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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張靜琪李雅俐陳葳

  • 當事人
    林孝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5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孝偉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 度易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27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略以:被告林孝偉(下稱被告)前曾於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1之「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現設立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下仍稱睿立濠公司 )擔任高階職務,且曾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登記為睿立濠公司代表人及總經理,負責管理客戶、產品、財政、營運等一切事務。緣睿立濠公司係PM International AG(下稱總公 司)在臺設立之子公司,負責以直銷方式經營健康食品之銷售業務,睿立濠公司亦屬總公司之直銷會員,其會員編號為0000000號,於臺灣地區銷售之產品,睿立濠公司得以前揭 會員編號獲得總公司發給之業績獎金,被告則係另以會員編號0000000號、名為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恆宇公司 )之名義,擔任睿立濠公司之傳銷商,亦得以會員編號0000000號獲得總公司發給之業績獎金。被告因其有德國語言能 力,備受總公司信任而給予其於102年1月間至103年8月31日止擔任睿立濠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睿立濠公司金融帳戶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網路帳號及密碼,並授權其稽核 、核發睿立濠公司各傳銷商業績獎金之權限。被告既屬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竟違背睿立濠公司上開授權任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擔任總經理期間,接續將如附表一所示睿立濠公司金融帳戶內款項轉帳匯款至其擔任負責人之恆宇公司金融帳戶內,供其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按起訴書原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復以107年度蒞字第1010號補充理由書變更法條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94年度台上 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且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追訴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之人不至有所懷疑,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基於被 告無罪推定之原則,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貫徹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犯罪事實須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負起說服之責任,而積極認定之。反之,僅被告對於被訴事實無法提出反證或所為抗辯仍有懷疑者,尚不能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要旨 參照)。 三、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 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 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普爾曼公司代表人Timo Breithaupt、黎卓賢、陳 竹薇、林楊玉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之指訴、睿立濠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總公司 提供每月業績獎金計算清單(即告證9至告證10、告證20) 、總公司提供之每月所有會員業績獎金清單(即告證32)、玉山銀行玉山全球智匯網臺幣交易付款結果(即告證33、告證24)、告訴人之每月現金流量表(即告證25「reporting sheet monthly result」)、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2月 22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201063號函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先前擔任睿立濠公司總經理與代表人,並擔任恆宇公司之代表人,恆宇公司為睿立濠公司之傳銷商,而睿立濠公司確實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恆宇公司帳戶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罪嫌,辯稱略為:我於2012年9月接睿立濠公司時,公司業績一 個月才新臺幣(下同)40萬元,是要關了,叫我進去時,我每月薪資才11萬元,是現在行銷經理的一半,因為我在帶組織,臺灣的組織是我的,公司知道這件事情,有個號碼是我的,獎金發放是跟著我的組織在跑,下線是我帶進來的,我不斷去跑業績,全世界總經理的獎金都是20幾萬元起跳,只有我是11萬元而已,因為我跟公司說我是業務人員,底薪沒關係,但是我要獎金,他們答應了,所以這麼久他們都沒意見,可以去查2012年9月之前睿立濠公司的業績,是我把業 績帶起來,這幾年來我辛苦帶起來,所以有個業績獎金是我拿的沒錯,我是對開發票出去的,因為我代表我自己,我從2012年9月拿到2015年11月都沒問題,就是因為我離開了, 所以他們不知道這個問題,因為公司不會跟他們講,可是全亞洲行銷總監我薪水是最低的,是因為我有額外業績獎金。