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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孟穎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孟穎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孟穎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9年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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