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翁榮松 被 告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被 告 簡勝彥 徐亞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68、674號偽造文書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