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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70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棠葦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學欽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維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宜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貽宜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有成
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
被告
藍文澤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告
吳峻豪

上列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甲、伍、三、㈠關於「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甲、伍、三、㈠關於「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之記載,係「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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