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4,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光進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禮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105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且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1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36次) 犯罪日期  106年5月9日(3次) 106年5月14至15日 106年11月13日(13次) 106年12月7日 106年4月26日 106年5月6日(4次) 106年5月7日(9次) 106年5月8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1日(7次) 106年5月12日(7次) 106年5月14日(2次) 106年5月16日 106年11月11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1月1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8等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8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 第754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 第754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109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 第754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 第75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107年9月13日 109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979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979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15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犯罪日期  106年5月6日 106年5月11日(3次) 106年5月7日(2次) 106年5月9日(3次) 106年5月10日(2次)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2日(2次) 106年5月14日(4次) 106年11月11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1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26日 106年5月7日(2次) 106年5月8日(2次)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10日(2次) 106年5月12日(3次)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5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87等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最高法院 (程序駁回)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705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1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3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1日(4次) 106年11月12日(7次) 106年11月11日 106年11月12日(2次) 106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9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9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8號 (編號10至13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8號 (編號10至13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8號 (編號10至13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8號 (編號10至13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3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