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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黑裕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黑裕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黑裕龍(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1份、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年度上字第63號上訴書(依該上訴書所載,僅就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其餘部分【即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6部分】則未據上訴,受刑人亦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本院108年9月12日108中分道刑成108原上更一7、108上更一31字第04302號函暨附件等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中雖曾就受刑人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4年5月,惟經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參與組織犯罪條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撤銷發回(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部分),現由本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審理中,是本院先前所為4年5月之合併定應執行之宣告,即因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部分事實,該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併經撤銷而當然失效,已非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受該案全部總刑度之拘束,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黑裕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共3罪)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14、15日 │107年1月6、16、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371、2401、5777號 │偵字第2371、2401、5777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108年度執字第166號 │108年度執字第166號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2年4月(共3罪)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6、12、15、16日 │①106年12月12日至同年月25 ││ │ │ 日止 ││ │ │②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1月 ││ │ │ 9日止 ││ │ │③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1月 ││ │ │ 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371、2401、5777號 │偵字第2371、2401、5777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108年度執字第166號 │108年度執字第166號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詐欺 │詐欺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共3罪) │有期徒刑9月(共16罪) │├────────┼─────────────┼─────────────┤│ 犯 罪 日 期 │①107年1月2日至同年月4日止│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17 ││ │②106年12月24日至107年1月 │日 ││ │ 12日止 │ ││ │③107年1月4日至同年月17日 │ ││ │ 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371、2401、5777號 │偵字第2371、2401、5777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108年度執字第166號 │108年度執字第16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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