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何志通、王增瑜、石馨文
- 當事人黃永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5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興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275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字第493 號、106 年度偵字第1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前與3 名女子結婚、離婚後,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又與余雅芳(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4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結婚。乙○○明知與配偶婚姻關係正常存續,顯無與其他女子結婚之真意,且自己僅高中畢業,無正常穩定工作,為不勞而獲貪取女性錢財,誘騙女子上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網路交友平台「SweetRing 」上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謊報學歷、資力,登載下列不實個人背景資訊:「hello everyone,我今年40歲,學歷為碩士,希望有天能遇見對的人,很高興在這裡認識你^^(個人資料欄)、碩士(學歷欄)、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學校欄)、單身(離婚)(婚史欄)、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對婚姻的態度欄)、無子女(有無孩子欄)、NT$5,000,000+(年薪欄)。嗣於105 年4 月23日,乙○○在該交友平台上結識擔任教職、年齡差距9 歲之甲○○後,認有機可乘,即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甲○○聯繫,頻以甜言蜜語寒暄問暖,誑稱其在中國大陸經商,有一家廣告行銷公司,為公司股東,又在寮國有投資5 公頃農地,種植農作物,經常出國往來兩岸,具有資力,不在意「姊弟戀」云云,致甲○○以為值遇正確對象,陷於錯誤,未幾墜入愛河,認乙○○為結婚對象,於同年4 月28日第一次見面後,即與乙○○交往,而乙○○為達詐財目的,利用甲○○之錯誤信賴,虛情假意佯裝有意結婚長相廝守,持續與甲○○在LINE及「微信」( WeChat,中國大陸開發之即時通訊軟體)傳情示愛,稱呼甲○○「老婆」,於逐步加深甲○○之信賴後,接續為下列詐欺犯行: ㈠乙○○於105 年4 月23日至同年5 月1 日間,密集以LINE與甲○○為甜言蜜語、虛情假意之聯繫,於同年5 月1 日第二次見面、交談後,已使甲○○誤信乙○○有在中國大陸及寮國投資,即不斷向甲○○佯稱其投資寮國總額7 千萬元,尚需款項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希望甲○○可以資助,3 個月內可以償還云云。為使甲○○放心出資,復佯稱其係寮國「T .H .T .CO .LTD」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權20% ,其可將股權轉讓予甲○○以供擔保云云,遂慫恿甲○○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並以「T .H .T .CO .LTD」公司代表人名義,代表該公司與甲○○簽訂投資契約書,而將該投資契約書交與甲○○收執,致甲○○因此陷於錯誤,對乙○○有在寮國投資乙事信以為真,甲○○即於同年5 月3 日,向元大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鹿港分行申請信用貸款,嗣於同年5 月10日完成對保辦妥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之信用貸款手續後,該行於同年5 月12日核撥129 萬5,000 元(扣除查詢及手續費共5000元)至甲○○之元大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隨即於5 月12日,持甲○○所交付之存摺及印章,在元大銀行鹿港分行,將甲○○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轉帳20萬元至不知情林淯竣之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並提領剩餘之現金109 萬5,000 元,以清償個人債務。此外,甲○○於同年5 月2 日至12日等候前揭信用貸款核撥期間,各先於同年5 月6 日、10日及11日,均在乙○○前來彰化縣鹿港鎮會面後陪同下,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鹿港郵局(下稱鹿港郵局),各提領10萬元(以提款卡提領6 萬及4 萬共2 筆)、15萬元(以提款卡提領6 萬、6 萬、3 萬共3 筆)、25萬元(以提款卡提領6 萬、6 萬及3 萬後,再臨櫃提領10萬)之現金後,當場交付乙○○,乙○○因此初步向甲○○詐得上揭179 萬5,000 元。 ㈡乙○○詐得上揭款項後,食髓知味,明明人在國內住處,尚未出境,卻於105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42分,以LINE通知甲○○明日將出境到寮國云云,於翌日又接續欺騙甲○○,傳送「我到機場了」、「剛下飛機」、「有人來接我了」、「等一下4 點開會,和軍區司令」……「結果軍區司令要15萬,真誇張,原本要20萬,很敢ㄟ,但是這跟盈餘比起來少很多,他有跟我保證不會再有人跟我拿了,換算台幣450 萬,姑姑那邊星期一要匯入,做生意沒關係啦,該給的就給,順利就好」、「明天去越南報關」等虛假訊息。於同年月15日再繼續騙稱:「我在海關,順利的話下午就可以出關了」、「慘了,報關的品項認知上有落差,我試著塞黑錢,看能不能輕輕放下,搞定了,一千美金,不然損失更慘」、「我看這次沒辦法早點回家了,這次貨太多,大哥會調度不過來,我想留下幾天幫忙他,讓公司可以順利運作」云云。嗣於同年月16日下午3 時起,改以「微信」(起訴書誤載為LINE)繼續假裝人在國外,而傳送下列不實訊息:「剛才我爸把錢用地下匯兌匯過來了,老婆!我還差一些你願意再幫我嗎?我回去馬上還你,我會過去大陸拿錢回去,我還差40萬元,你有那麼多嗎,不然軍方要的很緊,你回家再確認一下,我打去大陸請股東幫忙,我在遼國啊」云云,致甲○○因而陷於錯誤後,因甲○○存款已不足30萬元,乃允諾支應23萬元,乙○○即再訛稱:「老婆你把你的電話號碼傳給我,我表妹星期三會過來大陸,我可以明天請他去跟你拿嗎,我趕快把遼國的事情處理掉,他要換成美金帶過來給我,我已經聯絡我表妹了,他明天搭計程車過去85度C 等你,他2 點左右會到,他姓余長頭髮」云云,騙稱寮國軍區司令索賄美金15萬元,且公司貨櫃進口越南時受到海關刁難,又需支付賄賂,致資金不足云云,甲○○不疑有他,遂於同年5 月17日下午2 時許,先在鹿港郵局提領現金23萬元後,再前往彰化縣○○鎮○○路000 號之85度C咖啡店,將該筆現金交付前來收款之乙○○配偶余雅芳,余雅芳得款後再將23萬元轉交予仍在境內之乙○○。 ㈢乙○○於105 年5 月11日與甲○○見面騙得上揭㈠25萬元現金之同時,向甲○○訛稱將於同年月14日前往中國大陸處理商務,但購買機票之金錢不足,請求甲○○提供信用卡資料,欲以網路刷卡方式購買機票云云,甲○○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提供其遠東商業銀行(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及背面後3 碼資料予乙○○。