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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許文碩陳慧珊田德煙

  • 當事人
    洪達華李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達華 選任辯護人 林益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琪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5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達華、李嘉琪所犯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罪刑,暨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洪達華犯如附表四(原判決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二所示之刑。 李嘉琪被訴附表四(原判決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二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洪達華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嘉琪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達華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3之「臺 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原登記名稱為創富綠能工程有限公司,經陸續改名為創富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金寶國際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民國103年5月5日變更登記改名為上述公司名稱,包含更名前身 以下簡稱臺灣金寶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102年5月16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擔任臺灣金寶田公司改名前之金寶國際綠能事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李嘉琪於101年4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即附 表一編號1至編號21、編號23至編號58),擔任臺灣金寶田 公司之會計人員,經辦臺灣金寶田公司之會計事項。曾瑞心(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則為圖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萬 元為代價,受洪達華之請託,於99年9月13日起至102年5月15日止(即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7、編號23至編號34、編號42至47),擔任臺灣金寶田公司改名前之創富綠能工程有限公司及創富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仍為洪達華),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洪達華明知臺灣金寶田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所示之銷貨行為,竟與李嘉琪、曾瑞心共同或單獨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洪達華(附表一編號22、編號59至編號63)或指示李嘉琪(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1、編號23至編號58 )於附表一所示期間,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臺灣金寶田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63張,分別交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再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額達1937萬5625元,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達96萬878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洪達華於101年3月1日起至102年8月26日止,為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號6樓之3之金寶國際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原登記名稱為金寶國際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7日變更登記改名為上述公司,包含 更名前身以下簡稱金寶國際通路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李嘉琪於101年4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擔任金寶國際通路公司之會計人員,經辦該公司之會計事項。王睿宏(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於102年8月27日起至103年7月28日止,受洪達華之請託,擔任金寶國際通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仍為洪達華),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洪達華明知金寶國際通路公司 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二所示之銷貨行為,竟與李嘉琪(附表二)、王睿宏(附表二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2至編號26)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洪達華指示李嘉琪於附表二所示期間,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金寶國際通路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26張,分別交予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再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額達1230萬1716元,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達61萬508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洪達華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之金寶 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寶國際物業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 人。李嘉琪於101年4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擔任金寶 國際物業公司之會計人員,經辦該公司之會計事項。洪達華明知金寶國際物業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三所示之銷貨行為,竟與李嘉琪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洪達華指示李嘉琪於附表三所示期間,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臺灣金寶國際物業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24張,分別交予附表三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再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額達892萬8573元,而幫助如附表三所示各該納稅義 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達44萬642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洪達華及李嘉琪為使納稅義務人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逃漏營業稅,明知與附表四所示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使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編號4至編號16、編 號23至編號63),或洪達華單獨基於使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意(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取得如附表四所示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發票共63張,合計金額1197萬4096元,充當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進項憑證,再共同(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或單獨(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據以向稅捐 機關申報作為金寶國際物業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金寶國際物業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14萬692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五、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洪達華(下稱被告洪達華)犯原審判決書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所示之罪,其餘被訴部分無罪;上訴人即被告李嘉琪(下稱被告李嘉琪)犯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1、編號23至編號58、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所示之罪,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同案被告曾瑞心犯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7、編號23至編號34、編號42至編號47示之罪,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同案被告王睿宏犯原審判決書附表二所示之罪,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檢察官及同案被告曾瑞心、王睿宏均未提起上訴,而被告洪達華、李嘉琪僅分別針對原審判決書其2人有罪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此有上訴書(本院卷 第7頁至第9頁、第17頁至第25頁)附卷可按,是本案審理範圍僅為原審認定被告2人有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上訴不可分原則),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有罪部分: 1.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 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2.