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廖國泰(即福將工程行)住新竹縣○○市○○○路被 告 張雅妮 上列被告因所犯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