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鈺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鈺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鈺斌(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5、6至14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鈺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日 │106年4月3日 │106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565、568號 │毒偵字第565、568號 │毒偵字第565、568號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7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8月24日 │106年8月24日 │106年8月24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9月26日 │106年10月17日 │106年10月1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 備 註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 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年8月。 │ 年8月。 │ 年8月。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 │ 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 │ 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 ││ │ 執字2537號)。 │ 執字2536號)。 │ 執字2536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2日 │106年6月11日 │106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761號 │毒偵字第880號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 │ │ │度偵字第411、434號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 │ │ │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31日 │107年11月6日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10月12日 │106年11月21日 │108年9月19日 ││ │日 期│(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 備 註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行有期徒刑10年。 ││ │ 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年8月。 │ 年8月。 │ 度執字第2443號。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 │ 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 │ ││ │ 執字2684號)。 │ 執字2861號)。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1日 │106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 │度偵字第411、434號 │度偵字第411、434號 │度偵字第411、434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10年。 │ 行有期徒刑10年。 │ 行有期徒刑10年。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度執字第2443號。 │ 度執字第2443號。 │ 度執字第2443號。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 │度偵字第411、434號 │度偵字第411、434號 │度偵字第411、434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10年。 │ 行有期徒刑10年。 │ 行有期徒刑10年。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度執字第2443號。 │ 度執字第2443號。 │ 度執字第2443號。 │└────────┴─────────────┴─────────────┴─────────────┘┌────────┬─────────────┬─────────────┐ .│ 編 號 │ 13 │ 1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4日 │106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偵字第5018、5139號、107年 ││ │度偵字第411、434號 │度偵字第411、434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 ││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10年。 │ 行有期徒刑10年。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度執字第2443號。 │ 度執字第244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