乙○○騙得該資訊後,並未用以購買機票,而接續於同年月11至16日,在臺中市潭子區住處,在購物網站上輸入甲○○上開信用卡卡號及後3 碼,而購得附表編號11至32所示商品(編號1 至16所示手續費,均係在IPHONE手機應用軟體「iTunes Store 」〈殆皆為音樂、影集〉應用軟體平臺上購買編號11至23、25至32、24號商品所產生之1.5%手續費)。嗣於同年月17日下午6 時36分(乙○○已於同年月13日騙稱人在寮國,於同年月14、15日接續騙稱寮國軍區司令及越南海關人員索賄,如上開㈡所述),乙○○使用「微信」(起訴書誤載為LINE)接續傳送虛假訊息:「老婆我身上都沒錢了,可以容我能使用手機刷卡嗎,只要撐到大陸就好了,用維二碼,但是也只能找有電子刷卡的店家了,只要卡號和背面的號碼就可以了,晚餐或幫你買禮物,愛你喔,不知道那張額度夠不夠,是要買一批肥料,台幣大概幾千塊,1 萬以內」等訊息予甲○○,謊稱人在寮國已經沒錢,回到臺灣會馬上付清款項云云,致甲○○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乙○○在海外有急需,遂再同意乙○○使用上開信用卡卡號消費。乙○○隨即於同年月17日購買附表編號33所示女性保養品、編號34所示「iTunes Store」平臺上商品,並於同年月18日凌晨0 時39分購買編號35至41所示金飾(共91,169元),因消費額度已逾信用卡上限,致無法繼續刷卡消費。 ㈣乙○○於105 年5 月6 至18日間向甲○○詐得前揭219 萬8,324 元之金錢及財物後,仍以「微信」於同年月20日下午2 時32分傳遞訊息:「老婆你還有另一張信用卡嗎,我只是要更新軟體而已」、「我本來就沒申請信用卡,因為我在台灣沒有職業啊,都在國外,不讓我申請」、「會帶35萬,我昨天已經匯回去了」云云。因甲○○表明現金已經全部給完,乙○○認已榨乾甲○○,目的完成,為合理化躲避甲○○並斷絕聯繫,遂於同年月23日下午4 時48分佯稱:「沒事說我們公司逃漏稅,這是官方的刁難嘛,我和股東要去做筆錄,證據確鑿了,大陸人還是不能信任的,他買假發票」云云。於同年月24日下午11時17分佯稱:「我被限制出境了,我爭取可以回台」云云;於同年月25日下午3 時24分又佯稱:「我現在發出的訊息都要被公安檢查,要行政處罰拘役15天,我爸請律師了,應該會沒事的,請我爸回台灣和你聯絡吧,我電話要給他們沒收了」云云。嗣於15日過後之同年6 月9 日晚間9 時54分,乙○○又佯稱:「我剛出來,先偷渡過來遼國,我現在被限制出境了,我們股東要補完稅才沒事,稅沒補完要管收,我的比例要補250 萬人民幣,我的比例是45% ,要補250 萬,我先過來遼國湊錢,台幣是1250萬,我必須爭取時間,他們只給我15天的時間,我爸明天回去幫我湊錢,我在這裡湊了」云云;於同年6 月12日上午11時42分佯稱:「老婆可以幫忙我調錢嗎,真的好擔心,大家都一直在幫忙追了」云云。最後於同年6 月14日下午1 時57分佯稱:「我爸都不跟我聯絡了,他應該氣炸了,算了,沒事」云云,自此不再讀取或回應甲○○之詢問,於同年6 月23日(週四)上午6 時34分索性封鎖甲○○之「微信」,刪除好友聯絡功能,斷絕往來。至此,甲○○始知感情及金錢均受騙上當。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簡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之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下列事實:①係青年高中畢業,於交友平台上登載學歷為碩士、單身(離婚)、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無子女、年薪500 萬以上,於105 年4 月23日與告訴人甲○○在交友平台上認識時,與余雅芳為配偶關係,於105 年5 月初與告訴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②有向告訴人表示係「T .H .T .CO .LTD」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權20% ,可轉讓告訴人以擔保借款,並以「T .H .T .CO .LTD」公司代表人名義,與告訴人簽訂投資契約書,並請告訴人向元大銀行鹿港分行申請信用貸款。於105 年5 月12日持用告訴人所交付之存摺及印章,將該銀行核撥之129 萬5,000 元,轉帳其中20萬元與林淯竣,並提領其餘現金109 萬5,000 元。③有請配偶余雅芳於105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許,至彰化縣○○鎮○○路000 號85度C咖啡店,收取告訴人自鹿港郵局所提領之現金23萬元,其嗣後並取得該筆款項。④有於105 年5 月11日取得告訴人所提供之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及背面後3 碼等資料,並上網購得附表所示商品等情,惟辯稱:伊並未收取甲○○於105 年5 月6 日、10日及11日,在鹿港郵局所各提領之10萬元、15萬元、25萬元現金,伊當天確實有與甲○○一起吃晚餐,吃完晚餐伊就離開了,甲○○確實沒有將10萬元、15萬元、25萬元交給伊云云。 二、被告所坦承之下列事實:①青年高中畢業,於交友平台上登載學歷為碩士、單身(離婚)、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無子女、年薪500 萬以上,於105 年4 月23日與告訴人在交友平台上認識時,與余雅芳為配偶關係,於105 年5 月初與告訴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②有向告訴人表示係「T .H .T . CO .LTD 」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權20% ,可轉讓告訴人以擔保借款,並以「T .H .T .CO .LTD」公司代表人名義,與告訴人簽訂投資契約書,並請告訴人向元大銀行鹿港分行申請信用貸款,於105 年5 月12日,有持用告訴人交付之存摺及印章,將該行核撥之129 萬5,000 元,轉帳其中20萬元與林淯竣,並提領其餘現金109 萬5,000 元。③有於105 年5 月6 日、10日及11日前來彰鹿化縣港鎮與告訴人會面後共進晚餐。④有請配偶余雅芳於105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許至彰化縣○○鎮○○路000 號85度C咖啡店,向告訴人收取自鹿港郵局提領之現金23萬元,被告嗣後並取得該筆款項。