獎金發放部分,有買產品才產生獎金,公司沒有虧損,一定要發出獎金,只是發給誰而已。我沒有違法,經理的權限只有每個月2萬元以下可以審核,2萬元以上須由總公司審核,所以超過2萬元都要跟德國總公司申報,不是我一個人可以 隻手遮天,網路是由德國公司控制,有他們的批准我們才可以做。我做財務的期間都沒有問題;當初公司因為我把業績拉起來,為了感激我,所以公司給我10%的股份,公司以很 低的價錢賣給我,公司還欠我市值約300多萬的貨款,合約 還在,但一旦我被認罪,這筆款項會被一筆勾銷,我一毛錢都拿不到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本件睿立濠公司每個月獎金發放流程是每個月經銷商的業績報回睿立濠公司,由睿立濠公司彙整後傳給德國總公司,德國總公司再傳回睿立濠公司發放獎金的表格,睿立濠公司的會計整理帳務,而且跟睿立濠公司所聘請的立本會計師事務所對帳,對帳之後資料交給當時擔任總經理的被告,被告並沒有實質審核權限,因此被告不可能拿假單據進去說要多發一筆,被告只是職務上蓋個章交給銀行匯款而已,當時立本會計師事務所每月都有跟總公司對帳,立本會計師事務所是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所內人員都用英文跟總公司人員溝通,帳務過程被告都沒有接觸,怎麼可能把獎金發放給自己。且由剛才證人黎卓賢於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及辯護人所提出亞洲總監MARCUS的 E-MAIL資料可知,汽車獎、機車獎都有轉換成旅遊獎金的形式存在,公司也有其他的獎金存在,睿立濠公司就這些都沒有列出,睿立濠公司是因為被告離職後要採取不當的商業競爭,才會對被告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附表一,針對附表二部分不起訴,睿立濠公司卻是就附表一、二,都說被告有侵占的情形,在檢察官指摘附表二時間被告已經不在職後,檢察官才將此部分不起訴處分,睿立濠公司也沒有特別說明為何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睿立濠公司只是把所有問題丟出來就對被告提告,睿立濠公司既然沒有把附表一、附表二區隔,可見他們作帳本身就有問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請給予被告無罪判決。德國總公司及睿立濠公司對於傳銷商會員申領獎金一事都有一套流程,在核發獎金是很嚴謹,也都有嚴謹的稽查機制,被告毫無上下其手的空間,並非被告一人可以不法申領獎金,其他主管也一樣。告訴人故意不提出原始資料,呈現被告有溢領獎金或欠缺憑據申領獎金的情況,這樣的出發點刻意隱瞞,再者告訴人也知道有業績獎金以外的車獎或其他獎勵,卻避而不談,目的塑造被告有溢領獎金的假象。被告遵循告訴人核發獎金的流程,請領獎金,方受領告訴人的實際匯款,在這過程中被告無介入修改的權限,更經德國總公司及告訴人的財會人員審核無無誤最後被告還開立發票依法銷帳;即使被告於103年9月起不再接觸被告公司財務,告訴人仍指控被告有欠缺憑據申領獎金的情形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於102年1月18日至103年8月間擔任睿立濠公司總經理與代表人,期間睿立濠公司確實有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屬於睿立濠公司傳銷商之恆宇公司帳戶,其亦為恆宇公司之代表人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交查字第210號卷一第10頁正反面、第14頁正反面、第117頁、卷二第5頁至第6頁、第111頁正反面、第144頁正反面、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4272號卷三第3頁至 第4頁反面),並有睿立濠公司變更登記表、恆宇公司公司 資料查詢、睿立濠公司匯款至恆宇公司帳戶資料、玉山銀行玉山全球智匯網臺幣交易付款結果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4272號卷一第16頁至第17頁、第36頁、第37 頁至第38頁、卷二第5、10、14、20、25、31、37、43、49 頁、第54、121頁反面、第60、67、73、80、88、108、137 頁),此部分事實自堪予採信。 ㈡證人即睿立濠公司會計人員黎卓賢,前睿立濠公司員工陳薇竹、詹彗伶及立本臺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慕凡、記帳士事務所人員蘇意淳就睿立濠公司如何向總公司申請核發獎金給其下之經銷商、計算發放獎金流程、如何記帳審核等情形,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即睿立濠公司會計(自104年11月25日起任職)黎卓賢 於106年2月13日偵查中證述略以:告證25(見臺中地檢署 105年度交查字第210號卷一第126頁)的報表是由當時的立 本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的,現在是把睿立濠公司的資料交給信維會計師事務所來製作如告證25的報表,前後兩家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方式都一致;睿立濠公司的會計業務就是將所有會計資料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來作帳並製作報表,再以信件寄至睿立濠公司,由會計人員審核有無問題,有問題會提出跟事務所更正,無誤再將檔案傳至總公司;之前是否如此我不清楚,前任與我交接就是如此處理方式;總公司製作的102 年1月獎金分配總表,是睿立濠公司須依照該表,於次月15 日將表上各經銷商應分配之獎金轉至各經銷商帳戶;我們每月將獎金分配表提供給轉帳銀行,開立一張獎金總分配數取款條交給銀行,按獎金分配表上每位經銷商金額轉帳;我們給主管審核前述取款條及分配予經銷商的數額,分配的數額是由電腦系統直接帶出來的資料,不會由人工變動個別經銷商應分配的數額;電腦系統直接帶出來的資料,就是總公司製作如告證26(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交查字第210號卷二第150頁至第151頁)的獎金分配總表,睿立濠公司每個月應給經銷商的獎金不只有業績獎金,還有摩托車獎、汽車獎、鼓勵獎,當時應有分開不同的報表製作,前揭獎金分配總表並沒有包含這三種獎金,我任職前應該都是這樣;睿立濠公司每個月要發放給各經銷商的所有獎金總數,是由電腦系統把總數帶出來並列印在取款條,不是由人工來填寫取款數額,電腦系統各項獎金分配表內容,在臺灣睿立濠公司沒有任何人有權限修改,所以睿立濠公司每月提款條總數額,及將提款總數額分別轉給各經銷商的數額,都是依照系統的數額製作,並交給銀行去提款與轉帳,沒有人能夠去修改;睿立濠公司提款後是用轉帳匯入對方帳戶,公司轉帳需要經過主管同意,都會有提款的原因,有要有憑據,這樣會計師事務所才能作帳,做出來的帳才能跟銀行帳戶相符,這個提款流程從我任職以前,公司制度就是如此,我都是據實陳述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交查字第210號卷二第143頁反面至第 145頁反面)。