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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梁堯銘王鏗普陳淑芳

  • 當事人
    翁榮松簡文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翁榮松 被   告 簡文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68、6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翁榮松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7395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准予免擔保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簡文奎與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聚公司)、簡勝彥、徐亞慧等人,將原告於怡聚公司工作期間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偽造文書,造成原告權益損失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68、674號被告簡文奎被訴偽造文書 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簡文奎無罪之判決在案,是原告對被告簡文奎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關於原告對怡聚公司、簡勝彥、徐亞慧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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