⑤有於105 年5 月11日取得告訴人所提供之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及背面後3 碼等資料,並上網購得附表所示商品等情,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見105 年度調偵字第493 號卷〈下稱調偵卷〉第77至79頁、105 年度偵字第9417號卷〈下稱偵9417號卷〉160 至161 頁;原審卷第111 至126 頁)及證人余雅芳於警詢證述情節(見偵9417號卷第13至16頁)相符,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見原審卷第12頁)、告訴人提出之LINE及「微信」通信紀錄光碟片、被告與告訴人簽訂之2010年3 月1 日「T .H . T .CO.LTD」公司投資契約書影本、元大銀行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被告提領129 萬5,000 元之匯款單及取款憑條、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告訴人之鹿港郵局存摺內頁影本、遠東銀行信用卡帳單消費明細、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106 年度他字第139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5至79頁)、被告與配偶余雅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見他字卷第103 至105 頁)、被告之ATM 匯款單據、被告提出之MOMO摩天商城退貨單據(見他字卷第165 至167 頁)、告訴人之遠東銀行信用卡帳單(見原審卷第41至43頁)、被告與告訴人於105 年4 月23日至同年6 月9 日間之LINE通信軟體對話訊息(列印自告訴人提出之上開光碟片,見原審卷第63至92頁)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並有上開證據足資佐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認定被告詐欺取財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結束先前3 段婚姻後,於101 年4 月30日再與配偶余雅芳結婚,嗣於102 年7 月30日與余雅芳生下一子,又於106 年3 月13日再生一女,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而回推余雅芳第二胎之受孕期間約為105 年5 、6 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交往之時,堪認被告與告訴人交往時之婚姻關係應為正常,則被告於原審辯稱與告訴人交往時已告知與余雅芳分居8 個月云云,顯與事理相悖,且被告與余雅芳若已分居,則其何以會指示余雅芳於105 年5 月17日至彰化縣鹿港鎮向告訴人拿取23萬元現金?又被告僅高中畢業,鎮日向告訴人傳遞訊息,於「微信」中向告訴人表示「我在臺灣沒有職業啊」(見他字卷第69頁「微信」擷圖),顯見被告並無固定工作,學經歷及資力有限,卻在交友平台上登載學歷為碩士、單身(離婚)、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無子女、年薪500 萬以上云云(見他字卷第53頁「微信」擷圖),被告既已與余雅芳結結婚,並於婚後養育子女,惟其竟仍在以結婚為前提條件之交友平台上登載上開不實資訊,顯見其意在誘騙、搭訕女性,心懷不軌。否則,其如有心與女性正常交往並論及婚嫁,上揭不實背景資訊終究要被識破、拆穿,則如何與女性繼續交往? ㈡被告於原審雖辯稱有在中國廣西、寮國投資,從事農作云云,並提出「廣西興沃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協議書」(簡體字)、簽證資料(見調偵卷第33至39頁「微信」擷圖)、交與告訴人供擔保元大銀行信用貸款130 萬元之「T .H .T .CO . LTD 」公司投資契約書(見他字卷第15至19頁)欲證實其說。然查: ⒈上開「T .H .T .CO .LTD」投資契約書內容雖記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代表人為乙○○」,但被告卻供稱係海外公司,顯然自我矛盾。又該契約書並未記載營業地址,且就投資金額、股權支付時期、何時交付股票等必要事項均付之闕如,何況「T .H .T .CO .LTD」中文語意不明,如為本國合法設立之公司,必然記載中文資訊,有統一編號,並有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可查。則該投資契約書一看即知是用以欺矇之紙張,連所謂的「空殼公司」都不是,遑論是否有這家公司,至多只能作為被告向告訴人擔保債務之證明,參以被告於案發後迄今從未提出經營事業之相關資料以實其說,僅空口辯稱確有「T .H .T .CO .LTD」這家公司云云,顯無足採。 ⒉被告雖提出上揭簡體字版「廣西興沃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協議書」,辯稱有在中國大陸作肥料生意,有與中國大陸人士「陳詩峰」簽訂該合約云云。然該協議書係拍照後列印,並非原件或正本,如被告確為契約當事人,自應提出原件,以證明確有其事。再被告自稱該協議書是在大陸廣西簽訂,隨即又改稱是「陳詩峰」來臺灣簽訂,時間在102 、103 年間,「陳詩峰」現在好像在大陸服刑云云,足認其前後供述不一,且「陳詩峰」此人之存否又無從證明,是以被告所辯自難信為真。又依投資協議書所載簽訂日期係2012年5 月27日,然被告於99年1 月1 日至102 年12月27日近4 年期間並無出境紀錄(見原審卷第18頁入出境查詢資料),被告於101 年間以前若有在中國廣西投資,怎有可能無出境紀錄或提不出相關證明?再者,經細譯該投資協議書之內容,先記載甲方「陳詩峰」出資¥:0000000 (即150 萬日幣)委託乙方進行投資,但第1 頁頁首之乙方欄位則為空白,僅第3 頁頁末有甲方「陳詩峰」及乙方乙○○之署名,然兩者筆跡又甚為相似。又投資日期、標的、如何匯款、帳戶等重要事項均未記載。第三點關於結算方式係記載「以協議到期截止日為結算日」,第八點關於協議期限則記載「協議為無期限,直至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消滅」,則第三點及第八點顯然自相矛盾。另第六點雖記載「甲方預計六個月后轉投資老握,THT .CO . LTD 」,但被告自簽約日101 年5 月27日以迄102 年12月27日之1 年7 月間並未出境,則其如何至寮國投資?再者,第七點關於爭議的解決記載因本協議所發生之爭議如協商不成,在協議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協議書並未記載簽署地,被告先稱簽約地點在中國廣西,後改稱在臺灣云云,顯然協議書之記載有明顯重大缺失。從而,上開「廣西興沃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協議書」內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內容空泛,與一般契約書嚴謹記載相關權利義務迥異,顯見被告所提出之「廣西興沃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協議書」與前揭「T .H .T .CO .LTD」公司投資契約書,均係杜撰,目的只為欺騙告訴人,而無從證明被告有在海外投資。 ⒊被告於99年1 月1 日至102 年12月27日近4 年期間,無出境紀錄,於102 年12月28日至105 年5 月25日期間出境14次,惟出國期間短則3 日,多則7 日,行程短暫,且依被告提出之簽證資料(見調偵卷第39頁),係記載「Purpose of trip :TOURIST 」,意即前往簽證國之目的在於旅遊,故被告於近年間之出境目的顯然是觀光行程,至多為跑單幫買賣性質,不可能是在國外長期經營特定事業。 ⒋被告與告訴人於105 年4 月23日在交友平台上開始招呼後,迄於同年6 月27日告訴人具狀提出告訴之期間,被告曾於105 年5 月18日至25日、同年6 月6 日至15日出國。而被告與告訴人之交往方式,幾乎只以LINE互相傳送貼圖、訊息,自105 年5 月16日下午起,因被告向告訴人佯稱已經出國,才改以「微信」互通訊息,此有LINE對話訊息及「微信」對話訊息擷圖可參(見原審卷第63頁至第108 頁反面;他字卷第53至79頁),而告訴人指訴情節與LINE及「微信」對話訊息內容相符。依被告與告訴人2 人於105 年4 月23日至同年5 月1 日間以LINE互通之訊息、相約見面之過程可知,被告於此期間,純以LINE與告訴人聯繫,根本未出國門,卻向告訴人佯稱其在大陸有公司,有投資寮國5 公頃農地,105 年4 月26日要去寮國查看,又騙說要再簽6 公頃農地,賣給大陸云云。