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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6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何志通王增瑜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進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進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3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9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6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