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唐光義
- 當事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茂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代表人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茂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茂富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茂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第一審判 決,旋於108年5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細審判決內容,對於判決結果尚難甘服,用特具狀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見本院卷㈠第130頁)。雖經原審通知被告應予補正,但僅 就被告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寄送送達,尚有疑義,茲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於本院,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至於檢察 官對被告黃茂富提起上訴部分(檢察官未對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本院仍應依法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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