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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仁松林宜民黃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佳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佳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佳勳(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6 次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再與其各犯1 次之贓物、偽造特種文書、強制罪及竊盜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佳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106年5月15日為警採毛髮│106年12月23日、24日晚 │106年9月11日為警採尿時││ │時回溯1、2星期內之某時│間某時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年度案號│第7404號 │第30號 │第1451號 │├─┬──┼───────────┼───────────┼───────────┤│最│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08號 │107年度易字第152號 │107年度易字第157號 ││實├──┼───────────┼───────────┼───────────┤│審│判決│107.08.14 │107.08.20 │107.09.18 ││ │日期│ │ │ │├─┼──┼───────────┼───────────┼───────────┤│確│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08號 │107年度易字第152號 │107年度易字第157號 ││決├──┼───────────┼───────────┼───────────┤│ │確定│107.09.18 │107.09.26 │107.10.09 ││ │日期│ │ │ │├─┴──┼───────────┼───────────┼───────────┤│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2551號 │2613號 │2791號 ││ ├───────────┴───────────┴───────────┤│ │編號1至9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南投地││ │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贓物 │偽造特種文書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106年11月19日23時許至 │106年12月23日某時 │106年11月23日為警採尿 ││ │同年12月25日18時30分許│ │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年度案號│145號 │145號 │第340號 │├─┬──┼───────────┼───────────┼───────────┤│最│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號 │107年度易字第107號 │107年度易字第283號 ││實├──┼───────────┼───────────┼───────────┤│審│判決│107.10.11 │107.10.11 │108.03.13 ││ │日期│ │ │ │├─┼──┼───────────┼───────────┼───────────┤│確│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號 │107年度易字第107號 │107年度易字第283號 ││決├──┼───────────┼───────────┼───────────┤│ │確定│107.11.14 │107.11.14 │108.04.12 ││ │日期│ │ │ │├─┴──┼───────────┼───────────┼───────────┤│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999號 │2999號 │942號 ││ ├───────────┴───────────┴───────────┤│ │編號1至9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南投地││ │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強制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 │107年6月25日採尿時起回│107年8月20日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2106號 │第788號 │3926號 │├─┬──┼───────────┼───────────┼───────────┤│最│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度易字第330號 │107年度易字第332號 ││實├──┼───────────┼───────────┼───────────┤│審│判決│108.03.26 │108.04.09 │108.06.24 ││ │日期│ │ │ │├─┼──┼───────────┼───────────┼───────────┤│確│法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度易字第330號 │107年度易字第332號 ││決├──┼───────────┼───────────┼───────────┤│ │確定│108.04.26 │108.05.07 │108.07.19 ││ │日期│ │ │ │├─┴──┼───────────┼───────────┼───────────┤│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1360號 │1221號 │1809號 ││ ├───────────┴───────────┴───────────┤│ │編號1至9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南投地││ │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68號) │└────┴───────────────────────────────────┘┌────┬───────────┬───────────┬───────────┐│編 號│ 10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107年4月21日採尿時起回│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第1052號 │ │ │├─┬──┼───────────┼───────────┼───────────┤│最│法院│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85號 │ │ ││實├──┼───────────┼───────────┼───────────┤│審│判決│108.09.17 │ │ ││ │日期│ │ │ │├─┼──┼───────────┼───────────┼───────────┤│確│法院│臺中高分院 │ │ ││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85號 │ │ ││決├──┼───────────┼───────────┼───────────┤│ │確定│108.09.17 │ │ ││ │日期│ │ │ │├─┴──┼───────────┼───────────┼───────────┤│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 │ │ ││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3800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玉 琪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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