關於非供述證述,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該非供述證據如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迄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3.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2人 對於偵查中、原審或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均未曾提出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主張,參酌下述其他證據,足認被告2人於偵查中、原審或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及不另為無罪之理由欄,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臺上字第2980號 判決可資參考)。是本案有關不另為無罪及無罪判決部分,就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說明。貳、有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達華於偵查中、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被告李嘉琪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96頁至第97頁、原審卷第100頁、第233頁、第301頁、第332頁至第333頁、本院卷第155頁、第264頁至第280頁),核與證人蔡宛芝、郭茂楠於偵訊時及證人張滿紅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257頁至第269頁、第517頁至第519頁),並有臺灣金寶田公司、金寶國際通路公司、金寶國際物業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9月12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0107131號卷【下稱國稅卷】第3頁至第26頁)、 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卷第27頁)、101年1月至103年9月進銷項交易流程圖(國稅卷第33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卷第73頁至第100頁)、申報書 查詢(國稅卷第137頁至第13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卷第141頁至第211頁、第613頁至 第61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國稅卷第317頁至第32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卷第335頁至第345頁、第609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卷第373頁至第392頁)、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國稅卷第393頁至第399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卷第403頁至第408頁)【以上係臺灣金寶田公司部分】、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卷第29頁)、101年3月至103年8月進銷項交易流程圖(國稅卷第35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卷第101頁至第112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113頁至第123頁)、申報書查詢(國稅卷第213頁至第21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卷第217頁至第249頁、第251頁至第263頁、第553 頁至第55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國稅卷第323頁至第327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卷第347頁至第361頁、第549頁)、營業稅年度資 料查詢(國稅卷第409頁至第56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國稅卷第423頁、第425頁、第427頁、第433頁、第55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國稅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5頁)【以上 係金寶國際通路公司部分】、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國稅卷第31頁)、101年2月至103年6月進銷項交易流程圖(國稅卷第37頁)、101年2月至103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國稅卷第39頁至第41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卷第43頁至第71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卷第125頁至第136頁)、申報書查詢(國稅卷第265頁至第26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卷第269頁至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15頁、第579頁至第58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國稅卷第329頁至第333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卷第363頁至第371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卷第437頁至第439頁、第441頁至第443頁、第447頁、第583頁至第58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國稅卷第451頁、第57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國稅卷第449頁、第453頁)【以上係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部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基本資料(國稅卷第525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稅卷 第529頁、第561頁、第587頁、第659頁、第627頁、第667頁、第673至675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卷第531頁)、營業稅年度資料(國稅卷第533頁至第534頁、第541頁至第547頁、第563頁、第569頁至第575頁、第589頁至 第593頁、第601頁至第607頁、第629頁、第641頁至第650頁、第671頁、第685頁、第68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卷第535頁至第540頁、第565頁至 第567頁、第595頁至第599頁、第669頁、第687頁)、涉嫌 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國稅卷第679頁至第684頁、第707頁至第71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 年10月5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0107737號函附之臺灣 金寶田公司委託記帳業者代購發票相關資料、金寶國際通路公司委託記帳業者代購發票相關資料、金寶國際物業公司委託記帳業者代購發票相關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度他字第7155號卷【下稱他卷】第51頁至第114頁)、統一 發票相關單據(他卷第161頁至第16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年1月2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1100804號函檢附金寶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額(原審卷第117頁至第12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 年5月7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1104095號函檢附金寶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1月至103年6月間逃漏稅明細表(原審卷第175頁至第183頁)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2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 、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 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無需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爰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 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 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3年度臺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另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 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33號、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 ,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 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洪達華、同案被告曾瑞心為臺灣金寶田公司負責人,被告洪達華、同案被告王睿宏為金寶國際通路公司負責人,被告洪達華為金寶國際物業公司負責人,自均為上開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李嘉琪於前開期間擔任臺灣金寶田公司、金寶國際通路公司、金寶國際物業公司會計,自屬經辦會計人員。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2人明知犯罪事實一臺灣金寶田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 之營業人、犯罪事實二金寶國際通路公司與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犯罪事實三金寶國際物業公司與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仍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並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是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二、 三所為,均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三)被告2人明知如犯罪事實四金寶國際物業公司取得如附表 四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基於與各該營業人有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所載之交易事實而取得者,自均為不實交易內容之統一發票,被告2人以該不實之統一發票,據以作為 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揆諸前揭說明,自屬積極之詐術逃漏稅捐自明。