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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仁松林宜民林榮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義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義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劉義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 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附表編號1至3 曾定之應執行刑,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3次)                │(2次)               │(3次)                 │
├────────┼───────────┼───────────┼───────────┤
│                │96年11至12月          │                      │96年3至4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1至2月            │96年7月至8月          │96年11至12月          │
│                │97年3至4月            │96年9至10月           │97年4月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238號         │偵緝字第238號         │偵緝字第238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         │104年度上訴字         │104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第555號               │第555號               │第555號               │
│      ├────┼───────────┼───────────┼───────────┤
│      │判決日期│104/06/30             │104/06/30             │104/06/30             │
├───┼────┼───────────┼───────────┼───────────┤
│      │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         │104年度台上字         │104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第555號               │第3202號              │第3202號              │
│      ├────┼───────────┼───────────┼───────────┤
│      │判    決│104/06/30             │104/10/22             │104/10/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2122號             │第15396號             │第15396號             │
│備           註 ├───────────┴───────────┴───────────┤
│                │編號1-3原判決(臺中地檢105年執更緝字第154號即104年執更字第3926號)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09.23~102.10.17  │104.02.1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0898號             │第1614號              │                      │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4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11/05             │108/05/07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4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12/04             │108/06/04             │                      │
│      │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6745號              │第2768號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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