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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周莉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三卯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明東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紀明東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陳麗玲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陳偉星
共同自訴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共同自訴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被告
林敬湧(已歿)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自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自訴程序及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64 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林敬湧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死亡一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 、135 頁)。原審判決後,既經自訴人等合法上訴,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依上開法律規定,即應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43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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