是被告2人如犯罪事實四所示所為,係犯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四)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應構成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容有誤會,惟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其起訴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告知被告2人所涉法條,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無礙 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曾瑞心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7、編號23至編號34、編號42至編號47所示犯行;被告2人就附表 一編號18至編號21、編號35至編號41、編號48至編號58、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編號17至編號21、附表三、附表 四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所示犯行;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王睿宏就附表二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2至編號26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六)而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期營業稅繳納( 即每2個月)期間,均以開具不實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 證而幫助附表一、二、三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依兩者犯罪時間、行為態樣與過程為整體觀察中,其中部分相同而彼此重疊,依社會通念,可評價為單一行為,從而堪認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各期應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會計憑證罪處斷。 (七)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 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針對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營業人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期發票月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及被告2人於如附 表四所示各期內多次將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是被告洪達華附表一所示25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如附表二所示7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如附表三 所7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如附表四所示 24次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李嘉琪就附表一所示21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如附表二所示7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如附 表三所7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如附表四所 示20次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洪達華就附表四部分及被告李嘉琪就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部分,亦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明知金寶國際物業公司並無向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接續取得如附表四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3張,合計進貨金額1197萬4096元,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逃漏營業稅額達14萬6922元,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惟查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或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之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亦非記錄會計事項發生時序或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之時序帳簿或分類帳簿,且遍查全卷查無「金寶國際物業公司」據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填載其他任何會計憑證或帳簿等情,故難認被告就附表四部分及被告李嘉琪就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部分有何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構成要件等情事。惟此部分縱構成犯罪,與被告2人所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 捐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被告洪達華附表四部分及被告李嘉琪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6、 編號23至編號63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嘉琪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金寶國際物業公司並無向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接續取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張,合計進貨金額 186萬6668元,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 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額9萬333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李嘉琪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經查,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被告李嘉琪係於101年4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擔任上述金寶國際物業公司之會計人員, 則被告李嘉琪於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所示申報營業稅之時點,尚未擔任金寶國際物業公司會計人員或已自該公司離職,佐以,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李嘉琪於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有何會計憑證之製作,依此,實無從就被告李嘉琪尚未到職前或已離職後,金寶國際物業公司之逃稅行為再令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等罪相繩。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李嘉琪無罪之諭知。 肆、本院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原審認被告洪達華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所示之 罪及被告李嘉琪有附表一編號1至21、編號23至58、附表二 、附表三、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所示之 罪,犯罪事證明確,並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 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等 規定;並審酌被告洪達華為臺灣金寶田公司、金寶國際通路公司、金寶國際物業公司負責人,被告李嘉琪為經辦臺灣金寶田公司、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金寶國際通路公司會計之人員,業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健全國家財政福利國民,竟不思正途分別以臺灣金寶田公司、金寶國際通路公司、金寶國際物業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發票,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及收受他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進而向稅捐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危害經濟秩序甚鉅,且其幫助逃漏稅捐及逃漏稅額非寡,情節非輕,惟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四編號4至編號16、編號23至編號63罪刑欄所示之刑,及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附表四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與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宣告之刑並無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輕、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原審所為刑之宣告亦堪稱允當,應予維持。被告洪達華上訴意旨雖指原審判決過重,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7頁);被告李嘉琪上訴意旨亦 雖指原審判決過重,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併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本院卷第17頁至第25頁),然①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案原審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而被告2人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之理由 ,或已為原判決審酌作為量刑之事由、或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量刑基礎,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②又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623號判決參照)。而被告李嘉琪所犯之罪數 眾多、時間亦長,並非單一偶發犯罪,且迄今仍未見有何積極彌補之措施,尚難認僅憑刑罰之宣告即收策其自新之效,要難謂對被告李嘉琪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適當,是被告李嘉琪上訴請求給予緩刑,並無理由。