有裁量空間,在裁量權限內之技術性使用,以促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則屬合法之偵訊作為。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檢察官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而此減免寬典並設有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之條件,自係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 之立法本旨,本即在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之過程中若有辯護人陪同,並經由辯護人解釋、剖析相關法律效果後,應已充分了解其自白犯罪後所可能面臨之法律追訴,且嗣於偵查中,其辯護人亦始終在場,則能否謂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係出警員之非法利誘,即非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據此,可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屬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是本案檢察官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黃榮德,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自非法所不許,況黃榮德在當時亦有其辯護人陪同在場,可協助解釋、剖析相關法律效果,顯見黃榮德此部分供述,係其在充分資訊下,自己所為理性之決定所為之供述,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供述之任意性並無受到違法侵害,自與所謂「利誘」之不正訊問不可同日而語,尚不得遽認無證據能力,至於有關其供述之證明力之認定,則業據說明如前,茲不贅述。 ⑵有關被告丁○○於101年11月22日第一次在南投縣調查站受 訊之證述內容,經原審當庭勘驗之結果為: ----------------------------------------------------(10時45分32秒) (畫面中,丁○○就坐在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在畫面右下方(著藍上衣),記錄員(著灰上衣之男子)就坐在電腦前。李青峯翻閱放置在丁○○前方之資料。 李青峯:現在先確認的是檢察官可能會引用的法條是這一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丁○○:嗯 李青峯:那個偽造文書就,因為它是另外一個,它是,它這個罪是無期徒刑跟這個以上,然後他現在可能會引用的是用這一個(指著法條),一般我們這個叫4 條3項,那你在這一個同法裡面的第8條,它會給予在偵查中自白,它會有,而且要把當時的財物交付的話這樣就可以馬上獲得這一個,如果你要再追到其他的犯罪的人,你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當然這是屬於檢察官他可以可以,做授權給檢察官的,然後這一個法官一定要,像這個是一定要做的,如果他不做是違反法律的,這個是它本身,先看你的,現在檢察官可能要看你,檢察官要引用的法條是這一條,在這一個同法裡面,它可以給當事人的一個規定。 丁○○:嗯。 李青峯:那再來就是證人保護法,它同樣是相關類似的規定。 丁○○:嗯。 李青峯:這是給檢察官的一個,一個,這個可以跟檢察官講,那再來就是這個刑法上本來就是有這種類似的規定。 (以上畫面均無律師在場) ----------------------------------------------------(10時48分07秒) 李青峯:就是說我們會就第一次筆錄 丁○○:嗯 李青峯:再跟你請教,就是你第一次做的筆錄需不需要再做一個更正?(打開抽屜取出筆錄,10:48:21)這是你那一天在11月7 日來我們這裡做的筆錄,你先看一下,你看有沒有需要針對哪些部分來做更正(提示予丁○○) 丁○○:嗯 李青峯:有需要嗎? 丁○○開始翻閱筆錄(10時48分50秒) 丁○○停止翻閱筆錄(10時54分33秒) ----------------------------------------------------(10時54分31秒) 李青峯:(翻閱放在丁○○前之筆錄)101年11月7日,祕書,你看咧? 丁○○:嗯 李青峯:這內容要更正嗎? 丁○○:沒有 李青峯:沒有 丁○○:嗯 李青峯:就是內容都有實在 丁○○:嗯 李青峯:這你可能再考慮看看,因為就這個部分,有法律上規定你的權利部分看合不合 丁○○:嗯 李青峯:(收回筆錄)確定這內容都實在,沒有要變更的?丁○○:沒有 ----------------------------------------------------(11時02分29秒) 敲門聲,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11時03分08秒) 李青峯:(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張律師請坐 陳信安(著白上衣)、張英一(著黑色西裝外套)及陳佳俊律師(著白上衣、打深色領帶)依序進入詢問室。張英一站在丁○○左方並與丁○○面對面,陳信安站在張英一左側(即畫面右下方),李青峯站在畫面左前方,陳佳俊站在丁○○後方拿文件(畫面中共有6 人【逆時鐘方向:即記錄員、陳信安、張英一、陳佳俊、丁○○、李青峯】) 張英一:(面向丁○○)志誼,那個陳律師 丁○○:嗯 張英一:是你爸爸 丁○○:嗯 張英一:的好朋友 陳佳俊:介紹的 張英一:因為他是比較不放心,就是說有二個,不曉得今天到幾點?有二位律師他比較放心,那今天我們二個會在這裡,那如果太晚的話,我們2 點多會分工合作,早上都跟你在一起。 李青峯:所以你現在不在場嗎? 張英一:我2點半有庭期,我2點半會離開。 陳佳俊:(提出文件請丁○○簽名陳信安左手指向記錄員)所以現在多一個陳律師 (記錄員繕打筆錄) ----------------------------------------------------(11時05分09秒) 【畫面中,張英一與陳佳俊就坐後方沙發,丁○○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丁○○前方,陳信安就坐李青峯右方(即畫面右下方),記錄員就坐電腦前】 李青峯:祕書我跟你報告一下,你二位律師都到場了,你再考慮一下,就是說法律上真是是給你有這一個機會,你再考慮一下。 ----------------------------------------------------(11時05分13秒) (李青峯將自己前方文件中【往前算十分鐘之內的訊問過程,李青峯不斷自抽屜內取出文件,用於訊問丁○○,問完之後即放回己身前方】,抽出一張或一份A4大小的文件推至丁○○的前方。) ----------------------------------------------------(11時05分30秒) 陳信安:你這二位律師到場,你正好給自己一個機會 丁○○:嗯 陳信安:法律它是很死板的,但是它有一個空間,不要你講什麼,只要你照實陳述就好,沒有那麼困難 丁○○:嗯 陳信安:我相信你也是一個老實人,老實人叫你講一些不實在的東西你也很痛苦 丁○○:嗯 陳信安:你若照實講你自己也會輕鬆 丁○○:嗯 陳信安:該怎麼,該你自己處理的,你自己經手的事情,你自己把事情講清楚 丁○○:嗯 陳信安:法律上才會有空間 丁○○:嗯 陳信安:這些都是法條 ----------------------------------------------------(11時06分18秒) (陳信安將置放在丁○○前方的文件,翻開一面,再閤回去。) 陳信安:一樣的話,你真的要好好考慮到你的立場,你本身的利益,律師也會幫你考慮到你當事人權益的問題,吼,你多思考一下,因為這個東西是攸關到,你才47歲,這一個法律官司的訴訟程序,將來面對的刑責,你不要傻傻的說反正我就不談這個事,我等一下會把一些資料帶過來,但是我們看看你的意思,吼,看看你的意思啦,要看你的意思啦,你可以想要把所有事情說我要一肩扛起來或是什麼東西,我跟你講你不一定扛的起來,你不考慮你的家庭,起碼你考慮你自己嘛,你考慮別人幹嘛,別人事情別人負責,各自負責,你本身的事情你自己負責,你到底拿了多少錢?到底怎麼那個,你自己講清楚,你也沒幾次嘛,也幾十萬而已嘛,你繳回去就好了嘛,不法所得本來就是要繳的,你不要以為不繳了,不法所得不必繳,一定還是要繳,那既然是老實人那為什麼要這樣呢?我就不相信你從事公務生涯,對待什麼,你就是有事實我就不講,你到底想的通或是想不通呀,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 丁○○:淡江 ----------------------------------------------------(11時07分57秒) 陳信安:再想一下 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11時08分20秒) 李青峯:你是當事人,你可以跟律師討論,這個我們都尊重,貪污治罪條例本身就是有這種規定,那很多人也適用,還是你想跟律師討論,因為我們是希望追求一個事實,就是一個事實,那事實其實以目前我所了解的,事實已經沒辦法再,事實這一塊應該已經是呈現出來了,所以現在變成已經不是在討論這個,這些鎖碎的東西,這些鎖碎的東西己經,我個人認為已經是不重要了,事實已經在那裡了,我的感覺是這樣啦,就是事實已經在那裡了,現在變成是你個人要去追求你的,怎樣去獲得你最大的利益,其實律師他會幫你爭取的是最大的利益,所以我是覺得你可以思考一下。就是說你要去檢方,檢察官對你的最大誠意,但是你要給他有可以下筆的方法,所以你應該去把它陳述出來,陳述你所經過的這些事情,那檢方才可以有一個依據,你先展現你的誠意,檢察官當然會給你一個,我相信會這樣,再加上律師幫你爭取,那我在想應該會對你比較有利,因為現在己經不是事實這一塊,我個人感覺是已經蠻明確了,好像比較沒什麼好討論的,因為第一天就是我們,你來的那一天,11月7 號到現在,今天是22號,時間剛好己經過了2個禮拜,其實這2個禮拜物換星移,已經物換星移,很多事實已經呈現出來了 ----------------------------------------------------(11時11分05秒) 張英一:陳律師都沒有跟他講過話,或者陳律師他會抽菸 ,你跟他去抽個菸,看他要不要 李青峯:可以呀 張英一:講一講,我是沒有意見 李青峯:我是沒有意見,看張祕書要不要? 張英一:志誼,你跟陳律師去外面抽個菸,看要講什麼 李青峯:好不好? 張英一:他是你爸請的 李青峯:他是你父親很關心你,好不好,去外面抽個菸 (李青峯、丁○○、陳佳俊、張英一依序起身並走出詢問室,畫面僅有記錄員就坐原位,前揭所述,置於丁○○前方的文件一直放在桌上,呈現翻開的狀態。) ----------------------------------------------------(13時43分32秒) 李青峯:張律師你要先走嗎? 張英一:我先去開庭,不好意思 李青峯:好,張律師在1點41分離開 張英一:我開完庭再過來 李青峯:好,開完庭再過來 張英一離開詢問室 陳佳俊仍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13時43分54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祕書我跟你報告,陳律師是爸爸請的律師,他會站在你的立場去想這一件事情,張律師也是你請的律師,他也會站在你的立場去想這一件事情,我希望你真的好好跟他們討論一下,我跟你報告一下,這個事實在那裡了,你承認它你會有什麼後果,你不承認它,你會有什麼後果,你自己要選擇呀,你現在不要再去想那個事實,那個事實已經不重要了,已經被檢察官拼湊出來了,你了解我的意思嗎?已經牢不可破了,現在就是變成你要二條路走,那我們現在開一條對你最好,而且縮短時間最短的距離,你不要,這樣有比較好嗎?我是覺得好像沒有。我不知道你的想法怎麼樣,你要不要講你的想法一下,大家討論一下,蛤,祕書,還是沒什麼好討論的,不屑跟我們討論,不要這樣啦,我說實在的,我跟你說今天事情已經發生成這個樣子了,大家基於公務的情誼還是什麼不管,今天是真的為你後面的路怎麼走來設想,我們無冤無仇我也不需要去害你,對不對?事情已經發生成這個樣子了,真的我沒有騙你,你講出來,是對你最大有利的 --------------------------------------------------- (13時46分00秒) 記錄員:你真的不要想說案子還停留在你第一天來的那個時候,你知道嗎?你不要想說案子都會時空倒流,都可以倒流到那時候 李青峯:我們現在跟你說的這些話,我若騙你我讓你揍,被你揍我必不出聲 記錄員:真的,這實在是沒有必要,我們只是希望由你的嘴巴自己來講 李青峯:因為我替你說也沒有用,只有你自己講才有用,法律上必須要由你講 記錄員:你要自己講,你不要想說你一直說沒有、沒有,真的沒事,真的有那麼好弄就好了啦,你知道嗎?事情若有這麼好處理就好了 李青峯:你要讓律師知道如何幫你打,你知道嗎,這一場官司你要讓律師好打 李青峯:11月7 號我們同事真的,你這樣從頭否認到底,真的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讓你來,一般我們說的來指述你,問題是已經經過了二星期,指述你的東西很多吔,只有細節不知道而已,我跟他(指記錄員) 他都不讓我們知道,他只有說,對我說對你越來越不利,是不是這樣(對著記錄員說) 記錄員:對,由你自己來說,你要自己講,東西都指向你 李青峯:指述你的東西,為什麼他要叫你來,要不然你就繼續在裡面就好,叫你來做什麼?沒必要呀 記錄員:…( 無法辨識內容) 李青峯:或許你現在會想一想,檢察官就按照你有的起訴我就好,不是這樣呀,因為法律上還給你一個自白的機會,檢察官當然會用那些來起訴你 ----------------------------------------------------(13時48分0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但是問題會給你一個自白的機會,你千萬不要給這個機會溜走,到時候不要你爸爸才說我的小孩當時為何不自白,那不是就白白溜走 ----------------------------------------------------(13時49分30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我希望祕書好好想一下,我沒有騙你 記錄員走出詢問室 李青峯:今天我所說的話,如果將來你去檢視所有的卷證,發現我李某人,是故意的,或是誣陷的,我利用你,我日後讓你吐口水,讓你揍,你可以卸下你的心防,你願不願意跟你的律師好好討論一下,我向你說實在的,或許你認為我說的話是要陷害你,你認為我們是敵對雙方,但是其實你錯了,真正的是你自己,我不需要害你啦,我也不需要去那個,對不對,法律上就是規定這樣,我不需要你知道嗎?我沒有必要ㄋㄟ,我們只是希望把事實陳述出來,然後你也利用這個機會趕快脫身 ----------------------------------------------------(13時52分1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你難道不給你自己一個機會嗎?好不好,你就把你到了那裡,狀況怎麼樣陳述出來,因為我不能代表你呀,大家為了自己都跟檢察官表達要用第8 條,你是我們最近最後一個借提出來的,那你就知道,我是沒有空啦,都是其他同仁在弄,我是做我自己的事情,今天特別叫我回來,機要祕書,真的,給自己一個機會 李青峯:你說吧,有沒有,有沒有,祕書 丁○○:嗯 李青峯:有吧? 丁○○:嗯 李青峯:你若再堅持說沒有,那沒關係,你回去晚上睡覺的時候,你好好的,我們今天也是坐了一天,你好好想一下,如果你有你,我覺得啦,如果你願意談出來的時候,請律師再轉給檢察官 (記錄員進入詢問室就坐電腦前) 李青峯:這個也可以,律師來律見時,你就說我要說了,我覺得這個也可以展現你自己的誠意啦,但是這樣我認為大家浪費時間而已,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丁○○:嗯 ----------------------------------------------------(14時10分45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你就照實講就好,你是中間的一個角色而已,你不是最主要的,我們知道的是這樣,但是我要你自己講出來,你知道嗎?不要你害人,只要澄清你的事實,認清這個事實,面對這個,因為這些東西都是你做過的事情,認清這一個事實,澄清這個事實以後,我們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為什麼你的家人要幫你請律師,就是要保障你的權益 陳信安:我也跟你講過4條1項是10年起跳,為什麼要為了那幾十萬,為了那4次80萬的錢來睹這一輩子呢?有 這麼嚴重嗎?祕書,換你講。 陳信安:該到案的已到案,該押的押了,該交保的交保了,我問你,你跟乙○○有沒有恩怨?有沒有私人借貸關係? 丁○○:沒有 陳信安:沒有,那他不需要陷害你。我問你,你跟吳姓廠商有沒有私人借貸關係? 丁○○:沒有 陳信安:你在外面有欠人錢嗎? 丁○○:沒有 陳信安:都是好朋友,但是現在碰到事情,要把事情講清楚,你家裡的都是教育界的人,教育小孩子也是要坦然面對事實,做錯了,要據實陳述,要坦白,下次給我一個機會,我下次承諾我絕對不會再犯錯,而且你是有技術的人,你有一技之長的人 陳信安:(向李青峯說)你去問一下縣府是不是已經解職了? (李青峯走出詢問室) 陳信安:你現在告訴我,你在想什麼?你在考慮什麼? 丁○○:沒有考慮什麼 陳信安:那你這樣很奇怪,你在當祕書時,廠商在跟你談的時候,聽完之後就說我沒有考慮什麼 丁○○:我沒有跟他們談 陳信安:不是啦,談事情,一般正常的事情,以祕書的角色去談的時候 丁○○:嗯 陳信安:等於是說你現在是腦筋一片空白 丁○○:沒有 陳信安:那你現在想什麼? 丁○○:(未回應) (記錄員進入詢問室就坐電腦前) 陳信安:你不願意面對這個事實而已,你面對這一個事實有這麼困難嗎?你考慮什麼? 丁○○:我沒有考慮什麼 陳信安:那你為什麼不願意改口,就去面對這一個事實呀,那你的家人,你的朋友那麼多都關心你,你在想什麼? ----------------------------------------------------(14時16分45秒) (陳信安右手拿著筆,拿起放置在丁○○前方之數張A4紙,開始在A4紙上書寫,陳信安將書寫好的A4紙,放置在丁○○桌前方) 陳信安:你看,法律上是這樣,就一個犯罪事實,你願意按實陳述,就你實際的,因為是你經手處理過的,你按實陳述了,有一個自白的機會,可以跟檢察官求處一個量刑,減輕其刑,然後整個交保獲准,將來法院基本上會尊重檢察官的一個條件。如果你不願意按實陳述,極有可能就是起訴,一審、二審、三審,然後根據你在這個案子裡所牽涉到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4條1項3款10年起跳,一罪一罰,所有 的我跟你講的就是這個地方了 丁○○:(未回應) 陳信安:(伸出右手對李青峯說)你那張照片? (陳信安打開桌子抽屜,李青峯自抽屜內取出一疊資料,李青峯就坐在陳信安右後方,李青峯交付一張A4紙(上似有2 張照片影像) 給陳信安,陳信安將該A4紙置於右方桌面) 陳信安:( 指著陳信安書寫後置於丁○○前方之A4紙) 這個東西可以跟檢察官談,在偵查階段,就你本身當事人權益你可以去談,就像你任命祕書一樣可以去談,到這一個階段來,大概就很難談了,我跟你講,祕書,很少貪污案件竟然還可以找得到錢。 (陳信安右手先將原置於右方之A4紙,上似有2 張照片影像,往前移動,復隨即轉身將該紙張遞給李青峯) ----------------------------------------------------(14時25分00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轉身向李青峯拿數份資料,再自數份資料中抽出一份資料提示給丁○○) 陳信安:11月7 號你的筆錄這麼長,浪費我們的資源 (陳信安將原提示給丁○○看的資料轉遞給李青峯) (陳信安將十一月七日的筆錄還給李青峯,手上翻閱的是李青峯交給他的資料一份。陳信安打開桌子抽屜放入一份資料後,再翻閱手上的資料,自中間的抽屜抽出一張紙,蓋在剛剛翻閱的文件下半部的上方,陳信安將文件上方遮隱下方文件下半部用的紙的邊緣向下方文件的邊緣凹折,以稍微固定之。) 陳信安:那個時候我跟你講的,我對你丁○○,張某人絕對仁至義盡,我願意給你這麼多機會,你不願意照實陳述的時候,……(無法辨識內容),我把你咬死,把你所有的筆錄對好,根據事實把你所有的筆錄一份一份對好,筆錄對完以後,你準備面對你自己,應該怎麼後悔 ----------------------------------------------------(14時26分00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將上述業經遮隱之文件提示與丁○○,並以左手示意丁○○閱覽置於前方之資料)陳信安:唸出來,把這唸出來,你唸出來 (丁○○看著置於前方的資料) 丁○○:我對於收受廠商的回扣,回扣款一事一直深感良心不安,101年9月間甲○○再次拿給我240萬回扣時 ,我就不願意再跟甲○○收受回扣款,而且整件事我並不是主謀,我只是身不由已,不得不配合辦理,我現在願意坦白供述,並繳回不法所得,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可以給我自新的機會。 陳信安:前面這個 丁○○:你是否願意繳回前述60萬不法所得 陳信安:這個 丁○○:願意 (陳信安將放置在丁○○前方前述業經遮隱之文件轉身拿給李青峯) ----------------------------------------------------(14時27分5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碰到事情就去面對它,不是躲避什麼,不是都不談事情就可以過,如果這樣的話你也不會被羈押,你那個是二話不說法院當場、當庭把你羈押,所以你現在考慮的,你現在考慮的是你自己的最大權益,我一直在跟你強調,你考慮你自己最大的權益,考慮你自己、考慮你的家人、考慮你的人生,你就只要考慮這三個就好,你其他的你就不要去考慮 陳信安:你這個時候不要腦筋一片空白,不要說我沒有在想什麼,你應該是腦筋一直在想,什麼事情對我最有利,你一直在想說這一個調查官跟我講的對或者是不對,到底有沒有道理,你只要做一個理性的判斷,理性的分析,如果你認為還有質疑,你還可以去請教律師專家,你不能悶不吭聲,這是你的權益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講電話) 陳信安:你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我跟你說過了,很多事情像我們司法機關在調查,不要你一個人扛,你一個人扛不是你的責任,你一個人扛。 (李青峯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後就坐陳信安右後方) 陳信安:(右手指著置於丁○○前方A4紙)就這二個你把它唸出來,就這二個,丁○○ 丁○○:嗯 陳信安:你把它唸出來 丁○○:按實陳述,自白,減輕其刑,交保候傳;不按實陳述,起訴,一審、二審、三級審判刑,一罪一罰 陳信安:不要再告訴我你腦筋一片空白,沒有在想什麼,你是當事人,你應該要想很多才對,你要想很多才對,是你在想,我們司法機關就我們所了解的事實跟你談,是你要想,不是我們要想,你認為怎麼樣?你碰到這一個問題你來告訴我,認為要怎麼解決,你來告訴我,現在,你來告訴我怎麼解決 ----------------------------------------------------(14時32分5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你來告訴我怎麼解決這個問題,解決你所面對的,從現在開始要交保,要審判都看你自己,這個機率很大,非常的,那你要怎麼看,那你要告訴我你認為怎麼。別人都願意講出來,別人把事實釐清清楚了他現在心安了,……(無法辨識內容……他現在晚上睡得著,他跟檢察官談過,檢察官都同意,……無法辨識內容),先決條件是你願意把事實講出來,你現在告訴我,你承認你面對的官司,你怎麼樣去面對這個事實,你怎麼樣去面對這一個東西(左手移動原置放在丁○○前方之A4紙張) (詢問室門打開,有名男子向陳信安招手示意,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改由李青峯就坐在丁○○前方,對丁○○進行詢問) ----------------------------------------------------(14時35分34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祕書 丁○○:嗯 李青峯:講了吧(左手指著置於丁○○前方之A4紙) 記錄員:只有這二條路 李青峯:講了吧 記錄員:再厲害的律師也是這個樣子,沒辦法幫助你自白,就這樣子而已 李青峯:講了吧 記錄員:我們司法程序就是這個樣子 李青峯:講了吧,現在已經2 點半了,可以講了吧 記錄員:你該不會現在還在……(無法辨識內容) 丁○○:他們怎麼去討論的那個我不清楚 李青峯:那你收多少錢? 丁○○:沒有 李青峯:你願不願把錢拿回來 丁○○:我沒有收 李青峯:你沒有收 丁○○:嗯 李青峯:確定? 丁○○:確定 李青峯:剛剛,這個因為我們這個有分層,我完全不管那個筆錄內容,我也是剛剛才看到 丁○○:嗯 李青峯:你不要以為就只有那些李青峯打開抽屜,取出資料李青峯:都是這麼薄的,全部都是這麼薄的筆錄,沒有像你的那麼厚的,祕書 丁○○:嗯 李青峯:(手拿筆錄) 剛剛我才從承辦人那裡拿過來,我都還沒有看,我也不需要看,我們需要的是你自己的陳述,這樣才有誠意,我們不需要這樣擠牙膏的,那沒有意思啦(將手上文件放置抽屜),你剛那句話,你有看到,他願意就直接繳,你願不願意繳回你收受的回扣款60萬,願意,人家講的非常清楚,至於那個是誰我們不曉得,因為我們長官把他弄掉了,你要不要把錢拿回來 丁○○:我沒有 李青峯:你沒有 丁○○:嗯 李青峯:你不要人家真的要給你機會你不要 丁○○:嗯 (李青峯從畫面右下方拿取筆錄後放置在抽屜內) 記錄員:……(無法辨識內容) 丁○○:知道 李青峯:祕書,我現在不是在開玩笑的(自抽屜內取出資料),他們筆錄都這幾頁而已(右手自資料中拿起其中一份,復連同左手上的資料放回抽屜內),我不會騙你啦 ----------------------------------------------------(14時40分4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進入詢問室,就坐在丁○○前方) 陳信安:有沒有? 丁○○:沒有 陳信安:嗯? 丁○○:沒有 陳信安:我跟你講,這個官司下來,我跟講過你想三個事情,想你自己,想你的家裡、家人,想你後輩子的人生,你是不會想呀 丁○○:會 陳信安:來,你告訴我,有沒有想你自己權益? 丁○○:有 陳信安:你的權益是怎麼樣?你的權益,你認為你現在的權益是怎麼樣?試試看,跟法律睹睹看,你想你的權益是怎麼樣?你告訴我 丁○○:照實講 陳信安:照實講 丁○○:沒有 陳信安:那我對你的評價就不一樣了,為了你我還是側面去了解一下這個丁○○怎麼樣,是老實人,你要不要為了你家人想? 丁○○:要 陳信安:怎麼想?怎麼想?想什麼(聲音略提高),讓你的父親面對這個兒子說無,不知如何的一個幾十年的生命在哪裡?讓你的太太去想說,我的先生不知道在哪裡?讓你的小孩想說爸爸在哪裡?這是你想的嗎?你要不要去想你的後輩子,要不要? 丁○○:要 陳信安:你的後輩子要怎麼樣?你講,你認為你的後半輩子要怎麼過,你認為你的後輩子要怎麼過 ----------------------------------------------------(14時44分0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進入詢問室,走至畫面右後方就坐) 陳信安:極有可能法律上,我跟你講,法律上極有可能它的一個發展就是你,經過幾年,8年的纏訟,1、20年,30年的親情。 陳信安:你告訴我你怎麼想?你在想什麼(聲音拉高)? 陳信安:你在看守所這10幾天,夜深人靜時你在想什麼?那不是在自己家裡,你這10幾天你都可以想像你再來的,極有可能的,當然律師會幫你做最大的一個辯護,你現在是被告你很有可能將來成為受刑人,所有的人,當事人,所有的司法機關沒有人跟你有冤有仇,你要把事實講清楚,這一個事實沒有那麼難,你是當事人,錢也不是你經手的,你只是收受 陳信安:我也跟你講那幾十萬,幾次? 陳信安:別人願意把它繳回來,他可以求得到法律上最大的權益。 陳信安:你在撐什麼,你在考慮執著什麼東西,猶豫什麼東西,你可以跟律師談,你不願意跟司法機關人員談,願意跟律師談,要面對的就是要想辦法就是讓張先生有一個機會,拉他一把,給他一個機會,反而你自己不給你自己機會……(聲音雜訊,無法正確辨識內容),我剛問你的三個問題……聲音雜訊,無法正確辨識內容),你告訴我,你現在你考慮你自己本身權益是什麼?第二個,你考慮你家人的權益是什麼?第三個,你考慮你的下輩子要怎麼過?就這三個問題而已,其實這事實很單純,我也跟你說過了這十幾天我們很忙,我們忙的把事實都收的差不多了,願意給你一個機會,就這樣 陳信安:當你面對問題的時候,你是這樣一個的處理方式嗎?對不對,這麼多人關心你,你跟我不是敵對的人,我跟你,我一開始並不認識你,我跟你沒有冤仇,就我的工作本份而言,我把事實弄清楚就好,你這樣子才有一個談嘛,你現在是連談都不談,那你在考慮什麼,我就很訝異?你在考慮什麼?你在擔心什麼?安家費?沒有安家費。 ----------------------------------------------------(14時49分4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如果以一般正常理性的人,一般理性的人,你也是大學畢業,公務生涯時期,一般理性的人就要自己去選擇,這個選擇是對我有利、對我不利的,因為這個事實是不需要去改變的,陳述這個事實面對法律後果你還有個選擇的機會,這個如果法律事實,如果法律事實的成立簡單講沒有,就能夠推翻這一個事實,否定這一個事實,那根本就不必有這一個司法調查機關了,就2個字、3個字,有或沒有,有就有後果,沒有就沒有後果,你以為沒有就沒有後果嗎?如果一個理性的人就這個會權衡利害得失關係,來做一個最有利的研判,我們為什麼需要要跟你講,其實就是在分析這一個東西,你丁○○、張祕書要不要去接受這一個理性的判讀,你的理性判讀到哪裡去了,你不能說我的腦子空空我不知道吔,那你10幾天在裡面幹什麼,你要想,你出來要跟面對的司法人員,你要想呀,你如果想的結果是這麼單純有沒有,那我跟你講花那麼久做筆錄,尤其是講沒有,你的理性,你告訴我你的理性在解讀這一個東西的時候你的想法是什麼? (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陳信安:(右手持筆指著放置在丁○○前方之A4紙)你看嘛,這二條路,你認為是哪一個是對你有利?你自己應該會關心哪一個對你有利,你要告訴我哪一個對你有利?哪一條?(左手往前移動放置在丁○○前方之A4紙),對你本身丁○○本身最有利的,你不要去考慮別人,你告訴我,來,你來告訴我哪一條對你最有利。 ----------------------------------------------------(14時53分36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你冷靜下來,讓你的理性去想一想,你擔任公職這麼久了,也有很多法律的教育,你不需要想別人,你想你自己就好,因為是你自己要獨立、單獨去面對這個事實,講出來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因為事實已經這樣了,現在你就是坦然去面對這個事情,(左手往前移動放置在丁○○前方之A4紙張)來,丁○○ 丁○○:嗯 陳信安:你告訴我這兩條,哪一條對你最有利?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進入詢問室,陳信安手機鈴響,陳信安將手機交給李青峯接聽,李青峯走出詢問室外)(李青峯進入詢問室將陳信安手機交給陳信安,就坐在陳信安右後方) 陳信安:終究沒有人可以代替你去面對這一個問題,只有你自己可以去面對它,來,丁○○、丁○○ 丁○○:嗯 陳信安:你認為哪一條對你最有利,這不會很困難,這整個就是一個法定程序可能的發展,可能的發展,那是一個機率的問題,你是當事人,你如果自己不去面對它,別人不可能幫你面對,你再好好看一看,沒幾個字,那就是你選擇的一個後果,有些東西是真的不能夠重來,有些事情過了沒辦法重來,就像你曾經處理過的事情,它沒辦法重來 陳信安:你可能面對的是2、30年的刑期,你可能面對的, 你這一個東西,你現在就可以解決(左手持筆指著置於丁○○前方之A4紙),在檢察機關在偵查期間它還可以解決的問題,你只要告訴我你要選擇哪一條?以你最有利的,以你自己最理性的,因為這牽涉到你自己最大權益,利害關係的,你自己的,張志誼,你丁○○這三個字,你本人最大的一個利益,來,你要選擇哪一條?現在不是腦筋放空的時候,現在是你自己要思考很多的時候,來,二條你選一條,你自己就做一個最理性的判斷,不要去考慮別人,不要去考慮我們,不要去考慮律師,不要考慮什麼,就你丁○○、你的家人、就你的人生、你的未來,你可能面對就是這整個法律程序,你現在不能夠腦筋放空沒有在想什麼,你要想的這是這個東西。今天你的屬下呈上來一個公文,裡面有個A 方案及B方案,你要選擇一個對你最有利的A方案或是B方案,我也跟你說過法律不外人情,不外事理 ----------------------------------------------------(15時02分36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那你就簽名(指置於丁○○前方之A4紙) (丁○○握筆書寫) (陳信安拿起丁○○書寫後之A4紙) 陳信安:好,今天就問到這裡就好 陳信安:原來你要的就是一個你認為現在所談的是案子的陳述,然後等待地檢署的起訴,然後你去面對你自己的一審到終審,面對可能的一個判決結果,這就是你丁○○先生最理性的判讀,你要想喔,我們都給你機會了,你認為你最理性的,我不會,我可能會再聽你一次或二次,但是到後來我東西攤開了之後就不要理你了,吼,那個時候,你即使要後悔要來跟我談,我們檢調、我們司法機關會有選擇,我要不要跟你談,我現在給你,我們現在給你這一個機會給你談,你是持一個非常不願意配合的態度,你面對這一個東西(陳信安打開抽屜取出資料) 陳信安:你面對這一個東西,你都不願意據實陳述(陳信安右手高舉資料提示丁○○) 陳信安:我知道你沒有看過這筆錢,我知道你沒有經手這一個錢,你只是收受而已 (陳信安將右手拿的資料轉交給站在右後方的李青峯收受) ----------------------------------------------------(15時04分26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拿起放置在前的資料,提示與丁○○)你還不錯嘛,你可以把A方案與B方案連結起來,你這一個人是在處理事情,原來你面對事情,面對問題是這個樣子處理的,轉個彎,換個方向,未來一片坦途,很簡單吼,有?沒有?沒有就2個字 丁○○:沒有 陳信安:沒有。你有沒有收? 丁○○:沒有收受 陳信安:沒有,不收錢? 丁○○:沒有收錢 陳信安:沒有收錢,沒有指示,那這些人都是白痴呀,其他的,其他的人把事情講清楚的人他們是什麼?你告訴我哪是什麼? 丁○○:我不清楚 陳信安:你不清楚,那自己要去面對,那我也沒有意見,等到我下一次,也是最後一次把你提出來的時候,我把所有的筆錄、把所有的事證攤開給你,我也不需要你的坦白,我也不給你機會,我把所有的筆錄寫完之後你自己去面對你的官司,好,說不一定我下一個禮拜我想到了,帶你去測謊,你過了我讓你海闊天空,你沒有過,那你這一個官司打不完,你去面對你的官司,不是我去面對,你所有的親戚朋友就都只好看你丁○○先生你自己去面對你的官司 陳信安:(轉身對李青峯說)就這樣(並將手上的資料交給李青峯) (陳信安起身) 陳信安:隨便簡單給他問一問就好了 李青峯:好 (陳信安走出詢問室改由李青峯就坐在丁○○前方) ----------------------------------------------------(15時51分35秒) 受詢問人:被告丁○○(下稱丁○○ ) 詢問人:李青峯調查人員(著藍上衣,下稱李青峯) 黃維和調查人員(著深色背心,下稱黃維和) 筆錄記錄者:著灰上衣之男子(下稱記錄員) 在場人:張英一律師(下稱張英一) ----------------------------------------------------(15時51分35秒) (李青峯及記錄員依序進入詢問室,李青峯站在畫面右下方,記錄員至電腦前方【畫面全黑】 李青峯聲:不好意思 記錄員聲:不會啦 李青峯聲:用那個乙○○跟那個來改就好,乙○○跟那個黃榮德,那他的狀況是黃榮德給,拿過……(無法辨識)給他,乙○○給過他3次,他講過,那就 把那個黃榮德的部分。記錄員聲:通知律師? 李青峯聲:對呀,等一下再通知律師叫他再來 李青峯聲:有他的檔案嗎 記錄員聲:……(無法辨識內容) 李青峯聲:只有那個而已嗎? 記錄員聲:對 李青峯聲:他之前的電子檔都不在?這樣就是變成我們要慢慢打 記錄員聲:對 李青峯聲:你拿一下,copy那個黃榮德的來改比較快 記錄員聲:好 ----------------------------------------------------(開始有畫面,畫面中丁○○坐在後方沙發(即畫面左前 方,陳信安手上拿著資料坐在丁○○左方,即畫面右前方)(15時56分05秒) (記錄員(著灰上衣)、李青峯(著藍上衣)依序進入詢問室,黃維和(著深色背心)站在門口黃維和與陳信安走出詢問室,並關上門記錄員就坐電腦前,丁○○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則就坐在丁○○對面) (畫面持續跳動並呈全黑,以下均隱約顯示) 陳信安進入詢問室 陳信安聲:張祕書因為這是另外一次寫筆錄,你現在需不需要陳律師還有張律師在場,還是現在直接問,還是要請他們在場,請他們在場我就再通知,還是說你可以委任,還是說現在不需要都可以 丁○○聲:通知他們 陳信安聲:嗯,就是一樣也是坐在旁邊,要不要通知 丁○○聲:嗯 陳信安聲:通知,好 ----------------------------------------------------(15時57分38秒) (畫面持續跳動並呈全黑,隱約顯示) (黃維和進入詢問室) ----------------------------------------------------(15時58分16秒) (開始有畫面,畫面中記錄員就坐電腦前,丁○○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在丁○○前方,黃維和則就坐在李青峯右方,對丁○○進行詢問人別資料及權利告知) (畫面全黑,無法辨識影像,畫面右下方時間為00:14:07)(開門聲) 男聲1:大律師 男聲2:作第2次筆錄 李青峯聲:請載明現在時間16時08分張律師到場 (畫面右下方時間00:14:07) --------------------------------------------------- (16時28分09秒) (畫面中,張英一就坐在沙發看文件,丁○○就坐在畫面前方,丁○○前方就坐李青峯,記錄員就坐在電腦前) 李青峯:所以你的角色是100萬以下,就對了,應該這樣, 有收到錢的部分,應該是這麼講 丁○○:對 李青峯:100萬以上是縣長的部分,那一塊你都不清楚 丁○○:不清楚 李青峯:那祕書你總共因為這樣子收到了幾次? 丁○○:其實我都不記得了 李青峯:好,沒關係,那你總共大概 丁○○:他們拿多少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一直不想拿這個東西 李青峯:好 李青峯:(手上拿資料)那目前所指證你的,我的意思是說,你時間,2 個時間點你記得嗎? 丁○○:我不記得 李青峯:拿到哪裡?誰拿給你?金額多少?大概就這樣(自桌面拿起資料),我們現在想要知道的就是這樣,因為別人指證你的是那個(翻閱手上資料)101 年吼 丁○○:嗯 李青峯:乙○○有拿1次給你,(翻閱手上資料)另外那個處長總共拿了3次給你,每次都20萬 丁○○:處長?沒有那麼多次 李青峯:沒有那麼多次,那總共幾次你講,你講個次數,你大概幾次(翻閱手上文件)? 丁○○:我記得是1次 李青峯:你記得只有1次,哪時候? 丁○○:大概4月,4、5月吧。 李青峯:4、5月 丁○○:嗯 李青峯:4、5月他是,是處長親自交給你? 丁○○:對 李青峯:到你辦公室?還是叫你去他辦公室拿? 丁○○:叫我去他的辦公室拿 李青峯:是,那拿了什麼?一個紙袋?還是用一個信封袋?丁○○:紙袋 李青峯:一個紙袋 丁○○:嗯 李青峯:那裡面裝多少錢? 丁○○:其實我現在都忘記了,我記得有呀 李青峯:記得有 丁○○:但是實際上多少錢,其實我不記得 李青峯:你那個錢後來拿去哪裡了 丁○○:有一些就 李青峯:花掉 丁○○:對 李青峯:自己花掉 丁○○:對 李青峯:沒有存到什麼 丁○○:沒有 李青峯:都用掉了 丁○○:嗯 李青峯:全部都花光了嗎? 丁○○:可能有的就就比如修理車或者什麼,就用掉了 李青峯:用掉了,好 李青峯:所以現在你的印象裡面就是 丁○○:有1次這樣 李青峯:有1次是處長親自拿給你,是叫你去,在4月左右 ,是今年的4月 丁○○:去年 李青峯:就去年,100年 丁○○:今年都沒有 李青峯:今年都沒有,就100年的時候,100年的4月間 丁○○:4、5月 李青峯:4、5月的時候,那個處長黃榮德請你到他辦公室,他就拿了一個紙袋,裡面裝了一筆的錢,現款給你丁○○:嗯 李青峯:那因為時間久遠你不知道那個金額多少,大概有沒有20萬? 丁○○:可能10幾 李青峯:10幾 丁○○:10幾,嗯 李青峯:詳細數額 丁○○:不是很清楚 李青峯:那乙○○有沒有拿給你? 丁○○:乙○○有1次 李青峯:有1次 丁○○:嗯 李青峯:他是怎麼拿給你的,拿到辦公室去?還是家?還是怎麼樣?不記得嗎?他有沒有告訴你說這是處長要給你的 丁○○:他有講呀,我跟他講說不用拿這個 李青峯:嗯 丁○○:只講說,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 李青峯:嗯,那金額咧? 丁○○:我記得是10幾,沒有到15吧 李青峯:約15,大概哪時候你不記得?幾月?乙○○給你的時候大概幾月? 丁○○:不是很記得 李青峯:不是很記得吼,1月間嗎? 丁○○:對呀,好像過年前 李青峯:過年前喔(口述:100年1月間),也是一個紙袋,大概,金額有沒有點? 丁○○:我沒有點 李青峯:沒有點吼 丁○○:嗯,10幾,15 李青峯:15萬左右 丁○○:15萬 李青峯:就是說,乙○○他有拿一個紙袋,裡面裝有約15萬的現金 丁○○:嗯 李青峯:給你,告訴你,這是黃榮德要給你的,那你當時有跟他推卻,這我不要拿,他跟講說大家在同一條船上,所以你只好把它收下了 (陳信安進入詢問室,坐在張英一旁,兩人在沙發上交談,陳信安及張英一起身,一同走出詢問室外) 李青峯:那你回想確定只有這2 次嗎? 丁○○:好像還有1次 李青峯:好像還有1 次 丁○○:嗯 李青峯:就是誰給你的,黃榮德還是? 丁○○:好像是甲○○ 李青峯:誰? 丁○○:甲○○ 李青峯:甲○○,甲○○有拿給你,那時候大概幾月? 丁○○:我不記得了 李青峯:不記得了,甲○○有1次拿給你 丁○○:對 李青峯:那它那個金額呢? 丁○○:應該差不多 李青峯:差不多 丁○○:15 李青峯:15左右 丁○○:應該沒有到20 李青峯:喔,那他是拿到哪裡去給你? 丁○○:嗯,那個戊○○他們那裡 李青峯:在戊○○那裡交給你 丁○○:對,外面這樣子 李青峯:就是你去戊○○那邊坐 丁○○:對 李青峯:然後,他就當場就交給你這樣 丁○○:對,那個應該也是100萬以下那個,可能是那個 李青峯:搞不清楚吼 丁○○:嗯 李青峯:沒關係,甲○○在那個戊○○的辦公室,位於南投市那個 丁○○:對 李青峯:那是什麼?復興路嗎? 丁○○:游泳池後面那個 李青峯:游泳池後面的辦公室,也是一樣用紙袋裝? 丁○○:叫我出來外面 李青峯:喔,出來外面,公司外面拿給你就對了 (口述內容予記錄員:到公司外面交付) 李青峯:他拿給你你就把它收下?你有拒絕,他也是說沒關係 丁○○:嗯 李青峯:(口述:他拒絕但他告訴我)他怎麼跟你說? 丁○○:好像是講說沒關係啦 李青峯:他堅持要給你就對了,你就收下 丁○○:點頭 李青峯:那還有沒有 丁○○:應該沒有了 李青峯:沒有了吼 丁○○:嗯 李青峯:這只有這3次就對了,所以這樣子你前後總共收了3次 丁○○:對 李青峯:那金額這樣算起來大概 丁○○:4、50 李青峯:在4、50萬 丁○○:我記得也是這樣子 ----------------------------------------------------- (16時44分06秒) (李青峯提示資料給丁○○) 李青峯:這一個工程就是我們早上講的就是那個蕭西坤 丁○○:嗯 (記錄員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李青峯:(翻閱提示給丁○○的資料) 依據這個,這個第一個,他這一個,你這一個戊○○向 丁○○:孫士芳 李青峯:對,跟孫士芳說這個的意思是什麼?就是你交代的丁○○:我是沒有特別交代他什麼 李青峯:嗯 丁○○:(指著桌上資料) 其是那時候知道縣長要找這二家,覺得怪怪的 李青峯:怪怪的 丁○○:我就在那裡就跟戊○○邊說,說縣長怎麼會找這二家呢? 李青峯:那是在他公司嗎?還是? 丁○○:在他們公司的時候講的 李青峯:那他自己就打電話 丁○○:其實那個時候我也不認識孫士芳是誰? 李青峯:我知道 丁○○:那個時候我根本就不認識他 李青峯:嗯嗯嗯 丁○○:那時候就說他是什麼人,你去跟他講,還是怎麼樣李青峯:嗯 丁○○:到最後要確認那個,我都是再問縣長,因為我又不是聽他們講的 李青峯:對對對 丁○○:那要聽縣長的 李青峯:聽縣長的嘛,聽縣長的嘛 丁○○:嗯 李青峯:所以你這一個工程就是你指定給誰這樣就對了 丁○○:對 李青峯:就是縣長他就批示後來給那個 丁○○:育華跟德泰 李青峯:德泰 丁○○:那這二家一個是這這(音同),一個是工 (李青峯拿起提示給丁○○的資料) 丁○○:都工程的部分 李青峯:(手上翻閱原提示給丁○○的資料)都工程的部分丁○○:這是工程部分 李青峯:這是工程部分,這是二間去做這個工程就對了 (李青峯與丁○○指示桌面資料) 丁○○:去比價 李青峯:比價,去比價就對了 (記錄員打開詢問室門,就坐電腦前) 李青峯:就是縣長就批說給這二家比價,那這個 丁○○:這個本來不是批他們二個,不知道是批什麼的,我忘記了 李青峯:忘記了 丁○○:只是那時候那二家我就查之前的好像次數太多了,就覺得這樣子好像不太好 李青峯:嗯 丁○○:每次二家都好像一樣的 李青峯:就是這二家在變,有時候覺得怪怪的就對了 (李青峯收回提示丁○○之資料,黃維和著深色背心進入詢問室,就坐在李青峯右方) 黃維和:祕書你是說3 次還是4 次? 丁○○:3次 李青峯:他說他意思是3次,就是處長1次 黃維和:最近一次你沒拿到嗎? 丁○○:最近一次? 黃維和:中秋節前後? 丁○○:中秋節?(思考中)中秋節? 黃維和:9月30號 丁○○:9月30號? 黃維和:嗯 丁○○:最近一次?(思考中) 黃維和:金額都是20萬左右 丁○○:都10幾,都不到20 李青峯:他現在講的是3次 丁○○:我印像沒那麼多,今年中秋節 黃維和:一次是過年前吧, 丁○○:對 黃維和:對不對,一次是端午節前後 丁○○:對 黃維和:還是把阿中(台語)的筆錄讓你看一下 丁○○:看一下比較會記得 (黃維和提示資料給丁○○,並起身站在丁○○左側,丁○○注視著黃維和用手指著的地方) 黃維和:那應該有嘛 丁○○:嗯 李青峯:那差不多應該是幾次? 丁○○:4次 李青峯:這樣算起來有4 次,第一次就是去年嘛,黃榮德拿給你嘛 丁○○:對 李青峯:去年就是從100 年幾月? 丁○○:6、7月 李青峯:100年6、7月 丁○○:其實我都不太記得。6、7月有可能是啦,但是我記得好像早一點點 李青峯:早一點點 丁○○:6 月?我不是很記得 李青峯:不記得了 丁○○:嗯 李青峯:第一次是? 黃維和:是不是快放暑假了?你想看看 丁○○:是喔,快要放暑假的樣子 黃維和:那就是6、7月間 丁○○:對,好像快放暑假的時候 李青峯:那是黃榮德給你的部分? 丁○○:嗯 李青峯:叫你去辦公室的部分,約20萬 丁○○:嗯 李青峯:那個100年1月 丁○○:嗯 李青峯:就是你剛去沒多久 丁○○:100年是隔年? 黃維和:101年,過年前 李青峯:今年過年前,那是誰給你?乙○○? 丁○○:乙○○ 李青峯:也是約20萬? 丁○○:差不多是就10幾萬而已,沒有到那麼多 李青峯:還有一次是 丁○○:好像是10幾 李青峯:10幾萬,他是在你辦公室?他拿去你辦公室? 丁○○:嗯,在景泰 李青峯:喔,在景泰 李青峯:(口述予記錄員)戊○○的辦公室,景泰營造公司,拿給你約10) 黃維和:不到20萬元 李青峯:不到20萬的現金 ----------------------------------------------------(15時52分14秒) 李青峯:那是2次。後來是戊○○拿給你的 丁○○:印象中好像是甲○○,他是寫戊○○ 黃維和:是乙○○(翻閱手上資料) 丁○○:乙○○喔 黃維和:嗯 李青峯:乙○○總共拿幾次給你 丁○○:我記得有一次是甲○○,二次是乙○○,可能是吳仲琪拿的時候,乙○○也在裡面 黃維和:也在場 丁○○:對 李青峯:那是哪時候? 丁○○:6、7月那一次,好像是這樣子 李青峯:都在場 黃維和:乙○○ 李青峯:你記得乙○○、甲○○在交給你的嘛 丁○○:有時是乙○○拿給我,甲○○不在場,好像只有一次在 李青峯:那就是6、7月是一次,100年6、7月,再來是101年的1月 丁○○:對 李青峯:再來 丁○○:6、7月 李青峯:今年的6、7月 丁○○:嗯 李青峯:101年的6、7月 黃維和:9月 李青峯:還有一個9月 丁○○:嗯(黃維和起身走出詢問室) 李青峯:今年的6、7月是誰拿給你?在何處拿給你? 丁○○:應該是6、7月那一個好像是甲○○ 李青峯:喔,甲○○ 丁○○:但是乙○○好像有在那裡 李青峯:乙○○也在場,都是在景泰嗎? 丁○○:對 ------------------------------------------------------ (17時21分45秒) (張英一進入詢問室,就坐後方沙發) ----------------------------------------------------(17時22分05秒) 張英一:ㄟ,那個志誼,你決定把事情講清楚,就講清楚一點,對你有好處沒有壞處,你知道嗎? 丁○○:嗯 張英一:不要講一半,你已經決定了,我是律師會尊重你的決定,你記得的事就講清楚一點,這樣若你只講一半,你將來還要再,就變成你只有講一半,知道嗎? 丁○○:嗯 張英一:等一下檢察官會跟你講證人保護法,證人保護法你是有可能得到免刑,你知道嗎?不然就是減輕其刑,減輕其刑如果減2 次,第一個剛剛給你看的第八條,自白,自白犯罪,然後再把回扣款繳回去,那你要確定,確定你到底收多少錢,出來以後繳回去要繳到哪裡去,等一下檢方會告訴你,將來起訴之後會減2 次,那如果檢察官願意以證人保護法給你,你在法庭上就有機會免刑,就不用關,那今天不會出來,因為檢察官給你撤銷,反正就是說,你把內情交出來,人家這個他們還有動作,來處理其他事情,所以你要出來還要一段時間,好不好,這是我懂的法律要告訴你的 丁○○:嗯 張英一:你承認就是要講清楚,你不要講一半的,你收到20,就說你收到20,不要想說我講收少一點就會減輕一點,我跟講沒有這回事 丁○○:我是不記得了 張英一:你回想一下,你看,比如別人跟你說的,處長跟你說收多少 丁○○:嗯 張英一:你說15到20,你就說20,怎麼會去說15 丁○○:嗯 張英一:你知道意思?人家講20萬應該是有根據的 丁○○:嗯 張英一:金錢少的話,將來想辦法再繳回去 丁○○:嗯 張英一:如果沒有就沒有 丁○○:嗯 張英一:若有,你就照實說,了解嗎? 丁○○:嗯 張英一:法律的確他們講的沒有錯呀,自白會減一次,一定會減,那個把它繳回去會減一次,如果檢察官願意以證人保護法給你那最好了,我是律師,人家問我,我不方便給你建議,你自己決定 丁○○:嗯 張英一:他們講的都沒有錯,你這樣決定是比較輕鬆的路,比較輕鬆你就沒有壓力了,對不對 丁○○:嗯 張英一:剩下就是怎麼辦,就你的人生來講,至於爸爸會傷心那,沒辦法 張英一:我跟你爸爸說的,也都是照你說的跟他說了,你爸知道了 丁○○:嗯 張英一:我跟他說大環境都這樣子,你有堅持一陣子了,我會跟他說這樣子……(無法辨識內容),最後就沒辦法,當然是你糊塗,我說你之前有堅持,我回去就照這樣講,一開始我們認為環境沒有那麼惡劣,現在環境那麼惡劣,一開始不要,後來變成收一次就變成第二次就不能不收,你自己糊塗,他們問的很詳細而選擇承認對你比較輕鬆,做錯了就面對,如果檢察官願意給你證人保護法,你還有可能免刑,至少減刑,你說一說有沒有感覺比較輕鬆……(無法辨識內容) (丁○○低頭,似哭泣) 張英一:因為你承認了,決定了,你現在再講你不承認也沒辦法 ----------------------------------------------------(18時00分40秒) (張英一站在丁○○左方,兩人分別閱筆錄) 張英一:那個80萬元 丁○○:嗯 張英一:黃處長他怎麼講20萬就20萬,你將來繳回去這樣金額不確定,你知道意思吧 丁○○:嗯 李青峯:等一下檢察官來的時候再跟他確定一下 張英一:應該以他們黃榮德跟乙○○講的金額 丁○○:乙○○講的不是20 李青峯:沒關係,他說他自己15 (18時01分11秒) 張英一:我的意思是說金額多少已經不重要了,你現在忘記到時候要繳回去檢察官也不曉得怎麼跟你繳回去,你要繳多少?