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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永玉李進清卓進仕

上訴人
石秀蓉
上訴人
廖明賢
被上訴人
詹明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20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被上訴人被訴妨害自由等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侵入住宅及強制部分,改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原審就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等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聲請),自有未合,上訴意旨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

二、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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