繼之於105 年4 月26、27日又自導自演,佯稱:起床了,準備出發,我到機場了,7:15的飛機,華航,搞定了,要去候機室咪一下了,準備登機,下飛機云云,且大言不慚,誑稱與寮國「主席」見面,簽訂農業合作開發合約。在大陸投資的公司年底要上市,我占20% 的股權,現在就專注在寮國的農產品做投資云云。進而又編造回國訊息:剛到飯店,搭今晚最後一班飛機回臺灣,該簽訂的都搞定,今晚應該半夜到臺中,下午要飛香港,我到機場了,我先到廣州,準備登機,到廣州了,我改機票了,從廣州白雲機場直飛清泉崗,提早回家,事情都辦好了,晚上7:30的飛機,等一下要去機場,班機延誤云云。其間又表白願與告訴人談「姊弟戀」,頻頻施以甜言蜜語,誘使單身之告訴人上當,顯係騙取告訴人相信自己係可靠、單身之殷實商人。而告訴人至遲於105 年5 月1 日即已遭被告之虛情假意所騙,落入被告處心積慮打造之愛情陷阱。被告誘騙告訴人之主要訊息內容如下: ⑴被告於105 年4 月23日(星期六)騙稱:「我在大陸有一家公司,股東有五位,是做廣告行銷的,我只是股東啦,不定時要去大陸,我星期二(按:指4 月26日)出國,去一週,遼國(按:被告誤繕,下同),我在遼國有投資農作物,去看看收成的狀況- 南非葉和當歸,都賣給大陸,我已經投資三年了……,遼國網路還算順暢(按:告訴人詢問出國還能聊嗎,被告回應可以)」。而被告為騙取告訴人之歡心,頻以下列訊息討好告訴人,使告訴人落入陷阱:「弄好拍張美美照片來喔、好漂亮喔、好期待喔……好,就讓你靠(按:被告自稱身高182 公分,告訴人表示「我不喜歡太矮的,肩膀會靠不到」)……我想我們都經歷過滄桑的人了,辛苦你了!老師媽媽,我們可以計畫旅遊ㄟ,你也要稍微了解我啊,但我知道我是好人,認識你讓我覺得很開心喔,我好像有點像小孩子,因為你是我的大姐姐」。 ⑵被告於105 年4 月24日(星期日)騙稱:「還在陪老爸喝酒,他在跟我討論分家產的事」云云。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那我們就談一場姊弟戀吧,我很穩重啊,至少我體力好啊,可以照顧你,我說真的啊,兒子還是要放手的,我可以照顧你,我們不要奢望孩子給我們什麼,親愛的晚安,這是一定要的啊!因為我感覺對了」。 ⑶被告於105 年4 月25日(星期一)騙稱:「等等沒事,準備出國的行李,明天一大早的飛機,到香港轉機,去遼國看看農作物,我投資在遼國5 公頃的農地……我正在準備行李,跟著我去遼國種田,我早上4 點就要出發了,到遼國才中午,我看我提早回來吧,去三天就好,因為只是去簽土地合約啊,我計畫再投資下去,在這裏投資農作物比較穩定,這邊像40年前的台灣,我的目標就是打造自己的王國,這次再簽6 公頃的土地,就可以蓋一個木屋了,這裡有高爾夫球車」。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我以後應該要更體貼你,你的感覺也對了嗎?好期待和你見面喔,你讓我覺得好心疼你,我心疼你的遭遇為何這麼坎坷,加油,祝福我們的未來,改天好好秀秀你,好想快點見到你喔,我回來第一件事情就是見你,回來台灣就是我們的約會喔」。 ⑷被告於105 年4 月26日(星期二)騙稱:「起床了,準備出發了(03:55),我到機場了,7:15的飛機,華航,我先去劃位了,搞定了,要去候機室咪一下了,準備登機了(06:42),我下飛機了(13:17)……這裡網路速度慢,我先見主席,農業合作開發合約簽訂了,主席竟然辦國宴請我,我們先出發去宴會廳囉」。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我想提早回來,回去要這樣,還有這樣,願意嗎」。 ⑸被告於105 年4 月27日(星期三)騙稱:「親愛的!我剛到飯店(00:10),我搭今晚最後一班飛機回台灣,該簽訂的都搞定了,我今晚應該半夜到台中,而且聽到我在遼國投資沒人敢跟我去……就是幾年前和我大陸的朋友一起在大陸投資公司,年底要上市了,我佔了20% 的股權,平常就領公司的薪水,但是我還是要企劃一些公司的行銷方向,你呢?既然退休沒計劃,願意陪我去遼國或大陸嗎,我現在就專注在遼國的農產品做投資了,……我先準備行李囉(14:29),下午要飛香港,我到機場了(15:59),我先到廣州囉,準備登機了,到廣州了(17:53),我改機票了,從廣州白雲機場直飛清泉崗(17:54),提早回家,事情都辦好了,晚上7 :30,等一下要去機場(17:56),班機延誤(22:54)」。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星期五想去哪約會啊?我喜歡年紀比我大的,成熟,思想上比較一致。可以不要等到星期五嗎,想你,星期五我也要陪你,明天也是,後天也是……我可以坐計程車,你把那邊的地址傳給我,明天想把全部都給你」。 ⑹被告於105 年4 月28日(星期四)騙稱:「到家了(00:02)(按:捏造出國返家之訊息)……我明天還要去屏東的土銀,我爸把土地過戶給我了(按:被告與告訴人於晚間見面後之對話訊息,被告與告訴人以LINE相互聯絡後,於晚間20:16至22:11間,在彰化縣鹿港鎮見面)。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男人要的也是事業的成就感,也不是為了金錢,那只是數字而已」。 ⑺被告於105 年4 月29日(星期五)騙稱:「我在屏東,現在要去看果園的種苗」。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想你哦」。 ⑻被告於105 年4 月30日(星期六)騙稱:「遼國的事業是不怎麼累的,那邊有員工啊,我這次有簽署合作備忘錄,所以要爭取時間,不然就沒誠信了」。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愛你哦,好想陪你,好想你,你會後悔嗎,會嫌棄我嗎,我也是你的,我願意照顧你下半輩子,不管發生什麼事情,你的事就是我的事。老婆你同意嗎?我又害你哭哭嗎,我負責奮鬥事業,然後你當我的精神支柱,當我的後盾。愛你,老婆。老婆,明天我想陪你。我遇到深愛的人了。我明天去找你」。 ⑼被告於105 年5 月1 日(星期日)與告訴人相約在彰化縣鹿港鎮見面。 被告騙取告訴人歡心之訊息:「我好想你,我明天下午去見你(00:40,按:被告於5 月1 日晚間坐計程車與告訴人見面)、補親親。我跟我爸報告了,我說我女朋友」。 ⒌被告至遲於105 年5 月1 日騙得告訴人之信任後,即接續利用LINE及告訴人下班後之見面機會,以缺乏投資海外之資金為由云云,先慫恿告訴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佯以杜撰、內容空泛之「T .H .T .CO .LTD」投資契約書作為擔保,使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有海外投資事業及公司股權,遂向元大銀行鹿港分行詢問、申請信用貸款之相關事宜,並於130 萬元撥款前,先於105 年5 月6 日、10日、11日,分別向告訴人騙得鹿港郵局之存款共50萬元。嗣於同年5 月12日,再利用告訴人帶學生參加畢業旅行之機會,持告訴人交付之元大銀行鹿港分行存摺、印章,而領取告訴人之信用貸款129 萬5,000 元。並持續以甜言蜜語(好想你、親親、寶貝、愛你哦…)洗腦告訴人,以鞏固告訴人之信賴。嗣於 105 年5 月13日,被告又欺騙告訴人將於翌日出國,於翌日再次自導自演,謊稱前往機場、下飛機了、要與寮國軍區司令開會、被索賄20萬元、折合新臺幣450 萬元、姑姑會匯款、隔天(15日)要去越南、在越南海關被刁難、只好塞黑錢1,000 美金云云,接續誘騙告訴人。被告於105 年5 月2 日至16日間誘騙告訴人之主要LINE對話訊息內容如下: ⑴被告、告訴人(ching )於105 年5 月2 日(星期一)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已於105 年5 月1 日見面時,慫恿告訴人向元大銀行鹿港分行辦理信用貸款,●表示與告訴人之 130 萬元信用貸款有關,下同。)07:45 乙○○今天半夜還要忙貨櫃的事07:47 ching 辛苦了07:47 乙○○應該的啦!自己選擇的事業啊07:48 乙○○態度就該拿出來14:21 乙○○我爸還特別交代我…下次去人家家裡不要兩手空空喔 ●15:47 乙○○ 寶貝,銀行那邊有問嗎?