你知道我意思嗎? 丁○○:嗯 張英一:所以我建議你是說,看他們說多少,比如說20,你有確定20,他若是說這,黃榮德說哪一天交多少,你就照他意思講就好了,你知道我意思嗎?因為他不會記錯,那你何必到時候再跟黃榮德對質說你交給我18或20 李青峯:還是你到時候再跟檢察官確認這一塊,好不好 張英一: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主 李青峯:等一下檢察官還會再問你,那就是以他們為主 丁○○:黃榮德、乙○○講的 李青峯:確實金額你忘了 張英一:不然你到時候怎麼繳回 ----------------------------------------------------(18時02分00秒) (丁○○在筆錄上簽名) 張英一:他交給你多少錢,他說多少,你就跟著別人說就好(李青峯拿筆錄請坐在後方沙發之張英一簽名) 張英一:(起身走到丁○○左側對丁○○說)等一下檢察官來了,你就跟檢察官說 丁○○:嗯 張英一:我後來想一想 丁○○:嗯 張英一:我所有的構成…(無法辨識內容) 黃榮德交給你幾次,或是誰交給你幾次,他們說那麼清楚是對的,這樣你了解嗎?(左手指向李青峯方向),…(無法辨識內容) (李青峯拿著筆錄走出詢問室,張英一走出詢問室) ----------------------------------------------------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4頁至第41頁、第69頁至第93頁)。自前開勘驗結果觀之,丁○○受訊問時,一開始即否認全部犯行,而詢問人調查人員李青峰則於10時45分許告知其所涉法條及證人保護法之可能適用之要件,然丁○○則仍全盤否認,於11時2分許,丁○○當時之辯護人張 英一律師、陳佳俊律師進入詢問室,後調查人員李青峰、陳信安,再度說明法律上減刑之要件,並為丁○○分析法律上利害,並告知丁○○可以與辯護人討論法律上有利之答辯方向,其後於11時11分許,李青峰、丁○○及陳佳俊、張英一則步出詢問室。13時43分許,上開人等在詢問室,張英一因另開庭,暫時離開詢問室,李青峰則對丁○○分析法律上之利弊,14時10分許,陳信安則告知丁○○「你照實講就好」、「不要你害人,只要澄清你的事實」等語,除再度告知貪污治罪條例之法定刑度,並動之以情,請丁○○坦然面對事實,再度勸說丁○○講出事實。於14時16分許,陳信安則拿出1張A4紙張,並告訴丁○○自白或否認所可能面臨之狀況 ,並告知丁○○在偵查階段可以跟檢察官談其權益等語。於14時25分,陳信安另拿出1份資料,以紙張遮隱住該資料( 此部分嗣經丁○○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表示:該文件為他人筆錄,陳信安當時將筆錄簽名遮隱住,不讓丁○○知道是何人筆錄),並要求丁○○唸出該筆錄內容,並以該筆錄內容極力勸說丁○○理性判斷自身權益,並再度以前開A4紙張所記載內容向丁○○解說其自白與否將面臨之司法程序,復告知丁○○「別人願意講出來,把事情釐清楚,現在他心安了,檢察官也同意……」等語。然丁○○於14時35分許,仍堅稱「我沒有收(錢)」,於14時36分許,稱「我沒有」,又於14時40分許,稱「沒有」,自14時44分許起至15時4 分間,丁○○靜默不語,陳信安則是一再向丁○○分析其法律上可能面臨之刑度及將來冗長之訴訟程序,並告知目前調查其他證據已獲知一定之犯罪事實,表達願意給予丁○○自新之機會等語,然丁○○於15時4分許,仍堅稱:沒有收錢 等語,其後陳信安即步出詢問室,而由李青峰繼續詢問丁○○並於15時28分許製作筆錄完成。接著在15時55分許,丁○○則再度進入詢問室,準備自白犯行,經調查人員陳信安詢問丁○○是否要通知律師,丁○○則回答「通知他們」,故等待至16時28分張英一律師到場後,丁○○則開始正式接受詢問並為有罪部分之陳述,此部分之事實,有前述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辯護人固認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針對其何以先為否認,嗣後在結束詢問後,始為自白乙情,證稱係因為張英一律師在場,我感到壓力而未敢自白等語,與丁○○事後待張英一律師到場後,始開始自白之事實,顯有矛盾之處,而認為丁○○與調查人員有達成何不利於李朝卿之協議,而隱蔽真相,意欲蒙蔽法院等語。然細繹前述丁○○之證述內容,可知其所稱「因為張英一律師在場,我感到壓力,而未敢自白」之情,係指其第一次受詢問而言,在第一次其堅持否認後,中途在等待車輛押解至地檢署之過程中,既然已經決定吐實坦然面對司法,則其事後在第二次受詢時,縱有張英一律師在場,即已毋庸再感受有壓力,而得以自由陳述,此狀況與第一次受詢問時感到壓力之情,並無矛盾之處,尚不能因此遽認丁○○在堅持否認後,改變心意,決定坦白即認為丁○○所述不得採信。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刑事偵查詢問人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參以若涉嫌人否認犯罪,訊問或詢問者提出共犯坦承之筆錄,質問嫌疑人,以明瞭事實或再做查證,若訊問或詢問者於訊問或詢問時未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如指導嫌疑人要指認某人等),即無違法或不當訊問或詢問(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判決參照)。據此,縱使調查員於詢問丁○○時,有提供其他受詢問人之部分筆錄內容,要求丁○○唸出,亦僅是該調查人員以該等筆錄讓丁○○明瞭相關之事實,尚難遽認有不當詢問之問題,調查人員提供給丁○○之筆錄內容,有遮隱該筆錄受詢問人之姓名,此觀諸前揭勘驗筆錄自明,且自該勘驗結果亦可知當時調查人員提示給丁○○觀看之他人筆錄內容為「我對於收受廠商的回扣,回扣款一事一直深感良心不安,101年9月間甲○○再次拿給我240萬回扣時,我就不願意再 跟甲○○收受回扣款,而且整件事我並不是主謀,我只是身不由已,不得不配合辦理,我現在願意坦白供述,並繳回不法所得,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可以給我自新的機會、願意繳回前述60萬不法所得」等語,並無其他供述內容之細節部分,假若丁○○不知該等犯罪細節,其自應如丈二金剛,毫無頭緒,該等筆錄內容對於丁○○而言,衡情應毫無影響力可言,而縱使丁○○能知悉該等筆錄所指何事,縱使丁○○不願吐實,其仍有自由意志足以繼續否認犯行,自難謂該等筆錄內容對於丁○○之自由意志有何影響。況且觀之調查人員之前述陳述,其僅有不斷勸諭丁○○吐實,並不斷告知其自白與否之可能遭遇之問題,分析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無以何不法方式,侵害丁○○自由意志之情事,自無不當詢問之問題,況且丁○○在前開受詢問時,均有辯護人陪同在場,其若有何法律上之疑問,隨時亦可以諮詢其辯護人,綜此,丁○○前揭供述自應已受相當之保障,前揭調查人員之詢問方法,堪屬偵訊技巧,並無逾越合法詢問範圍,又調查人員陳信安於詢問過程中,雖數度有「語調略為提高」、「聲音拉高」之情形,此觀之勘驗筆錄自明(參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反面),然其當時之陳述內容為「你要不要為了你家人想?怎麼想?怎麼想?怎麼想?」及「你告訴我你怎麼想?你在想什麼?」等語,尚屬一般對話針對重點加強語氣時之自然反應,其間並未涉及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自難認屬於辯護意旨所指「兇惡」、「嚴厲」、「壓迫」之口氣,尚難謂係不當訊問之方法。辯護人雖另辯護稱:「在丁○○開始自白後,其辯護人張英一律師在短短不到一分鐘的時間5度誘導丁○ ○應該要「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準」,調查人員李青峰亦建議其於檢察官複訊時回答「以他們為主」,凡此均屬不當違法之作為,均對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詢問時之自由陳述之意志,造成重大不當之影響,而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否則,於第1次詢問時堅決否認有收取回扣之證人即共同 被告丁○○,何以於不到30分鐘後突然進行之第2次詢問時 ,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自白?」等語。然查,有關前揭辯護人張英一律師多次告知丁○○「以黃榮德他們講的為主」等語,此業據原審勘驗如前,固堪認屬實;但依據前揭勘驗筆錄全文,張英一律師在丁○○決定自白前,始與丁○○有前述對話,可見張英一律師前揭談話內容對於丁○○決定自白乙情,並無影響,有影響者為丁○○所收取之金額究竟為何之認定而已。而觀諸前揭勘驗筆錄內容,丁○○在自白後,針對其就此部分收取之回扣究竟收取金額為何亦記憶模糊,僅於16時30分許回答:「多少錢其實我現在都忘記了」、「我記得有(袋子),但是實際上多少錢,其實我不記得了」,於16時31分許回答「可能10幾」、「10幾」、「沒有到15吧」、「嗯,10幾、15」,復於16時34分許陳稱:「應該差不多」、「15」、「應該沒到20」等語,然因其對於其金額並無法明確確認,且供述之內容與其他共犯所述之金額「20萬」有落差,從而其辯護人張英一律師於17時22分許即告知丁○○「要承認就要講清楚,你不要講一半,你收到20,就說收到20,不要想說我講少一點就會減輕一點」、「你回想一下,你看,比如別人跟你說的,處長跟你說收多少」、「你說15到20,你就說20,怎麼會去說15?」、「人家講20萬應該是有根據的」、「如果沒有就沒有」、「若有,你就照實說,了解嗎」、「我的建議你是說,看他們說多少,比如說20,你有確定20,他若是說這,黃榮德說哪一天交多少,你就照他意思講就好了」等語;依此,可見張英一律師確實有對丁○○為前開對話,然經細繹前述張英一陳述,其係因丁○○無法確定所收取之金額為何,無法講出明確金額,故提醒丁○○若無法確認,應係以黃榮德所述金額為準,否則若多收少報,反而對其不利,提醒丁○○若無法清楚記憶,黃榮德供述之金額應較為正確,然前提仍是要求丁○○再想清楚,顯見張英一律師所言僅是提醒作用,對於丁○○之供述任意性自應無影響;況且,稽諸證人丁○○於該次調查時及同日檢察官偵查時之筆錄內容,該等筆錄內容就丁○○所收取之金額,亦分別係記載「不到20萬元(詳細金額已忘記)」、「金額我沒有去算,他們也說差不多是20萬元」等語(參卷⑯第108頁、第112頁),顯見最後筆錄仍是記載概數,益徵筆錄清楚依據丁○○之意思記載,自尚難謂丁○○之供述任意性有何侵害之問題。綜此,堪認證人丁○○此部分之證述任意性及證明力尚無疑義,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尚無理由。 ⑶證人趙偵宇於101年11月6日在調查局受詢問時,經過情形業據原審當庭勘驗該日訊問光碟如下: ----------------------------------------------------受 詢 問人:被告趙偵宇(下稱趙偵宇) 詢 問 人:黃維和調查人員(下稱黃維和) 筆錄記錄人:陳昭君調查人員(下稱陳昭君) 辯 護 人:朱文財律師(下稱朱文財) (10時26分24秒) 【畫面中,陳昭君就坐在電腦前(畫面左下方) ,黃維和就坐在陳昭君右方(畫面右下方),趙偵宇就坐在黃維和前方(即畫面正前方) ,朱文財則坐在畫面右前方之沙發】 (現場播放趙偵宇錄下與何勝豐之對話錄音內容) 黃維和接起手機(無法辨識黃維和是否有講電話) 並起身走到詢問室門,結束手機通話,看著手機畫面,轉身走回原位並把手機放入褲子口袋內。 黃維和:妳先停一下 陳昭君:嗯 (現場停止播放錄音) 黃維和:有印象呴 趙偵宇:嗯,這主要就是議長跟我講的,就是講這些 黃維和:對嘛,後面大概就差不多,那我們休息一下,妳要不要上個廁所再說。 趙偵宇:好 ----------------------------------------------------(10時27分15秒) 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帶趙偵宇去廁所,黃維和亦起身,3 人依序走出詢問室外,畫面中只剩陳昭君在場。 ----------------------------------------------------(10時33分6秒) 陳信安(穿著白色長袖襯衫、花領帶、深色長褲)將偵訊室門推開,稱:「乙○○的……」,之後門未關上。兩間偵訊室之間的走廊右側,出現黃維和拿1份資料給陳信安,陳信 安接了那份資料後,即進入對面偵訊室,將門關上。走廊的左側出現一位綁馬尾,著白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的女子,由左往右移動。 ----------------------------------------------------(10時43分51秒) 詢問室門打開,透過門可看見對面有一間詢問室,陳信安及黃維和自畫面右方併肩走出至詢問室外,此時,黃維和消失於畫面中;而陳信安敲詢問室的白色門,該白色門打開,陳信安走進去,再走出站在詢問室的白色門邊,而趙偵宇則站在陳信安對面。接著,趙偵宇自對面詢問室走出,走入本詢問室,黃維和跟在趙偵宇後方,而陳信安則站在詢問室門口。 黃維和關上門: 黃維和:請坐,請等一下。 趙偵宇:好 (趙偵宇在畫面右前方桌上抽取一張面紙,擦拭眼部;黃維和關上詢問室門)。 黃維和:妳喝個水。 (趙偵宇及黃維和分別就坐原位)。 ----------------------------------------------------(10時44分17秒) 趙偵宇哭泣擦拭眼部 ----------------------------------------------------(10時44分34秒) (黃維和起身走向畫面右前方桌子遞面紙給趙偵宇) 趙偵宇:謝謝 此時,詢問室門打開,朱文財進入 黃維和:可以嗎,可以呴。 趙偵宇:嗯 (朱文財就坐在沙發,黃維和回到原位就坐)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44分50秒)(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該詢問室)【畫面中,趙偵宇、黃維和及陳昭君分別就坐原位,而現場仍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45分19秒) 朱文財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後就坐在沙發上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黃維和:這個是議長嗎 趙偵宇:對。 ----------------------------------------------------(10時47分12秒) (詢問室門打開。陳信安身著白色長袖襯衫,袖口稍微捲起,打花色領帶,下著深色西裝褲。) 陳信安:通知那個呂律師跟黃律師。 黃維和起身:呂律師我來通知啦。 (黃維和走出詢問室並關上門)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朱文財律師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去並關上門。) 【畫面中,陳昭君及趙偵宇剩繼續就坐原位,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52分57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朱文財跟在後方,二人進入詢問 室並依序就坐原位)。 ---------------------------------------------------(10時53分24秒) 黃維和與陳昭君似交談(無法辨識內容)。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53分35秒) 朱文財起身舉手示意黃維和,接著打開詢問室門,黃維和亦起身,二人依序走出門外並關上門。 ----------------------------------------------------(10時54分08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進入關上門並就坐原位。 【現場繼續播放趙偵宇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185頁反面至第198頁、第219頁至第220頁)。又有關證人黃榮德於同日 (即101年11月20日)在調查站受詢問時之過程,亦據原審 當庭勘驗如下: ----------------------------------------------------受詢問人:被告黃榮德(下稱黃榮德) 詢問人:陳信安調查人員(下稱陳信安) 筆錄記錄人:李宛俐調查人員(下稱李宛俐) 陪同人:朱文財律師(下稱朱文財) (10時44分05秒) 李宛俐打開調查站詢問室門,站在門邊等候,此時可見此訊問室的對面牆上為一紅色消防箱。 ----------------------------------------------------(10時44分20秒) 陳信安帶黃榮德進入詢問室,李宛俐關上詢問室門隨後亦進入。黃榮德就坐於畫面正方(身著藍灰色者),陳信安坐在畫面右下方,李宛俐則就坐在畫面左下方(即電腦前)。陳信安就坐後,將桌面上1 份資料放入右側抽屜後,再自該抽屜拿出白色紙張。 ----------------------------------------------------(10時44分59秒) 陳信安:那個,黃先生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我先把你的基本人資先給你,那個。 ----------------------------------------------------(10時45分01秒) 朱文財律師開門走入詢問室微抬右手對著陳信安比出數字「4 」之手勢。 朱文財:律師的問題4 點就解決,解決之後,看是要通知黃律師來,還是怎麼樣。 ----------------------------------------------------(10時45分13秒) 朱文財走出詢問室 陳信安:你是那個58年3 月22?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那個苗栗縣? 黃榮德:是,對 陳信安:現在是工務處處長?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那個縣政府?(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 黃榮德:對 陳信安:身分證號碼是K120? 黃榮德: 836864。 陳信安: 836864。 黃榮德:對。 陳信安:你的戶籍在南投市○○路000巷00號? 黃榮德:對。 陳信安:住居所都一樣的?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你住家(臺語)電話是0000000?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你辦公室的是0000000?對不對?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你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那是台大土木研究所畢業?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那現在就是你現在要準備,你現在有四個律師,那現在你已經有一位朱律師有到場,你是否委任他?黃榮德:好,委任朱律師。 陳信安:好,另外你有準備委任哪兩位律師?我們準備通知他。 黃榮德:就黃律師跟呂律師好了。 陳信安:黃律師、呂律師,好。(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 陳信安:我委任朱文財律師,呂、呂秀梅嘛?雙口呂嗎?(陳信安統整前述問答後指揮李宛俐繕打筆錄) 黃榮德:對的。雙口呂,秀氣的秀,梅花的梅。 陳信安:雙口呂,秀氣的秀,梅花的梅 (陳信安複述黃榮德所答,並從牛皮紙袋拿出一疊文件翻閱) 陳信安:黃鼎鈞律師。 黃榮德:是的,黃鼎鈞律師。 陳信安:鼎就是鼎乃的鼎…(…內容無法辨識)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三位律師到場,三位律師。 (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指揮李宛俐繕打筆錄)陳信安:坐一下,我去通知黃律師跟呂律師。 (陳信安起身並走向詢問室的門) 黃榮德:好,謝謝。 (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 ----------------------------------------------------(10時47分52秒) 陳信安走進詢問室,手裡拿杯水給黃榮德喝。 (10時48分01秒) 陳信安就坐原位 陳信安:那個先告知你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劉檢察官在今天借提發交你到我們南投縣調查站來做詢問,你是在10點38分到場。(陳信安拿出手機,打開手機約1秒,約在10時48分19秒闔起,10時48分21秒收入口袋後看向電腦畫面。)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將手機收入其右側口袋)。 ----------------------------------------------------- (10時48分51秒) 陳信安:在,在呂秀梅律師,現在,(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現在時間(陳信安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2秒拿出手機打開約2 秒左右觀看,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4秒闔起,並看向電腦,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6秒時將手機放入自己右方口袋)10點46分,朱文財律師已經到場,呂秀梅律師已經通知在途,你是否願意接受詢問? (黃榮德點頭) 黃榮德:那就朱律師到場 陳信安:對。就朱律師到場 黃榮德:就朱律師。 (陳信安起身走向詢問室門,正巧朱律師開門入內)。 陳信安:我們通知二位律師了,現在經過他同意,在律師在場下我們開始詢問。 ----------------------------------------------------(10時49分41秒) 陳信安打開詢問室門,朱文財走進詢問室,陳信安就坐原位,朱文財則坐在後方沙發。 (10時51分35秒) 一名身著白色長袖深色背心黑色長褲的男子(即黃維和),敲門打開詢問室門站在門口處。 黃維和:黃律師去台北開庭,我請他的律師事務所通知了。陳信安:好,你們有通知他。那個呂律師呢? 黃維和:呂律師? 朱文財:沒關係那個我來就好。 (黃維和關上門) 陳信安:好。(陳信安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 陳信安:你願意據實陳述? 黃榮德:願意。 陳信安:那我跟劉檢察官打個電話問看看,看看他是不是同意做一個證人保護法的適用。 (陳信安起身往偵訊室門外走去) ----------------------------------------------------- (10時51分56秒)陳信安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 (10時52分03秒)朱文財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 ----------------------------------------------------- (11時00分33秒) 陳信安:我跟你講,你四成,好六成,你現在給我確認六成上繳給李朝卿,是不是? 黃榮德:確認,是的。 陳信安:給他個人對不對? 黃榮德:對 陳信安:給他啦 黃榮德:對,給他啦 陳信安:四成?你們怎麼分? 黃榮德:四成的話要看那當期的金額多少,因為分配的人是那 個,錢交給甲○○嘛,去做分配。 陳信安:錢交給甲○○?是他四成,他四成拿給你吧? 黃榮德:不是,他全部,他拿跟乙○○拿的時候是全部的錢陳信安:對全部阿,分好阿。 黃榮德:對,他分好了。 陳信安:分好六四成嘛。 黃榮德:對,六四成,那他在這四成裡面,他要分給張秘書張 志誼、乙○○。 陳信安:嗯 ------------------------------------------------------ (11時01分14秒) 陳信安:你不可能,你這樣子講,你不可能是廠商在分這個四成。這個案子,你工務處、你的養護工程科、你的土木科、你的下水道工程科,哪些人經辦、哪些人需要打點、哪些人需要分到這些東西,是你要去處理或是丁○○去處理,你怎麼會去說是叫甲○○幫你們怎麼分? 黃榮德:對,你聽我解釋 陳信安:好 黃榮德:因為這個案子在發包的時候 陳信安:嗯 黃榮德:到底他的案件有多少,是哪一個科的,其實我這邊是完全不知道,就是養護科多,土木科多還是下水道工程科多,所以這個資料完全是在乙○○那邊才會很清楚,那乙○○是跟那個甲○○是相當的配合的,所以他們到底收了多少他們會整理一個明細,明細出來後。 陳信安:明細?明細是給誰看? 黃榮德:乙○○會,因為他交錢的時候是先交到戊○○那邊去,戊○○會按照那工程的案件和它的金額去做一個明細表 陳信安:對 黃榮德:那這個明細表作的時候就會有整個的總金額,但這總金額他會先把六跟四分出來,六跟四分出來,那這四的部分他要分配嘛,他分配是從秘書乙○○還有我這邊還有業務課這邊,但是我這邊是不知道業務課到底是哪一個科的案件是比較多的。 陳信安:對。 黃榮德:所以戊○○在把錢交給乙○○的時候,乙○○會有個明細他交給甲○○,甲○○會來找我。 陳信安:對 黃榮德:他來找我,他說這一次的案子裡面是養護科的比較多、還是土木科的比較多、還是哪一科比較多 陳信安:對 黃榮德:那乙○○要分多少?丁○○要分多少?我這邊要多少?還有業務科那邊要多少?,所以。 陳信安:乙○○ 黃榮德:對 陳信安:丁○○還有誰?(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 黃榮德:還有業務課那邊 陳信安:還有你這邊? (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 黃榮德:還有我這邊,對。 陳信安:還有業務科?(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黃榮德:對,業務科那邊。 黃榮德:所以這個部分不是我這邊在做。 陳信安:等於是說他初步跟你報告這個狀況。 黃榮德:對。 陳信安:經過你的許(停頓),因為一定是要你的許可嗎?黃榮德:對。 陳信安:經過你的許可,他就按照你許可的這個分配的金額分配下去是不是這個意思? 黃榮德:對對。 陳信安:那四成,等於你們收了3次,你本人每次拿了多少錢 ? 黃榮德:大概20萬。 陳信安:你每次大概拿20萬? 黃榮德:是的。 陳信安:有沒有比那個就是20萬還少 黃榮德:20萬(停頓),應該都是20萬。 陳信安:應該都20萬? 黃榮德:對,應該20萬。 陳信安:乙○○拿多少? 黃榮德:他15萬、20萬,他這個數字我不太,大概是15、20萬 左右。 陳信安:15萬? 黃榮德:15萬。 陳信安:你這裡跟乙○○跟那個甲○○有點差池,沒關係這東西是必要時我再跟,他們是說這個錢四成的是都到你這邊,然後乙○○在,你會在交給例如乙○○說,你會再交給乙○○,請甲○○拿15萬交給你這樣子,我們會覺得這個比較合理,因為這個工程是你在要求這個乙○○的,代理課長配合你跟甲○○去收這個回扣款回來以後,請他把它分成六成四成,六成往上繳,四成應該是由你來分配會比較合理。 黃榮德:對,所以我剛才講就是說。 陳信安:他有口頭跟你報告? 黃榮德:對。 陳信安:你允諾下去的,你說可以就可以。 黃榮德:可以,就這樣,對。 陳信安:這樣也對啦。 陳信安:所以甲○○就會從四成的部分拿20萬給你? 黃榮德:對,他拿20萬給我。 陳信安:那他在你辦公室是這樣分的啊? 黃榮德:不是,沒有沒有,他自己。 陳信安:他自己再回去? 黃榮德:她自己回去處理這些事情。 陳信安:他是先把工程 。 黃榮德:跟我講。 陳信安:工程名稱、名單。 黃榮德:對對對。 陳信安:跟這六四成總金額多少 。 黃榮德:跟我講。 陳信安:拿給你看? 黃榮德:對對對。 陳信安:給你看,看完了,他就會口頭跟你講說這四成怎麼處理? 黃榮德:對對對。 陳信安:你說ok,你有交代他把這東西怎麼樣? 黃榮德:對,他就是說這誰要分多少誰要分多少,這次的金額大概是多少,乙○○譬如假設說他這次分15萬,丁○○20萬,我這邊20萬 陳信安:好 黃榮德:養護科那邊誰誰誰是不是要處理,我就說好那你就去處理,他那邊也留了一些費用。 陳信安:甲○○? 黃榮德:甲○○他自己那邊也留了一些費用。 陳信安:乙○○,等於說這個部分,那應該是乙○○跟吳仲琪這邊講好?還是說由甲○○來處理這個分四成的部分? 黃榮德:甲○○自己跟我討論之後他就分出去了。 陳信安:他就分出去了? 黃榮德:對他就分出去了。 陳信安:那丁○○分了幾次?也是分3次? 黃榮德:一樣,對,我們幾次 陳信安:一樣? 黃榮德:大概20萬左右。 陳信安:那業務課呢? 黃榮德:業務課我就,業務課大概是土木科跟養護科。 陳信安:大概是多少錢? 黃榮德:水利科。 黃榮德:他那個錢講實在話,我就不曉得,因為他要處理的技 師那個就是,那個就是。 陳信安:你剛剛說的土木科、養護科是要給誰?如果是要這樣 分是要給誰?你告訴我。 黃榮德:土木科那邊應該是技士那邊。 陳信安:土木科是要給到技士? 黃榮德:對。 陳信安:那是誰? 黃榮德:要看那個業務單位他處理的那個案子。 陳信安:但是你叫甲○○,甲○○要給一個人阿? 黃榮德:對啊。 陳信安:給誰啊? 黃榮德:但是他。 陳信安:甲○○要拿給誰啊? 黃榮德:他是跟我講說那個技士,「技士要來處理嗎(臺語) 」,「我就說好不然你就去處理(臺語)」。 陳信安:土木科的「技士是誰(臺語)」? 黃榮德:所以我說這個人的問題,他處理哪些人的問題,他只有跟我講課要處理,所以那個錢的細項他沒有跟我講得很清楚,所以這個部分,要甲○○他本人會相當清楚,這真的不是我說不 陳信安:我了解我了解。 黃榮德:因為他處理,比如說他可以處理兩……不可能。(……內容無法辨識) 陳信安:比較細膩不可能去搞得很清楚。 黃榮德:他可能一個人2萬塊、3萬塊我真的不曉得。 陳信安:你要跟我確認的,現在要確認的就是說你那個六成是繳給? 黃榮德:繳給李朝卿,對 陳信安:你親送?3次? 黃榮德:對,3次。 陳信安:第4次因為變成說 黃榮德:我自己覺得不妥 陳信安:因為覺得不妥所以放在甲○○那邊? 黃榮德:對,我不敢去拿 陳信安:你稍等我一下 (陳信安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並關上門)。 ----------------------------------------------------(11時17分08秒) 陳信安進入詢問室並就坐原位。 陳信安:茶先喝。 黃榮德:好,謝謝 陳信安:你是99年8月1號接任工務處的處長嗎?但是民代建議,為什麼反而民代會這樣建議?(黃榮德咳嗽)而不是說你們主動向廠商要求? 黃榮德:(咳嗽)抱歉。 陳信安:不會、不會。 黃榮德:因為那個案,一百萬元以下的案子很多當時候的建,就是要施作的建議。 陳信安:建議案。 黃榮德:就是他就是民代。 陳信安:議員的建議案? 黃榮德:對,民代就是建議說,我要做這個,我要做這個擋土牆,做這個水溝,所以他們在建議的時候,他們希望由他們建議的廠商來做,所以這些 陳信安:所以希望用公開評審的方式? 黃榮德:對,用公開評審的方式。 陳信安:來省麻煩? 黃榮德:對,所以當時候這個案子不是說我們去找廠商來圍標綁,不是這樣,是因為當時候這個議員他建議,或是有一些代表,或是一些樁腳,他建議的這個案子,他希望說他的廠商可以,因為他本身也可以賣一個人情給廠商。 陳信安:對給廠商。 ----------------------------------------------------(11時18分30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對著陳信安比著外面的手勢後關上門,陳信安起身往詢問室門走去。 黃榮德:所以他廠商就來做,做了之後這個部分當然他嚴格講起來還是公開招標最低標。 陳信安行進中。 陳信安:好,你稍等一下。 (陳信安走出詢問室門外,將門關上,黃榮德與李宛俐就坐原位) ----------------------------------------------------(11時32分13秒) 黃榮德:阿中是在這次我的時候,他們說要幫忙,就是吳仲琪跟阿中他們要幫忙嘛,因為他們以前怎樣我是不曉得,因為他在這邊很資深了嘛。 (陳信安開門進入詢問室,就坐原位,打開右側抽屜隨後又關上。) 陳信安:誰? 黃榮德:阿中。 陳信安:阿中他30年了嘛? 黃榮德:他30幾年了,對阿。 黃榮德:你有跟檢察官通過電話嗎? 陳信安:有。 黃榮德:他願意用證人保護法嗎? (陳信安手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 陳信安:願意。 ----------------------------------------------------(12時13分31秒) 黃榮德坐在後方沙發用餐 黃榮德: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 李宛俐:有阿。 黃榮德:她是證人吧? 李宛俐:她是證人,嗯。 ----------------------------------------------------(12時22分59秒) (黃榮德與朱文財坐在後方沙發用餐) 黃榮德:待會會跟檢察官方面談?我可以跟他確認我的權利嗎? 朱文財:你放心,等一下……證人保護法……內容應該都符合。(……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那個,副座。 陳信安:有。 朱文財:等下檢察官的時候再跟他,讓他安心一下(朱文財手指向黃榮德)確認讓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不可以? 陳信安:好,我們會再請檢察官先跟你諭知一下。 黃榮德:好,謝謝你。 陳信安:好,不會。 ----------------------------------------------------(12時23分58秒) 黃榮德:我太太問完了?(黃榮德看向朱文財) 朱文財:差不多了。 朱文財:我之前在外面有碰到她,才知道她有那麼鎮靜。 黃榮德:這次多虧她了。 朱文財:真的。 ----------------------------------------------------(12時25分00秒) 黃榮德:XXX(人名)大概什麼時候出來? 朱文財:……助理……(內容無法辨識) 黃榮德:……怎麼處理?(……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不是怎麼處理,……,他問完之後大概差不多……他……這幾天比較沒有壓力。 黃榮德:(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對。 黃榮德:他現在,他在12月,12月7號左右任期就結束了。 朱文財:對,他沒有差,他沒有受……保護,……搞不好他們……(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朱文財與黃榮德小聲交談,無法辨識內容)。 黃榮德:……實話實說。(……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對 黃榮德:那縣長問完之後,我就大概可以出來? 朱文財:對,大概沒有押的必要。 (陳信安邊用餐,同時左手指向電腦畫面) 黃榮德:……,是乙○○……(……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無法辨識內容) 黃榮德:這樣也好,把事情說出來也好,心裡也 ----------------------------------------------------(12時26分46秒) 身著白色上衣外搭米色背心下著黑色長褲的男子打開詢問室門,並端一盤茶飲進來後再走出門外 黃榮德:縣長有找過我老婆嗎? 朱文財:有,他透過議長。 黃榮德:透過議長?找他? 朱文財:對,在辦公室,他自己也知道禁見阿。 黃榮德:為什麼要透過議長? 朱文財:剛好議長也在辦公室。 黃榮德:在誰的辦公室? 朱文財:在縣長的辦公室。 ----------------------------------------------------(12時32分52秒) 朱文財起身走向詢問室門 黃榮德:當公務員也很累,為政治服務。 朱文財:你在那個位子不處理這些事情也不行。 黃榮德:就是為政治服務嘛 (朱文財走出門外)。 ----------------------------------------------------(12時36分44秒) 黃榮德:副座,等下詢問完之後,我還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講幾句話嗎?好不好? 陳信安:好。 (陳信安看向電腦,陳信安的右手掌朝向黃榮德左右擺動後,右手握控滑鼠)。 黃榮德:好 ----------------------------------------------------(12時38分52秒) 朱文財進入詢問室並就坐後方沙發 ----------------------------------------------------(13時33分10秒) 陳信安:要不要去洗個手? 黃榮德:好。 陳信安:先暫停,那個時間幫我寫(陳信安指著電腦對李宛俐說),來我們休息一下。 ----------------------------------------------------(13時33分21秒) 陳信安、黃榮德走出詢問室 陳信安:有沒有抽菸? 黃榮德:我沒有抽菸,沒有抽菸。 ----------------------------------------------------(13時57分45秒) 朱文財:那他老婆應該是證人吧? 陳信安:對,我們會請檢察官給她轉證人。 朱文財:嗯。 ----------------------------------------------------(13時58分22秒) 黃榮德:所謂的緩刑就是說還是有刑期?譬如說,判,起訴1年、2年。 陳信安:判刑,1年、2年。 黃榮德:判刑,1年、2年。 陳信安:緩刑5年。 黃榮德:緩刑5年。 陳信安:(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5年以內。 陳信安:5年以內不要有其他的刑事追訴,5年過後,就沒事了。 (13時58分42秒) 李宛例拿著文件走進詢問室。 黃榮德:5年以內啊。 陳信安:一般都是5年以內。 (13時58分47秒) 李宛俐將文件遞給陳信安,陳信安隨後放置到黃榮德面前,黃榮德開始翻閱。 ----------------------------------------------------等情,亦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221頁至第246頁),應堪認定。自前述勘驗結果觀之:證人趙偵宇於 當日10時26分許,經調查人員黃維和詢問「你要不要上個廁所再說」等語後,於10時27分許,由趙偵宇之辯護人朱文財律師帶同趙偵宇起身離開詢問室,嗣於10時43分許,陳信安則進入對面詢問室,其後趙偵宇則從該詢問室走出,並進入其原本接受詢問之詢問室內,待坐定後,復有哭泣、抽取桌上面紙擦拭眼部動作;而另一方面,黃榮德則於10時44分許,由陳信安帶入其詢問室,接受調查人員陳信安之詢問,至12時13分許,黃榮德在詢問室內後方沙發用餐時,詢問調查人員李宛俐「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她是證人嗎?」等語,在12時36分許,並詢問調查人員陳信安:「等下詢問完之後,我還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講幾句話嗎?好不好?」,陳信安則回覆「好。」等語。依前開趙偵宇在中間休息後回到詢問室後哭泣之反應,對照黃榮德前開「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嗎?」等語觀之,再參諸證人陳信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在訊問黃榮德前,並未安排黃榮德跟趙偵宇見面,趙偵宇在11月14日已經主動就律師部分為陳述,趙偵宇配合度很充分,黃榮德也是很快就其案件部分做一個坦白陳述,我不記得黃榮德中間有沒有對我要求要跟趙偵宇見面,但當事人若是提出見面要求,是可以接受的,所謂可以接受的意思,就是要不要讓他解除禁見,要看檢方這邊是否同意。調查站裡面詢問室是一排的,包括洗手間,所以我推測他們在上洗手間時確實有可能碰頭,碰到時聊兩句,我們不會強人所難等語(參卷第161頁反面至第162頁),趙偵宇在休息前往上洗手間之過程中,應有與黃榮德見到面乙情,固堪認定。然則,是否得以此即遽認為黃榮德與趙偵宇之見面業已影響證人黃榮德證述之任意性?其間針對本案內容是否即有勾串之情事?本院認為: ①首先依上開勘驗調查站詢問光碟結果,證人趙偵宇在10時26分24秒進入詢問室,當時朱文財律師已陪同在場,而10時27分15秒趙偵宇離開詢問室前去廁所,朱文財律師亦同時離開詢問室,趙偵宇於10時43分51秒再度進入詢問室。同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被告黃榮德係在10時44分20秒進入與趙偵宇所在位置不同之另一詢問室。趙偵宇與被告黃榮德在外可能接觸時間,上廁所時間及初見面可能之寒喧均不予扣除,二人碰面時間約僅有16分36秒(即10:27:15趙偵宇離開詢問室,與10:43:51趙偵宇再度進入詢問室之時間差);以本案被告黃榮德所涉收取回扣案件高達88件,前後時間近2年,且各該標案不同,參與人員眾多, 案情龐雜,自難於如此短暫時間內完成勾串全部案情。 ②觀之證人趙偵宇當日全部詢問筆錄,亦可知其當日受詢問之重點在於播放其所錄製之其與被告李朝卿等在南投縣政府縣長室內外之對話內容,與其自身犯罪並無關涉,況且,依據前述勘驗內容,黃榮德於當日12時13分許,有詢問調查人員李宛俐:「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於12時23分許談及:「這次多虧她(趙偵宇)了」等語,顯見其當時應已知悉趙偵宇有錄到與被告李朝卿之錄音內容,因而敢於道出事實,面對司法,此觀諸其於當日12時25分許,在與其辯護人用餐交談時,談及「……實話實說」、「那縣長問完以後,我就大概可以出來?」、「這樣也好,把事實說出來也好,心理也……」等語亦明。 ③再者,證人黃榮德係由檢察官指揮同具偵查權限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且係在戒護於調查處所訊問,縱其於趙偵宇前往廁所期間,有短暫見面之情事,亦難認有何違反禁止接見、通信之情事。況本件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黃榮德係因調查人員以證人保護法引誘,並以趙偵宇作為犯罪嫌疑人以威脅,而虛偽證述被告李朝卿犯行之事實,自不能以臆測方式認為黃榮德係在違反法律規定下,由調查人員以利益交換,促成黃榮德指證被告李朝卿之犯行,並執此指摘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不具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⑷另辯護人固辯護稱:同案被告黃榮德、丁○○等二人就如何約去縣長辦公室談收受回扣之事,黃榮德證稱:縣長當時電話給我,我就前往縣長室,因為丁○○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最外面,我就找張秘書一起進去。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我,是縣長室打給我。丁○○則證稱:是黃榮德到,我才進去。印象中沒有看到黃榮德經過,記得縣長有打電話叫我再進去等語,二人供述情節大相逕庭。又黃榮德、丁○○就其等各自收受回扣金額等供述,核與起訴書所載6成款項要上 繳給被告,其餘4成款項則由共同被告黃榮德與丁○○、乙 ○○等3人朋分等情,顯已不符,黃榮德為公務員,無法交 代其資金來源,唯一解釋即為黃榮德假借被告李朝卿名義收受回扣等語。惟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合理之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茍其對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判決參照)。查證 人黃榮德、丁○○就前述2人是一起進入縣長室,或是黃榮 德先進去丁○○再進去縣長室乙情,互有齟齬之處,然觀諸卷附證人南投縣政府行政機要科科員田美霞及秘書林琦瑜當庭繪製之平面位置圖(參卷第225頁至第226頁),可見丁○○辦公室與縣長辦公室位在同一區,僅相隔2間辦公室, 欲進入縣長辦公室,會先經過丁○○辦公室,而證人丁○○除該次進入縣長辦公室外,亦經常出入縣長辦公室由李朝卿指示辦理事項,已如前述,丁○○進入縣長辦公室之次數,顯然應已不可數計,從而其對於該次進入縣長辦公室是否係與黃榮德一起進入,未有清楚記憶,自亦非難以想像,依此,證人丁○○、黃榮德就此部分之證述有所歧異,亦應屬情理中事,又因此部分之經過較諸被告李朝卿辦公室內所發生之事,實屬枝微末節,當不能以此即認為黃榮德、丁○○之證述內容皆不可採信。再者,固然丁○○、黃榮德等人證述所分配金額與起訴意旨所認被告李朝卿等人就前述回扣款項係以6成上繳李朝卿、其餘4成由黃榮德、丁○○及乙○○等人朋分等情不符,然依據黃榮德、丁○○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李朝卿確有於99年12月間指示黃榮德、丁○○前述收取一成、一成五回扣,並以六成、四成之比例分配之事實,事後縱使黃榮德、丁○○、乙○○各次僅拿取20萬、20萬及15萬元,而低於四成金額,然黃榮德於偵審中已證稱此回扣款尚應交付科室尾牙費用等等,是其等所收取款項低於四成,自不足為奇,自不得因上開被告所約定分配之回扣款項與事後收取之回扣款項成數不一,則以此遽認證人黃榮德、丁○○之證述內容俱不可採。至證人乙○○固證述其四次從景泰公司整理帶出之回扣款合計約千萬元,然姑不論其所述僅係約略金額,而經前述犯罪事實二所示得標廠商負責人證述之支付回扣款,僅如前所述,並未達千萬元之多,相互比對結果,證人黃榮德、丁○○、乙○○共分得之回扣款及從中支付尾牙費用等,亦近於四成之多,本院更依該回扣總額計算六成為被告李朝卿所分得。自難認證人黃榮德、丁○○有刻意不實供述自己犯罪所得之問題。 ⑸辯護人又辯護稱:「證人趙偵宇於103年8月21日審理時固稱:買股票的資金,我的部分是我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的保險是由我公公他來幫助等語,惟倘若趙偵宇此部分供證屬實,則其交易資金來源正當,且其早已明知資金之正當性,何以趙偵宇於其與陳益軒律師初次會面時,要告知陳益軒我懷疑黃榮德被收押的原因可能與此項資金有關?又黃榮德、趙偵宇及黃榮德之父親即證人黃信光等三人於審理時就上開資金中保險費部分均供述一致,應係事前串證而來,證人黃信光就其資力、收入、獲利、儲蓄等情形,審理時均避重就輕,支吾其詞,甚至拒絕回答,且黃信光自96年度起至101年 度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均為零,證人黃信光所證述其支付孫女之保險費88萬元,不可信」云云。然查證人黃榮德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稱:我中華電信之股票,現金是我交給趙偵宇的,小孩子保險的錢是我跟我父親借,交給趙偵宇買的,趙偵宇從事藝術品跟茶葉買賣收入不一定,我不知道趙偵宇獲利多少,趙偵宇自己買股票的錢現金來源為何我不清楚等語(參卷第91頁反面、第94頁)。趙偵宇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買股票的事情,是我與黃榮德看當時進場不錯,就買中華電信股票,我的部分是用我自己的資金,黃榮德的部分資金來源我不清楚等語(參卷第190頁) ;趙偵宇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買股票的錢,一部分是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子保險的錢是公公幫助的,黃榮德買股票的錢來源我不清楚等語(參卷第96頁),互核相符。針對黃榮德之父提供給黃榮德之女買保險之現金,亦據證人黃信光即黃榮德之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參卷第102頁 至第105頁反面)。顯見趙偵宇就前述我自己股票的資金, 清楚其來源,而對於黃榮德股票的現金來源,確實並不了解,其供述前後並無矛盾之處。而對於小孩買保險之現金,則亦知悉是其公公支付。然則因黃榮德係在101年11月8日驟然遭搜索、羈押,趙偵宇當時面對家中遭檢調搜索、配偶黃榮德遭羈押禁見,衡情其必然會想了解羈押原因為何,並且會有各種猜測,而因為其與黃榮德之間財務分開管理,是其對於黃榮德之金錢來源,難能一一陳述,是在陳益軒律師前往其家中與之討論為黃榮德委任其為辯護人之時,趙偵宇面對陳益軒律師,心急如焚之情況下,必然會將各種心理之懷疑坦然告知,則其對於家中有關其自身現金來源以外所有現金來源(包含黃榮德交付之購買黃榮德股票之現金,及其公公黃信光交付之保險金)之合法性有所懷疑,亦非甚難想像,然此應為趙偵宇本身主觀上之懷疑,其既然在本案起訴後,業已知悉本件黃榮德羈押原因為何,其對於上開其曾懷疑過之金錢來源,即毋庸再予懷疑,是其在法院審理時有前述供述,自無違常之處,從而尚難認其事後在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為不實。 ⑹辯護人復辯護稱:原審勘驗趙偵宇於101年11月20日在南投 縣調查站詢問之錄影音光碟結果顯示:『(11時48分13秒)黃維和:我將裝有現金的袋子拿到。趙偵宇:我知道,就是袋子。黃維和:就是袋子。趙偵宇:但是裡面是什麼我不知道。黃維和:我知道袋子。』、『(11時49分36秒)黃維和:幾次,2、3次?趙偵宇:我不是很確定耶,大概是2、3次左右。黃維和:曾經有2、3次。』、『(11時50分45秒)陳昭君:是怎麼樣的袋子?趙偵宇:我已經忘記了耶。陳昭君:2、3次拿的都一樣嗎?還是紙袋還是。趙偵宇:不一樣。陳昭君:不一樣,那是紙袋嗎?還是說那個是環保袋?還是……。趙偵宇:我有點忘記了。陳昭君:大概一個多大的袋子。趙偵宇:差不多一般就像類似公事包。陳昭君雙手比劃大小:是那種牛皮紙袋嗎?趙偵宇雙手比劃大小:不是。陳昭君:就是手提袋。趙偵宇:手提的,對對對。陳昭君:兩個耳朵的那種。趙偵宇:對。陳昭君:大概可以裝多少?趙偵宇:我不知道耶,因為反正就是一個袋子,我先生也不會跟我講多少,只是我自己說心裡倒會想一下。』等情,由此勘驗內容可知趙偵宇對於陪同黃榮德至縣長官邸之次數本不確定,袋子內裝何物亦不知情,但調查人員黃維和竟將趙偵宇此部分陳述於筆錄記載為:『我曾經有2、3次陪同黃榮德開車將裝有錢的袋子拿到位於南投市三和游泳池旁的李朝卿公館』等語,是此亦足見調查人員偵辦此案之心態。又由上開勘驗光碟內容,亦清楚可知趙偵宇對於黃榮德所提之袋子究係何種用途、何種樣式、大小如何、裝置物品空間如何,均毫無所悉,經調查人員陳昭君一再誘導,仍回答『反正就是一個袋子』,惟當日筆錄就此部分,竟一字未記。從而,設若證人趙偵宇確曾二、三次陪同黃榮德拿茶葉禮盒提袋至縣長官邸等事實為真,則何以其就該提袋竟毫無概念,且係於經調查人員違法安排其與黃榮德見面後,製作筆錄時,仍向調查人員一再推稱「忘記了」,如此神情與態度,不禁令人懷疑其所為曾與黃榮德提袋子同至官邸部分之陳述為真實等語。