③綜上,被告2人此部 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①原審疏未審酌被告李嘉琪於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所示之申報營業稅時點,尚未任職金寶國際物業公司或已自該公司離職,且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有共同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已如前所述,原審仍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②原審認被告洪達華於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所示之犯行,係與被告李嘉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遽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亦有不合。③被告2人此部分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 決關於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之認定,既有上開違誤之處,即無從予以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另為被告2人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 編號22罪刑欄之諭知;又原判決就被告2人所定之應執行刑 ,因失所附麗,亦應予一併撤銷。 三、審酌被告洪達華為金寶國際物業公司負責人,業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健全國家財政福利國民,竟不思正途收受他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進而向稅捐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危害經濟秩序甚鉅,參酌其逃漏稅額之多寡,情節輕重,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洪達華所犯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7至編號22罪刑欄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審酌被告洪達華上開維持原判決、撤銷改判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等及被告李嘉琪上開維持原判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暨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衡以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就被告洪達華上開所犯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李嘉琪所犯上開上訴駁回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查本件被告2人幫助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及 再被告2人逃漏如附表四所示營業稅,固使第三人公司、金 寶國際物業公司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告2人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上開公司行使稅 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則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公司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倘本件再對該公司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已使該等公司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該等公司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爰不再予以宣告追徵。 陸、被告洪達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後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創富綠能工程有限公司、創富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金寶國際綠能事業有限公司(臺灣金寶田公司更名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 額 (元)│罪刑 │ ├──┼───────┼─────┼─────┼─────┼─────┼────────┤ │ 1. │金福田實業股份│101年4月 │AH00000000│142,857 │ 7,143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有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2. │ │101年5月 │BW00000000│ 160,000 │ 8,000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3. │ │101年6月 │BW00000000│ 140,000 │ 7,000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4. │ │101年7月 │DK00000000│ 142,857 │ 989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5. │ │101年9月 │EY00000000│ 160,000 │ 817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6.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40,000 │ 1,905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7. │ │ │GM00000000│ 19,782 │ 476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8. │ │ │GM00000000│ 16,340 │ 3,429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9. │ │ │GM00000000│ 38,095 │ 1,524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10.│ │102年3月 │LL00000000│ 9,524 │ 38,095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1.│ │ │LL00000000│ 68,751 │ 28,571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12.│ │ │LL00000000│ 30,476 │ 30,95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3.│ │102年4月 │LL00000000│ 767,905 │ 8,571 │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14.│ │ │LL00000000│ 571,429 │ 19,048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15.│ │ │LL00000000│ 619,048 │ 41,905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 │ 16.│ │ │LL00000000│ 171,429 │ 53,33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17.│ │102年5月 │MI00000000│ 380,952 │ 35.714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18.│ │102年7月 │NG00000000│ 838,095 │ 357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9.│ │ │NG00000000│1,066,667 │ 1,905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20.│ │ │NG00000000│ 714,286 │ 429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 7,143 │ 5,714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3年9月 │CE00000000│ 38,095 │ 14,853 │洪達華犯商業會計│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金福國際城市更│101年4月 │AH00000000│ 179,048 │ 8,952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新建設股份有限│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公司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 9,000 │ 450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BW00000000│ 56,000 │ 2,800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 7,619 │ 381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 32,286 │ 1,614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 6,440 │ 322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EY00000000│ 16,000 │ 800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3,143 │ 2,657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GM00000000│ 27,619 │ 1,381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GM00000000│ 75,238 │ 3,76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810 │ 190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3月 │LL00000000│ 95,238 │ 4,762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 438,095 │ 21,905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NG00000000│ 438,095 │ 21,905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NG00000000│ 476,190 │ 23,810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NG00000000│ 466,667 │ 23,333 │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NG00000000│ 404,762 │ 20,238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NG00000000│ 761,905 │ 38,095 │罪,處有期徒刑參│ ├──┤ ├─────┼─────┼─────┼─────┤月,如易科罰金,│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 