復於106年5月5日偵查中證稱:我於106年2月13日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我在睿立濠公司是處理任何財務事情,會計部分委由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但是我們負責檢查,我是與一位陳主偉(按應係陳薇竹)的女生交接業務。告證25是睿立濠公司月報表,到現在都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製作,該報表內容是睿立濠公司收入及支出,涵蓋期間是從 102年1月1日至31日,過去的業績獎金支出顯示在報表上與 現在的報表不一樣,我看以前報表,認為應該是K25「Provision」。睿立濠公司每月有業績獎金、汽車獎金、機車獎金,每月都會核算,現在有不定期的鼓勵獎金,但我不知道當時有沒有,汽車獎金與機車獎金是放一起,在告證25所呈現的應該是K10「Car bonus paid out」,鼓勵獎金我不知道 以前怎麼出現,現在是K2;會計師製作完報表後,每個月的業績獎金、汽車獎金、機車獎金、鼓勵獎金,是用匯款方式發放給各經銷商,我的認知以前是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或他太太處理,他會在網路上操作;被告與其太太任職期間,因為有些會員沒有給銀行帳戶,所以無法匯款,我的認知以前都是負責人自己處理,我無法確認;現在的作法是如果經銷商有銀行帳戶,我們會製作匯款名單,並註明哪些有銀行帳號,統一匯款過去,以前的話我不清楚;睿立濠公司計算每月業績獎金、汽車獎金、機車獎金、鼓勵獎金,是收到總公司以電腦系統計算的資料後計算,睿立濠公司要轉帳要經主管同意,會有憑據,會計師事務所才有辦法作帳,過去及現在都一樣,因為跟我交接的人也是同樣作法;告證25是會計師事務所例常性做出的,不是提告後才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製作,是做給總公司看的;告證25的報表製作時,我未在睿立濠公司任職,102年1月至103年8月審核人員應該就是被告,被告可能會把報表傳給總公司,總公司可能會進行審核。本件是因為恆宇公司多領的獎金金額特別大,因此認為那不是汽車獎金、機車獎金、鼓勵獎金,才會認為被告將睿立濠公司的獎金匯入恆宇公司帳戶內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偵字第4272號卷一第207頁至第209頁)。繼於107年11月12 日原審審理中證稱略為:我是睿立濠公司協理,負責財務,到職日期是104年11月25日,睿立濠公司的經銷商如果是公 司,收到現金後要開立發票給睿立濠公司,如附表一由睿立濠公司匯給恆宇公司的獎金,恆宇公司都有開發票給睿立濠公司(當庭提出發票,影印後附卷,見原審卷第137頁至第 184頁)。睿立濠公司有給經銷商汽車獎金,每個月領取一 次,可以領取汽車獎金的資格,經銷商最少要達到固定的聘階,英文是IMM,達到那個聘階的話,汽車獎金有110歐元,要達到這個獎勵需要經銷商提供他們的汽車資料,需要可能車子是黑色的,我不曉得以前制度是幾年的車,現在的制度是8年的車,必須要有汽車資料才能達到汽車獎勵,再上去 是222、333、400歐元,我看過以前最高有達到333歐元;睿立濠公司也有機車獎金,如果有申請機車獎金就不能申請汽車獎金,是二擇一,機車獎金是50歐元,制度跟汽車差不多,也需要提供車子資料,車子需要是固定的出廠年份以內;機車獎金經銷商最高可以每月可以達到2000歐元,這個聘階臺灣從來沒人達到過;我不曉得被告102年至103年間當時是什麼聘階,我們最高紀錄是333歐元,我覺得應該是落在這 個金額內;機車獎金固定是50歐元,折合台幣約2000元,我們固定匯率是40,我有翻過紀錄,102年及103年間我沒看到恆宇公司申請;聘階IMM 1萬點、VP 2萬5000點、EVP 5萬點、P 10萬點,分別可以領到IMM 111歐元,VP 222歐元,EVP333歐元,P 444歐元汽車獎金;聘階7萬5000點的汽車獎金 ,現在就是111到444歐元的聘階;我知道MARCUS是亞太總監,負責業務上的問題,是不是全亞洲我不確定,有包含臺灣。現在臺灣行銷總監是葉清天,他沒有權力管理獎金發放部分。(被告當庭提出MARCUS 2014年9月所傳送之E-MAIL紙本,影印後附卷,見原審卷第185頁至第186頁)我沒有看過此E-MAIL內容,但我知道這應該是我們現在有的獎金,旅遊津貼有點像我們固定的會員達到一定聘階的話,他們可以出國旅遊,公司會幫他們買機票一起出國,所有費用會由公司負擔,汽車獎金之前沒有用車子報,而是用旅遊津貼去領的部分,在睿立濠公司裡有資料,但我沒有看過這份文件,現在沒有發這個獎金,我沒有針對此部分去問上司,旅遊獎金跟汽車獎金完全沒有關係;現在獎金發放流程是我跟我的上司都會拿到獎金,我會拿到所有資料,我現在是一個人算,不會發給下面的人算;這些資料是德國總公司寄過來的,現在總公司搬到新加坡,所以是從新加坡寄來,我們會依照總公司給我們的資料去發放獎金,所有金額已經算好了,不會跟付出去的金額不一樣,除非有一些稅的問題。我沒有看過以前中文表,中文表只是負責導入我們的委任系統,我覺得資料金額是固定的,跟中文的文字沒有關係,來的都是英文資料,獎金表如果要更改,要看授權者是誰,才有辦法更改,一定要跟上司談;睿立濠公司財務人員可以稱為出納,主要整理所有收款、付款資料,轉交給會計事務所人員,睿立濠公司需要付款時,財務人員準備好所有取款憑條,就是需要用印、簽名的,才能去銀行領應付款;102年至今我們都是 委外由會計事務所作帳,會計人員主要負責財務人員給他的資料去作帳,如果會計人員對帳目有疑問他會問公司這筆交易性質為何,如果不清楚,會把一些帳目放在暫付款,暫付款在報表裡面不會顯示出來,這筆錢是屬於一個費用,會計人員與所有轉帳制度沒有關係,只是負責記帳;我們每個月要跟德國盧森堡的CONTROLLING報備,如果有問題,CONTROLLING會打電話來問等語(見原審卷第119頁至第124頁)。 ⒉證人陳薇竹於106年8月16日於偵查中結證稱略以:我曾在睿立濠公司任職1年2個多月,約於104年11月或12月離職,一 開始並無明確職務,當時睿立濠公司有一位外籍財務主管,我去的時候,他已經在職,主要是幫他翻譯,以及幫他記帳、翻譯文件、口譯,獎金表下來後,我要翻譯成中文轉成新臺幣,匯款部分是由我key入到玉山銀行電腦系統內,會整 批匯款,外籍主管有請我更改睿立濠公司的網路銀行帳號跟密碼,帳號及密碼由外籍主管保管,我保管存摺及印章,之前是誰保管我不清楚;我有看過告證32-1的表單(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4272號卷二第4頁正反面),這是原始業績獎金資料;我任職期間會計主管就是該外籍人士,原本財務是被告及他太太與另一位會計負責,詳細內容我不知道,被告太太有跟該外籍主管交接;在我任職期間,睿立濠公司給傳銷商有業績獎金、汽車獎金、機車獎金,鼓勵獎金我不太記得,而汽車獎金、機車獎金是固定的,印象中是依據經銷商的階級每月發放,會有一份上面會分欄位註明汽車獎金、機車獎金的表,不是告證32-1的表,恆宇公司的每月汽車獎金與機車獎金多少我不記得了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5年 度偵字第4272號卷三第5頁至第6頁反面)。 ⒊證人詹彗伶於107年10月1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略為:我於102年1、2月到105年10月間曾在睿立濠公司任職,我的職位不是會計,我的工作內容是處理訂單,把單KEY到德國的 電腦系統裡面;如果訂單下來之後,我們有分中文系統跟德文系統,所以會是他們中文處理完以後,我再KEY德文的部 分到德國的電腦裡面去;睿立濠公司有關獎金的發放,有專門的會計在做,我們只是協助會計整合,我瞭解睿立濠公司獎金發放的情形,因為每個月會有結算,單KEY進去德國之 後要跑獎金表的時候,會跑一個總表,因為總表全部只有編號跟發放多少獎金,但是因為到臺灣之後,必須要再整合所得稅的部分,或是一個月完以後,會結算達到一個聘階,會有一個汽車獎勵或是什麼獎勵,再加到中文的獎金表上面,它要轉換,因為德國出來就是每個編號多少領多少bonus, 為了要讓經銷商可以看清楚,所以會轉到中文的,由於要扣稅,還有他可能有汽車獎勵、車獎什麼獎,最後才結算一張總共要發放給經銷商多少的金額;睿立濠公司的經銷商業績進到睿立濠公司,不是由會計或由我轉成公司的紀錄,經銷商每個月5日將業績報到睿立濠公司,他們5號close掉,代 表他們的聘階都是已經確定好了,所以變成那個人的聘階是行銷IMM或是多少,有一個標準,比如10個人合格,我們就 要做一個EXCEL表告訴他說這個編號多少,要開一張invoice給Tanya,Tanya再幫我們轉去給德國再回來,他會去審核這個人是發放111或222,比如有10個人達標,我們回報給德國,德國就會E-MAIL給我們說OK,整個德國系統會結算,結算之後,他們開始跑獎金表,大概在發放獎金之前,獎金發放明細就會匯到一個國外派來的主管Tanya那邊,他再列出來 給我們轉成中文,之前是被告一起兼,之後國外派Tanya過 來,在Tanya來之前,就是被告負責財務部分,之後業績做 大,他們覺得業績部分要有國外的人來管理,所以才派 Tanya過來。德國的表寄過來的時候轉成中文,沒有經過被 告審核,我們列總表出來,系統其實在電腦裡面可以直接進去看,每個人都可以看得到,Tanya之前在被告當總經理時 是這樣做,Tanya來的1、2年也是這樣做,後來德國才把它 全部轉成中文的系統。上面這個過程,當時被告還擔任睿立濠公司總經理的時候,我們要CC給被告,還是要給他看過,因為這是每個月他達標的工作,所以像我們負責的人就會CC給他,他會知道;5號業績結束,發獎金之前,德國總表出 來我們要彙整,大概也是10號上下才會CC給被告;在10號上下我們將獎金計算出來的結果給被告之前,被告沒有介入我們整個過程,那個都是電腦可以查得到,這個人有達聘階才能發放;我在職期間把結果CC給被告,被告不太會更改,除非是我們invoice開錯,總金額是不能夠更動的,因為我們 check之後,德國也要check一次,不是只有我們自己;後面的系統是會計在弄,我們只負責整理EXCEL表,會計大概金 額下來就會去統整,這個人多少,中文系統就發多少汽獎,加在一起;我在睿立濠公司任職時,公司發放獎金的日期是每個月的15號,每個月發前個月的獎金,每月的5號獎金計 算以及聘階就會先確定下來,德國的會提早跑過,因為我們這邊還要整合稅,可能2萬元以上要扣所得稅,會計部分還 要做,他們結算以後會給財務部主管Tanya,財務部結算之 後就會跑明細,下來叫我們要統整,不是請我們翻成中文,因為出來的只有部分的獎金,但是我們還有車獎、汽獎還有額外的活動,會有一些獎金,達標的人就會加上去,最後會統整。德國那邊資料確定獎金應該是多少之後,Tanya在的 時候就是給Tanya看,Tanya審核一遍,沒問題之後,資料再給會計,因為有會計部門,Tanya來之前,所有的業務都是 被告一個人在處理,但我們有請一個專門做內帳的會計,而且總公司還有定期的請一個國外的來查。獎金發放部分,會計會列一個中文系統直接匯進去,會有一個轉換的系統,因為那個有幾千筆,所以電腦直接跑過以後,就算轉成中文的系統列出來,我們只是負責統整,看有沒有少1塊2塊。至於這些表在獎金還沒發出去前,是否會先請被告初步審核過,覺得沒問題才讓會計去發獎金,這個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在的時候都是Tanya直接丟信箱給我們,Tanya來之前也是同樣的方式,直接E-MAIL給會計部門,我們去轉。被告只是會知道大概要發多少錢,因為幾千筆不可能一筆一筆去看;我在職期間,我沒有印象被告有曾經就我們還沒發放之前的獎金表有意見,認為這個可能算錯了,或是這個人不到這個聘階,不應該這個%數來領獎金,跟我們表示過這個部分可不 可以重算或是有誤,因為我們做的只是後面彙整的工作,前面的話都是一筆一筆轉過去的;曾經有經銷商收到獎金後,向我們表示算錯,算錯的情況代表他們分數沒有補到,可能差一天或是沒有人告訴他,應該是有1、2個,我們都要達到聘階,他可能沒有達到;如果經銷商對於自己的獎金有疑義或是認為有意見的話,他就打電話到會計部門請我們幫他查。會員報業績進來,我們是先進中文系統再進德文系統,我是負責德文的部分,中文就有中文的客服部門,中文KEY IN人員按照報進來的業績做KEY IN,最後出來的總表不會經過被告製作,德國會有一個E-MAIL過來到被告的信箱,再轉給會計,所以那個要轉的很大,這個檔案動手腳的話,編號跟金額會亂掉,因為它是跑總表會有一個總金額,好像是PDF 檔,不能改,會計部門的人,會計只有一位,但是其他人幫忙一起算獎金,大約2、3個人在算,因為我們必須要彙整總金額一模一樣,我們連1元、0.5元都要算到一模一樣,因為有時候扣所得稅會有0.5元,我們都要算到一樣才能下班; 在Tanya來之前,在被告擔任總經理期間,公司會計是誰我 忘記了,我認識楊玉玲,她是被告的太太,德國有給她一個職位,是睿立濠公司行銷部的員工,睿立濠公司要領錢出來,之前Tanya還沒來的時候,都是楊玉玲在做的,要去銀行 領款轉錢進來,因為簿子都是在楊玉玲身上,會計蓋好章,她要去銀行處理,她只是負責看多少錢,去轉錢進來,會計會幫她寫好單子讓她去跑,楊玉玲匯款都是根據會計給她的資料,她只是類似一個機械,去銀行按照會計給她的傳票、表格匯錢,Tanya來了之後就是Tanya負責;告證25已經是總表了,但是我們收到的是明細,比如每一個會員編號、英文名字、金額,比如有300、400筆客人的明細,這個人多少,他轉檔過去之後,我們才能彙整這個會員收多少錢。每個月一定會有汽車獎金,因為一定有達標的人;至於告證25上面列car bonus為什麼後面全都是零,比如他5號給我們的那個錢,car bonus是之後才申請,可能我達標的人有20個,這 20個人發放多少錢再額外單開一個invoice出來。德國每個 月給我們每一筆要分配的獎金,我們輸入一個程式轉換成中文,那個中文的表不會再傳回去給德國總公司,像車獎發放下來再扣所得稅,如果額外有一些bonus,也是要像我剛才 的意思一樣,必須要先去申請金額出來,叫我們開一個 invoice回去給德國公司,之後Tanya接任就是由Tanya回給 德國,在被告當總經理的時候,也是一定要回回去德國,我們才能夠錢下來,我們都是看德國總公司回覆後製作這個表,才會發錢,這樣金額才會對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至第 103頁)。 ⒋證人即立本臺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慕凡於107年8月13日在原審審理時結證略為:我於102年至103年曾擔任睿立濠公司的會計師,從事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所以會接觸睿立濠公司獎金發放事宜,但已經是五年前的事,現在不記得了,但是我記得是獎金計算完畢,就按照獎金計算表的方式來發放,有無跟德國總公司對帳我已經不清楚;我們是依照睿立濠公司所計算報表上的數字,然後記錄相關人帳戶,至於裡面是否有可能有人會造假,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們在審計的過程,沒有把睿立濠公司視為有舞弊的狀況發生,如果有舞弊的話,我們就會照舞弊的方式來查,我們是按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來查核;我認識被告,他之前是睿立濠公司的負責人,後來他離開睿立濠公司,我們有跟德國派來的財務會計交接,我們曾經有共同工作一段時間,當時也會幫他們做帳務上面的一些輔導,記得工作的時間從102年到103年度,詳細時間已經不記得,我記得有一段時間,不是一次就交接完,她們一來的時候,我們繼續做這樣的服務,這之間Tanya她們問的問題我們就予以回答,我記得只有2個女生,她有什麼問題,我就回答她,我認知的會計交接就是把所有的帳簿、文件跟憑證基本上如何製作的,從頭告訴她一遍,蘇意淳繼續在提供這個服務,有什麼問題她就回答,我們所有的東西通通都給他們,然後Tanya、Andrea、Marcus三位 來繼續作帳的處理,我們當時做出來的報表她好像覺有些問題,我們再繼續互相溝通之中,完了之後,她們會覺得我們的溝通過程沒有辦法這麼平順,她們的想法後來就轉成別的會計師事務所,我記得是轉給正大會計師事務所;被告介紹我們認識Tanya、Andrea、Marcu,認識完之後換我們溝通,被告就沒有再碰帳,至於獎金的部分我就不曉得;我擔任睿立濠公司財務簽證期間,查帳的情況就是按照相關文件去憑證及入帳,沒有什麼問題;我沒有經手過告證25的報表,我們只針對102年、103年的年底數字做查核,然後出財務報表,不會每月去看,這份報表的編號K1、K2、K3、K4所代表的是摘要,項次我不知道,但帳務組的蘇意淳會看到這份報表,至於是不是告證26內所稱的報表,我不清楚,這封em ail上的ly8790就是被告;蘇意淳在做Book Keeping,就是帳簿的紀錄,睿立濠公司有一個專門蒐集憑證的會計,他把一個月的所有憑證蒐集起來,會跟蘇意淳聯絡這個月的憑證有哪些,通通給我們,因為他們的人員編制沒有那麼多,蘇意淳就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錄,依照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是每個月都要紀錄,之後是回報給睿立濠公司的負責人。就我知道的狀況,我們帳務的處理方式是跟睿立濠公司蒐集所有的相關憑證跟資料,這些憑證不可能是我們無中生有,所有的憑證跟資料、銀行帳戶先提供給帳務組,帳務組按照這些文件跟憑證,然後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記帳入帳,我們依照睿立濠公司提供給我們的憑證及資料由帳務組來處理這個報表。月報表的編號怎麼來我不清楚,以外商的經驗來講,應該是總公司會一些K1是什麼,K2是什麼的定義,我們做好的帳給他們也不是這樣的報表,我們做好的帳是中文的,中文裡面細項不是這樣,我們事務所系統是比如說薪資、租金、折舊、相關費用一點一點這樣下來,費用20幾個科目裡面可能有2個科目組成加起來叫K1,這個我不清楚是怎麼編 的。報表裡面的K10,就我的認知來講他們那邊有獎金,如 果你提供一定的車齡或是車的顏色,業務到這樣的情形,就會給你一個車子的獎金,好像不是給車子一台,好像是怎麼樣去做,然後哪一種狀況可以申請獎金,簡稱是付出的車獎,這個金額是零。立本會計師事務所就報表的編號,是根據客戶所提供的,我們不會自創。立本會計師事務所每一年度的稅務簽證,簽證的稅務資料、財務資料,是帳都處理完畢之後,我們事務所有一個審計部門專門在做查帳,客戶給我們的文件憑證、相關的傳票,我們帳務那邊也做處理,好了給客戶確認完之後,這些傳票取得過來,我們再繼續查帳,我們會幫忙編製傳票,不會自己創一個憑證來虛增交易。我們在做記帳的過程中,不會幫客戶處理現金的往來,也不會處理後續的獎金發放,我們基本上是不碰他們的現金;在我的認知裡面,黎卓賢之前在偵查中回答「告證25的報表,之前是立本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現由信維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睿立濠公司是將所有資料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來製作如告證25的報表,前後兩家會計師處理的方式都一致,睿立濠公司的會計業務就是將所有會計資料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來作帳並製作報表,再以信件寄到睿立濠公司由會計人員審核有無問題,有問題會提出與事務所更正,無誤再將檔案傳至總公司」等語,總公司是指德國的總公司;黎卓賢所證述的這段話與我方才回答的內容一樣,我們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的流程就是這樣沒有錯,但他缺了一段就是我們是依照睿立濠公司給的文件跟憑證,我們真實的記錄在報表上;我記得總公司回覆有無弄錯,當時是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總部沒有外國人來到這個公司,每個月份錯誤的機會沒有很多,後來總部有派二位外國人進駐,103年9月Tanya到職後,她就會 滿仔細去看裡面的東西有無錯誤的地方,我已經不太記得她有沒有發現什麼問題,只是我們每個月會去做一些討論,我就告訴她為何我們要這樣做的原因。另外我沒有看過告證32-1的報表等語(見原審卷第75頁至第81頁)。 ⒌證人蘇意淳於107年10月1日在原審審理中結證略以:我於102年到103年間在記帳士事務所工作,記帳是協助王慕凡會計師,睿立濠公司財務簽證跟稅務簽證是由另外一個審計部門處理,我這邊的部分主要是記帳,睿立濠公司會提供給我那個月應該要發放的獎金跟匯款的資料,我核與帳相符,也就是睿立濠公司給我的報表,最後跟他轉帳出去的錢相符,如果是公司的話,要跟發票相符。關於睿立濠公司獎金發放的事宜,我不會跟德國總公司聯絡,業務上主要是年度提供報表的時候,我提供的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費用的明細表,可是明細表的部分,比如薪資哪幾個人的,只有針對那一塊,其他的部分比如說佣金,可能就一條,沒有特別一個大標,因為我記得佣金是很多人,我並沒有提供明細給德國,因為我會覺得公司這邊提供給我,理當德國總公司應該拉得到,所以這個部分我就沒有提供,而且總公司沒有再特別跟我要,所以那個部分我不會再給德國總公司,德國總公司針對報表有問題的部分才會做聯繫,平常針對獎金那一塊不會另外做聯繫的動作,德國總公司並沒有特別跟我說可能哪個月的獎金很奇怪,或是哪一間公司或是哪個個人有問題,從來沒有跟我提過這個部分;我上面所提的業務範圍,是被告在擔任總經理時候的事情,被告當總經理的時候是我們承辦記帳的,後來有換另外一個負責人Tanya,有接一小段時 間,接著就換事務所等語(見原審卷第103頁反面至第105頁)。 ㈢上開證人陳薇竹、詹彗伶係前睿立濠公司員工,王慕凡為會計師、蘇意淳係記帳事務所記帳人員,黎卓賢更現為睿立濠公司職員,與被告間並無親誼關係,自無故為虛偽證述迴護被告之必要,應認上開證人之證述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則由證人黎卓賢、陳薇竹、詹彗伶、王慕凡、蘇意淳前揭之證述可知,睿立濠公司於被告任職總經理期間,針對經銷商獎金之發放,係先由經銷商於每月5日前,將業績報給睿 立濠公司,由睿立濠公司人員統整資料後,將該報表陳送總公司,總公司審核通過後,再計算出各經銷商應得之獎金明細表,交給睿立濠公司轉成中文系統報表,由睿立濠公司按該報表去發放獎金給各經銷商,所有金額都是算好的,總金額不能更動,此報表並無人有權限更改,且猶經記帳士事務所人員記帳及核對發放的獎金跟匯款資料,復經會計師依照睿立濠公司所計算報表上的數字,然後記錄相關帳戶等情,,已甚明確。由此可知,被告擔任睿立濠公司總經理期間,睿立濠公司所有經銷商獎金之發放事宜,是處於總公司嚴密的監控之下,則如附表所示睿立濠公司針對恆宇公司獎金的發放,既然是依據總公司所製作之獎金發放報表為之,被告並無上下其手的機會,自乏實據可認有公訴意旨認被告利用其受總公司授權稽核、核發睿立濠公司各傳銷商業績獎金之權限,並負責管理睿立濠公司金融帳戶存摺、印章、網路帳號及密碼之機會,於總公司不知情之情形下,將如附表一所示本不屬於恆宇公司應受領之獎金(即附表一所示侵占金額),匯入恆宇公司帳戶內等情事。 ㈣另睿立濠公司負責人Timo Breithaupt於106年12月19日於偵查中結證稱略以:我目前是睿立濠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公司的財務主管。睿立濠公司的業績獎金計算方式,是透過電腦計算,由行政人員輸入會員資料、個人資訊、銷售金額、產品價格,告證32-1是來自總公司寄給我們的資料,是關於每月的業績獎金與車輛獎金,我們收到後,會以excel表格陳 列,將上面的歐元以固定匯率40元轉成新臺幣,加上扣稅後,製作一個excel檔案給玉山銀行,由玉山銀行轉帳,因此 在臺灣要在excel改資料是有辦法的,因為還要算出預扣稅 額及二代健保,我會核對從表格出來的獎金金額,之後將資料放行至銀行部分,也是我負責,我每天都會寄現金流量表給總公司,以前被告擔任負責人時,應該也是相同作法。睿立濠公司有業績獎金、車輛獎金,但是沒有所謂鼓勵獎金,從以前到現在沒有因為team partner達到一定業績程度,總公司會給他們一筆額外獎金的情形。本件認為被告是將應保留給睿立濠公司的獎金,將之挪用成為自己的獎金,金額未必每次與報表相符,有時多、有時少,但當時臺灣公司成長中,所以銀行帳戶餘額、資產也會一直增加,總公司不會知道一筆轉帳原因為何,也不可能知道固定餘額是否正確,因此被告將保留給睿立濠公司的獎金轉入自己帳戶時,總公司不會察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4272號卷三第 28頁至第30頁)。然證人Timo身為睿立濠公司目前的代表人,基於告訴人之立場與被告自屬對立,就被害經過之陳述是否可採,非惟需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並與事實相符,而有必要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證人Timo前揭有關睿立濠公司發放給經銷商的獎金沒有鼓勵獎金、可以更改報表等證述情節,均與上開證人黎卓賢、詹彗伶、王慕凡所證述之內容不符,況證人詹彗伶已明確證述睿立濠公司針對獎金的發放,受到總公司嚴密的管控,每筆獎金發放都需回報總公司,經過總公司審核、同意,才能發放,再酌以證人蘇意淳之證詞亦可得知,總公司針對立本會計師事務所陳送的獎金報表,從來沒有向證人蘇意淳提過有哪個月的獎金發放很奇怪,或是哪一間公司或哪個人的發放有問題,堪認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恆宇公司帳戶內,總公司顯能查悉,是證人Timo此部分之證述,尚難遽採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另檢察官針對卷附告證25內容,認為其上K10「Car bonus and paid out」及K2「Teampartner Provision」分屬車輛獎金與鼓勵獎金,該二項內均載金額為零,顯然被告辯稱其所收得之獎金,尚包含車輛獎金與鼓勵獎金,顯不足採等語。然睿立濠公司每個月一定會有車輛獎金部分,業經證人黎卓賢、陳薇竹、詹彗伶證述如前,是告證25針對K10部分之記 載,是否係指睿立濠公司的車輛獎金發放項目,已非無疑。至於鼓勵獎金部分,睿立濠公司不定期會有鼓勵獎金,亦據證人黎卓賢證述明確如前,且由被告提出其與Marcus間之E-mail內容(見原審卷第185頁至第186頁),亦可得知睿立濠公司確實有車獎以外之鼓勵獎金,甚為明確,自未足以僅憑告證25內K2部分記載為零,即認被告有溢領獎金之情事。又被告於103年9月份後即未再管理睿立濠公司財務,然告訴人卻就附表二部分,亦向臺中地檢署對被告提出業務侵占告訴,經檢察官質諸附表二所示之期間(103年9月至104年11月 13日),被告已非掌管睿立濠公司財務之人,而對附表二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按。顯見告訴人公司就其內部帳目資料未為細究即以各該報表資料向臺中地檢署對被告提出本件告訴,猶需檢察機關為該公司過濾帳目查證排除,亦堪佐參告訴人之指證憑信性非高。且被告就附表二所示期間已將財務部分之業務交出,交接後告訴人公司即可查悉相關帳目金額有無涉及違法之情事,然告訴人公司猶繼續同意被告依核發獎金之流程繼續受領獎金,就告訴人指訴被告就附表一所示部份有溢領獎金等情事,未足遽信。 ㈥至告證9、10、20、32之內容,均係記載恆宇公司每月應得 之業績獎金,然睿立濠公司每月均會有汽車獎金、機車獎金,甚至是鼓勵獎金之發放,均業如前述,佐以上開證人蘇意淳證述有關總公司從未質疑立本會計師事務所陳送的獎金報表有問題等情以觀,則如附表一所示恆宇公司應領取之業績獎金以外所受領之金額,難認係被告違背職務取得或自睿立豪公司侵占入己之款項。再者,告訴人睿立濠公司係總公司下轄之公司,總公司當無可能對睿立濠公司之獎金支出毫無所悉之理,且公司就相關帳目非無一定內控機制,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長達1年7月,若謂該期間內總公司對被告有違反公司核定之獎金發放表,由恆宇公司溢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總公司竟毫不知情,殊難想像。自不能僅憑告證9 、10、20、32之記載,即用以推論被告確有背信之犯行。 ㈦至證人林楊玉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 字第4272號卷三第12頁至第14頁),至多係證明被告確實曾有管理睿立濠公司財務;告證33、24與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5年12月22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201063號函,僅係睿 立濠公司匯款至恆宇公司帳戶之客觀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本件背信犯行。 七㈠上訴意旨略以:證人即睿立濠公司會計黎卓賢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略以:現為普爾曼公司協理,主要負責財務;普爾曼公司發放獎金給經銷商,如果經銷商是公司,收到獎金後會開立發票給普爾曼公司,如果是公司戶開發票需要加5%營業 稅,比如獎金1000元要加50元稅金;本件102年1月15日至103年8月15日匯款予恆宇公司之27筆獎金,恆宇公司均有開立發票給睿立濠公司等語,證人黎卓賢並當庭提出恆宇公司於收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8獎金所開立之發票原本27紙, 足證被告對於領取上開發票所載之獎金一節並非全然不知,被告對於為何開立上述發票及領取獎金之緣由亦無法說明,惟原審判決竟疏未審酌至此,率以上開理由遽論本件被告林孝偉為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等語。 ㈡經查:被告雖於偵查中就匯入恆宇公司之款項或稱係業績獎金等語,或稱告訴人公司每月給經銷商獎金不只業績獎金,另有摩托車獎、汽車獎及不定期舉辦額外加碼月鼓勵獎等情,復稱102年11月起至103年11月止其沒有領得業績獎金,因其已放棄經營,其除了薪水外會有一個獎金分紅制度,大約全臺灣業績3%;並不算入業績獎金清單,因其將獎金拉起來,有給其一個特別獎金,3%是從2012年或2013年開始,這有合約,但是其沒有云云。被告於偵查中就就其獲取匯入款項或稱業績獎金,或稱除業績獎金另有摩托車獎、汽車獎及鼓勵獎,復稱其在此業績獎金清單外尚有特別獎金云云,固就獎金細項名目多有更易補充,惟就告訴人公司匯入款項之性質係獎金一節,說詞並無二致。而上開獎金如何計算分配及發放流程等情,業據證人即睿立濠公司會計人員黎卓賢,前睿立濠公司員工陳薇竹、詹彗伶證述甚明,已如前述,且相關帳目記載審查等情形,亦據證人即立本臺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慕凡、記帳士事務所人員蘇意淳證述明確,俱如前述。被告固對各該例行銷帳流程未能詳為說明,然被告未能清楚記憶詳述過程,與被告是否確有背信犯行,尚屬二事,況按基於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貫徹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犯罪事實須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負起說服之責任,而積極認定之。反之,僅被告對於被訴事實無法提出反證或所為抗辯仍有懷疑者,尚不能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是未足以被告去職多年後未能詳為說明該款項之緣由,即認其必有何犯罪情事。被告固於偵查中辯稱其於102年11月起至103年11月止其沒有領得業績獎金,因其已放棄經營云云,然被告經營之恆宇公司係告訴人公司下之傳銷商,另被告復曾於102年1月18日登記為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及總經理,縱以被告嗣後自告訴人公司離職而未再參與經營告訴人公司,然恆宇公司仍不失為告訴人公司之經銷商,即被告如何參與告訴人公司之經營及恆宇公司如何擔任告訴人公司之經銷商尚二事。證人黎卓賢於原審亦證稱:睿立濠公司的經銷商如果是公司,收到現金後要開立發票給睿立濠公司,如附表一由睿立濠公司匯給恆宇公司的獎金,恆宇公司都有開發票給睿立濠公司等語。則恆宇公司係確實核銷,開立發票金額與匯款金額一致,亦堪佐參難認被告有何違背任務以將告訴人公司金融帳戶內款項轉帳匯款至其擔任負責人之恆宇公司金融帳戶內供其花用之情事。是以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本院認為對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足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不能得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背信罪犯行之心證。從而,公訴意旨以被告涉有前揭犯行,所為舉證仍有未足,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尚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仍認被告應成立犯罪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媛提起公訴,檢察官溫雅惠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捷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號│匯款時間 │應分配業績│應分配業績獎金│實際匯款入恆宇│溢領金額(新│ │ │ │獎金(歐元│(加計5%營業稅│公司帳戶之金額│臺幣) │ │ │ │計價) │後,新臺幣計價│(新臺幣) │ │ │ │ │ │) │ │ │ ├──┼───────┼─────┼───────┼───────┼──────┤ │ 1 │102年1月15日 │1920.42 │8萬658元 │11萬5000元 │3萬4342元 │ ├──┼───────┼─────┼───────┼───────┼──────┤ │ 2 │102年2月22日 │722.07 │3萬327元 │5萬8319元 │2萬7992元 │ ├──┼───────┼─────┼───────┼───────┼──────┤ │ 3 │102年3月15日 │1333.29 │5萬5998元 │8萬3342元 │2萬7344元 │ ├──┼───────┼─────┼───────┼───────┼──────┤ │ 4 │102年4月15日 │1675.03 │7萬351元 │12萬4220元 │5萬3869元 │ ├──┼───────┼─────┼───────┼───────┼──────┤ │ 5 │102年5月15日 │1817.47 │7萬6334元 │12萬993元 │4萬4659元 │ ├──┼───────┼─────┼───────┼───────┼──────┤ │ 6 │102年6月14日 │1158.56 │4萬8660元 │28萬6560元 │23萬7900元 │ ├──┼───────┼─────┼───────┼───────┼──────┤ │ 7 │102年7月15日 │1986.31 │8萬3425元 │33萬6654元 │25萬3229元 │ ├──┼───────┼─────┼───────┼───────┼──────┤ │ 8 │102年9月13日 │2026.81 │8萬5126元 │34萬3228元 │25萬8102元 │ ├──┼───────┼─────┼───────┼───────┼──────┤ │ 9 │102年10月15日 │1701.90 │7萬1480元 │24萬6037元 │17萬4557元 │ ├──┼───────┼─────┼───────┼───────┼──────┤ │10 │102年11月15日 │1114.25 │4萬6799元 │①23萬849元 │①18萬4050元│ │ │ │ │ │②8萬6883元 │②8 萬6883元│ ├──┼───────┼─────┼───────┼───────┼──────┤ │11 │102年12月13日 │0 │0 │①28萬9190元 │①28萬9190元│ │ │ │ │ │②7萬7119元 │②7 萬7119元│ ├──┼───────┼─────┼───────┼───────┼──────┤ │12 │103年1月15日 │0 │0 │①31萬9023元 │①31萬9023元│ │ │ │ │ │②8萬6928元 │②8 萬6928元│ ├──┼───────┼─────┼───────┼───────┼──────┤ │13 │103年2月14日 │0 │0 │①15萬5358元 │①15萬5358元│ │ │ │ │ │②5萬8876元 │②5 萬8876元│ ├──┼───────┼─────┼───────┼───────┼──────┤ │14 │103年3月14日 │0 │0 │①19萬830元 │①19萬830元 │ │ │ │ │ │②7萬1970元 │②7 萬1970元│ ├──┼───────┼─────┼───────┼───────┼──────┤ │15 │103年4月15日 │0 │0 │①7萬1685元 │①7萬1685元 │ │ │ │ │ │②18萬5134元 │②18萬5134元│ ├──┼───────┼─────┼───────┼───────┼──────┤ │16 │103年6月13日 │0 │0 │①21萬4262元 │①21萬4262元│ │ │ │ │ │②10萬3065元 │②10萬3065元│ ├──┼───────┼─────┼───────┼───────┼──────┤ │17 │103年7月15日 │0 │0 │①21萬823元 │①21萬823元 │ │ │ │ │ │②10萬5188元 │②10萬5188元│ ├──┼───────┼─────┼───────┼───────┼──────┤ │18 │103年8月15日 │0 │0 │①18萬5400元 │①18萬5400元│ │ │ │ │ │②10萬9137元 │②10萬9137元│ └──┴───────┴─────┴───────┴───────┴──────┘ 附表二: ┌──┬───────┬──────┬──────┬───────┬───────┐ │編號│匯款時間 │會員編號7172│會員編號7172│實際匯款入恆宇│告訴人認定侵占│ │ │ │088 號應分配│123號應分配 │公司帳戶之金額│金額(新臺幣)│ │ │ │業績獎金(加│之業績獎金(│(新臺幣) │ │ │ │ │計5%營業稅後│加計5%營業稅│ │ │ │ │ │,新臺幣計價│後,新臺幣計│ │ │ │ │ │) │價) │ │ │ ├──┼───────┼──────┼──────┼───────┼───────┤ │ 1 │103年9月15日 │0 │ │①19萬367元 │①19萬367元 │ │ │ │ │ │②11萬1470元 │②11萬1470元 │ ├──┼───────┼──────┼──────┼───────┼───────┤ │ 2 │103年10月15日 │0 │ │17萬474元 │17萬474元 │ ├──┼───────┼──────┼──────┼───────┼───────┤ │ 3 │103年11月14日 │0 │ │63萬2862元 │63萬2862元 │ ├──┼───────┼──────┼──────┼───────┼───────┤ │ 4 │103年12月15日 │0 │ │①1萬3650元 │①1萬3650元 │ │ │ │ │ │②45萬1118元 │②45萬1118元 │ │ │ │ │1萬1747元 │③1萬2503元 │③756元 │ ├──┼───────┼──────┼──────┼───────┼───────┤ │ 5 │104年1月15日 │0 │1萬1748元 │①1萬1337元 │①無 │ │ │ │ │ │②30萬9567元 │②30萬9567元 │ ├──┼───────┼──────┼──────┼───────┼───────┤ │ 6 │104年2月13日 │0 │9927元 │9431元 │無 │ ├──┼───────┼──────┼──────┼───────┼───────┤ │ 7 │104年3月13日 │0 │2713元 │2578元 │無 │ ├──┼───────┼──────┼──────┼───────┼───────┤ │ 8 │104年4月20日 │0 │7324元 │①1萬723元 │①1萬723元 │ │ │ │ │ │②7324元 │②無 │ ├──┼───────┼──────┼──────┼───────┼───────┤ │ 9 │104年5月15日 │0 │1萬5099元 │1萬6149元 │1050元 │ ├──┼───────┼──────┼──────┼───────┼───────┤ │ 10 │104年6月15日 │0 │7882元 │1萬3073元 │5191元 │ ├──┼───────┼──────┼──────┼───────┼───────┤ │ 11 │104年7月15日 │0 │1萬13元 │1萬13元 │0 │ ├──┼───────┼──────┼──────┼───────┼───────┤ │ 12 │104年8月10日 │0 │ │5040元 │5040元 │ ├──┼───────┼──────┼──────┼───────┼───────┤ │ 12 │104年8月14日 │0 │1萬5105元 │1萬9767元 │4662元 │ ├──┼───────┼──────┼──────┼───────┼───────┤ │ 13 │104年9月15日 │0 │1萬2041元 │1萬4141元 │2100元 │ ├──┼───────┼──────┼──────┼───────┼───────┤ │ 14 │104年10月15日 │0 │5793元 │5793元 │0 │ ├──┼───────┼──────┼──────┼───────┼───────┤ │ 15 │104年11月13日 │0 │4561元 │4561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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