然查:趙偵宇於陪同黃榮德前往縣長官邸交付前述回扣款項時,均為晚間9時左右時分,夜間視線本即較白日不 清,且其受訊問時間為101年11月20日,距離行為當時之100年6、7月間及101年1月、6月間,業已經過數月,依據一般 經驗法則,證人記憶能力未必能清楚記得黃榮德是使用何袋子裝前述回扣款項送進縣長官邸,且衡諸常情,若為掩人耳目,黃榮德自然不會使用過於顯眼之袋子包裝,而若僅為一般紙袋,不具備獨特性,又有何人會特別關注?是證人趙偵宇未能記得該紙袋細節,當屬合情合理,其於受訊時陳述「忘記了」、「反正就是一個袋子」等語,亦無何違反常情之處,辯護意旨以此據以推測證人趙偵宇證述之真實性,自尚難遽採。 三、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朝卿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訊之被告李朝卿、壬○○均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被告李朝卿辯稱略以:此部分回扣款項乃係同案被告丙○○自行向廠商收取,其未參與此事,亦不知情,且壬○○亦未收取回扣云云;被告壬○○則辯稱略以:我原本不認識丙○○,是經過丁○○介紹始認識,丙○○與丁○○早就熟識,丙○○若有意想向丁○○推薦廠商,無論是否需要縣長同意,均不需要透過我,直接將廠商名單交給丁○○即可。且我不認識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等人,也未曾向丙○○收取所謂回扣云云。 二、惟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述內容如下: ⑴丙○○於102年1月18日第一次偵查中證述:我與壬○○認識。97年我女兒暑假在縣府實習,畢業後想要留在縣府工作,所以我去拜託壬○○,後來我女兒有進入縣府社工科擔任社工,98年時縣長選舉時,我想說欠人家一個人情,就去幫忙看廚房伙食衛生,因此與壬○○熟悉。外面的人都認為我與壬○○交情很好,因為選舉時,我都會與他聊天。99年時縣府有臨時人員要裁員,有單親媽媽拜託我,我就拜託壬○○幫忙保留她的工作,結果有保住工作,就有我與壬○○關係好的說法。我認識丁○○。有時會去泡茶,也會去找丁○○抽菸聊天,我知道丁○○是簡任秘書,負責設計監造及工程核定,有一些工程案件要送上來給他簽。我有替廠商爭取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作,有替「明宙公司」、「光益公司」、「明椲公司」3家去爭取。我與「明宙公司」江明洲是在里 長選舉助選時拜訪過「明宙公司」,後來有去拜謝,因為很近就會去泡茶。「光益公司」是因壬○○娶媳婦時認識,「明椲公司」胡家訓住在我隔壁,常去隔壁鄰居泡茶認識的,我都叫他「胡仔」。我沒有任何公務員的身分,因為我比較雞婆,也常聽廠商說這是公開招標,不一定會得到,朋友要我幫忙,我就會向丁○○說。我與丁○○沒有什麼關係,丁○○會聽我的話,是因為我與壬○○認識,有很好的關係,我有跟壬○○說過想要介紹廠商去標縣府的工程,壬○○說好,但壬○○有無跟丁○○交待我不知道。會去找壬○○說,因為我也不懂,想說人事拜託壬○○,壬○○有辦法,所以就問他一下。我向丁○○爭取工程後,有向三家廠商說「也要謝謝人家回禮」,「回禮」的意思就是叫他們要拿錢出來,因為壬○○有幫忙,我有問壬○○說要介紹廠商標工程,壬○○說好,我有去問廠商說得標時行規如何表示,廠商「明宙公司」說15%,「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是設計 監造乘以0.9再乘以15%,之後我再向壬○○說,壬○○說好,我再開始跟丁○○講。我幫「明宙公司」爭取的工程中,「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付回扣,因為江明洲說工程原本是設計監造,結果工程沒有發包,只剩下設計部分,所以沒有繳。其他8件都有交付,都是交付的15%,都是在「明宙公司」交給我,這8件工程交付的回扣總數多少,我沒有算,不記得了 。我幫「光益公司」爭取的工程,有3件工程支付設計監造 費用乘以0.9再乘以15%。都是「光益公司」的楊副總交給我。我幫「明椲公司」爭取的工程,一覽表的3件工程都有交 回扣,3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再乘以15%,都是在 「明椲公司」的胡仔交給我的。我收到的錢剛開始是拿給壬○○,他會拿其中的5%給我,以後就是照這個比例分配。我都是在拿到後二、三天內,拿到壬○○他家交付給壬○○本人,我收到這些款項要給壬○○,因為想說壬○○是縣舅,最開始我是去問壬○○,壬○○說好。剛開始沒有講,後來我取得壬○○同意後,去跟廠商講,廠商「明宙公司」說願意拿設計監造全額的15%,「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是 設計監造費乘以0.9再乘以15%,之後我再向壬○○說,經過壬○○說好,我再開始跟丁○○建議名單。我有跟「明宙公司」、「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說爭取工程後要答謝人家。我幫「明宙公司」爭取的工程,其中「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 付回扣,因為江明洲說工程原本是設計監造,結果工程沒有發包,只剩下設計部分,所以沒有繳。其他八件都有交付,都是交付15%,都是在「明宙公司」交給我。我幫「光益公 司」爭取的工程,有交付3件工程回扣,3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再乘以15%,都是在「光益公司」的楊副總交給我的。我幫「明椲公司」爭取的工程,一覽表的3件工程都 有回扣,3件是支付設計監造費用乘以0.9再乘以15%,都是 在「明椲公司」的「胡仔」交給我的。我在收到錢後2、3天內會拿給壬○○,他會拿15%中5%給我,就是照這個比例分 配。不記得前後交付幾次給壬○○,都是拿去壬○○家給壬○○本人等語(參卷㉘第97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5 頁)。 ⑵丙○○於102年2月1日第二次偵查中證稱:我在100年2月左 右到101年8、9月間,推薦廠商去投標觀光處的工程。這段 期間與壬○○見面方式,是由我如果有空就會直接過去壬○○家,看壬○○是否在家,如果有在家就會進去泡茶聊天,如果不在我就離開。壬○○家有個庭院,我會看壬○○無在庭院泡茶,如果沒有看到,就看他lexus的車有無在家,如 果車子也不在,我就不會進去找他。我都是自己去找壬○○的,最開始廠商認為我跟壬○○關係不錯,就會拜託我說他們沒工作,我就會先去問壬○○,跟壬○○說「朋友是優良廠商,沒什麼工作,看能不能拜託看有無工作」。壬○○說知道,後來我跟廠商講,廠商說願意付15%,我又去找壬○ ○,跟壬○○講,壬○○叫我找丁○○建議名單,後來我就拿建議廠商名單給丁○○,之後廠商就有標得工程。我跟壬○○說廠商願意付15%,壬○○沒有跟我說要如何分配、如 何收取,所以我收了之後就全部交給壬○○,他會把15%裡 的5%給我。壬○○收錢後,金錢流向我不清楚。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101年11月7日發動搜索後,壬○○有找過我一次,是在南投市的「新豐國小」,當時我在那邊打球,壬○○直接去球場找我,問我有無被傳喚,我說沒有,壬○○就說如果我被傳說有拿錢,壬○○會說他沒有。他就走了。壬○○來找我時,當時有其他球友在,但是他們不知道他的身分,且當時壬○○在圍牆外,我看到他就走向他,跟他講話,所以其他人不知道有無看到等語(參卷㊳第91頁至第94頁)。 ⑶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認識壬○○,98年縣長選舉的時候認識,我去那裡當義工有更深入的認識,我認識壬○○之後,曾經拜託他有關於南投縣政府的事情,最開始是有單親媽媽是臨時雇員,要被解僱,有透過某個人來跟我說,我就去拜託壬○○先生,後來單親媽媽有被續用。起先是我女兒洪○○(真實姓名詳卷)讀社工系,大四的時候有到南投縣政府實習,畢業的時候有去跟壬○○拜託一下,拜託之後我女兒有到南投縣政府上班1年,在社工科,是臨時雇員。除 了我女兒,我兒子洪○○(真實姓名詳卷)退伍沒有工作,就寄履歷表到縣府,所以有去拜託壬○○,好像是同年或隔年,正確日期我不記得,就有去工務處上班。之前我拜託壬○○的人事都有達成。我也認識丁○○,大概認識3、4年。丁○○到縣政府擔任秘書以後,我有介入爭取觀光處發包的設計監造工程,有拜託壬○○。因為「明宙公司」江明洲有提起最近都沒有工作,我有認識壬○○,大約在100年2月以前,就跟壬○○拜託,我跟壬○○講說我隔壁這家「明宙公司」還不錯,可以的話工作上是否幫個忙。當時壬○○沒有回應,再過幾天,壬○○就跟我說可以。我有跟壬○○去張秘書辦公室那裡,我可以跟張秘書講我建議的廠商,就是「明宙公司」。當時「明宙公司」有上網去看工程,有跟我講他想要標。我幫廠商跟壬○○講說要標觀光處工程時,壬○○帶我去找丁○○,那時候還沒有講如何跟廠商收取回扣,是事後得標以後,廠商出15%,廠商當初也沒有講,只是包 了個紅包,我也沒有當場算,直接就拿給壬○○,壬○○再拿給我。後來一段時間不知道多久,我有意無意問廠商,到底那是多少錢,「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才跟我說是15%,「光益公司」跟「明宙公司」起先都是用一個紙袋包起 來,當初我也沒有問是多少,隔一段時間才問他們是多少,他們才說是15%。三家廠商都是有交付,但是「明宙公司」 就是說給個意思意思。跟廠商收取15%,我有跟丁○○提起 過,是在第一件收了之後,我拿到錢,不會事先聯絡壬○○,拿到以後,在中午、傍晚我都會去打球,就騎著摩托車送過去。前後給壬○○9次(不肯定語氣)。我拿著,如果壬 ○○不在家,就拿回來,有時候放著,到下次再有了,再一起拿給壬○○,確切次數我不記得了。一覽表裡面,「光益公司」的3件,「明椲公司」3件有收回扣,「明宙公司」給的方式比較不一樣,「明宙公司」除了「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採購案」工程沒有交付以外,其他應該都有交付,邵族這件是因為沒有發包,所以不算。其他的他就說幾件隨便意思意思。其他工程名稱我真的沒有在記,但是如果江明洲已經說有,那我覺得應該就是有,我收到款項後拿給壬○○,會大約跟壬○○提到這錢是哪一家、哪一件的錢,我有跟壬○○講,那是觀光處哪個廠商交付的款項,壬○○會分配給我,壬○○說給我5%,起先我沒有去核算,後來就會大概看一下,壬○○大概看一下,會抽5%,15%裡面的5%,是壬○○講的。我從100年到101 年間,前後分到觀光處工程的款項大概15萬元左右。我之前說分得估算金額是42萬,那時候款項是整個工程,「明宙公司」沒有拿那麼多給我,42萬元是全部的工程,「明宙公司」的全數,是直接以得標的金額乘以15%,「明椲公司」跟 「光益公司」則是乘以0.9,再乘以15%。在100年12月16日 觀光處有開標「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還有「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另外在同月21日有開標「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工程的設計監造案」。這三個工程跟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參卷㉗第168頁)之電話錄音 內容很接近,應該是我找丁○○秘書講廠商名單。我收的觀光處部分算起來15萬元,全民運動會的10萬元,但是這五袋錢全部算是43萬多,多出來的錢是我零用錢,及一些零散的錢。當初是我主動找「光益公司」的楊逸博,希望「光益公司」去投標這個案子,我有跟楊逸博提到要給人家一些錢。「明椲公司」的胡家訓以前就拜託過我,我應該是有跟胡家訓說,如果有得標,要給人家謝謝,百分比是廠商告訴我的,然後我再跟壬○○講,壬○○有答應說好。我後來過一段時間才跟壬○○去找丁○○。我後來也有跟丁○○講到百分比的事,跟壬○○講到百分比,可能是跟壬○○拜託廠商,剛開始他沒有講話,後來我又去找他,他才說好,我說如果有標到,就多少百分比,我確定是我先跟壬○○講好百分比,壬○○答應了,才帶我去找丁○○。壬○○帶我去找丁○○一次,之後如果要標,就都是由我自己找丁○○講。壬○○介紹我給張秘書,說我有一些工程要推薦。當時丁○○沒有回答,後來聯繫廠商來投標是由我負責聯繫,就看他們要標什麼,我就去跟丁○○講一下。我去跟廠商講要給一點意思意思,廠商說15%,我去跟壬○○講,隔幾天再去問他, 他就說好。壬○○不知道採購金額及回扣是多少,我要是有什麼事情要拜託,一定要再經過壬○○跟丁○○講,我每次都有跟壬○○講,他說好,去跟張秘書講,採購金額壬○○不知道。我第一次全部拿給壬○○,壬○○問是多少,我就說金額,然後壬○○就要我拿一點,我說不要,一直在推,然後壬○○就拿5%給我,壬○○第一次就有很具體地說叫我拿5%,就是15%的三分之一,壬○○的口吻是:「百分之15 ,你拿百分之5去。」。這些工程的得標金額、何時開標, 壬○○都沒有很了解,每件工程我都有先去跟壬○○拜託,都要他點頭才算,總共有9件工程,每件都要跟壬○○報告 說:「現在有個工程,給某某人標好嗎?」,壬○○說好,說要跟丁○○秘書講,壬○○也有曾經講不可以。譬如甲案「明宙公司」跟我說,我就去拜託壬○○,他就說好他知道,但也曾經我跟壬○○講乙案,壬○○說不行,這個沒有了。名單我是直接交給丁○○,我把名單交給丁○○的時候,並沒有明白表示廠商事後會給縣政府的人員答謝,我答謝的對象是壬○○。壬○○憑什麼資格要接受廠商的答謝?因為向他拜託都有達到目的。招標程序拜託壬○○都可以,至於細部內容我就不知道。我收到錢不會去算,只是信任廠商而已。我講說壬○○分給我三分之一,是壬○○講的,我曾經有一次算過。我提出廠商建議名單給丁○○時,有跟他說這個是經過壬○○同意的。我有跟廠商楊逸博說要是有得標,要感謝人家,楊逸博知道錢是要給壬○○,楊逸博的認知應該知道我跟壬○○很好,每件工程我都要壬○○同意之後,才能到丁○○那邊去做,楊逸博也知道每件事都要問過壬○○。本件沒有其他證人有看到,證人只有丁○○知道縣長妻舅交代我處理而已。觀光處的每個案子,我都會先去跟壬○○報告,經過他同意才會去跟丁○○講。我都是當面,去壬○○家跟他講。壬○○曾經說某些工程不行,不是每件都答應,但我不記得哪些是壬○○說不可以的。「明宙公司」的江明洲會列印上半、下半年度全部的工程單子給我,江明洲會挑其中幾件,剩下的我再去找「明椲公司」跟「光益公司」。我把錢拿給壬○○時,壬○○會將其中三分之一要給我,壬○○有說一句話:「你也有出力,大家平分。」我就觀光處的工程在跟丁○○接觸的時候,從來沒有講到錢要給丁○○等語(參卷第38頁至第67頁)。 ⑷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結證稱:100年間,南投縣政府觀 光處的設計監造工程,我有幫忙「明宙」、「光益」、「明椲」等三家廠商介紹給南投縣政府去承標工程,當時幫上開三家工程行去爭取工程,是因為好像是朋友這樣,他就唉聲嘆氣說沒有工作,去那裡泡茶,他就唉聲嘆氣說沒有工作,我就想說好啊,不然看看有沒有辦法使上力。當初的動機是這樣。是這三家廠商也不是說找我,是認識,我去他那裡泡茶,就這樣像跟朋友泡茶這樣,邊唉聲嘆氣說生意不好等等。我就去問壬○○說看縣府這邊有沒有工作,想要推薦、看能不能介紹一下。起先是我去跟他介紹的。去跟這三家廠商接工程的時候,我的口氣是這樣,我是說,萬一如果有工作,要給人家感謝一下。後來我沒有確定說要多少,沒有講那個確定的成數,也沒有說要跟誰謝謝。後來這個過程就是變成,要經過問過壬○○,他有同意,他說OK,我才把名單拿給秘書丁○○。我跟丁○○認識到現在,大約有7、8年。我認識丁○○的時候,他是在草屯鎮公所,他好像是在那邊上班。100年他才調來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不過確定是哪一 天,我現在也不記得了。我把這個名單交給丁○○的時候,我跟他說「這我有問縣舅,縣舅說OK了」。我好像沒有跟丁○○說很細吧,我不太記得了,但我記得有交給他,有說有經過壬○○的同意了,這個廠商再麻煩他幫忙排工作。我大部分是在壬○○家問他的。問幾次,我沒有確定到底是幾次,不過大概,差不多5至10次之間。壬○○是不曾跟我說, 這些廠商如果有得標要表示。後來工作拿到、用什麼牌的時候,他們有在講的時候,我才知道要多少成數,他們是說行情是15%。確切是誰講的,我也不記得了,不知道是在哪裡 聽的,我也忘記了。「光益」和「明椲」,那時候問的時候就是說0.9,就是它的得標款項乘以0.9再乘以15%,這都是 後來的才講的,這我也不知道是誰決定的。我偵查時確實有說「明宙說15%」,就是有這樣講。經過那麼久了,我也不 記得了。「光益」和「明椲」也是乘以0.9再乘以15%。這也不是誰決定的,就是大家在那邊泡茶喝,有談到。「光益」的部分,就是我跟「光益」講的,「明椲」的部分,就是我跟「明椲」講的。就有在那邊泡茶,就說得標了,就說這個怎麼樣,我說大約是怎麼樣,這樣而已,有大約這樣講過。他就說這樣,我就說喔好啊好啊。也不是說一定是廠商他們決定的,就是大家泡茶這樣講,就講說OK這樣。「光益」、「明椲」、「明宙」等三家公司要說回扣的成數應該是有講到,但事後拿給我,我就收起來,我不曾去算過。就是他拿錢給我,我拿著就收著(證人丙○○作放口袋動作以示)就走了,沒有當面算,到底他是多少,他說的意思好像就是他得標的服務費還是設計費的我拿了之後,有時候一天、兩天,比較沒有空,就沒有拿過去,如果有空,我就隨即拿過去給壬○○。我說的要給人家感謝一下,是要感謝我所拜託的那個人壬○○,不是感謝我本人等語(參卷第14頁至第21頁)。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證述內容: ⑴丁○○於偵查中證述:壬○○是李朝卿妻舅,我與壬○○之間偶爾往來,以前在草屯鎮公所擔任工務課長時,壬○○是當時草屯的鎮民代表及代表會副主席。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及農業處的小型工程,壬○○會建議廠商,就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壬○○會透過丙○○找工程顧問公司投標,其中我記得的有「明宙公司」、「光益公司」、「明椲公司」,其他的我不記得,這些公司會來投標,標得工程後由丙○○代為收受實體工程費用扣除稅金、管理費等的費用(這些費用大約是實體工程費用的二成)後,再乘以費率得出的設計監造費,再計算一成五的回扣給壬○○,回扣都是丙○○直接交給壬○○。另外「泰毅工程顧問公司」部分是他自己透過管道找縣長,所以這部分不是交給壬○○。丙○○與壬○○是朋友關係,與縣府並無關連,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程都是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方式,因為這是屬於勞務採購。評選委員如果是100萬以下的,是府內自行成立評選委員 ,100萬以上的才會有外聘委員。指定廠商一般都由丙○○ 通知他們來投標,在南投縣內的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沒有通知他們,大部分都不會來投標,有時候會有例外。我印象中觀光處開發科部分應該是沒有例外,都是我們通知才會來投標。丙○○透過何方式交付回扣給壬○○,我不知道,壬○○有告訴我要透過丙○○去處理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回扣部分,壬○○在何時地告訴我這件事,我忘記了,壬○○要告訴我這件事,因為工程辦理發包,我都是最後決行等語(參卷㉗第37頁至第43頁)。 ⑵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認識壬○○,之前我在草屯鎮公所的時候,當時我是草屯鎮公所的課長,而壬○○是代表會的代表副主席,所以就會有認識。丙○○是之前我在草屯鎮公所的時候,有來投標一些草屯的工程時認識的。我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在擔任縣長室秘書期間,負責觀光處的設計監造工程的採購業務,簽辦設計採購,都會到縣長室,由我們決行要做採購,採購簽呈送過來以後,由我批示同不同意決行。在觀光處設計監造採購案,壬○○、丙○○有涉入,一開始是壬○○到縣長室找我,壬○○有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由他負責,後來我有請示李朝卿,李朝卿有同意由壬○○負責設計監造的部分,那時候壬○○有請丙○○來跟我接洽,來處理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壬○○大約是在100年1月間來說的,大約一個星期內,我就跟李朝卿報告,李朝卿有指示說這部分讓壬○○處理,意思就是說這部分由壬○○去找廠商來投標。壬○○跟我說會找丙○○,之後他有帶丙○○一起到辦公室找我,就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以後就由丙○○跟我接洽。丙○○跟我接洽以後,會去找工程顧問公司來投標,在發包前他會先跟我說去找哪幾家的顧問公司,因為有工程名稱,哪一件要給哪一家來投標,如果有需要的就幫忙。但後來印象中觀光處來投標的顧問公司都只有一家,所以沒有特別去跟評選委員講。丙○○都有事先跟我講說,那一件工程他會找哪一家廠商,設計監造工程都是採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壬○○有找丙○○去跟我說觀光處他要負責,他們當時沒有特別講讓廠商得標有何好處,但是我大概知道的情形就是會有收取回扣的部分,我在那邊工作多多少少會稍微知道,因為顧問公司我也都有認識,有些顧問公司會提到丙○○有跟他們去收取,他們跟設計監造廠商是如何收取,收取多少,我不清楚,我本身沒有經手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的回扣或賄賂,設計監造的部分,若在南投縣境內一般沒有特別去跟他們講,原則上不太會來投標,但也不一定會這樣,只是原則上不太會來。因為剛好這幾件是都只有一家來投標,他們自己來,因為它都是公開的。其實是任何廠商都可以來投標,若在南投縣境內的顧問公司,是不會自己來主動投標,不會主動自己來投標,是會經過我們相關的人有來通知,這幾件觀光處工程採購案,都是由丙○○負責去通知廠商,有「明宙公司」、「明椲公司」、「光益公司」。丙○○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卷㉗第168頁監聽譯文中,這三通電話我與丙○○通話之後,丙○○會去找我。應該是有見面,丙○○有時候都會比我還早知道有那些案件,我也不知道丙○○去哪裡知道的,他會來跟我提之後,我當然會看到,都在還未簽設計監造之前大概好幾個星期前,他知道他就會先來跟我講,都是發包之前會先來跟我講。壬○○沒有跟我提到回扣部分,只有說那個部分由他處理。回扣的事情是顧問公司他們有提起,「明椲公司」他們有提過,丙○○有跟他們收取,我才會知道。其實壬○○不會特別跟我講回扣的事情,他會跟我講,他要找丙○○去找廠商來投標,因為我也沒有經手錢,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們到底如何去收,收多少,會知道細節應該是顧問公司還是丙○○有跟我提過,應該是丙○○有跟我提過收一成五,但是他們怎麼去收,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沒有介入。我負責核定決行,李朝卿有授權給我可以同意由壬○○處理,但是我都會跟李朝卿報告。這部分我有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有允諾說由壬○○去處理,李朝卿有明白講,因為如果不同意,李朝卿都會跟我講不行,所謂「處理」的意思是要找廠商來投標,當時都沒有講到回扣的事情,壬○○有來,有時候會問說:「丙○○有無來找你講?」,但是壬○○沒有特別再提廠商的事,有問說「有沒有找你」,我沒有跟廠商有電話聯繫,都是丙○○去找廠商,丙○○怎麼跟廠商聯繫,我不清楚,廠商有看到公告,丙○○有告訴他們來投標,我沒有主動去跟廠商聯繫。我答應壬○○當時,壬○○沒有跟我講回扣這件事。之後丙○○有明確說要收,說也是要照工務處收取回扣的方式去算金額,也是一成五。我在100年1月之前,就有認識廠商,我不會主動找廠商來投標,是因為壬○○有來講,所以我請示縣長這樣處理,決標以後有聽到顧問公司講有送錢給丙○○手上。壬○○找我時,是在縣長室裡面我的辦公室。一般標案決行的事情我不用跟李朝卿報告,但是因為這是比較敏感的事,我會跟李朝卿報告。我在101年12月7日跟101年12月26日在調查站跟偵查中說觀光處開發課的部分設 計監造工作是「泰毅公司」的曾永祥自行透過關係去找李朝卿來接洽承攬,我會知道該事情,是因為我有問李朝卿,李朝卿跟我講的。因為他透過關係找李朝卿,我知道這件事,就去跟李朝卿求證說是不是有人透過關係拜託李朝卿講「泰毅公司」,「泰毅公司」透過關係找李朝卿,是曾永祥跟我講的。丙○○大概是在第一件發包後不久,就說要按照工務處的方式去收一成五,壬○○沒有直接跟我說要收取回扣,只跟我講說他會找丙○○去找廠商。依據我與丙○○之監聽譯文,我跟丙○○見面談到觀光處有3件設計監造案還未評 選,他來確認有無其他廠商要來投標,他說如果有其他廠商去就跟委員打招呼,他們原本找廠商是希望我跟評選委員打招呼,讓他們廠商得標,因為剛好有通知的只有一家來標,所以就沒有打招呼。一般情形廠商會有默契,就是別人的案件就不要去跟人家投標,所謂「別人的案件」,就是指已被指定的廠商,後來廠商必須透過管道去找李朝卿,而不直接去競標,也是這個原因,因為他們都不好意思直接投標等語(參卷第3頁至第25頁)。 ㈢證人即「明宙公司」負責人江明洲證述內容: ⑴江明洲於102年1月17日偵查(第一次偵查)時證稱:我是「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我認識李朝卿、壬○○、丙○○、丁○○、黃榮德、乙○○、戊○○等人,但只有丙○○是住我家轉角,有往來,其他人都有認識但沒有私交。我以前有聽丙○○說他是因為選舉與壬○○認識,壬○○是李朝卿的小舅子,但丙○○和他們的關係到什麼程度我不清楚。我承認觀光處的工程有2件我有包紅包給丙○○,其他的因為我 沒有利潤,所以沒有給。其他科處的工程我是依實力去拼的,所以沒有給回扣。有給紅包的工程是「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季託設計監造」及「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因為其他工程都走小型工程,只有這2件標起 來有利潤,他丙○○說要感謝,這二件要標之前,我有請丙○○幫我打探看有無其他廠商要標,印象中丙○○隔天就說儘管去標,後來去標就真的標到了,過了快一個禮拜,丙○○說是不是要感謝一下,我心想這是公開招標,但又想算了,所以就包一些紅包給他,我記得「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一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是給3萬或4萬元,另一件「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是5萬元。我不知道丙○○說 的要感謝人家,是要感謝誰。我包紅包是以設計服務費的發包預算金額的5至8%,湊成整數給他,交付的地點是在我公 司,時間是在得標後沒幾天。我給回扣金額的來源,是我平常放在身上的零用金,沒有特別去提領,也沒有記帳。其他的工程我都沒有繳交回扣給丙○○。我不清楚丙○○是用何種方式讓我得標的,我知道他與丁○○有認識,實際上他是透過何管道,我不清楚。我不認識壬○○,也無往來,只知道丙○○認識壬○○等語(參卷㉗第266頁至第274頁)。 ⑵江明洲於102年1月21日偵查(第二次偵查)時證稱:「明宙公司」如工程一覽表所示得標之9件工程中,我記得在100年2月左右,我在「明宙公司」有交付一次款項給丙○○,金 額大約3、4萬元,這一次的3、4萬元包含「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2件工程,這2件工程是同一天得標的,他是得標後過幾天到公司來,問說要不要跟人家感謝一下,我心態是既然是鄰居,他開口我就給幾萬元。後來在100年8月份,我也是在「明宙公司」,這次交付5萬元給丙○○,應該 是包括「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 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 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埔里山城周邊環 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等3件工程。這3件是差不多同時間決標的,也是在決標後沒幾天,丙○○來我公司泡茶,也是問我有無標到,我就知道他在暗示,這次我就給他5萬元 ,但沒有特別去分哪件工程具體多少錢。一覽表內所寫的「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列了2次應該是重覆了。第三次是在100年12月底,也是在「明宙公司」,印象中也是交付5萬元給 丙○○,交付金額應該是「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2件工程,我也是一起給丙○○,沒有特別區 分何件工程金額多少。但是「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沒有交付回扣,因為這件沒有利潤,所以沒有給。101年7月25日「明宙公司」有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及 101年10月19日標得「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委託監 造」這2件工程,有交付回扣,我應該是在設計標決標之後 約一個禮拜左右,交付4、5萬元,這個應該丙○○到「明宙公司」來時交給他的,這是設計勞務的款頃,委託監造的部分沒有給。依實際上有交付回扣的次分別為100年有3次,101年有1次(參卷㊳第70頁至第71頁)。 ㈣證人即「明椲公司」負責人胡家訓證述內容: 胡家訓於102年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是「明椲公司」實際負責人,「明椲公司」確有多次參標南投縣政府觀光處發包之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招標並得標,我與丁○○因業務關係認識,也認識丙○○,他綽號「肉圓」,為鄰居關係。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辦理之「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有幾家投標我不知道,是丙○○叫我去投標的。上述標案我有交款項給丙○○,是得標後給他的紅包,是丙○○要求的,金額為勞務得標金額90%乘以10%至15%。丁○○曾 建議參標南投縣政府觀光處的特定採購案,要我上網去看看,再叫我去投標,我記得丙○○、丁○○跟我講的採購案都是一樣,大部分都是丙○○跟我說的。我得標後,都是丙○○開口跟我要錢,勞務採購標都是丙○○跟我說之後,我再去投標,但投標後我不會跟丁○○說,我會跟丙○○說我要去投標。至於丙○○去疏通誰,我就不知道。丙○○跟我說有標案可以標,我就去標,我知道丁○○有管理這部分的事,但管到何程度我就不知道。我相信丙○○可以讓我得標,是因為之前有聽說過他在縣府裡有人脈,他跟縣舅壬○○關係很好,他們是何種關係我就不清楚,有聽過同行講說丙○○可以透過這樣的關係幫助我們拿到採購案。是丙○○主動來我公司告知我可以幫助我拿到採購案。丙○○約於100年 年初,主動到「明椲公司」辦公室找我泡茶聊天,閒聊中有說2個標案,詢問我是否願意承做,我說願意承作,丙○○ 就拿出一張自己用電腦繕打的紙張,上面標寫「信義鄉坪瀨溪」及「虎山景點公共設施」這2個工程名稱,叫我自己去 上網看看,並要求我在得標後必須給他得標金額的10%至15%作為紅包。因為我之前在外面有聽別人說過丙○○有辦法拿到南投縣政府的採購案,我就答應他,我自己上網去下載電子標單並投標,後來也順利得標,錢何時來跟我拿,確定日期我忘記了,但都是在決標後一、二星期內,丙○○到我公司拿,他沒有特別開口我就知道要拿給他,這2個標案我是 一起給他,我直接拿現金給他,沒有用任何袋子裝,他沒有當場點金額,這2個標案我給他確定的金額我忘記了,只記 得是介於3萬之4萬之間,我就直接拿給他,他也直接收起來放在口袋裡面。他第一次到我公司時,因為公司裡面人很多,那一次我並沒有給他,他是第2次再來時我才給他的。101年間是「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好像是在101年7月決標的,也是在決標之後一、二星期,他到我公司來我拿給他的,也是直接拿現金給他,他也直接收下並沒有點數目,我給他5至6萬元左右。因為平常公司會準備一些零用金。「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丙○○是在101年5、6月間,一樣拿著1張A4電腦繕打的「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的紙張,要求我去投標,我知道丙○○要依照上次的模式要求我投標,並向我索取得標金額10%至15%作為紅包,因為有上次成功得標的經驗,我就依照丙○○的建議去投標,之後也順利得標,決標過後,丙○○也是主動跑來找我,我就趁公司沒有人時,依循上次的慣例,拿了5、6萬的現金給丙○○,丙○○一樣沒有點數金額就收下離開。丙○○有告訴我可以幫助我得標,但是我沒有問丙○○是透過何人,因為有些人他也不想讓我們知道這些事情。我無從說是誰,有時跟朋友在外面吃飯,同桌朋友會講起,都是講丙○○的關係是縣舅壬○○,我不認識壬○○,但好像有見過他。我給予丙○○約10萬元紅包,都是自行計算,大約是得標金額扣除10%稅金後,再乘以 10%所得金額,丙○○是這樣跟我說,實際上計算是由我自 己計算,沒有指定多少錢,但我就依照投標上述標案前與丙○○之約定,計算要給他的紅包金額,他拿錢過後也沒有跟我反應錢夠不夠的問題。我與丁○○、丙○○均無私人怨隙或其它特殊關係。丙○○一開始表明可以幫助我拿到縣府觀光處的標案時,就跟我說需要10%至15%的回扣,我當時有跟丙○○說我有意願。丙○○說他要的回扣金額是以決標金額90%的10%至15%計算,他沒有告訴我說何時會去拿,決標過 後他到我公司找我,我就知道他要拿回扣,我都是直接拿現金給他,他收起來放在口袋之後就離開。第1次2個標案拿3 至4萬元。第2次的標案拿5至6萬元。這3個標案丙○○先跟 我說有標案叫我投標,丁○○再跟我講,丁○○沒有要求拿錢等語(參卷㉘第23頁至第27頁)。 ㈤證人即「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逸博證述內容: ⑴楊逸博於偵查中證述:「光益公司」有標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觀光處、原民局及農業處的工程。丙○○會至我公司找我泡茶聊天,有時會提到工作上的事情。我知道丙○○與壬○○是朋友,但他們交情至何程度我不淆楚。丙○○有時會講一些標案,請我們去投標,主要就是觀光處的3件工程。「 光益公司」100年12月得標「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101年8月得標「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101年9月得標「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丙○○請我去投標這些工程,有希望得標後可以交付一些款項,他說是要打點用的,所謂的打點是打點什麼人我不清楚。該3件工程只有 我公司投標,但是結標時才知道。得標工程之後,丙○○有向我要款項,我是給付得標金額先扣除稅金、保險費後,計算10%至15%的金額。第一件「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改善工程」這件大概是8萬元,這件是15%計算,在得標後沒多久,在「光益公司」辦公室當面交給丙○○。第二件「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委託設計勞務」得標價是83萬6400元,這件大約是交11萬元,也大約15%,時間是在決標 後沒多久,在「光益公司」辦公室當面交給丙○○。第三件「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得標金額是12萬8520元,給付金額為1萬元,是用10%去計算。時間是在剛決標後沒多久,地點在「光益公司」辦公室,當面交給丙○○。交付給丙○○的款項來源,是公司零用金,所以沒有記載。丙○○拿到款項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丙○○用何方法使我得標,只知道他跟丁○○很好,他怎麼運作我不清楚,因為都只有一家投標,原懷疑到底有無運作,但擔心若未依他要求會與縣政府關係不好,所以是依照他的要求交付等語(參卷㉗第234頁至第243頁)。 ⑵楊逸博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結證稱:101年間我在光益公司擔 任副總經理,光益公司負責人是張銘鴻技師,總經理是劉子銘,亦是實際負責人。我主要負責的是南投縣部分的業務,就是關於南投縣政府或是南投縣的公所的設計案的投標業務。我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均曾作證稱,100年間我承攬 「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等三個案子,都有提供回扣給丙○○。這三個案子招標的資訊在採購網上,我們都會看到,在那段時間,丙○○會主動過來找我們,跟我們講這個東西。丙○○當時有暗示過,他跟縣府的人很熟、他可以處理工程,可以幫我們爭取到這些案子。在我印象中,丙○○並沒有主動跟我們提過說回扣是多少。但是因為其實我們在業界那麼久了,我們總是在業界之間會聽到一些這種傳聞或是風聲,所以當我們那個時候去參與投標也確實有拿到案子的時候,丙○○又會過來暗示說他有幫到忙之類的,所以那時我就根據我所聽到的這些傳聞所講的一些陳述之類的東西,我有拿這些金錢給丙○○,他也沒有拒絕也就收了。他也沒有暗示說要答謝某些人,他來之後,我就是把這個當作是謝禮交給他,就把這個東西交給他,他收了之後也沒有說什麼。因為事隔已久,而且我現在已經沒有在這個環境了,我現在印象中應該就是以我們得標的費用去換算那個成數。成數是那個時候在業界的傳聞大概是這樣。印象中,那時候好像大概就是10到15%之類的。當時丙 ○○沒有表示這個回扣是要轉交給誰。100年至101年間,我認識丁○○,但交往不深。我跟丁○○認識的程度沒有辦法直接去拜託他工程。關於針對這些工程顧問公司,縣長有授權丁○○可以直接指定給哪家公司做的這件事,當時我不知道。當時我給丙○○回扣時,有想過這些錢跟丁○○可以串連起來,可能這些錢丙○○最後是交給丁○○,但是我沒有辦法去證明這件事情。當時我知道壬○○這個人,就是跟剛才張秘書的部分一樣,就是僅止於工程上有過接觸、有拜訪過,就是這樣而已。印象中只記得丙○○有暗示過說跟壬○○的關係不錯,就是這樣子,至於其他的部分,我就也沒有去深入瞭解了。我雖然交這個錢,丙○○也有提過壬○○,但是這三個工程跟壬○○的關係,我當時的思考僅止於聯想。我們當時會投標就是有意願要承攬這些案子,那丙○○在投標之前有來暗示過,事後我們確實也拿到這個標案了,但我沒有辦法證明,可是他事後又來,不管他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只能猜測或許他真的是可能有什麼辦法幫我們拿到這個東西,我們為了後續的業務,就是希望能再接到其他的案子,所以那時我才會主動依我在業界所聽到的傳聞來交付金錢給丙○○,我交付金錢給他之後,他也沒有拒絕。我不管是丙○○幫忙或者是他透過誰去幫忙,但我只能猜測或許真的有人幫我們這件事情,那既然幫了,我就是按照業界的慣例交了這個東西給丙○○,不論他如何去處理,至少我的部分就是已經做到了。丙○○拿到這些錢以後作何處理,我不知道。丙○○並沒有跟我提到回扣夠不夠的問題,至於說計算方式,因為我們設計案是投趴數的,但工程是會有一個工程金額,我們可以從我們的趴數去換算我們得標之後我們的設計費是多少,我們再依據這個設計費用去乘上業界傳聞的趴數。南投縣政府觀光處的「東埔溫泉區遊憩設備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信義鄉賞梅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被工程委託設計勞務案」及「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等這三件工程,我們本來都已經有意願而且都已經有在準備要去投標了,那在當時丙○○又有過來找我,就這樣子。除了這三件外,其他工程沒有類似的情形,沒有給付過類似的金額,因為我們投的幾乎都是公開招標的。我不知道丙○○怎麼幫忙的,我是說,他會來暗示說他可能縣府內有關係或是他認識什麼,我不曉得,反正就是他縣府裡面可以幫忙讓我們拿到這個案子。我對102年1月17日調查筆錄所載,是丙○○跟我建議、要我去標案子,並不是我是去看網站的,我要給的金錢的計算方法是得標金額扣除大約百分之10的稅金及保險費後,以15%計算並去掉尾數等,沒有意見,陳述也是正確的。同上調查筆錄記載,我說:「丙○○同時向我表示,如果光益公司有順利得標這件案子的話,我必須給他金錢,讓他打點縣府幫忙的人」等語,我沒有意見,他明示暗示讓我們知道說有要做這件事情。關於金額的部分,才是我問業界、聽業界的人這樣講的,至於要給付的部分,是丙○○跟我這樣講的。調查筆錄記載說:「(問:丙○○並非縣府人員,你何以會相信丙○○具有讓光益公司得標之影響力,並依照他的要求在得標後支付10%至15%款項給丙○○?)因為業界有傳聞丙○○跟丁○○關係很好」等語,這部分也是我講的。102年1月17日訊問筆錄上載,你說:「(問:丙○○請你們去投標這些工程有無要求?)他希望我們得標後可以交付一些款項,他說是要打點用的,所謂的打點是打點什麼人我不清楚」、「給付工程款回扣的算法就跟剛才講的,就是得標金額扣除掉10%的稅金及保險費後,其餘金額再以15%計算並去掉尾數,算法都是一樣的」,都是我說的,沒有意見等語(參卷第15頁至第24頁)。 ㈥經查: ⑴有關上開廠商江明洲、楊逸博及胡家訓確有於前揭時地交付開等款項給丙○○乙節,業據證人丙○○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前述廠商江明洲、楊逸博及胡家訓3人前揭證述情節均 大致相符,其中有關「明宙公司」繳交金額之事,固然證人丙○○證稱:對「明宙公司」是收取15%回扣款項,而證人 江明洲則證稱:因為我對「明宙公司」設計監造規劃案的服務建議書很有信心,所以我不是依照設計監造費用的一成五給丙○○,而是依照招標文件服務費計算金額的5%至8%湊成整數,照丙○○所說要感謝人家之要求,包紅包給他等語,已如前述,此部分回扣成數之認定,固然有前揭差異,惟稽諸證人丙○○之證述,其確有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明宙公司」給的方式比較不一樣,「明宙公司」除就「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採購案」工程沒有交付以外,其他應該都有交付,邵族這件是因為沒有發包,所以不算。其他的江明洲就說幾件隨便意思意思。其他工程名稱我真的沒有在記,但是如果江明洲已經說有,那我覺得應該就是有等語,顯見丙○○對「明宙公司」之收取成數,與其他2家公司之收取成數確實並不相同,且丙○ ○並未針對別去「明宙公司」之收取成數特別記憶,衡情丙○○因於本案收取工程回扣情形較多,其對於除了一成五的回扣部分,其餘採購案之收取成數有記憶不清之情況,亦非甚難想像,而證人江明洲為承包廠商,其既然已明確證述其繳交回扣之金額,衡情其即無對於成數故意少報之動機,其所證內容自應較可採信,從而自應以證人江明洲前揭所述係以5%至8%湊成整數方式計算等之情較為可採。又前述證人丙○○縱使對於關於「明宙公司」之收取成數記憶有誤而就該部分與證人江明洲不一致之部分尚不可採外,因其餘證述內容均與上開廠商所述若合符節,自仍可採,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而就同案被告丙○○前揭收取回扣款項係基於被告壬○○所指示乙情,則據其證述:我因為受到壬○○幫助而使我女兒得以進入南投縣政府工作,而在李朝卿選舉時主動到競選總部幫忙,因而與壬○○熟識,其後我有幫「明宙公司」、「明椲公司」及「光益公司」請壬○○處理標案,並與上開3家公司在一開始就講好回扣款之計算方式,「明宙 公司」為得標金額15%,另2家公司為得標金額乘以0.9後之 15%,而「明宙公司」除「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採購」案未交回扣外,「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南 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 程」標案,江明洲均有繳交大約數萬元給我,「公益公司」楊逸博也有在得標後,繳交款項給我,「明椲公司」之胡家訓亦有繳交相關款項給我。我與壬○○的默契就是將這些回扣款拿給壬○○,壬○○收到後,也會給我一些錢當報酬。但「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 術服務採購案」事後因故只剩設計部分,實體工程並未發包,最後並未繳交該案件之回扣款等語,核與證人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分別證述情形均大致相符。且查,丙○○與被告壬○○是朋友關係,被告壬○○並多次協助丙○○處理諸如丙○○之子女、丙○○所介紹之前述縣府單親媽媽約聘僱人員,此亦據證人丙○○證述明確,復為被告壬○○所是認,據此,堪認被告壬○○非但與證人丙○○並無仇怨,更屬於對丙○○有恩惠之人,衡情證人丙○○應無無端虛捏構陷被告壬○○之虞,縱使丙○○因自身陷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確實有極大供出其他共犯以換取證人保護法之減刑寬典之誘因,然就本件情形,丙○○並非縣政府人員,其對於縣政府採購案之投標,理當無特別影響能力,然其竟能堂而皇之找尋廠商投標,若非被告壬○○之授意,丙○○豈有可能打著被告壬○○旗號在外收取回扣而不擔心收取賄賂之事遭被告壬○○知悉而東窗事發?且假若丙○○係丁○○之白手套,大可供出丁○○,然卻捨此而不為,反而供出於其有恩之壬○○,若非事實,何能如此?自上開被告壬○○與丙○○之間恩庇侍從關係等情觀之,證人丙○○前述指證,應堪憑採,是丙○○前述犯行係基於被告壬○○指示,即堪認定。 ⑵再就被告壬○○前述犯行乃係基於被告李朝卿所同意乙節;證人丁○○證稱:一開始是壬○○大約在100年1月間有到縣長室找我,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由他負責,我有於1週內請 示李朝卿,經李朝卿指示讓壬○○負責設計監造的部分,同意由壬○○找廠商來投標,那時候壬○○有請丙○○來跟我接洽處理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之後壬○○帶丙○○一起到辦公室找我,就說觀光處的設計監造部分,以後就由丙○○跟我接洽,由丙○○找工程顧問公司來投標,在發包前他會先跟我說去找哪幾家的顧問公司,因為有工程名稱,哪一件要給哪一家來投標,如果有需要的就幫忙。後來因為觀光處來投標的顧問公司都只有一家,所以我沒有特別去跟評選委員講。丙○○會事先跟我講說,那一件工程會找哪一家廠商來投標,他們當時沒有特別講讓廠商得標有何好處,但是我大概知道會有收取回扣的部分,因為顧問公司我也都有認識,有些顧問公司會提到丙○○有跟他們去收取,我本身沒有經手回扣或賄賂。丙○○有時候都會比我還早知道有那些案件,我也不知道丙○○去哪裡知道的,他會來跟我提起,都在還未簽設計監造之前大概好幾個星期,他知道後就會先來跟我講,都是發包之前會先來跟我講。壬○○沒有跟我提到回扣部分,只有說那個部分由他處理。回扣的事情是顧問公司他們有提起,「明椲公司」他們有提過丙○○有跟他們收取,我才會知道,不然壬○○不會特別跟我講回扣的事情,應該是丙○○有跟我提過收一成五,但是他們怎麼去收,我不是很清楚,我負責核定決行,李朝卿有授權給我可以同意由壬○○處理,但是我都會跟李朝卿報告。這部分我有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有允諾說由壬○○去處理,李朝卿有明白講,因為如果不同意,李朝卿都會跟我講不行,所謂「處理」的意思是要找廠商來投標,當時都沒有講到回扣的事情,壬○○有來,有時候會問說:「丙○○有無來找你講?」,但是壬○○沒有特別再提廠商的事,有問說「有沒有找你」。丙○○有明確說要收,說也是要照工務處收取回扣的方式去算金額,也是一成五。我在100年1月之前,就有認識廠商,我不會主動找廠商來投標,是因為壬○○有來講,所以我請示李朝卿這樣處理,決標以後有聽到顧問公司講有送錢給丙○○手上。壬○○找我時,是在縣長室裡面我的辦公室。一般標案決行的事情我不用跟李朝卿報告,但是因為這是比較敏感的事,我會跟李朝卿報告。我在101年12月7日跟101年12月26日在調查站跟偵查中說觀光處開發課的部分設計 監造工作是「泰毅公司」的曾永祥自行透過關係去找縣長來接洽承攬,我會知道該事情,是因為我有問李朝卿,李朝卿跟我講的。因為他透過關係找李朝卿,我知道這件事,就去跟李朝卿求證說是不是有人透過關係拜託李朝卿講「泰毅公司」,「泰毅公司」透過關係找李朝卿,是曾永祥跟我講的。丙○○大概是在第一件發包後不久,就說要按照工務處的方式去收一成五,壬○○沒有直接跟我說要收取回扣,只跟我講說他會找丙○○去找廠商。一般情形廠商會有默契,就是別人的案件就不要去跟人家投標,所謂「別人的案件」,就是指已被指定的廠商,後來廠商必須透過管道去找李朝卿,而不直接去競標,也是這個原因,因為他們都不好意思直接投標等語(參卷第3頁至第25頁)。證人丁○○此部分 證述內容明確指出其所以配合壬○○指示並由丙○○指定廠商,係因為壬○○要求,且經請示李朝卿後,李朝卿指示依壬○○之要求辦理等語。而證人丁○○此部分證述與前述證人丙○○證述情節互核相符,又自證人丁○○之角度觀察,丁○○為縣長室秘書,其僅須向其直屬長官即李朝卿負責,根本毋庸理會丙○○或壬○○所指示,據此,其何以需要甘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之風險而依照一個非其直屬長官,甚至非縣政府人員之壬○○指示為前述投標廠商安排?參以依前開證人丙○○所述,丁○○就此部分並未收取分毫回扣款項,衡諸常情,豈有可能在毫無動機之情況下,鋌而走險,而為前述違法犯行,又豈有可能不向李朝卿報告壬○○之事?再者,依據卷附縣長室、丁○○辦公室之位置圖(參卷⑩第112頁;卷第225頁),可知丁○○辦公室與縣長室中間僅有隔著2間辦公室(亦為秘書辦公室),使用同一進出 走道,可見丁○○與李朝卿辦公地點極為接近,若壬○○未經由李朝卿同意,殊難想像其何以得以堂而皇之進出丁○○辦公室要求處理採購案,而得以免受李朝卿直接或間接發現制止。況且,此部分事實,係由證人丁○○於101年12月7日遭羈押禁見期間所自動供出,而其早已於101年11月22日坦 承犯罪而受告知可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依法減刑(參卷⑯第108頁),縱其未供出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無礙證人保護法 適用,則其顯無為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規定而為偽證誣陷被告李朝卿、壬○○之動機,則其又何須自導自演,甘冒偽證罪風險,虛構被告李朝卿、壬○○二人犯罪事實而為損人卻不利己之行為?綜此,堪認證人丁○○此部分證述內容並非無稽,當可採信,且有補強證據,足堪擔保其證言信實可採。 ㈦被告壬○○及其辯護人固辯(護)稱略以:壬○○並未為此部分犯行,且本件李朝卿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丁○○並未向我表示壬○○有要求透過丙○○來找廠商投標等語;證人江明洲、胡家訓及楊逸博亦均證稱:該等款項是交給丙○○,自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均無法推知壬○○與丙○○收取前述款項有關。