因為時間很趕了 ●15:49 乙○○ 我爸說合約他要擬 ●15:49 乙○○ 他說人家有情有義我們不能給人家沒安全感 19:30 乙○○ 等一下去報關行 22:39 乙○○ 現在要去貨櫃碼頭 22:40 乙○○ 這批要裝完上貨櫃啊 22:42 乙○○ 4個貨櫃,到遼國 22:45 乙○○ 這次我必需完成合約規定 ⑵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3 日(星期二)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騙稱貨櫃要出口,需要250 萬元款項,頻頻催促告訴人詢問貸款進度及核貸金額,嗣經告訴人確認可貸款100 餘萬元,被告即佯稱會提供「T .H .T .CO .LTD」投資契約書保障告訴人): 09:40 乙○○ 我在貨櫃碼頭辦公室睡著了 09:48 乙○○ 這次過去的數量很大,一次就可以滿足了 ●10:11 ching 剛打電話問銀行 ●10:12 乙○○ 結果? ●10:12 ching 要我提供資料才知道能貸多少 ●10:12 乙○○ 是喔 ●10:12 ching 嗯 ●10:12 乙○○ 那老婆麻煩你了 ●10:13 乙○○ 要什麼資料啊 ●10:13 ching 薪資 ●10:13 ching 要查聯偵 ●10:13 乙○○ 這樣就好喔 ●10:14 ching ㄚ災 ●10:14 乙○○ 老婆感謝你 ●10:14 乙○○ 讓你費心了 ●10:14 ching 你大概要多少 ●10:14 乙○○ 250萬左右 ●10:14 ching ㄚ ●10:14 乙○○ 剩下我可以處理 ●10:15 ching 可能無法那麼多 ●10:15 乙○○ 不夠也沒關係 ●10:15 乙○○ 我還有保單 ●10:15 乙○○ 大概多少? ●10:15 ching 不知道阿 ●10:16 乙○○ 先送看看吧 ●10:16 ching 要先給資料才知 10:16 乙○○ 愛你 10:22 乙○○ 我打個電話去遼國 ●10:33 乙○○ 老婆,銀行有說大概多少工作天嗎 ●10:33 乙○○ 我好跟遼國那邊確認 ●10:34 ching 我還沒送資料阿 ●10:34 乙○○ 因為時間緊迫的,麻煩老婆了 ●10:35 乙○○ 不好意思這樣麻煩您 10:35 乙○○ 以後我要更疼你,來報答你 ●10:36 乙○○ 今天你有空送去嗎 ●10:37 ching 要下午 ●10:37 乙○○ 好的,麻煩老婆了 ●15:51 ching 等等去銀行送資料 ●15:58 乙○○ 辛苦老婆了 16:32 ching 在家了 ●16:33 ching 他說大概一百左右而已ㄟ ●16:37 乙○○ 是哦 ●16:38 乙○○ 最高能多少? ●16:38 乙○○ 其他的我再保單貸款了 ●20:45 ching 剛爸知道我要去貸款~被唸了~ ●21:42 乙○○ 還是之後你拿合約給他看 ●21:42 乙○○ 他就知道了 ●21:43 乙○○ 他會知道這事情是有保障的 ●21:44 乙○○ 放心,我會找時間親自向你爸報告的 ●21:45 乙○○ 我會向他保證絕對沒問題的 ●21:51 乙○○ 所以我才主動提出必需簽訂合約以示保障 ●21:51 乙○○ 這是我做事的原則 21:52 乙○○ 老婆請不要擔心,我是善良的 21:52 乙○○ 對人對事我都是負責任的態度 ●22:15 乙○○ 我爸把合約真的擬好了ㄟ ⑶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4 日(星期三)傳送之訊息:(可證元大銀行核給告訴人之信用貸款金額為130 萬元,被告仍急於了解撥款時間) ●14:35 ching 對了,貸款是130 ●14:36 乙○○ 好,我跟我爸報告一下,請他向姑姑調 14:37 乙○○ 老婆麻煩你了 14:37 乙○○ 我此生對你只有疼愛和感謝 14:38 乙○○ 謝謝你在我最無力的時候扶我一把 ●14:38 乙○○ 縱使三個月能處理,我也會把錢先存進你 的戶頭 ●14:39 乙○○ 老婆,銀行有說明申請完成時間嗎 ●14:39 ching 沒 ●14:40 乙○○ 這銀行也太隨便了吧 ●14:40 乙○○ 他沒要你去填寫資料嗎 ●14:40 乙○○ 還是只有等對保? ●14:40 ching 昨天有填申請書 ●14:40 ching 他沒說 ●14:41 乙○○ 我現在打給爸 ●14:44 乙○○ 我第一次讓我爸為了我這樣 14:44 乙○○ 心裡好不捨 18:04 乙○○ 我感覺好幸福喔 ⑷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5 日(星期四)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於105 年2 月間並未出國,卻騙稱人在中國大陸,且知悉告訴人之信用貸款金額為130 萬元後,仍急於了解撥款時間,持續佯裝可以「T .H .T .CO .LTD」投資契約書保障告訴人) 06:30 ching 你哪時生日啊0 6:31乙○○2 月 06:31 乙○○那個時候在大陸 ●12:52 ching 你的合約如果好了,明天就一起帶過來 ●12:53 乙○○ 好的,但是銀行還沒確定不是嗎 ●12:55 ching 這兩天吧 ●12:55 乙○○ 他有通知你了嗎 ●12:56 ching 還沒 ●12:57 乙○○ 我還沒列印,我再找店家處理 ●20:57 乙○○ 我是真的很不得已的這次才麻煩老婆銀行 的事情,不然我的個性很不喜歡造成另一 半的困擾 ●20:57 乙○○ 我也要感謝老婆媽媽 ●20:58 乙○○ 全力支持我的事業 ⑸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6 日(星期五)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持續緊盯元大銀行撥款時間,佯裝可以「T .H.T .CO .LTD 」投資契約書保障告訴人;被告與告訴人有於該日晚間20時12分至23時49分間在彰化縣鹿港鎮會面)●11:10 乙○○ 老婆銀行有進度嗎 ●11:11 ching 還沒打來 ●11:11 乙○○ 我爸比我還急 11:31 乙○○ 我從沒想到過…我的老婆是老師 11:33 乙○○ 以後我會乖一點 11:33 乙○○ 不然會被打手心 ●13:21 乙○○ 我今天要帶合約嗎 ●13:21 ching 好ㄚ ●13:21 乙○○ 還是等銀行那邊 ●13:21 乙○○ 都可以 ●13:23 ching 都好ㄚ ●13:23 ching 如果好就先帶阿 ●13:50 乙○○ 老婆,可以幫我問銀行嗎 ●13:50 乙○○ 時間已經逼近了 20:04 乙○○ 家裡地址給我 20:05 ching 停上次那就可以 20:05 ching 到了嗎 20:06 乙○○ (貼圖) 20:07 ching 等我一下 20:07 乙○○ (貼圖) 20:12 ching 你在哪 23:49 乙○○ 老婆,愛你,我可是認真的喔 23:50 ching (貼圖) 23:51 乙○○ (貼圖) 23:51 乙○○ 車子到了(按:回到潭子住處) 23:51 ching 這麼快喔 ⑹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7 日(星期六)傳送之訊息:(可證兩人有於105 年5 月6 日晚間在彰化縣鹿港鎮會面) 03:26 乙○○我今天很高興和弟弟認識(按:弟弟係告訴人之子) ⑺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9 日(星期一)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催促告訴人緊盯元大銀行撥款時間,告訴人告知可於105 年5 月10日下午對保) ●12:54 乙○○ 老婆有空可以幫我問一下銀行進度 ●14:00 ching 老公~貸款可以對保了 ●14:00 ching 我約好時間就可以了 ●14:01 乙○○ 辛苦老婆了 ●14:01 乙○○ 你約時間先對保 ●14:01 乙○○ 今天趕看看,好希望遼國一切都順利 ●14:02 乙○○ 愛你也非常感謝老婆的支持 ●14:05 乙○○ 老婆你約今天嗎 ●14:06 乙○○ 對保 ●14:06 ching 還沒約 ●14:06 乙○○ 看能不能約今天 ●14:06 乙○○ 趕看看 ●14:07 乙○○ 我儘快和他討論合作模式了 14:07 ching 嗯? 14:07 ching 和誰討論 14:07 乙○○ 盤商 ●16:42 乙○○ 老婆有去對保嗎 ●16:43 ching 明天 ●23:03 乙○○ 你明天約幾點啊 ●23:03 ching 下午 23:03 乙○○ 這樣會影響你上課嗎 ●23:03 ching 放學 23:03 乙○○ 那還好 23:04 乙○○ 後天去哪玩? 