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佳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佳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佳勳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佳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其中附件編號1至8 所示之8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7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 、4 、5 、7 、9 所示之罪俱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3 、6 、8 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