971,429 │ 48,57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金寶國際物業管│101年4月 │BW00000000│ 51,000 │ 2,550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金福田生醫科技│102年4月 │LL00000000│ 428,571 │ 21,429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 654,762 │ 32,738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 654,762 │ 32,738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MJ00000000│ 654,762 │ 32,738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MJ00000000│ 654,762 │ 32,738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9月 │PE00000000│ 476,190 │ 23,810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PE00000000│ 476,190 │ 23,810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PE00000000│ 476,190 │ 23,810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2年10月 │PE00000000│ 476,190 │ 23,810 │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PE00000000│ 476,190 │ 23,810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PE00000000│ 238,095 │ 11,905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76,190 │ 23,810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QC00000000│ 476,190 │ 23,810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76,190 │ 23,810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QC00000000│ 309,524 │ 15,476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廣達豐興業股份│102年7月 │NG00000000│ 428,571 │ 21,429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有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3年6月 │AQ00000000│ 9,254 │ 476 │洪達華犯商業會計│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常回味茶葉有限│103年4月 │ZV00000000│ 250,476 │ 12,524 │洪達華犯商業會計│ ├──┤公司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ZV00000000│ 214,286 │ 10,714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ZV00000000│ 214,286 │ 13,714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雄茂麥特文創通│103年6月 │AQ00000000│ 9,524 │ 476 │洪達華犯商業會計│ │ │路有限公司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附表二:金寶國際通路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罪刑 │ │ │ │ │ │ │ │ │ ├──┼───────┼─────┼─────┼─────┼────┼────────┤ │ 1. │台灣金寶田國際│102年6月 │MJ00000000│ 666,667 │ 33,333│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開發股份有限公│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2. │司 │ │MJ00000000│ 666,667 │ 33,333│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3. │ │ │MJ00000000│ 666,667 │ 33,333│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4. │ │ │MJ00000000│ 666,667 │ 33,333│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5. │ │102年7月 │NG00000000│ 276,190 │ 13,810│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6. │ │ │NG00000000│ 380,952 │ 19,048│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7. │ │ │NG00000000│ 285,714 │ 14,286│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8. │ │102年8月 │NG00000000│ 571,429 │ 28,571│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9. │ │ │NG00000000│ 571,429 │ 28,571│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10.│ │ │NG00000000│ 714,286 │ 35,714│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 │ 11.│ │ │NG00000000│ 714,286 │ 35,71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12.│ │102年9月 │PE00000000│ 380,952 │ 19,048│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3.│ │ │PE00000000│ 380,952 │ 19,048│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14.│ │102年10月 │PE00000000│ 371,429 │ 18,571│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1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85,714 │ 14,286│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6.│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85,714 │ 14,286│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17.│金福田生醫科技│102年6月 │MJ00000000│ 571,429 │ 28,571│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股份有限公司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8.│ │ │MJ00000000│ 571,429 │ 28,571│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19.│ │ │MJ00000000│ 571,429 │ 28,571│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20.│ │ │MJ00000000│ 571,429 │ 28,571│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MJ00000000│ 571,429 │ 28,571│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10月 │PE00000000│ 428,571 │ 21,429│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85,714 │ 14,286│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QC00000000│ 285,714 │ 14,286│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85,714 │ 14,286│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QC00000000│ 273,143 │ 13,657│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附表三:金寶國際物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 額 (元)│ 罪刑 │ ├──┼───────┼─────┼─────┼─────┼─────┼────────┤ │ 1. │常回味茶業有限│102年3月 │LL00000000│ 571,429 │ 28.571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公司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2. │ │ │LL00000000│ 571,429 │ 28.571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3. │ │ │LL00000000│ 571,429 │ 28.571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4. │ │102年4月 │LL00000000│ 571,429 │ 28.571 │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5. │ │ │LL00000000│ 571,429 │ 28.571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6. │ │102年5月 │MJ00000000│ 371,429 │ 18.571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7. │ │ │MJ00000000│ 285,714 │ 14,286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8. │ │ │MJ00000000│ 285,714 │ 14,28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9. │ │102年6月 │MJ00000000│ 380,952 │ 19,048 │算壹日。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10.│ │ │MJ00000000│ 285,714 │ 14,286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11.│ │ │MJ00000000│ 285,714 │ 14,286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12.│ │102年7月 │NG00000000│ 428,571 │ 21,429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3.│ │ │NG00000000│ 459,048 │ 22,952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14.