而證人丙○○固然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廠商當初沒有講,廠商只是包個紅包,其後我問廠商,才知道是15%等語,顯見縱使廠商確有在丙○○明示或暗示之下交付 「紅包」給丙○○,亦與壬○○無關,且就丙○○所證稱係因壬○○指示而收取前述款項,因丙○○有為自己脫免罪責之偽證動機,尚難遽信,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認為壬○○有前述犯行。又本件在丙○○住處所扣得之現金43萬5千 元部分,其中扣案物編號2- 4現金11萬元中之10萬元,丙○○表示為「錦崙公司」施錦郎交付,然查「錦崙公司」會計林玉兒是在101年10月30日自合作金庫銀行領出,然該筆現 金為98年12月10日發配至臺灣銀行中興分行,且起訴事實認壬○○交付給丙○○之款項為25萬元,金額亦不符,足見該筆款項與本件無關。至於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壬○○沒有跟我講回扣的事情等語,可知丁○○不成罪,而壬○○並非公務員,是縱使丙○○私下收取紅包,壬○○亦不該當貪污罪責云云。然有關丙○○之證述,細繹其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可知,丙○○一開始對於被告壬○○是否涉入本案,均不正面回應,而有相當程度迴護,其後始坦稱其之前並未全部吐實,而托出我與「明宙公司」、「光益公司」及「明椲公司」等廠商一開始就有講好回扣款的計算方式等語(參卷㉘第84頁至第90頁);並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有跟「明宙公司」講好拿全額之15%,跟「光益 公司」、「明椲公司」拿設計監造費乘以0.9再乘以15%,經過被告壬○○說好等語(參卷㉘第99頁)。又丙○○亦於第二次偵查中確證稱:在101年11月7日檢調發動搜索後,壬○○有到南投市「新豐國小」球場找過我,告訴我如果我被傳喚時說有拿錢,他會說他沒有等語,已如前述,可見丙○○知悉本案若東窗事發,壬○○必當否認有收取回扣之情事,則衡情丙○○一開始受訊問時對於壬○○涉案部分支吾其詞,未敢貿然如實陳述,待事後因其發現檢調已然掌握一定程度之事證,始逐漸托出事實原貌等情,尚符事理,業經丙○○證述如前,則其證述內容自應以後者較屬可採,當不能將丙○○一開始所證述「廠商當初沒有講,廠商只是包個紅包,其後我問廠商,才知道是15%」等語,遽為有利於被告壬 ○○之認定。再者,丁○○固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壬○○沒有跟我講回扣的事情等語,已如前述,丁○○之證述內容固然無從據以認定壬○○有收取回扣,然則丁○○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壬○○有向我表示觀光處的採購案由其推薦廠商,且經向李朝卿求證後,復經李朝卿明確指示由壬○○與廠商聯絡,而壬○○亦對我表示由其指定由丙○○聯絡廠商等語,從而丁○○之證述內容縱使無從直接證明壬○○收取回扣之事,已足以證明壬○○確有向丁○○表示要由其找丙○○安排廠商來投標之情,與壬○○本件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高關連性(詳前開理由),自能得為證明壬○○犯罪之佐證之一。又有關前揭在丙○○住處所扣得之現金乙節,經查,就其中10萬元部分,涉及犯罪事實五部分,詳於犯罪事實五部分說明;另就有關本部分所涉丙○○收取回扣款項交付壬○○後,經壬○○所交付給丙○○所分得15萬元部分,證人簡麗錦即證人丙○○之妻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檢調於其住處所扣得現金均由我放入紙袋中,該等現金來源有些為以前賣肉圓賺的,有些為丙○○給的,丙○○有時候零散拿給我,我就存放進去,丙○○給我的錢從哪裡來的我不清楚,丙○○確實曾經拿過1捆10萬元現金給我 ,袋子裡的錢,有時候會增加,有時候會拿出來家用,會增增減減的,我最有印象的是丙○○拿給我的那疊10萬元,我知道有一捆10萬元,那是在國曆102年前等語(參卷第264頁反面至第270頁)。自證人簡麗錦證述內容觀之,可見前 述扣押現金,經其長期增增減減,該筆現金早已與其他現金來源混同,衡情此種情形對於家庭收入開銷狀況而言,應合於一般常情,而既然所查扣之現金已非原物,自尚難以追溯其來源為何,從而縱使該等現金業已與其他現金混同,而丙○○已無從明確指出扣押現金中何者為其所收受之何筆工程回扣款項,然因丙○○若非真有收取該等款項,實無虛偽證稱該等現金為其所收自廠商之回扣,而經壬○○所分配給與之必要,自得為丙○○前揭證述之佐證。 ㈧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固辯(護)稱略以:依據壬○○之證述,可見壬○○瑞祺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更未收取任何回扣;根據丙○○之證述,可見廠商所欲表示感謝之對象為壬○○,並非李朝卿。且事後亦係由丙○○自行與廠商討論應交付金額,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既然本案無補強證據存在,即應認定丙○○並未將廠商交付之金錢交予壬○○。再丁○○明確證述李朝卿僅有同意由壬○○尋找廠商前來投標,並未表示同意壬○○收取回扣或不正利益,且無論是李朝卿或簡端祺,皆未提及收取回扣或不正利益之語,丁○○亦不知悉李朝卿是否有收取任何回扣或不正利益,則依證據裁判法則、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李朝卿並無起訴書所指摘之犯行。況依丙○○及丁○○之證述,上開投標廠商均為丙○○直接找丁○○談,得標後則由丙○○直接與廠商接洽拿錢,是其二人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利害關係,所為證述難免為自己推諉卸責,嫁禍他人,中飽私囊,狼狽為奸,私相授受,欺上瞞下,誠屬合理可疑,自不得僅憑其二人不利李朝卿之供述,作為不利李朝卿認定之依據云云。經查:本件若單純就丙○○之證述,固僅能證明壬○○收取前述回扣,而未能直接證明李朝卿涉入;又因壬○○證稱其並未收取丙○○所收取回扣,亦未參與丙○○前述犯行,即難以其證述認定被告李朝卿前述犯行;另就丁○○之證述,亦尚難推知李朝卿有前述收受回扣款項之情,已如前述,然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且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運用,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即不合於論理法則。又證人之證言,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起見,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於真實性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苟不為上開調查研析,僅以其陳述稍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陳述均與事實不符,而悉予摒棄不採,對供述相同之處又俱不斟酌,則法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理之功能盡廢,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與自由心證暨證據法則之運用,均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參照)。從而本件事實之有無,其心證之形成,自不能將證人丙○○、壬○○及丁○○之證述內容割裂,分別獨立觀察,而遽認各欠缺補強證據而不採。觀諸本件犯罪事實之形成,可區別為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之核定乙事,及收取回扣款項乙事。就限制性廠商之核定乙情,如丙○○是單獨為之,欺上瞞下,假壬○○之名,以掮客之姿,而與廠商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接觸,則其並非承辦系爭標案公務員,其又何以有能力足以影響承辦公務員,使上開與其接觸之廠商得以獲核定為比價廠商?再假若本件係丙○○與丁○○沆瀣一氣、裡應外合,共同為本件犯行,則本件理應與壬○○無涉,何以丙○○要無端牽扯出於其有恩惠之壬○○,而令壬○○捲入是非,甚至擔負貪污罪責?況且,本件丁○○身為秘書,若此事真為其與丙○○狼狽為奸共同為之,僅因事發之後為求推諉卸責,謀求減刑,因而陷害其長官李朝卿,其何以又需無端牽扯出壬○○攜同丙○○前去其辦公室指示由丙○○負責尋找廠商參與比價之事?況且如前所述,此部分事實,乃係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101 年12月7日遭羈押禁見期間自動供出,若非真有其事,其又 豈有可能無端自陷險境,無中生有,而為此損人又不利於己之至愚之事?綜此,均堪認丙○○、丁○○之此部分證述均堪認為真實不虛,佐以丁○○與壬○○並無特別交情,其於本件事實中,亦未實質取得何不法利益,衡情自不可能甘冒貪污重罪風險而為人作嫁,依據一般常情,其此部分核定比價廠商之行為,自難認非其長官即李朝卿之指示,此部分間接事實之認定,亦堪認得作為補強前述證述內容無訛。 ㈨至於: ⑴江明洲於105年6月15日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雖結證稱:100年2月間,我是明宙公司實際負責人簡旭呈為登記負責人,他沒有無實際負責「明宙」的業務。我在偵查時證述內容,我要澄清,這不是叫回扣,是丙○○曾說,欸,是不是要跟人家回饋,我說我們公司沒有這個習慣。因為那幾個案子,我們公司,我開了20年公司,我從來不給回扣。但是因為丙○○是住在我們公司隔壁離差不多20公尺,常去泡茶,他去泡茶的時候,因為離縣府很近,他都會去縣府類似串門子,有時候會交代他事情、請他去幫我找誰、送個公文或是什麼、跑跑腿,我從來,包括那時候的筆錄,我也說我們從來不給回饋,那是我有給他類似走路工,跑腿費用,補貼他一點油錢,只是這樣而已,沒有一定成數等語(參卷第218頁至第 233頁)。惟經檢察官詰以偵查中所製作之訊問是否為其陳 述內容,筆錄內容有無看過等語,復表示確為其所陳述,且有看過筆錄內容。再本院訊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是否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亦答稱是。再經本院詢以「愛嘎郎感謝一下冇?」(臺語發音,按即丙○○對江明洲所述要求給回扣之口語化),這句話裡面所指的「郎」(臺語),就臺語語意來講,一定不是指他自己,證人江明洲亦表示對,且證人江明洲亦明瞭,「你是否要嘎我感謝一下、我給你跑那麼多」(臺語發音),這個講法就跟上開說法不同。復綜觀江明洲上揭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21日訊問筆錄均經江明洲具結在案,前後二次所述均大致相符,且與丙○○所述吻合,再者102年1月21日復係在其選任辯護人陪同下製作,亦未見有何不當訊問;證人於偵查中較接近案發時對於案情之數次陳述,既相互一致,何以於數年後於本院審理時,有相異於先前陳述,除其行賄犯行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外,不無為維護被告壬○○致為上揭迴護之詞,比較江明洲先後矛盾陳述,既丙○○歷次證述及被告丁○○自白內容,本院認江明洲於本院前審證述內容,顯不足採信。 ⑵胡家訓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雖結證稱:100年2月間,我是否為「明椲」的實際負責人,游德一是「明椲」的登記負責人,游德一沒有負責設計的業務。100年間我承攬「信義鄉坪瀨 溪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等三件,我曾經有提供回饋給丙○○,我是要感謝他一下。我給丙○○的這些錢,我不知道他是否會交給壬○○或是本案的其他被告,有沒有再轉交我也不知道等語(參卷第234頁至第242頁)。惟經檢察官詰以:102年1月17日訊問筆錄內容是否有記載錯誤?則答稱:沒有。檢察官訊問時,我是據實陳述的等語。復綜觀胡家訓上揭訊問筆錄係經胡家訓具結在案,所述內容與丙○○證述亦相吻合,胡家訓於偵查中較接近案發時對於案情之陳述,既與丙○○證述及被告丁○○自白之內容,相互一致,何以於數年後於本院審理時,有相異於先前陳述,除其行賄犯行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有恃無恐外,不無為維護被告壬○○致為上揭迴護之詞,比較胡家訓先後矛盾陳述,暨丙○○歷次證述及被告丁○○自白之內容,本院認胡家訓於本院前審證述內容,亦不足採信。 ㈩此外,本件復有「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3月4日決標公告、「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6月4日決標公告、「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之100年8月10日決標公告、 「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 善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8月9日決標公告、「埔里山城周 邊環境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8月 10日決標公告影本、「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景觀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101年1月2 日決標公告影本、「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000000000 )委託設計勞務」之101年8月22日決標公告、「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3月4日決標公告、「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測設監造工程」之100年3月7日決標公告、「國姓鄉猴洞坑 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服務」之101年8月21日決標公告、「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之100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信義鄉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之101年8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 「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之101年10月11日決標公告、「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 計劃」-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101年05月07日決標公告、100年11月14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 公開徵求)公告、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 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年7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年7月18日)、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告日100年7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年7月18日)、南投山林遊憩系統 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公告日100年7月26日)、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公告日101年7月18日)公開取 得報價單、企畫書公告均影本各1份及工程契約書影本14份 在卷可憑(參卷㊴第125頁至第138頁反面;卷第30頁至第35頁反面、第75頁之1至第75頁之5;原審外放卷)。據上,被告李朝卿、壬○○之此部分犯行,即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朝卿、壬○○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肆、犯罪事實四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之被告李朝卿、壬○○均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被告李朝卿辯稱略以:我專長為觀光、行銷方面,其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人員之專業分工,對於工程發包事項均尊重承辦人員之專業,其對於下屬收取回扣並不知情,與下屬並無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壬○○則辯稱略以:並未擔任李朝卿白手套,丁○○收取回扣與我無關,亦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足證: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證述內容: ⑴丁○○於101年12月7日第一次偵查中證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的小型工程部分,除議員建議的工程以外,都是由壬○○及李朝卿建議的廠商,由我去作分配,並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這些工程都是採公開取得企畫書的方式招標。其中壬○○建議的廠商有:「宇翔公司」、「長洲公司」、「甲捷公司」、「山力公司」、「展朋公司」,李朝卿建議的廠商則有:「有信土木包工業」及「大篆包工業」,而「勇順公司」是李朝卿跟壬○○都有講到,「民益土木包工業」是透過廖宜賢議員建議的,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這些壬○○及李朝卿所建議的廠商,都有交回扣,他們大部分都是自己交給壬○○,應該也是一成,另外有少部分是透過我轉交壬○○。我轉交的部分是「有信土木包工業」、「民益土木包工業」。轉交的回扣金額我不記得,也是一成。在投完標隔1、2禮拜,廠商會拿來辦公室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壬○○,因壬○○常常到縣府辦公室,所以我在我辦公室轉交給壬○○。另外「民益」做議員分配款的部分,沒有交付回扣。我都是拿到回扣當天或是隔天將金額轉交給壬○○。我轉交部分,應該是只有「有信土木包工業」及「民益土木包工業」2家 。「有信土木包工業」是離比較遠,「民益土木包工業」是跟壬○○比較不熟,所以都透過我轉交。印象中應該是有二、三次等語(參卷㉗第39頁至第42頁)。 ⑵丁○○於101年12月26日第二次偵查中證稱:我代受農業處 工程回扣的廠商有:「民益土木包工業」及「有信包工業」,只有這2家而已。「民益土木包工業」是廖本鎮先生交給 我的,「有信土木包工業」是湯鳳娥或湯重信我不記得了,但是湯鳳娥來拜託我給他工程。其他廠商實際交付的情形我不清楚,但「宇翔營造有限公司」、「大篆包工業」、「士于營造有限公司」、「山力營造有限公司」等有做農業處的小型工程,有無交付我不確定,但我有跟他們提過要交付,他們原則上也知道。「大篆包工業」是李朝卿的妹婿曾瑞聰介紹的,有無交給壬○○我不清楚。農業處工程得標廠商之分配,係由壬○○或李朝卿建議廠商,由我來分配。哪一件工程要給哪些廠商是由我來分配,但議員配合款的部分不包含在內等語(參卷㉗第109頁至第111頁)。 ⑶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期間,有負責農業處水保科的採購業務,他們發包(簽呈)都要蓋到一層,由我負責決行,我決行之後,他們才會辦理招標。農業處的小型工程,100萬元以下的都是公開取得企劃書跟 報價單,廠商要提出企劃書及報價單。農業處的小型工程,有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在100年1、2月期間,壬○○到我 辦公室說農業處的小型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之後我就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之後,由我跟他處理工程採購,由壬○○建議廠商,我則做廠商之分配,通知特定廠商上網去看要發包的工程,自行來投標。壬○○當時除了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由他處理之外,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壬○○並沒有跟我講回扣的事,但是廠商都知道慣例要如何處理,所謂的慣例,就是工程的部分要一成回扣。這個部分不用特別交代,廠商都知道,依照我的認知,這就是有回扣的情形,是沒有講,但我的認知就是這樣。壬○○跟我講的時間是100年 的1、2月,我在一星期內就到縣長辦公室跟李朝卿報告。當時我跟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由壬○○來處理。一般沒有通知的廠商不會來投標,原則上會照原來設定的廠商,但是有時候會有例外。我需要特別通知廠商,因為如果沒有通知,廠商就不會特別知道由他承攬,一定要經過通知手續,廠商才知道這件是要給他,才會去看。水保科的工程,都是這樣處理,工務處的部分就不太一樣。水保科的工程是由壬○○建議廠商,他會跟我講說,要比較多或比較少,但是廠商做哪一件都是由我處理。這過程中也有一、兩家他們也會找李朝卿,李朝卿會叫我這邊處理,讓他們也有機會承攬,由我這邊部分工程分配給他們。我自己有經手收取過農業處廠商的回扣,有2家廠商,5件工程,是「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民益土木包工業」是議員跟李朝卿推薦,「有信土木包工業」則是李朝卿長期選舉在地方上幫忙的,這李朝卿有跟我講過。「有信包工業」是李朝卿交代的。這兩家廠商才會由我轉交。「民益土木包工業」跟壬○○不熟,我本來有叫他們自己拿去,但是「民益土木包工業」一直拜託我幫他轉交,「有信土木包工業」因為在比較遠的水里鄉,也不清楚壬○○住哪裡,就麻煩我幫他們轉交。我剛剛講說這2家有5件工程,李朝卿不會每件工程講,只是他們來跟李朝卿建議時,李朝卿會叫他們找我,由我這邊分配一些標案給他們,關於「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包工業」,李朝卿這邊跟我只講1次,應該是 100年2、3月左右。「民益土木包工業」是用水果禮盒交回 扣給我,有跟我講放在禮盒裡面,拿到我辦公室給我,直接交給我本人。我共收取「民益土木包工業」交付2次回扣。 這2件工程,都是在中寮,具體工程名稱我已經不記得,「 民益土木包工業」每次給我的金額我沒有點,就直接轉交給壬○○,知道原則上他們會依照工程決標的一成。我轉交給壬○○時,我記得他是沒有放在信封袋裡面,所以我另外拿一個信封袋裝著給壬○○。「民益土木包工業」的廖本鎮講,他是得標金額一成,第一次是「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得標金額81萬元,給我8萬元左右;「 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件」得標金額 35萬元,有給我3萬5千元,我記得「民益土木包工業」大概都在得標後的1、2個禮拜內交回扣。「有信土木包工業」是由湯重信把錢直接放在牛皮紙信封袋裡面,拿到我辦公室交給我。「有信包工業」交給我2次,2次是交3件工程,因為 第2件跟第3件是同一天開標,所以一起拿給我。我不知道金額,沒有點,原則上他們都知道是一成回扣,他給我之後,我沒有換包裝,直接給壬○○。我除了有經手「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以外之回扣,沒有經手其他農業處承攬廠商的工程,其他農業處的承攬廠商會自己跟壬○○講。農業處水保科小型工程,我有找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交由壬○○處理,他們是拜託李朝卿,李朝卿再叫我跟他們安排。廠商部分,李朝卿不會跟我講這些,而是同意給壬○○處理,公文流程部分,不會到李朝卿,而是由我決行。100萬以下之工程,是公開招標,要公開上網,原則上有 企劃書,在地的廠商不會沒有通知就來投標,若是外轄廠商是有可能,我不清楚之前的作法,但是在我任內時都是如此。不是說要通知廠商他們才可以投標,而是說原則上是這樣,未通知的廠商也有來投標的,只是廠商之間會有默契,沒有通知的廠商,原則上就不會來投標,我知道廠商的默契,因為我都會聽到。農業處的小型工程,李朝卿沒有指定特定廠商,只有後來有建議「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是縣議員跟李朝卿建議,李朝卿當時是說「照顧一下」,這2家廠商我在未到任之前都不認識,壬○○也沒有 提過,「有信土木包工業」是李朝卿跟我提的,沒有其他人跟我提,湯鳳娥也有來我辦公室拜託過,我在這三案子要給湯重信之前,有先見過湯鳳娥,是湯鳳娥來拜託我的。湯重信在這三個工程分別有5萬元、6萬元、5萬元的回扣款交給 我,是他們主動提的,因為我根本沒有想要這些錢,他拿給我,我就交給壬○○,他們廠商是說麻煩我交給壬○○,一開始我本來是叫他們直接拿給壬○○,但他們說他們是在水里鄉,麻煩我轉交給壬○○。我不清楚湯重信是否認識壬○○,壬○○是湯鳳娥講的,我是跟湯重信收錢,但是一開始都是跟湯鳳娥講的,他們也有一起來過,招標之前,湯鳳娥就有主動說要交回扣,我就請他自己去找壬○○,錢是在開標幾天後他們把錢交到我辦公室,麻煩我轉交給壬○○。湯鳳娥有講出「壬○○」3個字,但是湯重信有沒有講,我不 記得了,招標後湯鳳娥有來過,湯重信拿回扣給我時,湯鳳娥是否在場,我不記得了。我拿到錢幾天後,壬○○剛好來縣府,正好遇到壬○○,我就把錢交給他,我沒有說是何工程的錢,壬○○也沒問,他信任我,我就交給他,壬○○不知道這是哪個工程的錢,李朝卿也不知道,只知道是水保科的工程。「民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本鎮在招標前有跟中寮鄉選出的簡姓議員(註:其後改證稱是廖宜賢議員)一起過來,引薦我們認識,議員在場的時候,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議員他介紹我們認識後就先離開了,他說有去拜託李朝卿,我也有去問李朝卿說該議員有無來拜託你,李朝卿說有,該議員的目的是推薦廠商,他有指定是農業處小型工程,也有說以後工務處有工程給他做,跟「有信包工業」是一樣的,在廖本鎮要離開的時候,有主動跟我講,壬○○應該不認識廖本鎮,壬○○原則上對得標廠商都會收,而且是廠商主動講的,我拿給壬○○有提起是水保科工程。廖本鎮交給我的時候,我有說請他直接去找壬○○,但廖本鎮說他不認識壬○○,堅持麻煩我要轉交給壬○○。因為壬○○大概每一個星期都會來縣府,遇到他我就會轉給他,我說是水保科的,壬○○就知道意思,但他並不知道是哪家廠商或哪件工程名稱所交回扣。壬○○時常到我辦公室,但不是每次去辦公室的目的就是要拿回扣,這個很少。「民益土木包工業」把回扣放在水果禮盒,因為他是裝在小蕃茄箱子,主要是放在裡面怕別人看到,不是要我轉交水果禮盒給壬○○,在辦公室交水果禮盒會很奇怪。就犯罪事實八的「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他們承包農業處的工程期間,農業處還有其他工程開標,但我沒有收這部分的回扣,因為其他廠商都是壬○○建議的,他們怎麼處理我不清楚。農業處小型工程是採公開取得企劃書跟報價單方式來辦理招標,有關招標方式,李朝卿沒有指示,但是我到縣政府時,他們簽上來就是這樣子,我認為招標方式並無異常。100年1、2 月間壬○○有跟我表示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但沒提到回扣之事。我有跟李朝卿請示說:「水保科工程給壬○○處理可以嗎?」,沒有提到不法利益的事情,李朝卿有推薦「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包工業」,說如果有機會的話,就幫他們安排承攬的機會,沒有提到特定工程,因為這是公開招標,有時候會有其他人來競爭。我收到「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的錢交給壬○○後,沒有把這件事情跟李朝卿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包商都會繳回扣款,是根據慣例,所以水保科這些廠商都知道,我沒有問,但「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一開始就主動會講,就工務處的部分,工務處長跟觀光處長都有跟我討論過這樣處理,原則上廠商都知道就是一成。我剛剛說廖本鎮曾經跟一個議員去找我,拜託工程,他是先找李朝卿,再找我,是議員跟我講說有先找過李朝卿,事後我有去問李朝卿,李朝卿有承認,那個議員是廖宜賢議員。我跟廖本鎮講工程要給他做的時候,那時候廖宜賢已經不在場,廖宜賢來有說是親戚,他說假如可以幫忙的話,有機會讓他承攬。廖本鎮剛開始第一次跟廖宜賢議員來,是跟我講說若有機會,就讓他承攬,他就離開了,廖本鎮跟我講說他知道規矩,要一成回扣他知道,那時候都還沒有工程,到事後有工程之後,他是分兩次,不是分兩件講說有工程給他做的時候,只有我跟廖本鎮在場。廖本鎮、湯鳳娥他們得標之後,我不會去跟他們討工程回扣,他們會自己拿來。我在這工程之前,不認識廖本鎮,是廖宜賢跟他來,介紹認識後,才有往來。農業處小型工程,都是接到通知才會來,偶爾才會有一些自己來投標,這以外轄比較多,也有本轄的,本轄廠商大部分都有經過通知才來,若沒有接到通知,我指定的特定廠商,不會知道這個工程是要給他做,一定要經過我通知,他們才會知道送來企劃書。取得企劃書這部分,需要經過評選,評選是評及不及格,原則上也都會及格,是依最低價得標。我當初受調查時,會供出農業處部分工程的案情,因那時候有問到其他的單位,那時候就講水保科跟觀光科,我沒有特別說農業處,是問我農業處還有無其他科室,我才講出來,我是在101年12月7日調查站第一次講出農業處工程,調查站問我說簡瑞琪是否曾有介入工程收取回扣,我說出有農業處跟觀光處,一開始我沒有特別講農業處有收取回扣這件事情,這是我主動供出來的等語(參卷第144頁反面至第167頁)。 ⑷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85(即附件B編號84、85所示工程)部分,因為農業處的部分本來 是跟工務處是分開的,但是農業處因為壬○○他找的就會比較固定這幾個廠商,希望農業處的廠商不要只侷限這些,所以就會有其他廠商也讓他們來做一些農業處的,那時候是剛好辛○○有講這件事,所以那時候工程就給他做。辛○○他有說最近沒有什麼工作,秘書你那邊有沒有什麼工作可以做,因為他最近沒有工作,所以有告訴他有這個工程可以承包。他的回扣是後來才知道他繳到工務處那邊去。就繳到乙○○那邊去,後來這個錢我沒有收到轉接。另外附件B編號86 、87所示工程的回扣,我本來意思是甲○○將來應該跟他們收取之後,由我轉交給壬○○,結果後來他們就把他當成是工務處的,就繳到工務處去了。附件B編號84、85所示工程 因為他比較偏遠,我麻煩乙○○如果將來有跟千昌(按應指豪鑫公司)收,再由我轉交給壬○○,那是說預計這樣做,但是實際上後來就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可能我也忘記了,他們也弄錯了,以為是工務處,就繳到工務處去,因為我都沒有收到這一筆錢過,他們繳錢都會直接繳到景泰公司那邊,包含另外兩件庚○○那個也是一樣,他們也不知道,那個庚○○我是不認識,那是甲○○來拜託的(參本院卷二第368至374頁)。 ⒉證人即附件B編號84、85所示工程得標廠商豪鑫公司負責人 辛○○於101年12月27日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南投 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我在100年3月16日(按應為3 月11日)得標的「集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分別按決標金額50萬元、37萬6,000元,交付1成各計5萬元、3萬7,600元之 回扣現金給戊○○收取,這工程的訊息係透過乙○○告知等語。同日偵查中結稱:乙○○當初要我施作時,就有要求要繳交一成的回扣。他是有告訴我,哪個標案我可以去標,沒有賺的他就沒有要求一定要繳。農業處的工程繳交回扣也是要求要一成,「集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這二件有交付,第一件是5萬元,第二件是3萬7,600元。另外二件沒有交付,因 為沒有賺錢,交付回扣時間是在開完標施工中完工前,以現金拿到景泰公司交付給戊○○,戊○○收到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等語(參卷㉑第110頁反面、第116、117頁)。 ⒊證人即附件B編號86、87所示工程得標廠商千昌公司負責人 庚○○於101年12月26日在南投縣○○○○○○○○○○○ ○○○○○○鄉○○村○○段000地號擋土牆工程」、「水 里鄉新興村土地公廟旁駁崁改善工程」都有交付回扣,我都是在得知得標後,按該等工程決標金額58萬元、12萬7,000 元,分別交付1成各計5萬8,000元、1萬2,700元之現金,我 是透過甲○○交付回扣,交付時沒有告知甲○○該回扣是要交給農業處等語。同日偵查中亦結稱:千昌公司標得農業處的二件工程,回扣都是交給甲○○,按該等工程決標金額58萬元、12萬7,000元,分別交付1成各計5萬8,000元、1萬2,700元之現金,我都是拿到甲○○的公司兼住家給他本人,時間大約都是完成合約書的一個禮拜到半個月左右,大部分都未施工就交付等語(參卷㉗第134、135、139、140頁)。 ⒋自前述證人辛○○、庚○○之證述內容觀之,可見辛○○、庚○○確實有分別因得標前述農業處工程,而繳交前述回扣款項。就此部分工程回扣,李朝卿、壬○○固均予否認知悉或參與,並以前詞置辯。然依證人丁○○前述證言可知,被告壬○○自100年1、2月間,即到其辦公室說農業處的小型 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之後丁○○就向被告李朝卿報告,被告李朝卿同意之後,由丁○○跟被告壬○○處理工程採購,由壬○○建議廠商,丁○○則做廠商之分配,通知特定廠商上網去看要發包的工程,自行來投標。衡諸被告壬○○並非南投縣政府有權承辦公務之人員,僅因與被告李朝卿具姻親關係,即能要求丁○○分配某部分工程發包事項,其所圖無非從中分得利益,而被告李朝卿既明知壬○○非縣府員工,竟亦允其參與工程發包事宜,再佐以已判決確定部分之農業處所承辦工程之違法收受回扣事實(本院前審判決犯罪事實八之㈠、㈡所示部分),堪認丁○○證稱壬○○要求農業處發包工程之回扣,應交予壬○○,應屬實情。且查被告李朝卿、壬○○關於農業處工程部分犯行之首次揭露,係因有化名「正義」之匿名檢舉人前往調查局檢舉有關被告壬○○所涉本案如犯罪事實五所示全民運動會採購弊案(詳見本案犯罪事實五部分),而有關此部分犯罪事實,尚未揭露,係因丁○○於101年12月7日受訊時,經調查人員向丁○○詢問壬○○是否涉入縣政府工程,丁○○始證述壬○○有關南投縣政府觀光處(即本案犯罪事實三部分)及農業處(即本案犯罪事實四)之事實(參卷㉗第17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而當時丁○○業經羈押,按理應無從與涉及犯罪事實三之丙○○互通消息,然而丁○○有關如犯罪事實三所示觀光處採購案部分之證述,與該部分丙○○所述尚屬一致,堪認丁○○所述堪採(詳細理由另參本案犯罪事實三部分)。而依據丁○○所述,該等採購案之處理模式雷同,均為壬○○前來表示要收取回扣,而經李朝卿同意,二者之差別,僅在承包廠商為何人建議,然丁○○均係負責在廠商確定後,按照流程通知廠商處理招標事項,依照一般模式,其並不負責收取回扣此一部分,僅是因為部分廠商與壬○○不熟識,或是不方便交付,因而均由丁○○代為收取再轉交壬○○,據此觀之,丁○○之前揭所述,自應與常情相符。 ⒌此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說明如下: ⑴同案被告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內 容: ------------------------------------------------------①通話時間:100年12月2日15時58分許 (A:丁○○、B:壬○○) B:秘書,怎樣? A:副座,你早上問我那件。 B:嘿。 A:它那個專案小組本來沒什麼意見,在大會時,變成暫予保 留啦。 B:暫予保留,什麼意思? A:就是還要問公路局是否需要拓寬,還是繼續保留綠帶,叫 我們還要再檢討一次。 B:嘿。 A:所以等於說沒有公告。 B:沒有公告! A:因為我們2 通(指第2 次通盤檢討)有一部分公告了,表 示已經完成;另外一部分,它叫我們放在第二階段,第 二階段就是還沒有成案的,還沒有確定。 B:如果沒有拓寬呢? A:就是綠帶,如果要變更,委員可能不會同意。 B:綠帶要變什麼? A:假設綠帶要變建築用地,委員可能不會同意。 B:不同意哦! A:因為它變更就跟博愛路變更是一樣的意思,會影響後面的 人。 B:所以我早上打給你以後,簡金顯來我家坐,我有跟他講 到這個問題,他說那有可能。 A:這樣也有可能他們知道那案沒有過。 B:嘿。 A:因為現在叫暫予保留,暫予保留等於還沒有討論。 B:拿出來討論,也是這樣而已。 A:拿出來討論,不敢這樣變更,因為這樣變更會影響別人。 B:對啊。 A:因為你現在的土地跟後面的,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啊。 B:對啊,我們這裡3戶早上叫我去跟他買,我說要買什麼,憨 人。 A:下次變公共設施,在那裡等徵收,那有用。 B:對嘛!花1百多萬,那有可能變更。 ------------------------------------------------------ ②通話時間:100年12月3日10時13分許 (A:丁○○、B:壬○○) B:秘書,我瑞祺。 A:嘿,副座。 B:上個禮拜跟你講禮拜(日)的,改禮拜三。 A:改禮拜三! B:嘿,我再跟你連絡。 A:好。 ------------------------------------------------------ ③通話時間:100年12月7日15時53分許 (A:丁○○、B:壬○○) B:秘書,怎樣? A:副座,今天是還要改日期嗎? B:壬○○:沒有,那有,誰說的? A:還是今天嗎? B:對,還是今天,老闆有在家嗎? A:我看一下,沒有。 B:林琦瑜有在嗎? A:有啊。 B:我來替人家弄一下那個,馬上進去。 A:好。 ------------------------------------------------------ ④通話時間:100 年12月7 日18時38分許 (A:丁○○、B:壬○○) A:副座。 B:你到了! A:還沒有,我會慢一點。 B:好。 ------------------------------------------------------ ⑤通話時間:100年12月8日14時53分許 (A:丁○○、B:壬○○) B:你找我? A:嘿,副座,你等下人有要進來嗎? B:你們老闆在嗎? A:不在,但是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 B:這樣子! A:嘿。 B:好好。 ------------------------------------------------------ ⑥通話時間:100年12月15日14時47分許 (A:丁○○、B:壬○○) B:秘書哦。 A:嘿。 B:要報的那2 個都市計畫,倪小姐(指都市計畫科倪淑真)怎 麼辦的都不見了。 A:我知道,我早上有找她科長,科長人不在。 B:你再催一下。 A:好。 B:縣長很重視這件哦。 A:好。 B:麻煩你。 ------------------------------------------------------- ⑦通話時間:100年12月15日17時26分許 (A:丁○○、B:某女) B:秘書,你在府內嗎? A:有啊。 B:常監(指壬○○)來找你。 A:好啊。 ----------------------------------------------------⑧通話時間:101年1月13日11時42分許 (A:丁○○、B:某女) B:秘書,縣舅仔(指縣長李朝卿舅子壬○○)在這邊。 A:好。 ----------------------------------------------------⑨通話時間:101年1月16日15時48分許 (A:丁○○、B:壬○○) B:秘書,有在縣府嗎? A:有啊。 B:不然小姐說你不在。 A:我在樓上。 B:告訴你,等下有1位蔡董,蔡源彰,他如果過去,你再跟建管科拜託一下。 A:好。 ----------------------------------------------------⑩通話時間:101年1月19日11時53分許 (A:丁○○、B:壬○○) B:你們人都到了嗎? A:我快到了。 B:這樣子,你們還沒到,縣農會也沒到。 A:我快到了。 B:我先去縣農會再過去你們那邊,縣農會在竹軒(餐廳)吃 。 A:林秘書的,也要一起在那裡,你知道哦。 B:我知道,我會晚點去。 A:好。 ----------------------------------------------------- ⑪通話時間:101年1月22日10時16分許 (A:丁○○、B:某男) B:你不是要來副座(指壬○○)這裡? A:嘿啊。 B:到那裡了? A:我去領錢。 B:我在這裡,馬上到。 A:好。 ----------------------------------------------------- 有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0號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75頁至第94頁反面)。 ⑵就前述通訊監察譯文部分,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年12月7日15時53分通話譯文,為我與壬○○之通話內容。我在對話中問:「副座,要改日期?我之前有對過12月7 日是星期三,你們前一通也說改星期三,今天是還要改日期?」,壬○○說:「沒有。」,我說:「還是今天嗎?」,壬○○問:「老闆有在家嗎?」,我說:「沒有。」壬○○說;「替別人弄一下那個,馬上進去。」應該是說有事情要辦,等一下就會進來辦公室。又同日(12月7日)18時38分 ,我再度跟被告壬○○通話,我說:「副座。」,壬○○說:「你到了!」,你說:「還沒有,我會慢一點。」。當天 應該是去吃飯,不記得有無進辦公室,一般有進來,都會到我的辦公室。12月8日14時53分的譯文,是我跟壬○○的通 話。我在電話裡面問:「副座,等一下你人有要進來嗎?」,壬○○問:「老闆有家嗎?」,我說:「不在,但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壬○○說:「好好。」等語,當時要跟壬○○報告什麼事情,我不記得,因為民眾有時候拜託,壬○○也會找我,我會跟他回報。該通監聽譯文是我要跟他回報,他說好。12月15日下午14時47分,這個電話號碼及內容這是跟壬○○的通話,這一件好像是有人拜託他,是都市計劃變更,我不是很記得。12月15日下午14時54分一直到15時46分,是我跟乙○○的通話,我剛剛跟壬○○通話以後,就打電話給乙○○問都市計畫課會工務處水利科的東西。再來,3時46分我又打電話給乙○○說:「剛才問你的那個 ,剛才都計科查出來,在你們土木科掛你的名字,一個叫博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草屯鎮日新段1138地號土地容許使用設施通路使用案。」這是壬○○跟我問的案子,再回到前面一通,12月15日14時47分,壬○○跟我講:「縣長很重視這一件。」,我沒有跟縣長問過,縣長沒有特別跟我講,是壬○○自己講。12月15日下午17時26分譯文,有一個女生打電話給我,問說我有無在府內,她說常監來找我,這是辦公室小姐打來說常監壬○○要找我。101年1月13日11時42分監聽譯文,有一個女生打電話給你說:「秘書,縣舅在這裡。」,這是辦公室的電話,小姐講的縣舅是指壬○○。101年1月16日15時48分的監聽譯文,是我跟壬○○的通話,壬○○問我有無在縣府,我說有,他說:「不然小姐說你不在。」,當天壬○○是去辦公室找我,他有說是一個蔡董的事情,叫我跟建管課拜託一下,有見到面,那是拜託都市計劃要變更的案件,他是幫變更的地主蔡源彰拜託了解進度,那個都還要開委員會。1月19日11時53分的監聽譯文,壬○ ○有跟我說先去縣農會,再過去你那邊,縣農會在竹軒吃。我說:「林秘書的,也要一起在那裡,你知道哦!」,他說 他知道,會晚點過去。這通電話是指什麼事情,應該是一起去吃飯。我剛剛有講到「民益土木包工業」得標以後,一、兩星期後他有交付回扣8萬元給我,「民益土木包工業」的 廖本鎮在100年11月25日有標到「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 溪護岸整治工程」,得標後一、兩星期,大概12月的時候有交付回扣給我,剛剛給我看的通訊監察譯文,壬○○在12月份也有好幾次到縣府找我,我不記得「民益土木包工業」在11月得標工程給我的回扣是在哪一天交給壬○○,但是應該差沒幾天。壬○○去找我,除了上開監聽譯文以外,他有時候會直接過來辦公室見面,不會打電話事先聯絡,通訊監察譯文也看不出來,實際見面次數比監聽譯文次數多,那一陣子,如果我沒有出國,每個禮拜多多少都會有見面等語,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150頁反面至第155頁)。 ⑶自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丁○○之前揭證述內容觀之,足見被告壬○○確實與丁○○經常聯繫並頻繁在縣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外地點見面,且細繹前述第⑤通通訊監察譯文,丁○○在通話中稱壬○○「副座」,且還談及「有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等語,態度恭謹,不敢怠慢,身為秘書之人尚且需要對非屬縣政府人員之壬○○「報告」,可見壬○○雖然未在縣政府任職,亦非秘書丁○○長官,然丁○○對其亦敬畏有加,而以「副座」(通常指副首長之意),對於壬○○交辦或詢問事項,亦不敢拒絕辦理;再觀諸前述第⑥通通訊監察譯文,壬○○在通話中對丁○○說「要報的那2個 都市計畫,倪小姐怎麼辦的都不見了」、「你再催一下」、「縣長很重視這件喔」等語,丁○○則回答「好」、「好」等語,該通話內容雖與本件工程無關,但可知壬○○對於丁○○所要求辦理之事,丁○○並不敢拒絕,自壬○○向丁○○表示「縣長很重視這件喔」等語,亦可知悉壬○○雖非縣政府人員,然語氣儼然是縣長分身或副首長,丁○○之所以不敢拒絕壬○○,無非因為李朝卿授意,否則壬○○何須端出李朝卿之名義為之?自此,益可徵丁○○所證稱其在壬○○要求收取農業處招標案回扣後,我曾經向李朝卿求證,經李朝卿指示由壬○○辦理乙情,當屬無訛。 ⒍被告李朝卿、壬○○及其等之辯護人固辯(護)稱略以:丁○○已明確證稱壬○○未向我談論收取回扣之事,且稱李朝卿不知有收取回扣之事,丁○○對於自己所涉部分多有避重就輕、推諉卸責,且其自身有利害關係,合理懷疑其係藉機向廠商索取回扣,再嫁禍他人,欺上瞞下,故所為片面證述,不足採信,且本案並無任何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丁○○有將金錢交付壬○○,及李朝卿有指示,自難據其證述作為認定李朝卿、壬○○犯罪之唯一證據等語。惟查:丁○○於101年12月7日第一次偵查中證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的小型工程部分,除議員建議的工程以外,都是由壬○○及李朝卿建議的廠商,由我去作分配,並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等語(參卷㉗第39頁至第42頁)。於101年12月26日第二次偵查中證 稱:農業處工程得標廠商之分配,係由壬○○或李朝卿建議廠商,由我來分配。哪一件工程要給哪些廠商是由我來分配,但議員配合款的部分不包含在內等語(參卷㉗第109頁至 第111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100年1、2月期間,壬○○到我辦公室說農業處的小型工程,要由他來處理,之後我就向李朝卿報告,李朝卿同意之後,由我跟他處理工程採購,由壬○○建議廠商,我則做廠商之分配,通知特定廠商上網去看要發包的工程,自行來投標。壬○○當時除了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由他處理之外,沒有提到回扣的事情,壬○○並沒有跟我講回扣的事,但是廠商都知道慣例要如何處理,所謂的慣例,就是工程的部分要一成回扣。這個部分不用特別交代,廠商都知道,依照我的認知,這就是有回扣的情形,是沒有講,但我的認知就是這樣。壬○○原則上對得標廠商都會收,而且是廠商主動講的,我拿給壬○○有提起是水保科工程。我有跟李朝卿請示說:「水保科工程給壬○○處理可以嗎?」,沒有提到不法利益的事情。我收到「民益土木包工業」跟「有信土木包工業」的錢交給壬○○後,沒有把這件事情跟李朝卿講,農業處的小型工程包商都會繳回扣款,是根據慣例,所以廠商都知道等語(參卷第144頁 反面至第167頁)。丁○○偵查中之歷次證述內容,均明確 說明:壬○○有要求處理農業處工程回扣之事,且其有向李朝卿報告,經李朝卿表示同意等語,已如前述,此部分證述尚無疑義。而就丁○○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觀之,其固然證述:壬○○除了講農業處小型工程由他處理外,沒跟我提到「回扣」,但是廠商知道依慣例,就是要工程一成回扣。我去跟李朝卿報告壬○○要處理農業處的工程時,沒有提到有不法利益之事等語;然壬○○並非南投縣政府人員,其要求處理農業處之工程,究竟是要處理該等工程之何事?且依據丁○○之證述,本件如前述已判決確定部分,關於農業處承辦之小型工程2家廠商之指定,均為李朝卿指示幫忙, 且廠商亦有與之接觸,顯見此2家廠商並非壬○○所指定, 則壬○○究竟要「處理」該等工程之何事?即有疑義。且查丁○○多次提到「回扣」為慣例,既為慣例,顯見本件農業處之工程收取回扣並非首例,則壬○○前往要求由其「處理」,衡情其弦外之音當為「收取回扣」之意,可見壬○○找丁○○告知其農業處之工程由其收取回扣之時,應未「明示」告知「要收取回扣」,而應係以「暗示」之方式,講述其要「處理」之,據此,則丁○○於原審審理時與偵查中所證述內容並無齟齬之處,且符合一般經驗法則。而同此理由,有關李朝卿是否知悉壬○○欲處理農業處小型工程回扣之事乙節,丁○○縱未在向李朝卿報告「明示」壬○○要處理「收取回扣」,丁○○既已向李朝卿請示有關壬○○要處理農業處小型工程乙事,此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李朝卿即應知悉壬○○所欲「處理」之事應係與回扣有關,否則該等廠商既已為李朝卿所指示由丁○○決行,壬○○究竟尚能處理何事?