23:04 ching 有什要注意的嗎 23:04 ching 小叮噹~六福村(按: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2日與學生畢業旅行) ●23:04 乙○○ 應該沒有,他有說何時放款嗎 ●23:05 ching 簽完後大概2天吧 ⑻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0日(星期二)傳送之訊息:(可證告訴人告知被告元大銀行將於於105 年5 月12日撥款,告訴人欲以轉帳方式匯給被告,被告為避免留下證據,製造金流斷點,即諉稱帳戶放在屏東云云;被告持續佯裝在寮國投資7,000 萬元,將以「T .H .T .CO .LTD」投資契約書保障告訴人,並將股權移轉給告訴人云云;被告、告訴人有於105 年5 月10日晚間22時12分在彰化縣鹿港鎮會面) ●13:53 ching 給我你的銀行帳號 ●14:09 乙○○ 這麼快! ●14:09 乙○○ 糟糕 ●14:09 乙○○ 我好像放在屏東園區的公司裡面 ●14:10 ching 那怎轉 ●14:11 乙○○ 我跟我媽還是我爸借一下吧 ●14:11 乙○○ 老婆不是還沒對保嗎 ●14:13 ching 對阿 ●14:13 ching 放學後去 ●14:13 ching 可以的話請他們轉 ●14:13 乙○○ 等我,我借好再傳給你 ●14:13 ching 嗯 14:14 ching 你的電話幾號 14:14 乙○○ 0000000000 00:16 乙○○ 我真的是糊塗蛋 ●14:16 乙○○ 竟然把東西都放在辦公室 ●14:18 ching 明天來,要帶合約 ●15:23 乙○○ 老婆其實我在想…把合約改一下 ●15:23 ching 怎囉 ●15:24 乙○○ 把我們緊緊拉在一起 ●15:24 乙○○ 直接把股權轉讓給你 ●15:25 ching 我的就是你的ㄚ ●15:25 乙○○ 這樣你的保障更大 ●15:25 ching 都聽你的 ●15:25 乙○○ 這樣別人才不會一天到晚來說要插股 ●15:26 乙○○ 很困擾 ●15:26 ching 哈~ ●15:26 乙○○ 我公司在遼國投資總額是7000萬 ●15:26 ching 喔 ●15:27 乙○○ 我轉20%到你名下 ●15:27 乙○○ 這樣我的持股就少了 15:27 ching 你說好就好 15:27 乙○○ 才不會有困擾 ●15:27 ching 你自己是多少` ●15:28 乙○○ 45% ●15:28 乙○○ 轉給你之後 ●15:28 乙○○ 不然很多人一直想入股 15:29 乙○○ 我改合約 15:29 乙○○ 這樣你以後就要跟我去遼國種田 ●16:28 ching 我去銀行 ●16:59 ching 好了 ●17:00 ching 星期四中午撥款 ●18:49 乙○○ 沒關係,我晚點出發 ●19:03 ching 老公~我要拿到合約~才會把錢轉給你喔 ●19:06 乙○○ 好的 ●19:06 乙○○ 我已經開始打了 21:11 乙○○ 我跟鄰居借車 21:11 乙○○ 等一下就出發 21:15 乙○○ 我到了打給你 21:15 ching 嗯 21:38 乙○○ 老婆你會喝酒嗎 21:40 ching 一點點 21:42 乙○○ 我們等一下買啤酒喝 22:11 乙○○ 我到了ㄟ 22:11 乙○○ 第一次自己開車 22:12 乙○○ 差點忘記路 22:12 ching 我出去~等我一下 ⑼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1日(星期三)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知悉元大銀行核撥貸款後,無意以轉帳方式取得該筆現金;兩人於105 年5 月10日、11日均有會面,被告並有於105 年5 月11日下午4 時30分許到鹿港郵局領取告訴人提領之存款25萬元,▲表示告訴人提領鹿港郵局存款後交與被告) 01:16 乙○○老婆我到家了 ●15:08 ching 我不用請他轉嗎? ●15:08 ching 剛到銀行 ●15:08 乙○○ 不用啦!有風險 ●15:08 ching 好 ●15:09 乙○○ 我等一下就出發 ▲15:59 ching 老公,對不起 我忘了領錢 ▲15:59 乙○○ 郵局還沒下班啊 ▲15:59 乙○○ 還是我再帶你去領 ▲16:00 ching 好 ▲16:00 ching 對喔,到五點 ▲16:03 ching 你出發了嗎 ▲16:03 乙○○ 在高速公路了 ▲16:04 ching 好 ▲16:29 乙○○ 老婆我到了 ▲16:31 ching 我先出去 ▲16:31 乙○○ 我在外面 ▲17:18 乙○○ (貼圖) ▲17:59 乙○○ 我到餐廳再輸入 ▲18:01 ching 專心開~不要回我了 18:22 乙○○ 我是個負責任的人 18:22 乙○○ 請老婆不要多想了 ▲18:58 乙○○ 老婆我到餐廳了 ⑽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2日(星期四)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於105 年5 月11日使用告訴人之遠東銀行信用卡消費4 萬餘元,騙稱刷卡購買機票云云,★表示被告使用告訴人之遠東銀行信用卡消費,下同;告訴人帶學生畢業旅行在外過夜,將元大銀行鹿港分行存摺、印章交與被告提領信用貸款129 萬5,000 元) ★11:02 ching 剛信用卡那邊打電話來 ★11:02 ching 說昨天刷卡兩千多的,6,7筆 ★11:03 ching 今天一筆一萬八的 ★11:03 ching 是你的機票嗎? ★11:08 乙○○ 是的 ★11:09 ching 好 ★11:09 乙○○ 我等一下打電話去旅行社確認一下 ★11:09 ching 嗯 11:09 乙○○ 愛你喔 ★11:09 ching 你先確認一下 ★11:09 乙○○ 好 ★11:09 ching 他會再打來 ★11:10 乙○○ 沒錯,確認了 11:10 ching 好 11:10 乙○○ 謝謝老婆 ★11:10 ching 因為他刷的不是用機票 ★11:11 乙○○ 他怕航空公司不給刷,所以用別的名目 ★11:12 ching 一共四萬多 ★11:12 ching 對嗎? ★11:12 乙○○ 我把回程的也買了 ★11:12 ching 嗯 ★11:12 乙○○ 我回來就給你 11:17 乙○○ 老婆今晚住小叮噹嗎 ●11:57 乙○○ 元大通知你了嗎 ●11:57 ching 沒 ●13:25 乙○○ 可以幫我問元大看看嗎? ●13:25 ching 好 ●13:28 乙○○ 我怕來不及 ●13:37 ching 錢進了 ●13:37 乙○○ 好,我去看看 13:57 乙○○ 好愛你 13:59 乙○○ 今天算畢業旅行嗎 14:10 ching 對阿 ●14:10 ching 錢領了嗎? ●14:16 乙○○ 我剛出門 ●14:16 乙○○ 剛到 ●14:18 乙○○ 弄好再跟老婆報告 ●14:36 乙○○ 報告老師老婆 ●14:36 ching 嗯 ●14:36 乙○○ 我處理好了 ●14:45 ching 能幫你的,我都會盡力幫你 ●14:46 乙○○ 謝謝老婆 ●14:47 乙○○ 我能多愛你,我都會盡全力去愛你 ●14:48 乙○○ 細水長流,我們會是老伴的 ⑾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3日(星期五)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騙稱於105 年5 月14日出國) 16:42 乙○○明天就出國了ㄟ 16:43 ching 要一起晚餐嗎? 