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改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禮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禮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鄧禮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嫌重大,因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多次,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8 月1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8 月2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