而李朝卿既然知悉壬○○收取回扣之事,而其既又予指示丁○○同意由壬○○處理,則其即難以諉為不知。足見被告就壬○○有關農業處承辦之小型工程,確有與丁○○、被告李朝卿達成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 ⒎至證人辛○○、庚○○將本件各工程回扣分別交予乙○○、甲○○轉交時,因未仔細分辨工程發包單位之不同,誤併入工務處部分之工程回扣,均交由景泰公司保管,最終由前述犯罪事實二所示之人員分配取得,但此僅係被告壬○○未獲分配犯罪所得之結果,並不影響其原有與被告李朝卿及丁○○合意收取回扣之認定。此外,復有南投縣政府104年4月9 日府農保字第1040070702號函檢送關於如附件B編號84-87所示農業處承辦採購案資料可資佐證(參卷第142-1頁)。 三、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伍、犯罪事實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朝卿、壬○○則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被告李朝卿辯稱略以:我專長為觀光、行銷方面,其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人員之專業分工,對於工程發包事項均尊重承辦人員之專業,其對於下屬收取回扣並不知情,與下屬並無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壬○○則辯稱略以:並未擔任李朝卿白手套,丙○○收取回扣與我無關,亦不知情等語。 二、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述部分: ⑴丙○○於102年1月18日偵查中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年辦 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江宥頡來參與投標。因為有一次遇到壬○○,壬○○說這件禮品的採購,看我有無辦法找人來做,我說要看看,之後我想到江宥頡,有去找江宥頡談,江宥頡說ok,我就跟壬○○回報說ok。壬○○當時沒有講有什麼要求,我就去向江宥頡說你去標看看,如果有標到也是要拿錢出來,江宥頡說他知道,但要看得標金額跟細目,開標後他有得標,他回來時跟我說約是70萬元,隔沒幾天後,他又帶施錦郎來說,他沒賺那麼多,希望50萬元,後來就約定50萬元。我會跟江宥頡說要拿錢出來,是因為前幾件「觀光處」的工程都這樣收,照這個模式收,壬○○跟我說要找人來標這標案,我也是向丁○○說,江宥頡是透過一個施錦郎投標,我有跟丁○○說是何家公司。之後江宥頡及施錦郎一起來我家,施錦郎拿50萬元及2瓶紅酒給我,江宥頡在門口等 ,隔一下子江宥頡本來要進來泡茶,施先生就說沒空,他們就走了。我收到錢後約3、4天,就將50萬元拿到壬○○家給壬○○,壬○○就拿10萬元給我。就是檢調在我住處搜索扣得之現金中10萬元等語(參卷㉘第105頁至第107頁)。 ⑵丙○○於102年1月21日偵查中證述: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 運動會的採購案,有2標案我有找廠商,一件是「紀念品採 購案」,一件是「表演採購案」。「表演採購案」是透過江宥頡找到「嵩誼公司」,當初都是我跟江宥頡講這二件標案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來標,江宥頡就找林松輝與施錦郎,這二個人我原本都不認識,當初我都是跟江宥頡講,我只記得有講金額大約一成左右,當時也跟林松輝說這是公開,如果有標到再看你成本,核算後再看金額多少,再回謝。決標當天,「嵩誼公司」沒有得標,我有與林松輝見面,見面時,有說沒有得標,當時有林松輝、江宥頡及林松輝的員工在場,從決標那天後就沒有再聯絡見面。壬○○告訴我全民運動會標案要找廠商,是在標案招標公告前,當初都是我跟江宥頡講這二件標案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來標,他就找林松輝與施錦郎,這二個人我原本都不認識,是透過江宥頡去找的。當初有跟林松輝講,記得有講金額大約一成左右。後來我再碰到林松輝時,有跟他講工作要做好,回謝的金額等標到後算算成本再講,就沒有講到具體的金額等語(參卷㊳第53頁至第57頁)。 ⑶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年有辦理全民 運動會的採購案,在南投縣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招標前,我有找廠商來招標此採購案,是壬○○告訴我,要我去找認識的廠商來標全民運動會的標案,壬○○第一次問我說有無認識廠商?那時我並沒有肯定回答有,說要看一看,他說全民運動會有兩標,一個是紀念品,一個是開幕式,他問說這兩標看有無認識的廠商來標。壬○○的用意我不知道,只是這樣告訴我。決定的日期之前,當時我沒有答應他,說找看看,之前有一次去他家泡茶時,壬○○再問我,我比較積極說問看看,好像是隔天,就跟他說ok有了。他跟我講了以後,我有去找認識的廠商,起先找江宥頡,之後有跟他回報說找到了。我問他全民運動會這兩標有無意願標、可不可以標?他說ok,意思是他要標,可以標。後來我再去的時候,江宥頡跟我說他沒有資格,可能是看上網公告吧!之後跟我說他朋友有資格要標。江宥頡有介紹施錦郎、林松輝跟我認識,我是在101年8月間,公告上網前認識林松輝,當時我與江宥頡、施錦郎跟林松輝都在場,討論誰要去分配哪一個採購案?去跟他們談的時候,採購案還沒公告上網,經過四個人討論以後,是決定由林松輝負責典禮,還有各項表演採購,施錦郎則負責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當時找他們投標,有跟江宥頡講要跟人家答謝一下,都是江宥頡跟我講大約一成,當初我就是跟江宥頡談的,他主動跟我講說就一成,就決定是一成。我會要求要一成,就好像上一次犯罪事實七(即本件犯罪事實三觀光處的工程部分),這也是一樣要答謝一下。這個部分壬○○要我找廠商時都沒有講到金額,我們的模式就是找廠商要答謝。後來施錦郎「錦崙公司」有標到,林松輝的部分沒有標到,「錦崙公司」交付回扣給我。江宥頡在標到後就跑來跟我抱怨,說沒有賺那麼多,本來是講70萬元,後來又降到50萬元,施錦郎晚上打電話給我,說在我家旁邊,我就出去跟他談。施錦郎也是抱怨說,這件工程沒賺那麼多,要變為50萬元,當初我就跟他說:「你再算算看,你也要賺錢。」他就降為50萬元,我就跟他說好。是在我家旁公園裡面,就江宥頡帶施錦郎來。隔了幾天施錦郎打電話給我,說在我家門口,也是江宥頡跟他一起來,施錦郎進來手提著手提袋、2瓶紅酒,還有50萬元在袋子裡 ,好像是一捆一捆,我沒有當面點。好像3、4天,我才拿給壬○○,袋子50萬元,我在壬○○家客廳泡茶的地方拿給他,他拿了之後到後面旁邊他的辦公桌那裡,差不多一下子,然後再拿信封袋裝10萬元給我,說是給我走路工。那個10萬元是不是直接從該筆50萬元現金中拿出來,我不確定。壬○○叫我找廠商的事情,我印象中第一次好像是在丁○○辦公室那裡,丁○○也知道全民運動會部分,壬○○叫我去找廠商。我後來有跟丁○○講說哪一個標案是哪一個廠商,當時應該已經上網公告,但是還沒開標,「錦崙公司」交賄款時,印象中我好像有跟丁○○提起,說很奇怪70萬元變成50萬元。當時為什麼會跟他講這件事?好像是閒聊,我意思是說70萬元變成50萬元,不是我拿去用掉20萬元,只是要問丁○○這要怎麼處理,啞巴吃黃蓮,不要讓人家覺得中間20萬是我拗走的。這個案子,我並無跟李朝卿接觸過。壬○○叫我去找廠商,沒有說要跟廠商要一成,但總是要跟人家答謝,我跟江宥頡說,他說可以70萬元。我有跟丁○○講,不怕丁○○去檢舉,因為丁○○知道是壬○○叫我去找的。壬○○沒說到錢,但是因為之前觀光處的工程採購時就已經有在交了,丁○○沒有分到好處,也沒說要分,因為他知道我處理事情是縣舅壬○○交代的。我會去找丁○○,若是壬○○有交代,或我有去拜託壬○○,就會去跟丁○○提到。丁○○不曾跟我談到錢,也沒有拿到錢。我去跟丁○○講說當出廠商講70萬後來降到50萬,是因為我怕壬○○會誤會我,所以去問丁○○,丁○○沒有給我具體建議,就說:「你好好的處理。」,要我向壬○○解釋清楚,否則70萬元變成50萬元,其餘20萬元會被說是我拗走的(參卷第248頁至第264頁)。 ⑷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 「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等部分,我也有介紹廠商去參加投標。廠商的名單拿給丁○○。這件不是這樣,這件就是他(指在庭被告壬○○)叫我去找的,壬○○叫我去找的。壬○○就不曾在交名單的。因為他是都曾,他跟我講、叫我去找,我找好的時候我就跟他說有了,我就都跟丁○○說,他會跟丁○○說OK還是怎樣,那是他跟丁○○他們的事情。這件我去找「仟臣」的江宥頡問說這樣的他是否有辦法,他說他可以,但後來他跟我說他沒有資格可以去標還是怎樣,所以後來他就去介紹兩個廠商來標。這一件我也是同樣的口氣跟他講,你如果標到要跟人家謝謝。我不會講要答謝的那個人是誰,都沒有跟人家講那個,沒有說要交給公務人員。這一件江宥頡那時候有說,好像有說要70萬元,答謝人家,但後來標到卻說沒有賺錢什麼的,後來說改成給50萬元。他就說他沒有賺錢什麼的,還找那個廠商來,一直在「盧」(臺語音譯),一直說,說了一大堆。江宥頡是跟得標的那個廠商施錦郎說的。江宥頡先跟我講,我說,不要這樣,你得標以後才要給人家那個,後來他才又帶施錦郎過來跟我講,我就說好啦好啦。從70萬元變成50萬元,是否有經壬○○同意,這我不敢確定,我不敢確定有跟他講,所以我得說沒有。我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證述已經很清楚了等語(參卷第14頁至第21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證述部分: ⑴丁○○於偵查中證稱:壬○○是李朝卿之妻舅,我以前在草屯鎮公所擔任工務課長時,壬○○是當時草屯的鎮民代表及代表會副主席,我平常與壬○○偶有往來。「101年全民運 動會工作團隊及裁判人員服裝」沒有找到合適的廠商,而且有很多廠商要投標,就以正常方式辦理。「101年全民運動 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壬○○及丙○○有找「錦崙公司」投標,這件採購案只有叫「錦崙公司」投標,所以就由「錦崙公司」得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 表演相關採購」,壬○○透過丙○○找「嵩誼公司」投標,但後來被另一家公司得標。這些採購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是體健科簽上來時就有提供好幾個委員名單,我是隨機勾選的。李朝卿、壬○○並無指示要選任哪些人擔任評選委員。我不清楚壬○○、丙○○如何去找「錦崙公司」及「嵩誼公司」,但壬○○、丙○○有一起在我辦公室告訴我,他們要去找廠商,印象中他們之前也有找過「嵩誼公司」投別件工程,而「錦崙公司」是只有這一家廠商投標。我不清楚壬○○、丙○○他們,但依慣例應該都是一成。但「錦崙公司」部分因只有他一家投標,他後來也懷疑不是丙○○去運作,所以給的回扣是不到一成,這是丙○○後來有跟我講那家公司有點懷疑他,我跟丙○○說你自己去跟壬○○講好。丙○○本身並未承作縣府工程。指定廠商一般都由丙○○通知他們來投標,在南投縣內的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我們沒有通知他們,大部分都不會來投標。壬○○有告訴我要透過丙○○去處理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回扣部分。壬○○是在我辦公室跟我說這件事情,壬○○告訴我這件事,因為工程發包都是我最後決行。一開始係由壬○○先告訴我,我有跟李朝卿建議,我再問李朝卿,他就在公文上批示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我有再問李朝卿是否交由壬○○去處理,李朝卿有口頭答應,後來就採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等語明確(參卷㉗第37頁至第43頁)。 ⑵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期間,曾經負責過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業務,是採公開評選採 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該方式是由承辦人簽上來,由首長即縣長李朝卿指定。壬○○在101年5月份左右有去找過我,應該是那段時間,我不知道是簽上來之前或之後,應該是之前,壬○○講說這個要採評選的方式,壬○○有說要跟李朝卿報告要採公開評選方式,他要去找廠商來承攬。李朝卿批示公開評選以後,承辦人改採公開評選的簽呈,是由我來核定簽呈,我在核定這個章,是已經知道採公開性評選辦理,壬○○是要去找特定廠商來承攬,但是他那時候還未確定廠商。我知道全民運動會有2件,壬○○有找廠商,一件是場地 佈置、獎品、獎杯,另外一個是表演。我知道照以往慣例,他們如果找特定廠商,大概就是要去收一成回扣。我知道壬○○是透過丙○○去找「錦崙公司」和「嵩誼公司」,丙○○跟壬○○有一起在我辦公室,有講說要丙○○去找廠商。他們大約在6、7月間在辦公室講的,詳細時間不確定,但陸續都有來。因為後來有發生嘉義縣長那件事情,當初我有跟壬○○講說,外聘人員決定勾不要讓廠商找,後面我就沒有注意他們去找誰。在紀念品標案裡面,丙○○有講說,只有一家投標,得標廠商懷疑說跟丙○○到底有無關係,所以才不願意交那麼多錢,我知道他在另外一個採購案也有找廠商,是因為丙○○有跟我講那個廠商沒有得標表演相關標案,在調查站時,我能講出是「嵩誼公司」,因為「嵩誼公司」之前有標過其他標案,所以名字我看過有印象。廠商後來交付多少錢給丙○○我不清楚,但丙○○說是50萬元,丙○○剛開始有講會比較少,後來有跟我講是50萬元,我說:「那你自己去跟壬○○講。」。丙○○的意思是說,比一成少,不知如何跟壬○○講,我說:「你自己去跟壬○○講。」,大概是這樣。一般來講,他找的廠商如果比較優秀,企劃書做得比較好,一般廠商都會得標。但今天如果有很多廠商,一般外聘委員不會特別講,但如果是內聘委員我們會去拜託講說,如果投標廠商差不多,就儘量幫忙,如果投標廠商差太多,其實委員也不願這樣打。如果差不多,會去跟委員打招呼說幫忙一下。這件案子後來評選時,因為當時嘉義縣長張花冠案件爆發,所以就沒有特別去運作評委的部分。我與丙○○是朋友關係,沒有到很熱絡,丙○○是會找我。李朝卿沒有交代我必須要運作讓某些廠商得標,也沒有指示我在勾選委員時候,要勾選哪些人,公開評選是任何廠商只要符合資格,都可以來投標,這樣他找任何廠商都不一定會得標,壬○○跟丙○○開標之前,並無提過,假使他們所找廠商得標,必須支付賄賂款項。丙○○事後跟我講說,得標廠商「錦崙公司」,不想支付到一成回扣,是要支付50萬元,丙○○來跟我討論說,廠商不願意支付這麼多,不知道如何跟壬○○講。我說按照慣例,如果是他們所找廠商得標要給一成,這個慣例是一直都這樣。我以前跟黃榮德、李朝卿講,都是講一成,在縣長室講的是一成。15%的不是工程,是設 計監造。這兩件各項表演及場地佈置獎品部分是縣長批示公開評選,壬○○在招標案還沒公開之前有來找過我,有提到這部分希望公開評選,他有跟丙○○一起來,說要叫丙○○去找廠商,壬○○是說有跟李朝卿報告說要處理,但是那時候沒有跟李朝卿講說是要用何方式,但沒有提到回扣會不會交付的問題。一直到丙○○找我,我才知道一件有得標,一件沒有得標。我當時的想法是,壬○○希望得標的,只要程序上是合法,都可以讓他得標,所以壬○○找的廠商,一開始應該有想要設法讓他得標,一般都會跟內聘委員講,另外於公告前讓他先知道標案,也會有利,因為他要做企劃書時間會比較充裕,但是那時候人家在查嘉義縣長的案子,我就跟壬○○講說,不要讓廠商自行去找外聘委員,不然會出事,我們設法讓廠商得標之一的方式,也有可能指定外聘委員,但是我跟壬○○講不要這樣。我與壬○○跟李朝卿當初在講說這個案子要由壬○○來處理的時候,是設想可能是透過剛剛講那些方式設法讓廠商得標,之後只是因為嘉義縣長張花冠的案子爆發後,我們縮起來,不敢了,才依合法評選方式。另外還有方法就是內聘委員,但這件沒有,也是因為張花冠的案子爆發,令我們心生畏懼。這種合作方式,全民運動會的標案不是第一次,之前農業處以及觀光處的部分,也是有跟壬○○這樣合作模式。這一件壬○○沒有特別跟我說需要一成回扣,但是我認為應該是跟其他案件一樣等語(參卷第197頁至第215頁)。 ㈢證人即廠商「仟臣禮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證述內容: ⑴江宥頡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仟臣禮品」負責人,「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是我朋友,也是上游廠商。施錦郎經由我介紹認識丙○○。丙○○大約在101年9月間,該採購案招標上網公告前3、4天,丙○○到我位於南投市復興路的住處向我表示:南投縣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有一個有關獎盃、禮品部分的採購案,總金額大約在7、800多萬元,他說若我想做的話,願意支付他多少錢,我說大概可以給他700萬元的l成計算後,向他表示如能順利得標承攬,願意支付他70萬元,丙○○同意後就離開了。我不清楚丙○○在為何在前項採購案還未辦理上網公告前,即到我住處詢問有無意願施作,我想說丙○○跟南投縣政府的關係良好才會告訴我這件事。丙○○告訴我後2、3天,我才打電話給施錦郎,詢問他有無意願做,因為整個標案我做不來,我只能做禮品部分,標案是我們一起寫的,過沒幾天,南投縣政府上網公告本採購案,施錦郎即用網路方式下載標單,我們一起在他的「錦崙公司」填寫投標文件。後來我在要標的時候,告訴他是丙○○告訴我有這個標案,他可以把本採購案交給我們施作,但是在得標後需支付他70萬元,施錦郎表示如果能夠順利做,願意支付70萬元給洪先生,後來我們也順利得標。決標後,與南投縣政府正式簽約後約5、6天左右,丙○○到我位於南投市復興路的住家找我,住家與公司是在一個地方,告知我順利標到,我告訴丙○○問施錦郎看何時交付,當時施錦郎並不在國內,約過1、2天後,施錦郎回國,我請施錦郎到我家,我向他表示,丙○○已經來索討70萬元的回扣,看施錦郎何時可以支付,施錦郎表示因為本採購案利潤不高,無法支付70萬元那麼多,我就約丙○○到我家當面由施錦郎跟他討論,他們在談的過程我出去買東西,不在場,回來後,施錦郎要才跟我說要給丙○○50萬元。施錦郎把50萬元給丙○○後,才跟我說我把錢拿到丙○○家給他。當初評估800多萬的 標案,若是有賺2成,分給丙○○l成,還很划算。我是在外面聽說丙○○跟縣長妻舅很熟,我是抱著試看看的心態,反正標到後才給錢。施錦郎說101年10月底要給丙○○錢,我 有陪施錦郎去丙○○家,錢由施錦郎交給丙○○,我陪施錦郎去丙○○家2次,第1次是在丙○○家附近的公園,是談50萬元的事情,第2次是陪施錦郎去丙○○家,這次是交50萬 元給丙○○等語(參卷㉘第50頁至第53頁)。 ⑵江宥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為「仟臣贈品商行」負責人,南投縣政府於101年有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在縣政府於 101年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公告之前,丙○○有告知我有 這件案子。他說運動會可能要標獎盃、獎牌,若我可以的話可以試看看,我跟丙○○講完以後,有去找施錦郎,丙○○跟我講說若有標到,有賺錢要給他佣金,丙○○沒有僅實際金額,那時候講說,若我們有賺錢,依照行情,我們會給百分之十佣金。若我們有賺錢,一般都會給合作的人一成,他當時有沒有說一成是要給什麼人,丙○○在全民運動會開始前有問過我,丙○○問過我的意思之後,我有跟丙○○、施錦郎一起見面討論過這件事情,在開標前夕。施錦郎也有找林松輝一起到我家裡,有跟林松輝提到有無興趣去標典禮表演的標案。丙○○找我等的時候,應該已經上網公告了。在我家裡有講到說要叫林松輝去標另一個全民運動會的標案,那時候是丙○○提到說有做的話,要給百分之十佣金。丙○○佣金沒有講,但是百分之十是依照常理,丙○○沒說佣金要給誰。後來有標到全民運動會的標案,是用「錦崙公司」名義標到是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後來是丙○○找我們說:「你們有賺錢就要。」因為他告知我們這個東西,叫我們要錢給他。到後來我們就跟他講說,這個東西是我們自己去標到的,而且在標案過程中很困難,所以我們不給他那麼多,只能給50萬元而已,後來是施錦郎跟丙○○討論金額的問題,是在丙○○家的公園旁邊那邊,時間好像是運動會完,好像是一個月的時間。是下午、傍晚5、6點的時候,施錦郎在丙○○家當面交給丙○○,當時我在外面,因為施錦郎跟丙○○不熟,我帶施錦郎去,除了錢,還有提禮物,是酒還是茶葉,我不清楚。該50萬元是施錦郎出的。原先丙○○有告訴我們這件案子,若有賺錢說要給他百分之十,後來我們算一算,沒有賺到什麼錢,才跟他殺到50萬元。當初講好有賺錢給丙○○百分之10,但是後來賺比較少,所以給他一點點。丙○○說,我們先知標案,就可以先預作一些,像提案報告,比較有利。我主觀上這個錢是要給丙○○,我當時認為丙○○對縣政府有影響力,一開始丙○○來找我,因為他有說要跟我們合作的方式,而且他會幫我們打點公務員等語(參卷第271頁至第286頁)。 ㈣證人即「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證述內容: ⑴施錦郎於偵查中證稱:我為「錦崙公司」負責人,我得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我認識 丙○○,是透過南投市「仟臣禮品公司」的老闆江宥頡認識的。我是因為得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 品」採購案後跟丙○○見過2次面,第一次是在江宥頡的公 司,第二次則是在丙○○住家附近的公園,我得標金額是733萬多元,當時我人在國外,江宥頡於101年9月中旬(詳細 日期已忘記)開標前3天左右打電話告訴我本標案的訊息, 找我合作投標本標案,利潤一人一半,我有答應,我有跟林松輝、丙○○見過面,和林松輝在101年10月15日到運動會 閉幕前,會跟林松輝通電話或見面,因為我把工程部分轉包給他,要追進度,至於和丙○○見面聯絡拿賄款50萬元給他,怕驗收或縣府會刁難。101年10月30日我先請會計林玉兒 幫領出50萬元,當日下午領錢出來,就把錢拿到丙○○家附近的公園給他,走到公園後才打電話給丙○○,說要拿錢給他,請他幫忙,他就出來了,我把錢拿給他,說這次要拜託你,並且感謝他,他就離開了。是因為我得標後,江宥頡告訴我需要拿錢給丙○○,不然採購案可能會遭到刁難,江宥頡告訴我要70萬元,我嫌太多了,若要拿70萬元,我就不要做了,我只願意給50萬元。因為這件標案扣除轉包給「嵩誼公司」的264餘萬元,實際我僅承做469萬元左右,我只願意給50萬元,因此江宥頡就幫我約丙○○在江宥頡家中見面,時間大約是在101年10月中旬左右,江宥頡要我當面跟丙○ ○講,當天是在江宥頡公司一樓說的。我向丙○○表示,這件標案沒有賺,若要拿70萬元,我就放棄這件標案,因為我已經轉包264萬元出去給「嵩誼公司」,且我投標縣府標案 時,有自己寫回饋的條件,當時我有寫要送很多紀念品,如我要拿出70萬元,等於沒有賺,我要放棄這個標案,所以丙○○最後願意接受50萬元。付款當天,我用電話約丙○○見面,當天晚上我就把50萬元拿到他家外面的公園交給他,跟他說「這次拜託你了,謝謝」,他跟我說「不會啦」,我把錢給了丙○○之後就離開了。在我跟丙○○說只能給50萬元那天,丙○○一開始說要70萬元,我跟他說有困難並跟他解釋,他才同意50萬元,當天也只有講2、3分鐘他就離開了。因為江宥頡說丙○○在縣府很夠力,只要錢給他,採購案就不會受到刁難,江宥頡並沒有跟我說,我只知道丙○○每天都進出南投縣政府,這也是江宥頡跟我說的。這件採購案的錢還沒有拿到,所以我還沒有跟江宥頡說怎麼算,因為已經付出50萬元,所以我賺的不多。本件標案是江宥頡先與丙○○談妥要拿70萬元,我得標後才知道要給丙○○70萬元,否則會遭到南投縣政府刁難,經過殺價後,最後我交50萬元給丙○○等語(參卷㉘第37頁至第41頁)。 ⑵施錦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江宥頡,與丙○○見過2 次面,是經過江宥頡介紹認識。在採購案公告之前,江宥頡有告訴我「南投縣政府在101年有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案 」,江宥頡找我合作,江宥頡跟我講了以後,後來有介紹丙○○,我與丙○○、江宥頡、林松輝在江宥頡的公司,談論有一個全運會的工作,就是這樣,還沒有簽呈,應該會有買紀念品和場地佈置這樣一件事,還不是很成熟的,也還沒有公告。那時候找林松輝,是要談場地佈置的事,一般運動會有這些,這個就是常規,比如說辦臺灣區全民運動會,一定都是會有這些的項目。那時候江宥頡是介紹我們跟丙○○認識,丙○○也並無講到標案訊息來自哪裡,丙○○來以後,當初沒有講到說如果標到,要如何去答謝或類似這樣的細節,好像有講一下酬謝,有講到酬謝,那時候不知道是不是江宥頡講,說標到要意思一下。沒有說意思一下是要多少金額,因為那時候都還不知道金額多少,不知道什麼內容,也不知道利潤好不好。講「意思一下」,指錢的部分,但沒講到具體金額,講到「意思一下」,我當時認知,就是給丙○○,江宥頡說假使標到再給丙○○意思一下,也許是我講的,也許是江宥頡講的。當時我的認知,可能是丙○○把這個標案介紹給江宥頡,比如說朋友介紹或是什麼人,我們都會給他一點意思一下,比如朋友介紹生意也會。當初都沒有講到金額,是標到以後,我在大陸,江宥頡說要給70萬元,我說70萬元我不做,因為沒利潤。然後我為了這件事情跑大陸跑上海,一些什麼東西都是要放著,因為標到整個要用只剩下1個月,我就說這樣會虧本,它整個成本都是我在控制,後 來江宥頡說要給70萬元,我說不行。之前你們4個在江宥頡 那邊見面的時候,應該沒有講到要一成的事情,有講到說要意思,但是沒有講到確實金額。有沒有提到一成我可能沒有聽清楚還是怎樣,我確實講要給錢。我知道的是沒有要給一成,因為利潤好不好,能不能賺錢,我不會事先講。因為那麼久,真的不記得這一成是江宥頡講的,還是誰講的,還是我講的,還是林松輝講的,其實我現在不知道。我記得當時有講要意思一下給錢,沒有講到一成。是後來江宥頡跟我講有一成的慣例,我們四個人在江宥頡那邊討論,時間點是在投標之前,當時是否已經將訊息上網公告,應該是在公告之前。後來江宥頡跟我提70萬元,得標金額700多萬元,就我 認知,可能是700多萬元的一成,這是我個人的認知。我認 為丙○○應該是一個key man,就是關鍵人物,不然怕會砸 鍋,就是怕驗收不能通過,因為丙○○幫忙跟縣政府的人穿針引線,因為他幫我們穿針引線。我在10月30日下午7點多 打電話給丙○○,約在他家那邊的公園,江宥頡載我過去,我有拿錢給丙○○等語(參卷第298頁至第311頁)。 ㈤證人即「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證述內容: ⑴林松輝偵查中之證述:我是「嵩誼公司」負責人,在101年8月招標前一段時間,施錦郎找我到南投江宥頡的家,他告訴我他要標「101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 ,另外有一個「101全民運動會場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案」問我有沒有興趣,我說有,願意試試看,施錦郎有說對方有說他標到要一成以上的回扣,但他不知道合不合理,所以要我幫他估算多少是合理的,我跟他說內容不完整,且很多地方都不清楚,不知道是否划算,請他自己拿捏,後來他們就聯絡丙○○來,他們三人在講,我就先回台北。後來約隔了幾天或一個禮拜左右,也是在江宥頡家,這時有江宥頡、丙○○與我三人在,江宥頡、丙○○都有告訴我先把資料準備好,等採購案公告以後就準備好要投標。他們二人其中一人有說如果按照行規標到的話,要答謝,但沒有特別講明是要答謝何人,江宥頡、丙○○二人有先向我表示要10%答 謝,我說有困難就沒有答應,因為我認為內容還不確定,風險很高。他們就說再看看,有標到再說,所以我還是有送件。我有去投標「101全民運動會場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案」,但沒有得標。沒有得標原因我不清楚,「錦崙公司」標到「101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我 有幫忙施作場地佈置的部分,金額約260萬元左右。「錦崙 公司」標到「南投縣、政府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施錦郎有提過交謝禮,但細節我不清楚。施錦郎在標到以後,也有跟我要求我施作的部分也要回饋,但因利潤不高,我只是幫他施作場地佈置的部分,是他自己標的,所以我沒有答應他。我不認識丙○○、江宥頡,我最先認識的是施錦郎。我不知道丙○○在南投縣政府的角色,施錦郎、江宥頡只說丙○○跟南投縣政府的人很熟,沒有說他的角色是什麼。在此標案前,我與江宥頡、「錦崙公司」沒有往來等語(參卷㊳第43頁至第45頁)。 ⑵林松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已經忘記「但按照規矩,如果有得標,需要繳交金額一成回扣給長官。」是誰告訴我的,但是有提過這個。他們是說一般外面有這個行情,如果有標到是否要給這個東西,但不記得是誰講的。我在偵查中所述:「我想承攬,施錦郎跟江宥頡就立刻找丙○○到現場來討論回扣金額的問題,丙○○到場後,三個人就刻意到旁邊去講。我等了一下,後來說時間太晚,就先行離開。隔幾天,我與丙○○跟江宥頡,再一次約在江宥頡家中碰面,我表示一成的回扣太高,因為我還不清楚活動的內容,有可能會虧錢的,丙○○聽完後告訴我,先把投標資料做好,至於回扣金額,等得標以後再說,並告訴我要來投標,我就答應他。」、「錦崙公司施錦郎得標後有跟我說,我承攬的二百六十萬元部分可能要交一成,我跟施錦郎說,如果要交一成我就不做,施錦郎就沒有再跟我追討。」等語,都是實在的。丙○○沒有跟我要過回扣。「他們」說如果按照行規標到的話,要答謝,但並沒有表明要答謝何人。所謂的「他們」,指的是施錦郎跟江宥頡。我已不記得我在偵訊中所述「有,大約隔了幾天或一星期左右,也是在江宥頡家,這時候有江宥頡、丙○○與我三個人都有在,江宥頡、丙○○有告訴我,先把資料準備好,等採購公告以後就準備好要投標,江宥頡、丙○○兩人有先向我表示,要百分之十的答謝,我沒有答應,因為我認為內容還未確定。」等語。我說江宥頡、丙○○向我表示要百分之10的答謝,應該是一般外面的行情,這我不記得是江宥頡、丙○○這兩個人中誰提的,沒有跟我提過要給百分之10回扣。施錦郎找我談全民運動會標案的時間,是在招標前。丙○○並沒有跟我要回扣,是施錦郎說外面的行情是這樣。我是講外面的行情是一成,或是一般市面上在傳,我不知道是它是回扣或佣金。我有投標,企畫書是公告後才開始寫,在公告前,施錦郎有講一個大概,說有一個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的標案,那時候有去收集運動會資料。我知道這個案子後約2、3個星期,聽到公告的訊息,當初在談的時候,施錦郎問我如果按照行規給一成,我覺得會不會太高,他問我這樣的問題是否合理,我當時覺得不值一成,所以當初並沒有答應他,因為具體的案子都還不了解,那時候我跟他講說,這些東西不齊全,我沒辦法回答,也沒辦法估價。施錦郎當時並未明講一成是否要給公務員。施錦郎得標後,把他得標的場地佈置部分給我做,因為我有做場地布置的部分,所以施錦郎就施錦郎支付的一成回扣部分問我說:「你要不要奉獻一些?」,施錦郎說他也沒有什麼利潤,但我覺得大家都沒有利潤,所以我沒有答應施錦郎。就我認知,民間傳行情一成,這行情最後是交給誰,我不知道,但是就我來說,我是直接對施錦郎,我不知道這筆錢真正是誰要的等語(參卷第287頁至第297頁)。 ㈥自證人即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等證述內容觀之,足見丙○○確有於前述招標案上網公告前即前往接觸江宥頡,詢問江宥頡前往投標前述採購案意願,並要求要繳付回扣,嗣並經由江宥頡輾轉認識施錦郎及林松輝後,請施錦郎、林松輝分別前往投標,而於施錦郎得標後,丙○○即要求施錦郎支付回扣,施錦郎即由江宥頡陪同前往丙○○住處繳付50萬元回扣,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再觀諸林松輝證述內容,可知施錦郎確實有向其告知,依據行規,需繳付一成回扣給丙○○,固然林松輝於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我忘了一成回扣是誰說的等語,然我明確證述施錦郎確有講過一成回扣之事;又觀之施錦郎證述內容,則可知江宥頡確有對其要求施錦郎應支付其決標金額700餘萬元之一成,即70萬元之回扣 給丙○○,雖然其後施錦郎因向丙○○討價還價而將原訂70萬元降為50萬元,而以50萬元之價碼交付給丙○○,亦無解於江宥頡向施錦郎要求支付丙○○70萬元事實。復觀之江宥頡證述,亦可知悉丙○○確有向江宥頡要求若得標應支付一成回扣事實,固然江宥頡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未明確證述「丙○○要求一成回扣」等語,而僅概略證述丙○○僅要求應支付金額而並未言明「一成」,然自其後施錦郎、林松輝等證述內容,均一再出現「一成」之數額,則「一成」之價碼從何而來?況且若丙○○從未言明「一成」之價碼,何以「嵩誼公司」之林松輝於計算成本後,會無端認為「一成」價碼太高,不敷成本?又何以「錦崙公司」之施錦郎於得標後,經丙○○索取回扣款項時,會認為70萬元金額太高,而向丙○○殺價,要求降低金額至50萬元?且衡諸常情,廠商投標目的係在營利,公務員所要求回扣,對事業經營者而言,屬於費用,為營運成本,於投標前,為求得標,或有可能願意支付賄款與相關公務員,然若非對方所要求回扣高於其所能負擔,或將造成其損失,若非對方要求一定成數,廠商豈有可能寧願賠本也要自願繳交一成回扣給對方?顯見「一成」之金額並非廠商自己所提出,而係由丙○○於一開始即提出者自明。綜此,堪認丙○○確有前述於系爭標案上網公告前即尋求廠商江宥頡投標意願,並言明若得標需繳付一成回扣,嗣並由廠商施錦郎於得標後交付50萬元給丙○○等情,應堪認定。 ㈦而就丙○○之所以為前述行為,係因壬○○指示乙情,依據丙○○前述證述內容,堪認壬○○在系爭標案上網公告前,即應已知悉該等標案內容,並業已指示丙○○出面找尋願意配合之廠商來投標,並由丙○○於適當時機,向該等廠商表示應予配合並須交付一成回扣作為答謝,由丙○○出面收取,此部分之證述內容,並與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可見在南投縣政府辦理前述紀念品採購及表演相關採購案,於該等採購案公告之前,丙○○即已前往接洽江宥頡,並經由江宥頡輾轉介紹廠商施錦郎及林松輝前來投標前述採購案。然則丙○○並非南投縣政府人員,在該等採購案未經縣政府公告前,其豈有可能能預先知悉該等採購案即將公告?觀諸系爭採購案為南投縣教育處主辦,而丙○○並非任職南投縣政府人員,若非有明確消息來源,衡情丙○○應不可能對於尚未公告之資訊有所知悉。且證人劉偉哲即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述:在李朝卿於101年7月18日批示之後,到招標公告以前,並未將上開招標事宜告知丙○○等語(參卷第216頁);然丙○ ○竟能在公告前即前往找尋廠商,並告知相關標案內容,可見丙○○所證其係受壬○○所指示等情並非無稽。況且,丙○○與壬○○之間,非但並無仇怨,而無構陷壬○○之必要,且壬○○對於如前開所示丙○○請託之事,亦多有協助,已如前述,則丙○○依壬○○所指示而為之處理事情以資回報,亦合於常情。復衡以證人丁○○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壬○○有帶丙○○到我辦公室,有說要讓丙○○去找廠商來投標等語(參卷第202頁正反面),與前述丙○○之 證述內容不謀而合。又丙○○於廠商施錦郎向其要求將回扣自70萬元降至50萬元後,因感到不安,擔心壬○○會以為差額20萬元為其所侵占,而與丁○○討論應如何處理乙節,亦據丁○○證述如前(參卷第204頁),亦堪佐認丙○○前 述犯行係由壬○○所授意。若非如此,丙○○何以需要因為廠商施錦郎希望回扣從70萬元降至50萬元而感到擔心遭壬○○懷疑自己侵占20萬元而找丁○○討論應如何處理?據此,堪認丙○○前揭有關其前開所為係依壬○○之指示等證述內容,應堪採信。又李朝卿於原審審理時,固然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年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我在101年7月8日,指示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批示為求一致性,由 教育處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在批示之前,壬○○並未找過我討論關於這些採購案之事,丁○○並未找我談有關壬○○有跟丁○○講希望由壬○○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 購案之事,我並未交代丁○○說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的事宜,都由壬○○去處理,我不知道壬○○有就該等採購案收取回扣之事云云(參卷第224頁反面至第225頁)。然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證述壬○○確實有告知系爭採購案由其負責,並攜同丙○○前往我辦公室要求投標廠商部分由丙○○找尋等語,且經其詢問李朝卿後,亦經由李朝卿指示我此案依壬○○所述辦理等情,已如前述。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丁○○身為縣長室秘書,理當依照縣長指示辦理,則其在壬○○要求處理系爭採購案後,向李朝卿求證並依據李朝卿指示而辦理,亦與常情相符,則壬○○若非經由李朝卿同意,豈有可能擅自對丁○○有所要求,且壬○○並非縣政府人員,更非秘書丁○○長官,其又有何權限要求秘書聽從其指示安排廠商?再就壬○○角度觀之,若非其已與李朝卿謀議,其豈有可能堂而皇之以秘書之長官自居,而恣意要求秘書丁○○聽從其要求,指示其及丙○○所指定廠商前往投標?況且丁○○自始並未經手該筆回扣,且未分得何回扣款項,若非李朝卿指示辦理,豈有可能坐視不管,任憑壬○○此一外人干預縣政?從而李朝卿此部分證述實與常情有違。再參以壬○○為其妻舅,當屬李朝卿至親,其有所迴護,自非難想像。從而李朝卿此部分證述內容即難遽採為有利於壬○○之依據。 ㈧就被告壬○○前揭所為,係與被告李朝卿共同基於向廠商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乙節,觀諸丁○○如前㈡所示之證述內容,可知壬○○確有於101年6、7月間到丁○○辦公室, 告知丁○○其已要求李朝卿將系爭標案採用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李朝卿並同意由其指定特定廠商承攬系爭標案,壬○○有跟丙○○一起去我辦公室,說要由丙○○出面找廠商來投標等語,我再問李朝卿,李朝卿即口頭答應由壬○○辦理,我不清楚壬○○、丙○○他們,但是依慣例應該都是拿一成等語,已如前述。而另一方面,自前揭丙○○證述內容觀之,亦可知悉壬○○確有指示丙○○出面找尋願意配合廠商來投標,並要求應交付回扣,亦攜同丙○○前往丁○○辦公室討論,要求丁○○配合辦理等情,亦可知悉。而壬○○並非縣政府人員,非屬系爭標案承辦人員,若非由知悉該採購案之人事先告知有該等採購案,且知悉該等採購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同意由壬○○出面與廠商接觸,壬○○豈有可能事先知悉有該等採購案之事?復觀諸卷附南投縣政府101年6月12日簽呈,系爭標案原係由南投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簽請准予依說明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然經 被告李朝卿親自批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典禮組、獎品組,為求一致性,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膳食組、開閉幕之米食食材及場地佈置由農業處主辦等語(參卷②第3頁至第4頁),足見系爭標案採公開評選乃為李朝卿批示,而非由業務單位主動提出,顯見李朝卿對於系爭標案採取公開評選方式處理,必極為重視,然何以其後會由壬○○此一與該標案理應無涉之人出面主導?此部分案情可區分為兩大脈絡,依據縱向觀察,該2大脈絡其一為以壬○○為首 ,再由丙○○向外連結至投標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其二則為以丁○○為主,負責廠商指定之內部作業,該第二脈絡經由丁○○證述,尚可連結至李朝卿,然自第一脈絡,即廠商端之脈絡觀之,丙○○之證述似僅能連結至壬○○處,而形成斷點無法連結至李朝卿。然而細繹整體運作模式,而將前述2大脈絡橫向連結綜合觀察結果,即可推知,本 件模式若欲運作成功,上開2大脈絡必須有所連結,始可竟 其功,而該2大脈絡均連結至李朝卿,析言之,光僅從壬○ ○處,並無法連結至丁○○,衡情必須李朝卿加入運作(亦即與壬○○有犯意聯絡),整個運作模式始可能產生連結,亦唯有如此,始足以說明何以丁○○會無端出現配合壬○○指定廠商,以及說明何以壬○○既非承辦人員,竟可以知悉該等採購案業經簽核以公開評選辦理。綜上情以觀,可見既然丁○○於壬○○、丙○○前往要求丁○○配合指定投標廠商後,有向李朝卿確認,經李朝卿口頭指示由壬○○辦理,可見李朝卿對於壬○○指示由丙○○出面找尋願意配合廠商來投標並要求繳交回扣乙情,應有所知悉,且亦指示丁○○該等採購案由壬○○主導。從而李朝卿就壬○○此部分之犯行,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縱容壬○○此違法亂紀行為自明。至江宥頡與施錦郎交付回扣50萬元同時攜帶紅酒2瓶交與丙○○部分,因紅酒未據扣案,其價值不明,再依 本案壬○○對廠商所收取者皆為現金,而無其他禮品,故本院認此部分應係江宥頡等人為感謝丙○○協助將回扣金額由70萬元降為50萬元之私人饋贈,而與本案之回扣金額無涉,附此敘明。 ㈨被告壬○○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略以:李朝卿始終否認有何本件犯行,是根本無法從李朝卿之證述認定壬○○有涉入此採購案。另從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可知,其等均不認識壬○○,系爭採購案係丙○○前來接洽,並要求一成款項交予丙○○等語,亦難從上開證述即推認壬○○之犯行。又丙○○亦證稱50萬元回扣款係我決定,沒有與壬○○商量等語。由此可見,壬○○與此部分標案廠商未有任何接觸,該案顯是丙○○個人意思,與壬○○無關。至丙○○所稱有將廠商款項交付與壬○○一節,屬於丙○○片面指證,與事實不符,亦與常情不合,此外亦無任何補強證據以資佐證。而丁○○之證述,縱可認壬○○有向丁○○提到要推薦廠商,惟亦未提到回扣,且招標過程合法,丁○○所述有聽說回扣之事,係事後聽丙○○告知,並非丁○○所見聞,無從證明丙○○是否有將回扣交付壬○○。又本件自丙○○家所扣得現金10萬元部分,經送往中央銀行發行局協查印製時間及所配發金融機構結果,該壹仟圓鈔券係於97年印製,並於98年12月10日配發至台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有該局103年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在卷可稽,顯見與施錦郎所交付50萬元非同一批自合庫台中分行領取紙鈔。是丙○○稱從其家中查扣10萬元,係施錦郎交付50萬元後,我轉交予壬○○時,壬○○從50萬元中抽取一捆10萬元給我等語,顯非事實至明,殊不足採。而丙○○具有為自己脫免刑責之動機,所述難遽信,本件欠缺補強證據,自應為壬○○無罪之諭知等語。然查:固然李朝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未指示壬○○選定特定廠商投標,並要求其收取回扣等語;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則均證述收取佣金者為丙○○,無法直接認定丙○○係受壬○○指示;丁○○亦無法證明壬○○有收取回扣等語,已如前述。然而壬○○為李朝卿之妻舅,二人間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唇亡齒寒,衡情其對於壬○○被訴之犯罪事實一概予以否認,相互迴護,並非難以想像,尚難遽採其證詞。而有關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丙○○之證述,經綜合研判,已具體指向係由壬○○指示丙○○尋求廠商投標,事後並由丙○○出面收受回扣,轉交壬○○之事實,業如前述,辯護意旨將上開證據析分而各作獨立觀察,認壬○○未有此部分犯行,尚無足採。至於有關在丙○○住處所扣得10萬元現金,雖經查其中1張仟圓鈔券(即扣押 物編號2-4,其中10萬元現金之首張,因扣案物現均已入庫 ,只能以扣押物照片辨識其中一張)係97年印製,並於98年12月10日配發至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有該局103年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在卷可稽(參卷第236頁) ,顯見與施錦郎所交付50萬元非同一批自合庫台中分行領取紙鈔;然就此丙○○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在拿到施錦郎交付50萬元後約3、4天,將50萬元拿去壬○○家客廳泡茶的地方交給壬○○後,壬○○就拿到往裡面的辦公桌那邊,一下就拿1個信封袋裝10萬元給我,我沒有看到該10萬元是不 是從施錦郎給的那50萬元拿出來,只是直覺覺得應該是,因為都是新鈔等語明確(參卷第253頁反面至第255頁)。況102年1月17日自丙○○住處查扣之現金實為36萬5千元(即 扣押物編號2-1至2-4),而證人簡麗錦(丙○○之妻)於原審亦結稱,其中混有其個人收入,只記得可能扣押物編號2-4之現金中,有10萬元1疊新鈔為丙○○所給,來源已不清楚等語(參卷第265頁至第271頁),是即無法確定該筆10萬元紙鈔來源;從而,自不能以前述2筆紙鈔來源不同,即遽 認丙○○所述不實。 ㈩被告李朝卿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略以:本件依據丁○○證述內容,可知丁○○與壬○○未與李朝卿談及收受回扣之事,亦不知悉丙○○是否有將回扣交予壬○○,依據丁○○所述,無法認定李朝卿有參與相關犯行;依據丙○○之證述,壬○○或其他人均未向其要求必須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係丙○○自己要求廠商答謝,而自行向廠商收取,且其雖證稱有將回扣交予壬○○,然壬○○否認有收受該筆款項,又無其他證據可證壬○○確有收受該筆款項,自應認李朝卿並未參與本件犯行,可以合理懷疑是丙○○假藉名義向廠商訛詐款項,再嫁禍他人。再據江宥頡之證述觀之,其證詞僅能證明有將款項交付丙○○,然未能證明其他流向,且丙○○雖有要求給予佣金,該筆款項並無給予公務員之意思,且江宥頡表示丙○○稱其無法協助驗收,連在評選時都遭受刁難,然若真有公務員涉入本案,涉案公務員豈有單純收受款項卻未協助辦理相關事宜之情?由此益見本案並無公務員涉入其中。復觀之林松輝證述,可知其根本不知道佣金流向,是偵查人員以回扣字眼詢問,林松輝才順著回答;施錦郎證述則可見施錦郎主觀上本件佣金交付對象為丙○○,最後佣金流向何人其不知情,未與公務員接觸,不得以此為不利於李朝卿之證據。又依廖深利證述內容可知李朝卿是為了顧及品質與效率,在詢問專業人員意見後,採取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件採購案。縱此,應認並無證據證明李朝卿有指示任何人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情,應為無罪之諭知等語。惟就收取回扣乙節,因壬○○本身否認犯行,故無法直接連結至李朝卿,然因本件壬○○、丁○○及丙○○就此部分之犯行,亦經本院均認定如前,經由整體觀察結果,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實難認為李朝卿與本案無涉,此部分補強證據亦足以推證李朝卿此部分犯行。而廖深利固然證稱:李朝卿有諮詢過其將系爭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等語;然則廖深利所述內容僅能證明李朝卿批示本件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時,希望招標程序上為合法,至於有無其他指定廠商收取回扣情事,則為廖深利所不知悉,自難據以為有利李朝卿之認定。 