16:44 乙○○ 應該來不及,還是你要等我 16:44 ching 大概幾點 16:45 乙○○ 7點左右 16:45 ching 那等你 19:30 乙○○ 我到了 22:51 ching 你到家了嗎 22:52 乙○○ 剛到 ⑿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4日(星期六)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騙稱於今日前往寮國,先與寮國軍區司令開會,被索賄新臺幣450 萬元,嗣後欲再前往越南海關云云。) 04:58 乙○○我在路上了 13:27 乙○○我到機場了 13:27 乙○○剛下飛機 13:27 乙○○有人來接我了 13:27 乙○○路上會沒訊號喔 15:00 乙○○到了 15:00 乙○○等一下4 點開會 15:01 乙○○和軍區司令 15:32 乙○○我在飛機上都有餐點 15:57 乙○○我準備開會了 17:05 乙○○我們還在開會 18:32 乙○○晚上繼續開會 18:32 乙○○要把握時間了 21:25 ching 有空時~可以拍獨角仙嗎? 22:07 乙○○ 這邊頻寬好像沒辦法傳ㄟ,試了幾次了 22:09 乙○○ 都被阻擋了 22:10 乙○○ 我明天去問海關檢疫的事 22:12 ching 那你拍起來~回來再給我 22:13 乙○○ 我這大概談完了 22:13 ching 你可以傳位置訊息嗎 22:13 乙○○ 我試試 22:14 乙○○ 位置訊息 寮國波里坎賽:http://maps.google.com//maps?q=18.0000000000000,104.000000000000 00:15 乙○○ 很慢… 22:16 乙○○ 用谷歌的開看看 22:17 乙○○ 我開的起來,只是很慢 22:20 乙○○ 結果軍區司令要15萬 22:20 乙○○ 真誇張 22:20 ching 比你想的還多 22:20 乙○○ 原本要20萬 22:20 乙○○ 再議價的 22:21 ching 果然錢不嫌多 22:21 乙○○ 是啊,很敢ㄟ 22:21 ching 沒辦法 22:21 乙○○ 但是這跟盈餘比起來少很多 22:22 乙○○ 他有跟我保證不會再有人跟我拿了 22:22 ching 那就好 22:22 乙○○ 我已經傳回去給我爸了 22:22 乙○○ 我爸會想辦法 22:22 ching 傳什麼 22:22 乙○○ 金額 22:22 ching 喔 22:23 乙○○ 換算台幣450萬 22:23 乙○○ 姑姑那邊星期一要匯入 22:23 ching 嗯 22:23 乙○○ 做生意沒關係啦 22:24 乙○○ 該給的就給 22:24 ching 嗯嗯 22:24 乙○○ 順利就好了 22:24 乙○○ 好想你 22:24 ching 我也是阿 22:24 乙○○ 明天去越南報關 22:25 乙○○ 在跟大哥聊天 22:25 乙○○ 了解一下近況 22:26 乙○○ 老婆地圖可以開嗎 22:26 ching 不行 22:26 乙○○ 還是頻寬會影響 22:27 乙○○ 我這裡網路都卡卡的 22:27 乙○○ 軍方的網路已經是最好的了 22:38 乙○○ 我剛才用軍方的電話打給我爸 22:39 乙○○ 應該沒問題了 22:42 乙○○ 明天去越南 23:21 乙○○ 我在這趕快把事情處理好,不然他會不好 做事 ⒀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5日(星期日)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佯稱在越南海關遭到索賄美金1,000 元云云)11:14 乙○○ 我在海關 11:16 乙○○ 順利的話下午就可以出關了 16:35 乙○○ 慘了 16:35 乙○○ 報關的品項認知上有落差 17:01 乙○○ 我先協調看看 17:01 乙○○ 不然會悶在貨櫃裡面 17:02 乙○○ 已經報2個出來了 17:12 乙○○ 還有2個 17:12 乙○○ 真是刁難 17:13 乙○○ 我試著塞黑錢 17:14 乙○○ 看能不能輕輕放下 17:22 乙○○ 搞定了 17:23 乙○○ 一千美金 17:24 ching 你在越南? 17:24 乙○○ 好想你喔 17:24 乙○○ 是啊 17:49 乙○○ 我感覺是故意刁難然後加減收黑錢 20:43 乙○○ 我看這次沒辦法早點回家了 20:44 乙○○ 這次貨太多,大哥會調度不過來 20:44 乙○○ 他又要面試又要教育訓練 20:44 乙○○ 我想留下幾天幫忙他 20:45 乙○○ 讓公司可以順利運作 20:45 乙○○ 這樣我們兩個就要忍耐幾天了 20:46 乙○○ 我先開會,把所有幹部召集過來了 22:47 乙○○ 大家決定開夜車 22:47 乙○○ 不然明天太熱大家會撐不住 ⒁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6日(星期一)傳送之訊息:(可證被告佯稱人在寮國、越南) 06:21 乙○○台灣在下雨嗎 06:21 ching 嗯 06:21 乙○○這裡熱的半死 ⒍被告於105 年5 月16日仍在國內,卻騙稱已於同年5 月14日出境前往寮國,如前所述,再誑稱與寮國軍區司令開會、遭索賄新臺幣450 萬元、軍方要得很緊、我爸把錢用地下匯兌匯過來了、老婆!我還差一些你願意再幫我嗎?回去馬上還你、我會過去大陸拿錢回去、還差40萬元、我打去大陸請股東幫忙云云,致存款已不足30萬元之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支應23萬元。而被告因已表明人在國外,遂指示配偶余雅芳佯裝為表妹,於同年5 月17日下午2 時許,搭乘計程車前來彰化縣0 0 鎮0 0 路000 號之85度C咖啡店,拿取告訴人領取自鹿港郵局之23萬元現金,嗣後被告再佯稱余雅芳已搭乘飛機前往中國廣西轉交被告該筆轉換成美金之現金云云。最後,被告於榨乾告訴人之信用貸款及現金存款(因佯稱已交給寮國軍方),仍繼續覬覦告訴人之信用卡,佯稱要撐到中國大陸、購買肥料云云,實際上則繼續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上網購買附表編號33所示女性保養品、編號34所示「 iTunes Store」上商品及編號35至41所示金飾,致消費額度超限,而無法繼續刷卡消費。被告與告訴人之「微信」訊息如下: ⑴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6日(星期一)傳送之訊息:■2016/5/16下午3:09 乙○○:剛才我爸把錢用地下匯兌匯過來了 甲○○:(貼圖) 乙○○:老婆!我還差一些你願意再幫我嗎?我回去馬上還你,我會過去大陸拿錢回去 甲○○:要多少 乙○○:我還差40萬元,你有那麼多嗎 甲○○:不夠了 乙○○:對不起啦!遇到了 甲○○:沒那麼多 乙○○:你那邊有多少? 乙○○:不然軍方要的很緊 甲○○:簿子在家ㄟ 乙○○:好無奈 乙○○:還是晚點你再跟我說 甲○○:大概二十左右 乙○○:你回家再確認一下,我打去大陸請股東幫忙 甲○○:你不是在寮國,怎現在是越南 乙○○:我在遼國啊 甲○○:ㄚ 乙○○:老婆你有看簿子嗎 甲○○:二十多 乙○○:實際可以動用的數字給我好嗎 乙○○:我精算一下 甲○○:二十 乙○○:後續還要調多少 乙○○:老婆有辦法多5萬嗎?這樣就夠了 甲○○:不太夠 乙○○:23呢 甲○○:可 乙○○:我把身上的全部拿出來 乙○○:那天已經用了1000美金了 甲○○:嗯 乙○○:老婆你把你的電話號碼傳給我 甲○○:09********(按:詳卷) 乙○○:我表妹星期三會過來大陸 乙○○:我可以明天請他去跟你拿嗎 乙○○:我趕快把遼國的事情處理掉 乙○○:他要換成美金帶過來給我 甲○○:明天何時 乙○○:你幾點方便? 甲○○:下午 乙○○:幾點? 