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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宏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3月2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賴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犯行共計3罪,前經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揭裁定在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應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賴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妨害自由(未遂)        │妨害自由(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2.12               │101.02.12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552號等        │度偵字第1552號          │
├─┬────┼────────────┼────────────┤
│最│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05.11               │106.05.11               │
├─┼────┼────────────┼────────────┤
│確│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08.09               │106.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425號                  │2426號                  │
│            ├────────────┴────────────┤
│            │編號1、2、4定執行刑3年2月,由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
│            │第192號執行。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10.13               │101.04.23~101.04.25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0890號         │度偵字第1552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08.03               │106.09.05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09.05               │106.11.09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1.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7656號                  │  2852號                │
│            │                        │2.編號1、2、4定執行刑3年│
│            │                        │  2月,由南投地檢107年度│
│            │                        │  執更字第192號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2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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