│ │ │NG00000000│ 466,667 │ 23,33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5.│ │ │NG00000000│ 285,714 │ 14,286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16.│台灣金寶田國際│102年7月 │NG00000000│ 95,238 │ 4,762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開發股份有限公│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7.│司 │ │NG00000000│ 761,905 │ 38,095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18.│ │102年9月 │PE00000000│ 304,762 │ 15,238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19.│ │ │PE00000000│ 304,762 │ 15,238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20.│ │ │PE00000000│ 304,762 │ 15,238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2年10月 │PE00000000│ 335,238 │ 16,762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 95,238 │ 4,762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金寶國際通路股│102年8月 │NG00000000│ 272,381 │ 13,619 │洪達華共同犯商業│ ├──┤份有限公司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NG00000000│ 61,905 │ 3,095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附表四:金寶國際物業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 出賣人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 額 (元)│ 罪刑 │ ├──┼───────┼─────┼─────┼─────┼─────┼─────────┤ │ 1. │ │101年2月 │YU00000000│ 761,905│ 38,095│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 2. │ │ │YU00000000│ 761,905│ 38,095│逃漏稅捐,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3. │ │ │YU00000000│ 285,714│ 14,286│,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無罪。 │ ├──┤ ├─────┼─────┼─────┼─────┼─────────┤ │ 4. │ │101年3月 │AH00000000│ 215,238│ 10,762│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5. │ │102年2月 │KN00000000│ 555,000│ 27,750│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6. │ │102年3月 │LL00000000│ 428,571│ 21,429│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7. │ │ │LL00000000│ 428,571│ 21,429│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8. │ │102年4月 │LL00000000│ 280,000│ 14,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9. │ │ │LL00000000│ 428,571│ 21,429│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10.│ │ │LL00000000│ 428,571│ 21,429│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11.│金福田實業股份│102年7月 │NG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12.│ │102年8月 │NG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13.│ │102年9月 │PE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14.│ │102年10月 │PE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15.│ │102年11月 │QC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16.│ │102年12月 │QC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17.│ │103年1月 │ZA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 18.│ │103年2月 │ZA00000000│ 9,524│ 476│逃漏稅捐,處有期徒│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無罪。 │ ├──┤ ├─────┼─────┼─────┼─────┼─────────┤ │ 19.│ │103年3月 │ZV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 20.│ │103年4月 │ZV00000000│ 9,524│ 476│逃漏稅捐,處有期徒│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無罪。 │ ├──┤ ├─────┼─────┼─────┼─────┼─────────┤ │  │ │103年5月 │AQ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  │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24│ 476│逃漏稅捐,處有期徒│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無罪。 │ ├──┼───────┼─────┼─────┼─────┼─────┼─────────┤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AH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 9,524│ 476│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102年2月 │KN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2年3月 │LL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9,524│ 47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金寶國際城市更│102年5月 │MJ00000000│ 9,524│ 47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新建設股份有限├─────┼─────┼─────┼─────┤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 123,810│ 6,190│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MJ00000000│ 38,095│ 1,905│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 │ │MJ00000000│ 9,524│ 476│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MJ00000000│ 19,048│ 952│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MJ00000000│ 78,095│ 3,905│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 │ │MJ00000000│ 89,048│ 2,952│ │ ├──┤ │ ├─────┼─────┼─────┤ │ │  │ │ │MJ00000000│ 76,190│ 3,810│ │ ├──┤ │ ├─────┼─────┼─────┤ │ │  │ │ │MJ00000000│ 476,190│ 23,810│ │ ├──┤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 504,762│ 25,238│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NG00000000│ 476,190│ 23,810│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2年9月 │PE00000000│ 500,000│ 25,000│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PE00000000│ 500,000│ 25,000│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102年10月 │PE00000000│ 500,000│ 25,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 │ │PE00000000│ 357,143│ 17,857│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85,714│ 14,28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QC00000000│ 221,429│ 11,071│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台灣金寶田國際│101年5月 │BW00000000│ 51,000│ 2,550│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開發股份有限公│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司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金福田生醫科技│102年3月 │LL00000000│ 285,714│ 14,286│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LL00000000│ 285,714│ 14,286│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LL00000000│ 285,714│ 14,286│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285,714│ 14,286│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 428,571│ 21,429│洪達華公司負責人,│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MJ00000000│ 428,571│ 21,429│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李嘉琪公司負責人,│ │ │ │ │ │ │ │共同為納稅義務人以│ │ │ │ │ │ │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 428,571│ 21,429│ │ ├──┤ ├─────┼─────┼─────┼─────┤ │ │  │ │ │MJ00000000│ 428,571│ 21,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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