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聿志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聿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石聿志(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 條第2、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刑期非輕,並審酌被告前於遭警方逮捕時有企圖逃跑及摔手機之行為,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自108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