此外,並有教育處體育保健科101年06月12日簽呈影本、被 告李朝卿手寫指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公開評選、膳食組佈置由農業處主辦資料、101全民運動會經費概算表、教育處 體育保健科101年07月27日簽、101年全會行政、美化佈置組等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資料、「101年全民運 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年09月13日之限制性招 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更正公告、「101年全民運動 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年11月21日之決標公告影 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 政府101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年全運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得標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 紀念品」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1次評選會議紀錄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影本、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1年全民運 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投標資料影本、101年全民運 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 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時檢附)、採購案件投標人(廠商)印模單、投標標價不商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退還押標金領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標據信用資料覆單、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中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錦崙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2年01月09日合金北台中 字第1010005084號函暨檢送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錦崙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之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支存帳戶0000000000000自101年01年01迄無往來交易明細、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仟臣贈品商行之公司基本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 購」之101年09月13日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101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 、錦崙公司、施錦郎、施宗甫開戶資料查詢單及101年01月 01日~12月28日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6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10003162號函暨檢附 嵩誼公司往來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 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 年10月01日議約內容、「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 相關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紀錄、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及委員出席簽到表、南投縣政府聘用契約書、中央銀行發行局103年0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南投縣政 府104年03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40050198號函、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決標公告、契約書、簽呈、南投縣政府教育處101年10月03日簽呈、評審由鉅秀公司為 第一序位廠商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 關採購」101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年09月28日簽呈影本、 「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 府101年09月25日簽、「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9月20日資格標審查紀錄影本 、「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 101年09月12日簽呈、「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9月11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 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8月27日簽、「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工作小組成員建議名單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 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內派委員建議名單、「101年 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影本、南投縣政府投標須知(101.04.11版)影本、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 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之投標廠商聲明書、「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 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單價分析表影本、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鎖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南投縣政府採購契約書影本、投標封套、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縣府勞務採購投標文件一覽表、投標人印模單影本、錦崙公司101 年10月30日轉帳傳票資料、錦崙公司101年總分類帳、錦崙 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 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15日採購契約書、 決標紀錄、資格標審查紀錄、限制性招標公告、101年全民 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需求及說明書、中華民國101年全民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成果報告書、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案服務採購案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參卷②第3頁至第50頁、第55頁至第56 頁、第61頁至第62頁;卷⑬第72頁至第107頁、第129頁至第136頁、第141頁至第146頁、第177頁至第182頁;卷第236頁至第237頁;卷第2頁至第5頁、第8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79頁;原審外放卷),並有現金10萬元扣案可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丙、論罪之理由: 一、刑法沒收章修法部分: ㈠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 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㈢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 )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第10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1項)。犯第4條至第6 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 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第2項)。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3項)。為保全前3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4 項)。」修正後為:「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 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因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1項及第3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及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4項,回歸刑事訴訟 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 ㈣綜觀前述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之修正,關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 之2等相關規定。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公務員之定義為:「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上開條文第1款前段所規定者,即學說上所稱之「身分公 務員」,其著重在其服務於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 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 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在所不論,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91判決參照)。 ㈡再者,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雖屬身分犯,以公務員為犯罪主體。然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倘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參照)。 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是以行 為人間倘具有犯意聯絡,縱使僅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惟行為人間已有分工或認知彼此利用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仍得構成共同正犯。 ㈢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 其構成要件行為包含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所保護法益無非在於,人民組成國家依法設立各級機關,以所繳納稅捐,運用預算進行各種治理行為,而國家治理行為範圍龐雜,不免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必要,如有浮報價額、數量以少報多、收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輕則枉費公帑採購不符品質、需求數量之器材、物品,重則降低公用工程之安全性,危害國家或人民之安全,因此特別明文嚴禁公務員就建築或經辦之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有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其犯罪情節之嚴重性,與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等相當,故列為公務員特別重大之貪污行為,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應課以該罪刑;其中收取回扣行為所成立之罪,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從而,對於因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而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行賄者,仍應依同條例相關規定論處。而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公用器材、物品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等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至於係在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材料費或工程、公用器材、物品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或購辦器材、物品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公用器材、物品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並無不同,自非所問。至本條款所稱公用「工程」,在現行刑事實體法律並無明文定義。雖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包括工 程、財物及勞務採購3種;另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 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但政府採購法並非刑罰體系之補充法規,更非貪污治罪條例之施行法,因而以政府採購法對於「工程」之定義,界定前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中關於「公用工程」範圍,不僅體例不合,更與立法本旨相違。因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第1條)。政府各機關 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條)。該法 第6條就採購應遵循原則之立法意旨說明,更直指:「維護 公平交易秩序為政府一貫之政策,政府採購行為尤不得對廠商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對待廠商之無差別待遇原則。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民事契約之基本內涵,於政府採購尤應加以重視,爰於第二項明定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等語。從而,如援引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之定義,作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公用「工程」定義之依據,實 已超出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本旨;況政府採購法就工程之解釋,尚保留有由主管機關認定之擴大範圍空間(同法第7條第1項),則該公務員收取回扣罪,將有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揆之「工程」一詞原為外來語(Engineering)之 移譯,參照美國國家研究協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所做最廣義的解釋,係指「生意上的、政府的、學術性 的、或個人的努力中,應用數學或自然科的知識,在研究、開發、設計、生產(系統工程,或技術操作上),以達創出以使用為目的之系統產品、製程,或有技術特質及內涵之服務」。其所指工程之內涵,顯然不僅限於身體觸覺可感受之實體物,而觀之當今「工程」一詞之普遍使用,除建築營造工程外,尚有諸如機電工程、資訊工程、生物技術工程、遺傳基因工程,乃至社會改造等人因工程不一而足。其對人類社會,乃至國家之影響深淺,並不因身體感官能否立即察覺存在而有差異。由此檢視前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中所示經辦公用「工程」之範圍,自不能侷限於所謂實體工程。所應關注者,反而應該著重在國家機關運用預算,對外採購時,承辦公務員是否有足以導致採購之事或物品質低下,甚至危害安全之收取回扣等不法情事。因此本院認為無論採購標的為實體工程或勞務、財物,如承辦公務員有從中收取回扣之行為,均該當於前揭收取回扣罪。 ㈣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參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 ㈤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等所為,除附表一編號111及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所 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未遂外,其餘部分所為均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4 款之收取回扣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朝卿就附表一編號3 至6、92至100、110、111所示,及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2至10、20、21所示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然依前述理由丙、 二、㈢所示說明,此部分犯行亦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附表一編號111、附表二編號21 部分為未遂)論處;因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其共犯關係另詳述如下: ㈠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部分,同案共犯甲○○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共犯黃榮德、丁○○、乙○○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同案共犯戊○○、甲○ ○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共犯黃榮德、丁○○、乙○○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如附表一編號7至22,及編號77、78所示(即附件B編號1至16,及編號71、72所示工程)部分,同案共犯戊○○雖未具 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共犯黃榮德、丁○○、乙○○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編號7至22部分,甲○○係交付回扣之廠商 ,編號77、78部分,甲○○尚未介入轉交回扣)。編號23至76、79至89所示部分,同案共犯戊○○、甲○○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共犯黃榮德、丁○○、乙○○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 共同正犯。 ⒊如附表一編號90所示部分,被告李朝卿與同案共犯黃榮德、丁○○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92至100(即壬○○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部分,被告李朝卿、壬○○、丁○○及同案被告丙○○等人就犯罪事實三㈢(即附表一編號94、附表二編號4所示 )部分,被告李朝卿等人係就3件工程對同一廠商要求回扣 ,事後僅就其中2件工程收取1次回扣,僅論以一收取回扣罪,不另論收取回扣未遂罪。被告壬○○及同案被告丙○○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共犯丁○○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就犯罪事實四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4(即壬○○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亦即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工程)部分,被告壬○○ 及同案共犯戊○○、甲○○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同案共犯黃榮德、丁○○、乙○○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犯罪事實五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10、111(即壬○○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0、21所示)部分,被告壬○○及同案共犯丙○○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朝卿及丁○○共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李朝卿就其所犯103次收取回扣罪,被告壬○○就其所 犯15次收取回扣罪(其中均各有一未遂),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李朝卿就附表一編號111所 示,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21所示犯行,已著手向廠商索取回扣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因不知情之廠商得標而未能取得回扣,為未遂犯,各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至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 ,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 ,減輕其刑。而被告李朝卿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5、7至8、14、16、18至24、26、28至29、34、42至 43、45至46、49至50、52至57、62、64至67、69、71至73、78、81至82、88、92至97、100至102、104、111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萬元以下;然被告李朝卿受全體南 投縣民託付,掌理縣政,卻藉採購案,以圖私人不法利益,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另被告壬○○就其所 犯上開之罪,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至7、10至12、14、21所示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萬元以下;然被告壬○ ○仗恃縣長妻舅身分,視縣政府採購案如私人禁臠,恣意收取回扣,置公共利益於不顧,自整體觀察,其情節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 之餘地。又被告壬○○未具公務員身分,其所為本件前述15次犯行,固係屬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然其不知謹守分際,以其縣長妻舅之身分介入縣政府採購事項,居間聯絡縣府首長與基層公務員,以謀取不法利益,所涉入程度、犯罪情節重大,惡性並未較有身分之共同被告黃榮德、丁○○等人為輕,本院審酌上情,基於罪刑相當性原則,因認其尚無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肆、撤銷改判及量刑、沒收之理由: 一、原審法院因認被告李朝卿、壬○○就前揭所示各犯行,皆罪證明確,而各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李朝卿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已於104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內容,則關於沒收的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的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的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的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的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的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為因應上述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的規定,也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 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的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的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 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 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的規定,回歸刑法沒收章的規定(本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此與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並不相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十三、十四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原審未及參酌最高法院前開見解之變更,仍為連帶沒收之宣告,自有未洽。 ㈡被告李朝卿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6、92至100、110、111所示 ,及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2至10、20、21所示犯行,均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附表一 編號111、附表二編號21係未遂犯),業如前述,原審法院 仍依起訴書所載罪名,分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附表一編號111、附表二編號21則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罪),亦有違誤。 ㈢被告李朝卿、壬○○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上揭犯罪事實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本院自應將原審法院就其二人所犯關於此部分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理由: ㈠被告李朝卿部分: 爰審酌被告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卻未能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之機會,濫用職權,與其妻舅壬○○、工務處長黃榮德、秘書丁○○等人共同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之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其非唯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之戕害甚鉅,所為誠屬可責,並衡酌本件不法犯罪次數高達103次、犯罪所得甚高,且犯 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已判決確定部分除外)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 資警懲。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 其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附表一(已判決確部分除外)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 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清吏治。 ㈡被告壬○○部分: 爰審酌被告壬○○雖非公務員,惟其為南投縣長李朝卿之妻舅,本應知謹守公私分際,有所不為,竟每每仗恃其縣長妻舅之身分,為獲取鉅額私利,公私不分,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共同收取回扣,所為實值非難,並兼衡其犯罪次數、不法所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已判決確定部分除外)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 示。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 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以懲 不法。 三、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規定為「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被告李朝卿部分: ⒈被告李朝卿就犯罪事實二、四所取得之回扣合計328萬0,935元(廠商交付回扣總計546萬8,226元,被告分得六成),為被告李朝卿犯各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因犯罪事實二、四部分之罪數眾多,且犯罪所得為現金,屬代替物,並經多罪混同後交付,其執行沒收時,除由扣案款項先予執行外,不足部分則以追徵價額方式執行。 ⒉被告李朝卿就犯罪事實三、五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朝卿有自被告壬○○處取得其所收取之回扣,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自不得對被告李朝卿為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三取得之回扣合計30萬元(附表二編號2至10部分,廠商交付回扣總計45萬元,同案被告丙○○ 分得15萬元,被告壬○○分得30萬元),犯罪事實五所取得之回扣40萬元(附表編號20部分,廠商交付回扣50萬元,丙○○分得10萬元,被告壬○○分得40萬元),為被告壬○○犯各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犯罪事實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壬○○有自被告李朝卿或同案被告黃榮德、丁○○、乙○○處取得彼等所收取之回扣,亦不得對被告壬○○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5條第2項、 第3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3、5項、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李朝卿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及沒收 │ ├──┼──────┼──────┼───────────────────┤ │ 1 │原判決事實欄│98莫拉克C2-1│已判決確定。 │ │ │三 │56信義鄉神木│ │ │ │ │村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 │ │ ├──┼──────┼──────┼───────────────────┤ │ 2 │原判決事實欄│98莫拉克C2-1│已判決確定。 │ │ │四 │58信義鄉東埔│ │ │ │ │村六鄰聯絡道│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3 │事實欄二㈠ │99凡那比C1-0│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11水里鄉投58│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線2K+500(文│ │ │ │ │麓橋)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監│ │ │ │ │造測設工作 │ │ ├──┼──────┼──────┼───────────────────┤ │ 4 │事實欄二㈠ │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015信義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神木村神木國│ │ │ │ │小至11鄰道路│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測設監造工作│ │ ├──┼──────┼──────┼───────────────────┤ │ 5 │事實欄二㈠ │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 鹿谷鄉投56│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線0K-2K 及投│ │ │ │ │99線等處道路│ │ │ │ │改善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程 │ │ ├──┼──────┼──────┼───────────────────┤ │ 6 │事實欄二㈡ │100 中寮鄉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26及投26-1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道路改善工程│ │ │ │ │委託測設及監│ │ │ │ │造工作 │ │ ├──┼──────┼──────┼───────────────────┤ │ 7 │事實欄二㈢(│99信義鄉阿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1│不動3K支線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路改善工程 │ │ ├──┼──────┼──────┼───────────────────┤ │ 8 │事實欄二㈢(│集集鎮廣明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2│湖桶農路支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改善工程 │ │ ├──┼──────┼──────┼───────────────────┤ │ 9 │事實欄二㈢(│100 信義鄉東│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3│埔村東埔一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至五鄰道路改│ │ │ │ │善工程 │ │ ├──┼──────┼──────┼───────────────────┤ │ 10 │事實欄二㈢(│集集鎮富山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4│富山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改善工程 │ │ ├──┼──────┼──────┼───────────────────┤ │ 11 │事實欄二㈢(│100 莫拉克 │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5│H3-003鹿谷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竹豐村箸寮農│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12 │事實欄二㈢(│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6│C2-022信義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明德村13鄰人│ │ │ │ │誠聯外道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13 │事實欄二㈢(│信義鄉神木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7│七鄰道路駁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工程 │ │ ├──┼──────┼──────┼───────────────────┤ │ 14 │事實欄二㈢(│信義鄉明德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8│自誠產業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15 │事實欄二㈢(│信義鄉望美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9│8 鄰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工程 │ │ ├──┼──────┼──────┼───────────────────┤ │ 16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上│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安村10鄰福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0) │路改善案 │ │ ├──┼──────┼──────┼───────────────────┤ │ 17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新│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興村第八鄰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1) │路改善工程 │ │ ├──┼──────┼──────┼───────────────────┤ │ 18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永│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興村7 鄰永隆│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2) │道路改善工程│ │ ├──┼──────┼──────┼───────────────────┤ │ 19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峰村玉興產業│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3) │道路2k支線改│ │ │ │ │善工程 │ │ ├──┼──────┼──────┼───────────────────┤ │ 20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峰村過坑段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4) │路改善工程 │ │ ├──┼──────┼──────┼───────────────────┤ │ 21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興│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隆村投61線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5) │1 支線道路改│ │ │ │ │善工程 │ │ ├──┼──────┼──────┼───────────────────┤ │ 22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城│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中村市場街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6) │賜宮前排水溝│ │ │ │ │改善工程 │ │ ├──┼──────┼──────┼───────────────────┤ │ 23 │事實欄二㈢(│水里鄉社子段│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農路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7) │ │ │ ├──┼──────┼──────┼───────────────────┤ │ 24 │事實欄二㈢(│水里鄉玉峰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永樂巷道路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8) │善工程 │ │ ├──┼──────┼──────┼───────────────────┤ │ 25 │事實欄二㈢(│100 埔里鎮水│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頭里水頭路35│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19) │-3號側邊巷道│ │ │ │ │即南村里中山│ │ │ │ │路4 段219 巷│ │ │ │ │道路面改善工│ │ │ │ │程、100 埔里│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善工程 │ │ ├──┼──────┼──────┼───────────────────┤ │ 26 │事實欄二㈢(│100 埔里鎮枇│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杷里中心路14│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0) │-5號前道路改│ │ │ │ │善工程 │ │ ├──┼──────┼──────┼───────────────────┤ │ 27 │事實欄二㈢(│鹿谷鄉廣興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二突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1) │路改善工程 │ │ ├──┼──────┼──────┼───────────────────┤ │ 28 │事實欄二㈢(│100 名間鄉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崙村茶香碉堡│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2) │三號公園道路│ │ │ │ │改善工程 │ │ ├──┼──────┼──────┼───────────────────┤ │ 29 │事實欄二㈢(│100 草屯鎮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7 線0K+950-1│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3) │K+000 (日新│ │ │ │ │街31號至45號│ │ │ │ │)排水溝改善│ │ │ │ │工程 │ │ ├──┼──────┼──────┼───────────────────┤ │ 30 │事實欄二㈢(│101 草屯鎮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頂里南坪路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4) │路改善工程 │ │ ├──┼──────┼──────┼───────────────────┤ │ 31 │事實欄二㈢(│草屯鎮雙冬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新興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5) │工程 │ │ ├──┼──────┼──────┼───────────────────┤ │ 32 │事實欄二㈢(│100 魚池鄉十│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一股溪埔尾段│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6) │下游護岸基礎│ │ │ │ │補強工程 │ │ ├──┼──────┼──────┼───────────────────┤ │ 33 │事實欄二㈢(│名間鄉仁和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15鄰農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7) │工程、名間鄉│ │ │ │ │東勢巷橋頭野│ │ │ │ │溪工程等2件 │ │ ├──┼──────┼──────┼───────────────────┤ │ 34 │事實欄二㈢(│101 國姓鄉龜│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坑排水幹線-2│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8) │清淤改善工程│ │ ├──┼──────┼──────┼───────────────────┤ │ 35 │事實欄二㈢(│99凡那比H3-0│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06中寮鄉永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29) │村六股隘寮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36 │事實欄二㈢(│100 莫拉克H3│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002南投市內│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0) │轆段茄苳農路│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37 │事實欄二㈢(│101 國姓鄉水│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長流大茅坪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1) │路改善工程 │ │ ├──┼──────┼──────┼───────────────────┤ │ 38 │事實欄二㈢(│101 國姓鄉大│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石村中小排水│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2) │改善工程 │ │ ├──┼──────┼──────┼───────────────────┤ │ 39 │事實欄二㈢(│100 鄉道養護│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計畫- 南投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3) │投22線0K-5K+│ │ │ │ │000 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 │ 40 │事實欄二㈢(│100 名間鄉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25線8k+200-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4) │8K+700道路排│ │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41 │事實欄二㈢(│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名間鄉投36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5) │排水溝改善工│ │ │ │ │程 │ │ ├──┼──────┼──────┼───────────────────┤ │ 42 │事實欄二㈢(│101 竹山鎮大│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鞍里投49線24│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6) │.5公里支線0.