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永麟
- 選任辯護人
- 柯連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永麟(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