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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梁堯銘王鏗普陳淑芳

  • 當事人
    翁榮松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文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62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   告 翁榮松 被   告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被   告 簡文奎 簡勝彥 徐亞慧 簡曼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68、6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翁榮松主張:被告等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7395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准予免擔保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本人於怡聚科技股公司及怡和興科技股公司勞保投保明細,從89年到94年間,當時月薪含加班費就有30000元,資方一直以16500元投保,直到本人到怡和興工作,公司才投保至24000 元,而且本人是在94年10月10日左右和簡勝彥約定,轉任怡和興組立課組長一職,從94年10月份至95年4 月份,半年的時間內並沒有依照他們所訴的時間幫我調整投保薪資,是公司都以錯誤的算式計算日薪和加班費薪資,引導檢方、院方以錯誤的計算方式矇騙過關等語。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68、674 號被告簡文奎、徐亞慧、簡曼玲等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而本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補陳充狀),係分別於107年9月6日及 107年9月7日提出到達本院,有本院蓋於原告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之收狀章戳可憑,是原告係於本案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等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第48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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