│ │ │ │ │6 公里處改善│ │ │ │ │工程 │ │ ├──┼──────┼──────┼───────────────────┤ │ 43 │事實欄二㈢(│竹山鎮田子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田東路王爺廟│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7) │前旁欄杆工程│ │ ├──┼──────┼──────┼───────────────────┤ │ 44 │事實欄二㈢(│101 中寮鄉永│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福村後寮段85│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8) │6-15、856-28│ │ │ │ │、856-31地號│ │ │ │ │前道路工程、│ │ │ │ │100 中寮鄉廣│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改善工程 │ │ ├──┼──────┼──────┼───────────────────┤ │ 45 │事實欄二㈢(│名間鄉新光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3 鄰巷道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39) │工程 │ │ ├──┼──────┼──────┼───────────────────┤ │ 46 │事實欄二㈢(│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國姓鄉投97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0) │線3K-4K 道路│ │ │ │ │養護工程 │ │ ├──┼──────┼──────┼───────────────────┤ │ 47 │事實欄二㈢(│101 埔里鎮枇│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杷里東興二街│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1) │(保成宮)側│ │ │ │ │排水工程 │ │ ├──┼──────┼──────┼───────────────────┤ │ 48 │事實欄二㈢(│100 竹山鎮中│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崎里民生巷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2) │路改善工程 │ │ ├──┼──────┼──────┼───────────────────┤ │ 49 │事實欄二㈢(│竹山鎮大鞍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民眾坪道路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3) │建工程 │ │ ├──┼──────┼──────┼───────────────────┤ │ 50 │事實欄二㈢(│竹山鎮鯉南路│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21巷道改善工│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4) │程 │ │ ├──┼──────┼──────┼───────────────────┤ │ 51 │事實欄二㈢(│99埔里陳綢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年家園前排水│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5) │溝改善工程 │ │ ├──┼──────┼──────┼───────────────────┤ │ 52 │事實欄二㈢(│99國姓鄉大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村長旗農路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6) │善工程 │ │ ├──┼──────┼──────┼───────────────────┤ │ 53 │事實欄二㈢(│南投市軍功寮│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段724 地號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7) │崁工程 │ │ ├──┼──────┼──────┼───────────────────┤ │ 54 │事實欄二㈢(│100 國姓鄉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港村第12鄰長│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8) │北路支線道路│ │ │ │ │改善工程 │ │ ├──┼──────┼──────┼───────────────────┤ │ 55 │事實欄二㈢(│100 草屯鎮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頂里南坪路64│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49) │號前道路改善│ │ │ │ │工程 │ │ ├──┼──────┼──────┼───────────────────┤ │ 56 │事實欄二㈢(│100 魚池鄉五│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城村第一鄰農│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0) │路路面改善工│ │ │ │ │程 │ │ ├──┼──────┼──────┼───────────────────┤ │ 57 │事實欄二㈢(│100 水里鄉玉│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峰村永樂巷筍│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1) │寮路改善工程│ │ ├──┼──────┼──────┼───────────────────┤ │ 58 │事實欄二㈢(│水里鄉永豐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巷)支線排│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2) │水溝工程 │ │ ├──┼──────┼──────┼───────────────────┤ │ 59 │事實欄二㈢(│99凡那比H3-0│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05中寮鄉永平│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3) │村愛興二路災│ │ │ │ │修復建工程 │ │ ├──┼──────┼──────┼───────────────────┤ │ 60 │事實欄二㈢(│101 魚池鄉共│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和村路基掏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4) │改善工程 │ │ ├──┼──────┼──────┼───────────────────┤ │ 61 │事實欄二㈢(│信義鄉雙龍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後山道路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5) │工程 │ │ ├──┼──────┼──────┼───────────────────┤ │ 62 │事實欄二㈢(│水里鄉牛轀轆│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段道路改善工│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6) │程 │ │ ├──┼──────┼──────┼───────────────────┤ │ 63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湖段排水溝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7) │善工程 │ │ ├──┼──────┼──────┼───────────────────┤ │ 64 │事實欄二㈢(│信義鄉愛國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猴儲坎道路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8) │坎工程 │ │ ├──┼──────┼──────┼───────────────────┤ │ 65 │事實欄二㈢(│101 南投市千│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即附件B編號 │秋里護岸工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59) │ │ │ ├──┼──────┼──────┼───────────────────┤ │ 66 │事實欄二㈢(│101 南投市福│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助段317 地號│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0) │駁坎工程 │ │ ├──┼──────┼──────┼───────────────────┤ │ 67 │事實欄二㈢(│100 國姓龜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排水幹線-2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1) │善工程 │ │ ├──┼──────┼──────┼───────────────────┤ │ 68 │事實欄二㈢(│100 國姓鄉大│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旗村下石門排│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2) │水幹線改善工│ │ │ │ │程 │ │ ├──┼──────┼──────┼───────────────────┤ │ 69 │事實欄二㈢(│100 年7 月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雨C1-002中寮│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3) │鄉投17線18K+│ │ │ │ │500 道路災修│ │ │ │ │復建工程 │ │ ├──┼──────┼──────┼───────────────────┤ │ 70 │事實欄二㈢(│名間鄉崁腳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內道路及駁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4) │改善工程、名│ │ │ │ │間鄉三崙村14│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等2件 │ │ ├──┼──────┼──────┼───────────────────┤ │ 71 │事實欄二㈢(│100 信義鄉明│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德村信維巷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5) │道路改善工程│ │ ├──┼──────┼──────┼───────────────────┤ │ 72 │事實欄二㈢(│101 信義鄉雙│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龍村瀑布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6) │路基掏空改善│ │ │ │ │工程 │ │ ├──┼──────┼──────┼───────────────────┤ │ 73 │事實欄二㈢(│101 水里鄉新│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城村福德路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7) │欄杆修護工程│ │ ├──┼──────┼──────┼───────────────────┤ │ 74 │事實欄二㈢(│100 中寮鄉清│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水村5 號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8) │紅菜坪附近路│ │ │ │ │段坍塌陷改善│ │ │ │ │工程、100 中│ │ │ │ │寮鄉清水村四│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工程及100 中│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善工程等3件 │ │ ├──┼──────┼──────┼───────────────────┤ │ 75 │事實欄二㈢(│鹿谷鄉鹿谷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新和路排水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69) │善工程 │ │ ├──┼──────┼──────┼───────────────────┤ │ 76 │事實欄二㈢(│名間鄉埔中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過坑巷農路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0) │設工程 │ │ ├──┼──────┼──────┼───────────────────┤ │ 77 │事實欄二㈢(│99草屯鎮平林│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里13鄰福德祠│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1) │前道路擋土牆│ │ │ │ │改善工程 │ │ ├──┼──────┼──────┼───────────────────┤ │ 78 │事實欄二㈢(│南投市三興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嶺興路支線道│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2) │路改善工程 │ │ ├──┼──────┼──────┼───────────────────┤ │ 79 │事實欄二㈢(│101 年度市區│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道路養護計畫│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3) │- 南投市漳興│ │ │ │ │里480 巷旁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 │ 80 │事實欄二㈢(│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H3-014竹山鎮│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4) │大鞍里烏土農│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81 │事實欄二㈢(│100 南投縣政│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府道路緊急搶│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5) │通(險)安全│ │ │ │ │器材置存場遷│ │ │ │ │移工程 │ │ ├──┼──────┼──────┼───────────────────┤ │ 82 │事實欄二㈢(│101 竹山鎮中│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山里仙公巷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6) │油路面改善工│ │ │ │ │程 │ │ ├──┼──────┼──────┼───────────────────┤ │ 83 │事實欄二㈢(│101 竹山鎮下│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坪里(路)38│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7) │號旁巷道改善│ │ │ │ │工程、101 竹│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程 │ │ ├──┼──────┼──────┼───────────────────┤ │ 84 │事實欄二㈢(│鹿谷鄉竹林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浸茶支線道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8) │駁崁改善工程│ │ ├──┼──────┼──────┼───────────────────┤ │ 85 │事實欄二㈢(│100 竹山鎮延│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平里藤湖小段│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79) │337 地號水泥│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下坪│ │ │ │ │里下坪路13-1│ │ │ │ │6 號農路改善│ │ │ │ │工程、竹山鎮│ │ │ │ │大鞍里下鹿寮│ │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竹山鎮大鞍│ │ │ │ │里嶺頂段229 │ │ │ │ │地號旁農路改│ │ │ │ │善工程 │ │ ├──┼──────┼──────┼───────────────────┤ │ 86 │事實欄二㈢(│100 竹山鎮桶│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頭里158 甲線│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80) │49K 之農路改│ │ │ │ │善工程、竹山│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87 │事實欄二㈢(│101 養護計畫│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 水里鄉投61│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81) │線OK+900-8K+│ │ │ │ │00、投61-1及│ │ │ │ │投27線等處道│ │ │ │ │路改善工程 │ │ ├──┼──────┼──────┼───────────────────┤ │ 88 │事實欄二㈢(│101 投69-1線│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2K+000道路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82) │善工程 │ │ ├──┼──────┼──────┼───────────────────┤ │ 89 │事實欄二㈢(│100 竹山鎮投│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即附件B編號 │49線17.8k~19│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玖年。 │ │ │83) │k 路面改善工│ │ │ │ │程 │ │ ├──┼──────┼──────┼───────────────────┤ │ 90 │事實欄二㈣ │100-7 月豪雨│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C2-015信義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玖年。 │ │ │ │神木村神木國│ │ │ │ │小至11鄰聯絡│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 │ 91 │原判決事實欄│100年7月豪雨│已判決確定。 │ │ │六 │C1-015仁愛投│ │ │ │ │83線14K+300 │ │ │ │ │道路災修復建│ │ │ │ │工程 │ │ │ │ │ │ │ ├──┼──────┼──────┼───────────────────┤ │ 92 │事實欄三㈠ │埔里虎頭山遊│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憩區景觀改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工程(100060│ │ │ │ │406)委託設 │ │ │ │ │計監造 │ │ │ │ ├──────┤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93 │事實欄三㈡ │南投山林- 茶│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竹手作體驗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旅- 竹山遊憩│ │ │ │ │帶公共設施改│ │ │ │ │善工程(1000│ │ │ │ │60410 )委託│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 │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造│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94 │事實欄三㈢ │邵族文化傳承│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及發展實施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劃- 漁撈文化│ │ │ │ │體驗區委託技│ │ │ │ │術服務採購案│ │ │ │ ├──────┤ │ │ │ │埔里遊憩設施│ │ │ │ │景觀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95 │事實欄三㈣ │埔里山城虎頭│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山設施整備工│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程(0000000 │ │ │ │ │06)委託設計│ │ │ │ │勞務 │ │ ├──┼──────┼──────┼───────────────────┤ │ 96 │事實欄三㈤ │信義鄉坪瀨溪│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景觀改善工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 │ 97 │事實欄三㈥ │國姓鄉猴洞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遊憩區公共設│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98 │事實欄三㈦ │東埔溫泉區遊│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憩設施景觀改│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善工程(1010│ │ │ │ │60403)委託 │ │ │ │ │設計監造 │ │ ├──┼──────┼──────┼───────────────────┤ │ 99 │事實欄三㈧ │信義鄉賞櫻區│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周邊地區設施│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整備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勞務 │ │ ├──┼──────┼──────┼───────────────────┤ │ 100│事實欄三㈨ │清境地區景觀│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改善工程(10│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服│ │ │ │ │務 │ │ ├──┼──────┼──────┼───────────────────┤ │ 101│事實欄四(即│集集鎮集集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4 │環山路支線野│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溪災修工程 │ │ ├──┼──────┼──────┼───────────────────┤ │ 102│事實欄四(即│集集鎮田寮里│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5 │麻竹坑野溪災│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修工程 │ │ ├──┼──────┼──────┼───────────────────┤ │ 103│事實欄四(即│信義鄉人和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 編號86│人和段840 地│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號檔土牆工程│ │ ├──┼──────┼──────┼───────────────────┤ │ 104│事實欄四(即│水里鄉新興村│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附件B編號87 │土地公廟旁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崁改善工程 │ │ ├──┼──────┼──────┼───────────────────┤ │ 105│原判決事實欄│中寮鄉廣福村│已判決確定 │ │ │八㈠ │番仔寮坑野溪│ │ │ │ │護岸整治工程│ │ ├──┼──────┼──────┼───────────────────┤ │ 106│原判決事實欄│中寮鄉福盛村│已判決確定 │ │ │八㈠ │仙洞坪產道排│ │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福盛│ │ │ │ │村仙洞坪產道│ │ │ │ │支線旁野溪護│ │ │ │ │岸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永平村│ │ │ │ │新城巷第一支│ │ │ │ │線33號(旁)│ │ │ │ │擋土牆工程 │ │ ├──┼──────┼──────┼───────────────────┤ │ 107│原判決事實欄│名間鄉大坑村│已判決確定 │ │ │八㈡ │大坑野溪護岸│ │ │ │ │工程 │ │ ├──┼──────┼──────┼───────────────────┤ │ 108│原判決事實欄│98-99 公益支│已判決確定 │ │ │八㈡ │出- 水里鄉頂│ │ │ │ │崁村四鄰排水│ │ │ │ │改善工程 │ │ ├──┼──────┼──────┼───────────────────┤ │ 109│原判決事實欄│98-99 公益支│已判決確定 │ │ │八㈡ │出- 水里鄉新│ │ │ │ │城村12鄰排水│ │ │ │ │改善工程 │ │ ├──┼──────┼──────┼───────────────────┤ │ 110│事實欄五 │101 年全民運│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動會場地佈置│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玖年。 │ │ │ │及獎品紀念品│ │ ├──┼──────┼──────┼───────────────────┤ │ 111│事實欄五 │101 年全民運│李朝卿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 │ │動會典禮及各│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 │ │ │項表演相關採│ │ │ │ │購 │ │ ├──┴──────┴──────┼───────────────────┤ │編號3至89,及編號101至104之犯罪 │編號3至89,及編號101至104之犯罪所得合 │ │所得新臺幣328萬0935元(收受回扣 │計新臺幣328萬09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總金額5,468,226×0.6=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80,935.6) │ │ └────────────────┴───────────────────┘ 附表二(被告壬○○之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論罪科刑及沒收 │ ├──┼──────┼──────┼───────────────────┤ │ 1 │原判決事實欄│98莫拉克C2-1│已判決確定 │ │ │四 │58信義鄉東埔│ │ │ │ │村六鄰聯絡道│ │ │ │ │路災修復建工│ │ │ │ │程 │ │ ├──┼──────┼──────┼───────────────────┤ │ 2 │事實欄三㈠ │埔里虎頭山遊│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憩區景觀改善│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工程(100060│權玖年。 │ │ │ │406)委託設 │ │ │ │ │計監造 │ │ │ │ ├──────┤ │ │ │ │東埔溫泉景觀│ │ │ │ │改善工程(10│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監造 │ │ ├──┼──────┼──────┼───────────────────┤ │ 3 │事實欄三㈡ │南投山林- 茶│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竹手作體驗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旅- 竹山遊憩│權玖年。 │ │ │ │帶公共設施改│ │ │ │ │善工程(1000│ │ │ │ │60410 )委託│ │ │ │ │設計監造服務│ │ │ │ ├──────┤ │ │ │ │南投山林遊憩│ │ │ │ │系統環境改善│ │ │ │ │工程- 鹿谷遊│ │ │ │ │憩帶公共設施│ │ │ │ │改善工程( │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造│ │ │ │ ├──────┤ │ │ │ │埔里山城周邊│ │ │ │ │環境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4 │事實欄三㈢ │邵族文化傳承│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及發展實施計│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劃- 漁撈文化│權玖年。 │ │ │ │體驗區委託技│ │ │ │ │術服務採購案│ │ │ │ ├──────┤ │ │ │ │埔里遊憩設施│ │ │ │ │景觀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仁愛地區遊客│ │ │ │ │服務設施改善│ │ │ │ │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5 │事實欄三㈣ │埔里山城虎頭│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山設施整備工│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程(0000000 │權玖年。 │ │ │ │06)委託設計│ │ │ │ │勞務 │ │ ├──┼──────┼──────┼───────────────────┤ │ 6 │事實欄三㈤ │信義鄉坪瀨溪│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景觀改善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000000000 │權玖年。 │ │ │ │)委託設計監│ │ │ │ │造 │ │ │ │ ├──────┤ │ │ │ │虎山景點公共│ │ │ │ │設施改善工程│ │ │ │ │(000000000 │ │ │ │ │)工測設監造│ │ │ │ │工作 │ │ ├──┼──────┼──────┼───────────────────┤ │ 7 │事實欄三㈥ │國姓鄉猴洞坑│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遊憩區公共設│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施改善工程(│權玖年。 │ │ │ │000000000 )│ │ │ │ │委託規劃設計│ │ │ │ │監造服務 │ │ ├──┼──────┼──────┼───────────────────┤ │ 8 │事實欄三㈦ │東埔溫泉區遊│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憩設施景觀改│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善工程(1010│權玖年。 │ │ │ │60403)委託 │ │ │ │ │設計監造 │ │ ├──┼──────┼──────┼───────────────────┤ │ 9 │事實欄三㈧ │信義鄉賞櫻區│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周邊地區設施│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褫奪公│ │ │ │整備工程(10│權玖年。 │ │ │ │0000000)委 │ │ │ │ │託設計勞務 │ │ ├──┼──────┼──────┼───────────────────┤ │ 10 │事實欄三㈨ │清境地區景觀│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改善工程(10│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0000000)委 │權玖年。 │ │ │ │託設計監造服│ │ │ │ │務 │ │ ├──┴──────┴──────┼───────────────────┤ │編號2至10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 │編號2至10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萬元 │ │拾萬元(總計收取回扣450,0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丙○○分配150,000=3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事實欄四(即│集集鎮集集里│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編號84 │環山路支線野│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溪災修工程 │權玖年。 │ ├──┼──────┼──────┼───────────────────┤ │ 12 │事實欄四(即│集集鎮田寮里│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編號85 │麻竹坑野溪災│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修工程 │權玖年。 │ ├──┼──────┼──────┼───────────────────┤ │ 13 │事實欄四(即│信義鄉人和村│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編號86 │人和段840 地│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號檔土牆工程│權玖年。 │ ├──┼──────┼──────┼───────────────────┤ │ 14 │事實欄四(即│水里鄉新興村│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附件B編號87 │土地公廟旁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 │ │) │崁改善工程 │權玖年。 │ ├──┼──────┼──────┼───────────────────┤ │ 15 │原判決事實欄│中寮鄉廣福村│已判決確定 │ │ │八㈠ │番仔寮坑野溪│ │ │ │ │護岸整治工程│ │ ├──┼──────┼──────┼───────────────────┤ │ 16 │原判決事實欄│中寮鄉福盛村│已判決確定 │ │ │八㈠ │仙洞坪產道排│ │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福盛│ │ │ │ │村仙洞坪產道│ │ │ │ │支線旁野溪護│ │ │ │ │岸改善工程、│ │ │ │ │中寮鄉永平村│ │ │ │ │新城巷第一支│ │ │ │ │線33號(旁)│ │ │ │ │擋土牆工程 │ │ ├──┼──────┼──────┼───────────────────┤ │ 17 │原判決事實欄│名間鄉大坑村│已判決確定 │ │ │八㈡ │大坑野溪護岸│ │ │ │ │工程 │ │ ├──┼──────┼──────┼───────────────────┤ │ 18 │原判決事實欄│98-99 公益支│已判決確定 │ │ │八㈡ │出- 水里鄉頂│ │ │ │ │崁村四鄰排水│ │ │ │ │改善工程 │ │ ├──┼──────┼──────┼───────────────────┤ │ 19 │原判決事實欄│98-99 公益支│已判決確定 │ │ │八㈡ │出- 水里鄉新│ │ │ │ │城村12鄰排水│ │ │ │ │改善工程 │ │ ├──┼──────┼──────┼───────────────────┤ │ 20 │事實欄五 │101 年全民運│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動會場地佈置│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褫奪公│ │ │ │及獎品紀念品│權玖年。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1 │事實欄五 │101 年全民運│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 │ │ │動會典禮及各│收取回扣,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 │ │ │項表演相關採│權伍年。 │ │ │ │購 │ │ └──┴──────┴──────┴───────────────────┘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 ┌──────────────────────────┬───┐ │ 卷 宗 全 名 │簡稱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30號卷 │卷①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20號卷 │卷②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60號卷 │卷③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㈠ │卷④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㈡ │卷⑤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㈢ │卷⑥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㈣ │卷⑦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㈤ │卷⑧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㈥ │卷⑨ │ ├──────────────────────────┼───┤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1他字433號貪汙案件聲搜資料│卷⑩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3號偵卷 │卷⑪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4號偵卷 │卷⑫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搜字第4號偵卷 │卷⑬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5號偵卷 │卷⑭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6號偵卷 │卷⑮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㈠ │卷⑯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㈡ │卷⑰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㈢ │卷⑱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㈣ │卷⑲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㈤ │卷⑳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㈥ │卷㉑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㈦ │卷㉒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㈧ │卷㉓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㈨ │卷㉔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450號偵卷卷㈠ │卷㉕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450號偵卷卷㈡ │卷㉖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54 號偵卷卷㈠ │卷㉗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54號偵卷卷㈡ │卷㉘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65號偵卷卷㈠ │卷㉙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65號偵卷卷㈡ │卷㉚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㈠ │卷㉛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㈡ │卷㉜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㈢ │卷㉝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㈣ │卷㉞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㈤ │卷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5號偵卷卷㈠ │卷㊱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5號偵卷卷㈡ │卷㊲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號偵卷卷㈠ │卷㊳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號偵卷卷㈡ │卷㊴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3號偵卷卷 │卷㊵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4號偵卷 │卷㊶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搜字第5號偵卷 │卷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卷 │卷㊸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140號偵卷 │卷㊹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0號偵卷 │卷㊺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1號偵卷 │卷㊻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偵卷 │卷㊼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90號偵卷影卷 │卷㊽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4223號證物袋(含調查│卷㊽-1│ │、偵訊光碟)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㈠ │卷㊾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㈡ │卷㊿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㈢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㈣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㈤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㈥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㈦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㈧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㈨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㈩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㈠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㈡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㈢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㈣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㈤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㈥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㈦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㈧ │卷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㈨ │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核交字第1773號偵卷 │關卷1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卷 │關卷2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偵抗字第836號卷 │關卷3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急聲限字第1號卷 │關卷4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補限見字第1號偵卷 │關卷5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2號卷 │關卷6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3號卷 │關卷7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170號卷 │關卷8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91號卷 │關卷9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偵抗字第838號卷 │關卷10│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164號卷 │關卷11│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偵抗字第886號卷 │關卷12│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6號卷 │關卷13│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3號卷 │關卷1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更字第1號卷 │關卷15│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23號卷 │關卷16│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1號卷 │關卷17│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0號卷 │關卷18│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5號卷 │關卷19│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他字第20號偵卷 │關卷20│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7號卷 │關卷21│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73號卷 │關卷22│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9號卷 │關卷23│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99號卷 │關卷2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5號卷 │關卷25│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7號卷 │關卷26│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8號卷 │關卷27│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33號卷 │關卷28│ └──────────────────────────┴───┘ 附件B: ┌─┬──────┬───┬─────┬──────┬───┬───┬────┬───┬──────┐ │編│工程名稱 │招標方│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公司 │實際負│回扣金額│交付時│交付回扣方式│ │號│ │式 │ │ │ │責人 │ │間 │ │ ├─┼──────┼───┼─────┼──────┼───┼───┼────┼───┼──────┤ │1 │99信義鄉阿里│公開取│100/03/23 │215,000元 │佶璟營│甲○○│21,500元│得標後│由甲○○繳交│ │ │不動3K支線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至景泰公司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2 │集集鎮廣明里│公開取│100/05/25 │400,000元 │佶璟營│甲○○│40,000元│101年1│編號2至8號回│ │ │湖桶農路支線│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扣共454,600 │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日(農│元連同「100-│ │ │ │劃書 │ │ │ │ │ │曆過年│7月豪雨C2-01│ ├─┼──────┼───┼─────┼──────┼───┼───┼────┤前) │5信義鄉神木 │ │3 │100信義鄉東 │公開取│100/06/10 │860,000元 │佶璟營│甲○○│86,000元│ │村神木國小至│ │ │埔村東埔一鄰│得報價│ │ │造有限│ │ │ │11鄰聯絡道路│ │ │至五鄰道路改│單或企│ │ │公司 │ │ │ │災修復建工程│ │ │善工程 │劃書 │ │ │ │ │ │ │」回扣款71萬│ ├─┼──────┼───┼─────┼──────┼───┼───┼────┤ │5000元,合計│ │4 │集集鎮富山里│公開取│100/09/07 │785,000元 │佶璟營│甲○○│78,500元│ │共1,169,600 │ │ │富山產業道路│得報價│ │ │造有限│ │ │ │元,由甲○○│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代收乙○○轉│ │ │ │劃書 │ │ │ │ │ │ │交之回扣後,│ ├─┼──────┼───┼─────┼──────┼───┼───┼────┤ │混入其代收之│ │5 │100莫拉克 │公開取│100/10/28 │895,000元 │佶璟營│甲○○│89,500元│ │回扣內,一併│ │ │H3-003鹿谷鄉│得報價│ │ │造有限│ │ │ │上繳給黃榮德│ │ │竹豐村箸寮農│單或企│ │ │公司 │ │ │ │ │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6 │100-7月豪雨 │公開取│100/12/21 │668,000元 │佶璟營│甲○○│66,800元│ │ │ │ │C2-022信義鄉│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明德村13鄰人│單或企│ │ │公司 │ │ │ │ │ │ │誠聯外道路災│劃書 │ │ │ │ │ │ │ │ │ │修復建工程 │ │ │ │ │ │ │ │ │ ├─┼──────┼───┼─────┼──────┼───┼───┼────┤ │ │ │7 │信義鄉神木村│公開取│100/12/23 │518,000元 │佶璟營│甲○○│51,800元│ │ │ │ │七鄰道路駁崁│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 │8 │信義鄉明德村│公開取│100/12/23 │420,000元 │佶璟營│甲○○│42,000元│ │ │ │ │自誠產業道路│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支線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9 │信義鄉望美村│公開取│101/3/2 │695,000元 │佶璟營│甲○○│69,500元│101年6│編號9至11號 │ │ │8鄰道路改善 │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回扣共149,50│ │ │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日 │0元由甲○○ │ │ │ │劃書 │ │ │ │ │ │ │代收乙○○轉│ ├─┼──────┼───┼─────┼──────┼───┼───┼────┤ │交之回扣後,│ │10│101水里鄉上 │公開取│101/5/16 │290,000元 │佶璟營│甲○○│29,000元│ │混入其代收之│ │ │安村10鄰福田│得報價│ │ │造有限│ │ │ │回扣內,一併│ │ │路改善案 │單或企│ │ │公司 │ │ │ │上繳給黃榮德│ │ │ │劃書 │ │ │ │ │ │ │ │ ├─┼──────┼───┼─────┼──────┼───┼───┼────┤ │ │ │11│101水里鄉新 │公開取│101/5/9 │510,000元 │佶璟營│甲○○│51,000元│ │ │ │ │興村第八鄰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12│101水里鄉永 │公開取│101/6/6 │250,000元 │佶璟營│甲○○│25,000元│ │編號12至16號│ │ │興村7鄰永隆 │得報價│ │ │造有限│ │ │ │回扣共107,60│ │ │道路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0元由甲○○ │ │ │ │劃書 │ │ │ │ │ │ │代收乙○○轉│ ├─┼──────┼───┼─────┼──────┼───┼───┼────┼───┤交之回扣後,│ │13│101水里鄉玉 │公開取│101/6/6 │195,000元 │佶璟營│甲○○│19,500元│101年9│混入其代收之│ │ │峰村玉興產業│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回扣內,一併│ │ │道路2k支線改│單或企│ │ │公司 │ │ │日 │上繳給黃榮德│ │ │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 │ │14│101水里鄉玉 │公開取│101/7/20 │253,000元 │佶璟營│甲○○│25,300元│ │ │ │ │峰村過坑段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 │15│101水里鄉興 │公開取│101/8/15 │163,000元 │佶璟營│甲○○│16,300元│ │ │ │ │隆村投61線之│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1支線道路改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 │ │16│101水里鄉城 │公開取│101/8/17 │215,000元 │佶璟營│甲○○│21,500元│ │ │ │ │中村市場街天│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賜宮前排水溝│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17│水里鄉社子段│公開取│101/3/14 │260,000元 │建德土│林宗德│26,000元│101年6│該兩件工程得│ │ │農路改善工程│得報價│ │ │木包工│ │ │月間端│標後委請吳仲│ │ │ │單或企│ │ │業 │ │ │午節前│琪施作,回扣│ │ │ │劃書 │ │ │ │ │ │ │款共69,500元│ ├─┼──────┼───┼─────┼──────┼───┼───┼────┤ │由甲○○一起│ │18│水里鄉玉峰村│公開取│101/3/14 │435,000元 │建德土│林宗德│43,500元│ │繳交至景泰公│ │ │永樂巷道路改│得報價│ │ │木包工│ │ │ │司 │ │ │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 │ │ │ │劃書 │ │ │ │ │ │ │ │ ├─┼──────┼───┼─────┼──────┼───┼───┼────┼───┼──────┤ │19│100埔里鎮水 │公開取│100/08/31 │735,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66,000元│完工後│該4件回扣合 │ │ │頭里水頭路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計共174,000 │ │ │35-3號側邊巷│單或企│ │ │公司 │ │ │ │元,或直接交│ │ │道即南村里中│劃書 │ │ │ │ │ │ │給乙○○,或│ │ │山路4段219巷│ │ │ │ │ │ │ │拿去景泰公司│ │ │道路面改善工│ │ │ │ │ │ │ │繳交 │ │ │程、100埔里 │ │ │ │ │ │ │ │ │ │ │鎮房里里天后│ │ │ │ │ │ │ │ │ │ │宮前擋土牆改│ │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 │20│100埔里鎮枇 │公開取│100/08/31 │415,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37,000元│完工後│ │ │ │杷里中心路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 │ │ │14-5號前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 │21│鹿谷鄉廣興村│公開取│100/11/30 │580,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52,000元│完工後│ │ │ │二突路支線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22│100名間鄉三 │公開取│100/12/28 │205,000元 │長洲營│張健原│19,000元│完工後│ │ │ │崙村茶香碉堡│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 │ │ │三號公園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23│100草屯鎮投7│公開取│101/3/21 │322,000元 │甲捷營│劉權庭│32,000元│101年 │該3件回扣共 │ │ │線0K+950-1K │得報價│ │ │造廠 │ │ │中秋節│145,000元一 │ │ │+000(日新街 │單或企│ │ │ │ │ │前 │起繳交給李中│ │ │31號至45號) │劃書 │ │ │ │ │ │ │誠 │ │ │排水溝改善工│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24│101草屯鎮坪 │公開取│101/5/2 │615,000元 │甲捷營│劉權庭│61,000元│ │ │ │ │頂里南坪路道│得報價│ │ │造廠 │ │ │ │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 │ │ │ │ │ │ │ │劃書 │ │ │ │ │ │ │ │ ├─┼──────┼───┼─────┼──────┼───┼───┼────┤ │ │ │25│草屯鎮雙冬里│公開取│101/7/11 │520,000元 │甲捷營│劉權庭│52,000元│ │ │ │ │新興道路改善│得報價│ │ │造廠 │ │ │ │ │ │ │工程 │單或企│ │ │ │ │ │ │ │ │ │ │劃書 │ │ │ │ │ │ │ │ ├─┼──────┼───┼─────┼──────┼───┼───┼────┼───┼──────┤ │26│100魚池鄉十 │公開取│100/12/28 │736,000元 │宏鑫營│洪明鑫│74,000元│101年3│該2件工程回 │ │ │一股溪埔尾段│得報價│ │ │造有限│ │ │、4月 │扣共125,000 │ │ │下游護岸基礎│單或企│ │ │公司 │ │ │間某日│元在洪明鑫住│ │ │補強工程 │劃書 │ │ │ │ │ │ │處交給乙○○│ ├─┼──────┼───┼─────┼──────┼───┼───┼────┤ │ │ │27│名間鄉仁和村│公開取│101/3/21 │510,000元 │宏鑫營│洪明鑫│51,000元│ │ │ │ │15鄰農路改善│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工程、名間鄉│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東勢巷橋頭野│劃書 │ │ │ │ │ │ │ │ │ │溪工程等2件 │ │ │ │ │ │ │ │ │ ├─┼──────┼───┼─────┼──────┼───┼───┼────┼───┼──────┤ │28│101國姓鄉龜 │公開取│101/7/18 │428,000元 │宏鑫營│洪明鑫│43,000元│101年9│在洪明鑫住處│ │ │坑排水幹線-2│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 │交給乙○○ │ │ │清淤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29│99凡那比 │公開取│100/03/16 │750,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75,0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H3-006中寮鄉│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乙○○ │ │ │永福村六股隘│單或企│ │ │業 │ │ │ │ │ │ │寮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30│100莫拉克 │公開取│100/10/07 │876,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87,6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H3-002南投市│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乙○○ │ │ │內轆段茄苳農│單或企│ │ │業 │ │ │ │ │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31│101國姓鄉水 │公開取│101/7/18 │820,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82,0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長流大茅坪道│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乙○○ │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 │ │ │ │劃書 │ │ │ │ │ │ │ │ ├─┼──────┼───┼─────┼──────┼───┼───┼────┼───┼──────┤ │32│101國姓鄉大 │公開取│101/7/18 │620,000元 │華山土│李朝華│62,000元│驗收後│在李朝華住處│ │ │石村中小排水│得報價│ │ │木包工│ │ │某日 │交給乙○○ │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 │ │ │ │劃書 │ │ │ │ │ │ │ │ ├─┼──────┼───┼─────┼──────┼───┼───┼────┼───┼──────┤ │33│100鄉道養護 │公開取│100/09/28 │708,000元 │源益營│蔡宗智│71,000元│101年 │該2件回扣共 │ │ │計畫-南投市 │得報價│ │ │造有限│ │ │農曆過│157,000元由 │ │ │投22線 │單或企│ │ │公司 │ │ │年前 │蔡宗智1次拿 │ │ │0K-5K+000道 │劃書 │ │ │ │ │ │ │到景泰公司或│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交給乙○○ │ ├─┼──────┼───┼─────┼──────┼───┼───┼────┤ │ │ │34│100名間鄉投 │公開取│100/12/28 │862,000元 │源益營│蔡宗智│86,000元│ │ │ │ │25線8k+200-│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8K+700道路排│單或企│ │ │公司 │ │ │ │ │ │ │水溝改善工程│劃書 │ │ │ │ │ │ │ │ ├─┼──────┼───┼─────┼──────┼───┼───┼────┼───┼──────┤ │35│101養護計畫 │公開取│101/8/15 │865,000元 │源益營│蔡宗智│86,000元│101年 │由蔡宗智拿到│ │ │名間鄉投36線│得報價│ │ │造有限│ │ │中秋節│景泰公司或交│ │ │排水溝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前後 │給乙○○ │ │ │程 │劃書 │ │ │ │ │ │ │ │ ├─┼──────┼───┼─────┼──────┼───┼───┼────┼───┼──────┤ │36│101竹山鎮大 │公開取│101/6/27 │205,000元 │德泰營│孫士芳│20,500元│101年8│該2件回扣共 │ │ │鞍里投49線 │得報價│ │ │造股份│ │ │月間某│37,700元由孫│ │ │24.5公里支線│單或企│ │ │有限公│ │ │日 │士芳1次拿到 │ │ │0.6公里處改 │劃書 │ │ │司 │ │ │ │景泰公司 │ │ │善工程 │ │ │ │ │ │ │ │ │ ├─┼──────┼───┼─────┼──────┼───┼───┼────┤ │ │ │37│101竹山鎮田 │公開取│101/7/4 │172,000元 │德泰營│孫士芳│17,200元│ │ │ │ │子里田東路王│得報價│ │ │造股份│ │ │ │ │ │ │爺廟前旁欄杆│單或企│ │ │有限公│ │ │ │ │ │ │工程 │劃書 │ │ │司 │ │ │ │ │ ├─┼──────┼───┼─────┼──────┼───┼───┼────┼───┼──────┤ │38│101中寮鄉永 │公開取│101/8/8 │870,000元 │瑞良營│陳瑞源│87,000元│101年9│由陳瑞源拿到│ │ │福村後寮段 │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某│乙○○住處交│ │ │856-15、 │單或企│ │ │公司 │ │ │日 │給乙○○ │ │ │856-28、 │劃書 │ │ │ │ │ │ │ │ │ │856-31地號前│ │ │ │ │ │ │ │ │ │ │道路工程、 │ │ │ │ │ │ │ │ │ │ │100中寮鄉廣 │ │ │ │ │ │ │ │ │ │ │興村投27支線│ │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39│名間鄉新光村│公開取│101/2/22 │358,000元 │翰霖營│蔡朝全│35,000元│完工後│由蔡朝全在南│ │ │3鄰巷道改善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投縣某處交給│ │ │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乙○○ │ │ │ │劃書 │ │ │ │ │ │ │ │ ├─┼──────┼───┼─────┼──────┼───┼───┼────┼───┼──────┤ │40│101養護計畫 │公開取│101/7/18 │866,000元 │翰霖營│蔡朝全│85,000元│完工後│由蔡朝全在南│ │ │-國姓鄉投97│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投縣某處交給│ │ │線3K-4K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乙○○ │ │ │養護工程 │劃書 │ │ │ │ │ │ │ │ ├─┼──────┼───┼─────┼──────┼───┼───┼────┼───┼──────┤ │41│101埔里鎮枇 │公開取│101/8/8 │165,000元 │翰霖營│蔡朝全│16,000元│完工後│由蔡朝全在南│ │ │杷里東興二街│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投縣某處交給│ │ │(保成宮)側排│單或企│ │ │公司 │ │ │ │乙○○ │ │ │水工程 │劃書 │ │ │ │ │ │ │ │ ├─┼──────┼───┼─────┼──────┼───┼───┼────┼───┼──────┤ │42│100竹山鎮中 │公開取│100/12/14 │588,000元 │豪鑫營│辛○○│58,800元│得標後│由辛○○拿到│ │ │崎里民生巷道│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付│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43│竹山鎮大鞍里│公開取│101/2/15 │428,000元 │豪鑫營│辛○○│42,800元│得標後│由辛○○拿到│ │ │民眾坪道路復│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付│ │ │建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44│竹山鎮鯉南路│公開取│101/2/15 │198,000元 │豪鑫營│辛○○│19,800元│得標後│由辛○○拿到│ │ │21巷道改善工│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付│ │ │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45│99埔里陳綢少│公開取│100/03/23 │770,000元 │雙安土│黃基安│77,000元│101年3│由黃基安拿到│ │ │年家園前排水│得報價│ │ │木包工│ │ │、4月 │景泰公司交付│ │ │溝改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間 │ │ │ │ │劃書 │ │ │ │ │ │ │ │ ├─┼──────┼───┼─────┼──────┼───┼───┼────┼───┼──────┤ │46│99國姓鄉大旗│公開取│100/05/06 │244,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4,4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村長旗農路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乙○○住處交│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乙○○ │ │ │ │劃書 │ │ │ │ │ │ │ │ ├─┼──────┼───┼─────┼──────┼───┼───┼────┼───┼──────┤ │47│南投市軍功寮│公開取│100/07/15 │262,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6,2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段724地號駁 │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乙○○住處交│ │ │崁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乙○○ │ │ │ │劃書 │ │ │ │ │ │ │ │ ├─┼──────┼───┼─────┼──────┼───┼───┼────┼───┼──────┤ │48│100國姓鄉北 │公開取│100/07/15 │264,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6,4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港村第12鄰長│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乙○○住處交│ │ │北路支線道路│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乙○○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49│100草屯鎮坪 │公開取│100/7/27 │282,000元 │寶宬營│林珮珍│28,200元│完工後│由林珮珍拿到│ │ │頂里南坪路64│得報價│ │ │造有限│ │ │驗收前│乙○○住處交│ │ │號前道路改善│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乙○○ │ │ │工程 │劃書 │ │ │ │ │ │ │ │ ├─┼──────┼───┼─────┼──────┼───┼───┼────┼───┼──────┤ │50│100魚池鄉五 │公開取│100/04/27 │380,000元 │千昌營│庚○○│38,000元│簽約後│由庚○○拿給│ │ │城村第一鄰農│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甲○○,吳仲│ │ │路路面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程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1│100水里鄉玉 │公開取│100/06/01 │260,000元 │千昌營│庚○○│26,000元│簽約後│由庚○○拿給│ │ │峰村永樂巷筍│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甲○○,吳仲│ │ │寮路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2│水里鄉永豐村│公開取│100/12/28 │524,000元 │千昌營│庚○○│52,400元│簽約後│由庚○○拿給│ │ │(巷)支線排水│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甲○○,吳仲│ │ │溝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3│99凡那比 │公開取│100/03/23 │869,000元 │大篆工│胡德志│87,000元│驗收後│由胡德志拿給│ │ │H3-005中寮鄉│得報價│ │ │程有限│ │ │某日 │曾瑞聰,曾瑞│ │ │永平村愛興二│單或企│ │ │公司 │ │ │ │聰再轉交給李│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中誠 │ │ │程 │ │ │ │ │ │ │ │ │ ├─┼──────┼───┼─────┼──────┼───┼───┼────┼───┼──────┤ │54│101魚池鄉共 │公開取│101/8/1 │699,000元 │大篆工│胡德志│69,000元│驗收後│由胡德志拿給│ │ │和村路基掏空│得報價│ │ │程有限│ │ │某日 │曾瑞聰,曾瑞│ │ │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聰再轉交給李│ │ │ │劃書 │ │ │ │ │ │ │中誠 │ ├─┼──────┼───┼─────┼──────┼───┼───┼────┼───┼──────┤ │55│信義鄉雙龍村│公開取│101/1/13 │520,000元 │允勝土│陳登雁│52,000元│得標後│由陳登雁拿給│ │ │後山道路改善│得報價│ │ │木包工│ │ │5日內 │甲○○,吳仲│ │ │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6│水里鄉牛轀轆│公開取│101/4/6 │327,000元 │允勝土│陳登雁│32,700元│得標後│由陳登雁拿給│ │ │段道路改善工│得報價│ │ │木包工│ │ │5日內 │甲○○,吳仲│ │ │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7│101水里鄉南 │公開取│101/7/20 │608,000元 │允勝土│陳登雁│60,800元│得標後│由陳登雁拿給│ │ │湖段排水溝改│得報價│ │ │木包工│ │ │5日內 │甲○○,吳仲│ │ │善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8│信義鄉愛國村│公開取│101/1/18 │344,500元 │合正土│林正文│34,450元│101年1│由林正文拿給│ │ │猴儲坎道路駁│得報價│ │ │木包工│ │ │月底 │甲○○,吳仲│ │ │坎工程 │單或企│ │ │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59│101南投市千 │公開取│101/4/11 │318,000元 │合庫營│陳昭芳│31,000元│完工後│由陳昭芳在景│ │ │秋里護岸工程│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泰公司門口交│ │ │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乙○○ │ │ │ │劃書 │ │ │ │ │ │ │ │ ├─┼──────┼───┼─────┼──────┼───┼───┼────┼───┼──────┤ │60│101南投市福 │公開取│101/5/4 │199,000元 │合庫營│陳昭芳│19,900元│完工後│由陳昭芳在景│ │ │助段317地號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泰公司門口交│ │ │駁坎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乙○○ │ │ │ │劃書 │ │ │ │ │ │ │ │ ├─┼──────┼───┼─────┼──────┼───┼───┼────┼───┼──────┤ │61│100國姓龜坑 │公開取│100/09/09 │590,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50,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排水幹線-2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62│100國姓鄉大 │公開取│100/12/28 │725,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70,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旗村下石門排│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水幹線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 │ │ │ │程 │劃書 │ │ │ │ │ │ │ │ ├─┼──────┼───┼─────┼──────┼───┼───┼────┼───┼──────┤ │63│100年7月豪雨│公開取│101/1/6 │305,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29,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C1-002中寮鄉│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投17線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18K+500道路 │劃書 │ │ │ │ │ │ │ │ │ │災修復建工程│ │ │ │ │ │ │ │ │ ├─┼──────┼───┼─────┼──────┼───┼───┼────┼───┼──────┤ │64│名間鄉崁腳村│公開取│101/3/14 │860,000元 │宇翔營│洪慶和│80,000元│施工前│由洪慶和拿到│ │ │內道路及駁崁│得報價│ │ │造有限│ │ │後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改善工程、名│單或企│ │ │公司 │ │ │ │ │ │ │間鄉三崙村14│劃書 │ │ │ │ │ │ │ │ │ │公墓及目崙巷│ │ │ │ │ │ │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 │等2件 │ │ │ │ │ │ │ │ │ ├─┼──────┼───┼─────┼──────┼───┼───┼────┼───┼──────┤ │65│100信義鄉明 │公開取│100/07/06 │240,000元 │狄斯安│陳佳輝│24,000元│100年7│由陳佳輝交給│ │ │德村信維巷旁│得報價│ │ │土木包│ │ │月間 │甲○○,吳仲│ │ │道路改善工程│單或企│ │ │工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66│101信義鄉雙 │公開取│101/5/2 │460,000元 │狄斯安│陳佳輝│46,000元│101年5│由陳佳輝交給│ │ │龍村瀑布道路│得報價│ │ │土木包│ │ │月間 │甲○○,吳仲│ │ │路基掏空改善│單或企│ │ │工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工程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67│101水里鄉新 │公開取│101/8/1 │183,000元 │狄斯安│陳佳輝│18,300元│101年8│由陳佳輝交給│ │ │城村福德路旁│得報價│ │ │土木包│ │ │月間 │甲○○,吳仲│ │ │欄杆修護工程│單或企│ │ │工業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 │ ├─┼──────┼───┼─────┼──────┼───┼───┼────┼───┼──────┤ │68│100中寮鄉清 │公開取│100/06/15 │860,000元 │勇順營│吳成章│86,000元│工程施│由吳成章在南│ │ │水村5號道路 │得報價│ │ │造有限│ │ │工中 │投縣某處交給│ │ │紅菜坪附近路│單或企│ │ │公司 │ │ │ │丁○○ │ │ │段坍塌陷改善│劃書 │ │ │ │ │ │ │ │ │ │工程、100中 │ │ │ │ │ │ │ │ │ │ │寮鄉清水村四│ │ │ │ │ │ │ │ │ │ │號路暨五號路│ │ │ │ │ │ │ │ │ │ │聯絡道路改善│ │ │ │ │ │ │ │ │ │ │工程及100中 │ │ │ │ │ │ │ │ │ │ │寮鄉廣興村11│ │ │ │ │ │ │ │ │ │ │鄰後寮段桃仔│ │ │ │ │ │ │ │ │ │ │崙聯外道路改│ │ │ │ │ │ │ │ │ │ │善工程等3件 │ │ │ │ │ │ │ │ │ ├─┼──────┼───┼─────┼──────┼───┼───┼────┼───┼──────┤ │69│鹿谷鄉鹿谷村│公開取│100/11/23 │806,000元 │勇順營│吳成章│80,600元│工程施│由吳成章在南│ │ │新和路排水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工中 │投縣某處交給│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丁○○ │ │ │ │劃書 │ │ │ │ │ │ │ │ ├─┼──────┼───┼─────┼──────┼───┼───┼────┼───┼──────┤ │70│名間鄉埔中村│公開取│101/2/15 │696,000元 │勇順營│吳成章│70,000元│工程施│由吳成章在南│ │ │過坑巷農路新│得報價│ │ │造有限│ │ │工中 │投縣某處交給│ │ │設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丁○○ │ │ │ │劃書 │ │ │ │ │ │ │ │ ├─┼──────┼───┼─────┼──────┼───┼───┼────┼───┼──────┤ │71│99草屯鎮平林│公開取│100/04/13 │545,000元 │展朋營│許陳梅│54,500元│簽約後│由許陳梅雀在│ │ │里13鄰福德祠│得報價│ │ │造有限│雀 │ │7日內 │景泰公司前交│ │ │前道路擋土牆│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丁○○ │ │ │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72│南投市三興里│公開取│100/06/22 │350,000元 │展朋營│許陳梅│35,000元│簽約後│由許陳梅雀在│ │ │嶺興路支線道│得報價│ │ │造有限│雀 │ │7日內 │景泰公司前交│ │ │路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丁○○ │ │ │ │劃書 │ │ │ │ │ │ │ │ ├─┼──────┼───┼─────┼──────┼───┼───┼────┼───┼──────┤ │73│101年度市區 │公開取│101/8/1 │539,000元 │展朋營│許陳梅│53,900元│簽約後│由許陳梅雀在│ │ │道路養護計畫│得報價│ │ │造有限│雀 │ │7日內 │景泰公司前交│ │ │-南投市漳興 │單或企│ │ │公司 │ │ │ │給丁○○ │ │ │里480巷旁道 │劃書 │ │ │ │ │ │ │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 │74│100-7月豪雨 │公開取│100/12/21 │882,000元 │淞海營│林耀堂│88,000元│驗收後│由林耀堂在景│ │ │H3-014竹山鎮│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泰公司前交給│ │ │大鞍里烏土農│單或企│ │ │公司 │ │ │ │乙○○ │ │ │路災修復建工│劃書 │ │ │ │ │ │ │ │ │ │程 │ │ │ │ │ │ │ │ │ ├─┼──────┼───┼─────┼──────┼───┼───┼────┼───┼──────┤ │75│100南投縣政 │公開取│100/10/21 │329,000元 │富利土│廖全億│32,000元│100年 │由廖全億拿到│ │ │府道路緊急搶│得報價│ │ │木包工│ │ │12月間│南投縣政府工│ │ │通 (險)安全 │單或企│ │ │業 │ │ │ │務處外交給李│ │ │器材置存場遷│劃書 │ │ │ │ │ │ │中誠 │ │ │移工程 │ │ │ │ │ │ │ │ │ ├─┼──────┼───┼─────┼──────┼───┼───┼────┼───┼──────┤ │76│101竹山鎮中 │公開取│101/7/4 │300,000元 │登豐營│郭必然│30,000元│驗收後│由郭必然拿到│ │ │山里仙公巷柏│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給│ │ │油路面改善工│單或企│ │ │公司 │ │ │ │乙○○ │ │ │程 │劃書 │ │ │ │ │ │ │ │ ├─┼──────┼───┼─────┼──────┼───┼───┼────┼───┼──────┤ │77│101竹山鎮下 │公開取│101/9/28 │575,000元 │登豐營│郭必然│57,500元│驗收後│由郭必然拿到│ │ │坪里 (路)38 │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景泰公司交給│ │ │號旁巷道改善│單或企│ │ │公司 │ │ │ │乙○○ │ │ │工程、101竹 │劃書 │ │ │ │ │ │ │ │ │ │山鎮下坪里4 │ │ │ │ │ │ │ │ │ │ │鄰農路改善工│ │ │ │ │ │ │ │ │ │ │程 │ │ │ │ │ │ │ │ │ ├─┼──────┼───┼─────┼──────┼───┼───┼────┼───┼──────┤ │78│鹿谷鄉竹林村│公開取│100/05/25 │555,000元 │裕鑫營│曾華 │55,000元│施工中│由曾華交給孫│ │ │浸茶支線道路│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士芳,孫士芳│ │ │駁崁改善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再轉交到景泰│ │ │ │劃書 │ │ │ │ │ │ │公司 │ ├─┼──────┼───┼─────┼──────┼───┼───┼────┼───┼──────┤ │79│100竹山鎮延 │公開取│100/09/07 │662,000元 │裕鑫營│曾華 │66,000元│施工中│該2件回扣共 │ │ │平里藤湖小段│得報價│ │ │造有限│ │ │某日 │119,000元由 │ │ │337地號水泥 │單或企│ │ │公司 │ │ │ │曾華1次交給 │ │ │路面改善工程│劃書 │ │ │ │ │ │ │孫士芳,孫士│ │ │、竹山鎮下坪│ │ │ │ │ │ │ │芳再轉交到景│ │ │里下坪路 │ │ │ │ │ │ │ │泰公司 │ │ │13-16號農路 │ │ │ │ │ │ │ │ │ │ │改善工程、竹│ │ │ │ │ │ │ │ │ │ │山鎮大鞍里下│ │ │ │ │ │ │ │ │ │ │鹿寮農路改善│ │ │ │ │ │ │ │ │ │ │工程、竹山鎮│ │ │ │ │ │ │ │ │ │ │大鞍里嶺頂段│ │ │ │ │ │ │ │ │ │ │229地號旁農 │ │ │ │ │ │ │ │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80│100竹山鎮桶 │公開取│100/09/07 │531,000元 │裕鑫營│曾華 │53,000元│ │ │ │ │頭里158甲線 │得報價│ │ │造有限│ │ │ │ │ │ │49K之農路改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善工程、竹山│劃書 │ │ │ │ │ │ │ │ │ │鎮桶頭里桶頭│ │ │ │ │ │ │ │ │ │ │段布袋堀農路│ │ │ │ │ │ │ │ │ │ │支線改善工程│ │ │ │ │ │ │ │ │ ├─┼──────┼───┼─────┼──────┼───┼───┼────┼───┼──────┤ │81│101養護計畫 │公開取│101/7/20 │850,000元 │輝皇營│陳溪順│85,000元│101年8│陳溪順交給吳│ │ │水里鄉投61線│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 │仲琪,甲○○│ │ │OK+900-8K+ │單或企│ │ │公司 │ │ │ │再轉交到景泰│ │ │000、投61-1 │劃書 │ │ │ │ │ │ │公司 │ │ │及投27線等處│ │ │ │ │ │ │ │ │ │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82│101投69-1線 │公開取│101/7/11 │430,000元 │龍宇營│蘇昱誠│40,000元│101年7│由蘇昱誠拿到│ │ │2K+000道路改│得報價│ │ │造有限│ │ │月間 │景泰公司交付│ │ │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 │ │ │ │劃書 │ │ │ │ │ │ │ │ ├─┼──────┼───┼─────┼──────┼───┼───┼────┼───┼──────┤ │83│100竹山鎮投 │公開取│100/12/28 │855,000元 │灌嘉土│劉灌億│85,500元│101年 │由劉灌億拿到│ │ │49線 │得報價│ │ │木包工│ │ │初某日│景泰公司交付│ │ │17.8k~19k路 │單或企│ │ │業 │ │ │ │ │ │ │面改善工程 │劃書 │ │ │ │ │ │ │ │ ├─┴──────┴───┴─────┴──────┴───┴───┼────┴───┴──────┤ │ 工務處小型工程金額總計 │ 4,196,150元 │ ├─┬──────┬───┬─────┬──────┬───┬───┼────┬───┬──────┤ │84│集集鎮集集里│公開取│100/3/11 │500,000元 │豪鑫營│辛○○│50,000元│施工中│辛○○交到景│ │ │環山路支線野│得報價│ │ │造有限│ │ │完工前│泰公司,併入│ │ │溪災修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工務處回扣一│ │ │ │劃書 │ │ │ │ │ │ │起上繳 │ ├─┼──────┼───┼─────┼──────┼───┼───┼────┼───┼──────┤ │85│集集鎮田寮里│公開取│100/3/11 │376,000元 │豪鑫營│辛○○│37,600元│施工中│辛○○交到景│ │ │麻竹坑野溪災│得報價│ │ │造有限│ │ │完工前│泰公司,併入│ │ │修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工務處回扣一│ │ │ │劃書 │ │ │ │ │ │ │起上繳 │ ├─┼──────┼───┼─────┼──────┼───┼───┼────┼───┼──────┤ │86│信義鄉人和村│公開取│100/9/21 │580,000元 │千昌營│庚○○│58,000元│簽約後│由庚○○拿給│ │ │人和段840地 │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甲○○,吳仲│ │ │號檔土牆工程│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併入工│ │ │ │ │ │ │ │ │ │ │務處回扣一起│ │ │ │ │ │ │ │ │ │ │上繳 │ ├─┼──────┼───┼─────┼──────┼───┼───┼────┼───┼──────┤ │87│水里鄉新興村│公開取│100/9/30 │127,000元 │千昌營│庚○○│12,700元│簽約後│由庚○○拿給│ │ │土地公廟旁駁│得報價│ │ │造有限│ │ │半個月│甲○○,吳仲│ │ │崁改善工程 │單或企│ │ │公司 │ │ │ │琪再轉交到景│ │ │ │劃書 │ │ │ │ │ │ │泰公司併入工│ │ │ │ │ │ │ │ │ │ │務處回扣一起│ │ │ │ │ │ │ │ │ │ │上繳 │ ├─┴──────┴───┴─────┴──────┴───┴───┼────┴───┴──────┤ │ 農業處小型工程金額總計 │ 158,300元 │ ├─────────────────────────────────┼───────────────┤ │ 全部金額總計 │ 4,354,4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