甲○○:2點 ■2016/5/16下午8:10 乙○○:老婆,我已經聯絡我表妹了 乙○○:我已經聯絡我表妹了,他明天搭計程車過去85度C等你,他2 點左右會到,我們去的那間 甲○○:中山路,好 乙○○:我跟他說中山路的,他沒手機,他姓余長頭髮,身高約155 乙○○:麻煩老婆了 乙○○:待回台灣好好謝謝你 甲○○:沒手機你怎連絡她阿 乙○○:我還是有把你的電話給他 ■2016/5/16下午10:05 乙○○:好的!老婆我真的好感激你 乙○○:謝謝你的協助 甲○○:我只能這樣了 甲○○:再來我也沒辦法了 ⑵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7日星期二傳送之訊息: ■2016/5/17下午2:09 乙○○:老婆,我表妹到了嗎 甲○○:沒 乙○○:你到了嗎 甲○○:對阿 乙○○:因為他沒電話,你再等一下喔 乙○○:秀秀你 甲○○:她到了 乙○○:是喔,他很小隻 甲○○:給她了 乙○○:我也好久沒看到我表妹了 乙○○:他在大陸好多年了 乙○○:記得看到他是2年前了 甲○○:那怎會想到她,還這麼剛好他要去大陸 乙○○:他有去我家啊 乙○○:有跟我爸說他要飛廣州 甲○○:那你運氣真好 乙○○:我才麻煩他改機票到廣西 甲○○:你明天到廣西嗎? 乙○○:明天下午飛 ■2016/5/17下午6:36 乙○○:老婆我身上都沒錢了,可以容我能使用手機刷卡嗎 乙○○:只要撐到大陸就好了 甲○○:怎刷 乙○○:用維二碼 乙○○:但是也只能找有電子刷卡的店家了 甲○○:刷信用卡嗎 乙○○:是的 甲○○:我的你可以刷嗎? 乙○○:那個不用簽名的 乙○○:只要卡號和背面的號碼就可以了 甲○○:你要刷什麼 乙○○:晚餐或幫你買禮物 乙○○:不知道那張額度夠不夠 乙○○:是要買一批肥料,台幣大概幾千塊,1萬以內 甲○○:那一定夠阿 ⑶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8日(星期三)傳送之訊息:■2016/5/18上午1:18 乙○○:老婆,我買了我們之間的紀念品 乙○○:我想說我爸媽不反對,我自做主張了,但是不會讓你失望的 乙○○:希望這是我們的定情物 ■2016/5/18上午10:19 甲○○:你怎刷卡那麼多筆? 乙○○:我會待回去繳 甲○○:那張卡暫時不能用了 乙○○:是喔!糟糕 甲○○:你要忙起來了嗎? 乙○○:我在整理行李了 ■2016/5/18上午10:58 甲○○:下午飛廣西 乙○○:是的 甲○○:幾點的飛機 乙○○:2:30 ■2016/5/18下午6:16 乙○○:我到了,在大陸了 甲○○:錢拿到了嗎? 乙○○:還沒 甲○○:要跟她拿嗎?還是可以用轉的? 乙○○:我等等聯絡一下 甲○○:她不是沒電話,怎連絡 乙○○:我打他大陸電話 乙○○:錢收到了 乙○○:我表妹9點左右跟我見面了 乙○○:股東都不在 ⑷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20日(星期五)下午2:32傳送之訊息: 乙○○:老婆你還有另一張信用卡嗎 乙○○:我只是要更新軟體而已 甲○○:只用一張 乙○○:你只有一張? 甲○○:嗯 乙○○:好的,我知道了 甲○○:那張不能更新嗎? 乙○○:因為已經刷滿了,被限制使用了 甲○○:你的呢 乙○○:我本來就沒申請信用卡 甲○○:會用到怎沒申請? 乙○○:因為我在台灣沒有職業啊,都在國外,不讓我申請 甲○○:回來時會帶錢回來嗎? 乙○○:會,35萬 甲○○:因為我把現金都給你了 乙○○:我昨天已經匯回去了 ⒎被告於105 年5 月18日榨乾告訴人之存款並用罄告訴人信用卡額度後,目的已成,為甩開告訴人,合理化人間蒸發,遂於同年5 月23日下午4 時48分佯稱:因中國官方刁難,調查公司逃漏稅,證據確鑿,遭到限制出境,拘役15天,電話要被沒收,如未補繳稅金人民幣250 萬元(相當於臺幣1,250 萬元),將遭到管收,嗣後乘機偷渡至寮國云云。然被告雖知悉告訴人已山窮水盡,卻仍欲繼續詐騙告訴人,希冀告訴人向親友借調現金以供被告花用,而表示:「老婆可以幫忙我調錢嗎?」,被告最後於同年6 月14日下午1 時57分騙稱:我爸都不跟我聯絡了云云,從此不再回應告訴人之關切,嗣於同年6 月23日上午6 時34分封鎖告訴人,斷絕往來,告訴人終知受騙上當。被告與告訴人之「微信」訊息如下: ⑴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23日(星期一)下午4:48傳送之訊息: 乙○○:沒事說我們公司逃漏稅,真的是… 甲○○:那怎辦 乙○○:這是官方的刁難嘛,我和股東要去做筆錄 甲○○:公司財務到底怎了 甲○○:真的逃漏稅? 乙○○:是啊,證據確鑿了,大陸人還是不能信任的,他買假發票 ⑵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24日(星期二)下午11:17 傳送之訊息: 乙○○:我被限制出境了 甲○○:不能回來? 乙○○:還不一定,我爭取可以回台 甲○○:你見到爸了嗎? 乙○○:只知道他來了,但是見不到 甲○○:那他能幫你嗎? 乙○○:已經在想辦法了,我哥也來了 甲○○:可以給我他的電話嗎? 乙○○:我找一下 乙○○:我現在發出的訊息都要被公安檢查 ⑶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5 月25日(星期三)下午3:24傳送之訊息: 乙○○:要行政處罰拘役15天 乙○○:我爸請律師了,應該會沒事的 乙○○:請我爸回台灣和你聯絡吧 乙○○:我電話要給他們沒收了 乙○○:老婆不用擔心 ⑷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6 月9 日下午9:54傳送之訊息: 甲○○:老公,你在嗎? 乙○○:我剛出來 乙○○:我先偷渡過來遼國 乙○○:我好想你 甲○○:偷渡? 乙○○:我現在被限制出境了 甲○○:不是沒事了嗎? 乙○○:我們股東要補完稅才沒事,稅沒補完要管收,我的比例要補250 萬人民幣,我要趕快湊錢了,我的比例是45% ,要補250 萬,我先過來遼國湊錢。 甲○○:這樣是臺幣多少 乙○○:1250萬 乙○○:我必須爭取時間,他們只給我15天的時間 甲○○:只是也缺錢,我的保費還沒交 乙○○:我爸明天回去幫我湊錢,我在這裡湊了,我真的沒料到會這樣 乙○○:老婆,我真的沒騙你,這次的事情真的讓我體會好多 ⑸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0日傳送之訊息: ■2016/6/10下午2:34 甲○○:老公,那邊判決書下來了嗎?需要再找律師嗎?乙○○:口頭宣讀,我剛從律師這邊離開 甲○○:那要再請律師嗎 乙○○:先不用 甲○○:給我你爸爸的電話 乙○○:我給他你的電話了,他回去會和你聯絡 ⑹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2日上午11:42 傳送之訊息:乙○○:老婆可以幫忙我調錢嗎 乙○○:真的好擔心 甲○○:你還差多少阿 乙○○:目前還不知道 乙○○:大家都一直在幫忙追了 ⑺被告、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4日下午1:57傳送之訊息: 乙○○:我爸都不跟我聯絡了 乙○○:他應該氣炸了 甲○○:怎了 乙○○:算了,沒事的 ⑻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6日下午10:15 傳送之訊息: 甲○○:又過了兩天多了。。。 甲○○:又忙這麼久了,都沒想到我? ⑼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7日下午7:10傳送之訊息: 甲○○:你真得忙到連跟我說幾句話的時間都沒有嗎? 甲○○:(哭泣貼圖) ⑽告訴人於105 年6 月18日(星期六)上午8:55傳送之訊息: 甲○○:你到底怎麼了?可以回我一下嗎? ⑾105 年6 月23日(星期四)上午6:34告訴人微信顯現之訊息: 「乙○○開啟了朋友驗證,你還不是他(她)朋友,請先自我介紹,對方接受後才能聊天。(傳送朋友驗證)」 ㈢被告雖辯稱並未收取告訴人於105 年5 月6 日、10日及11日,各在鹿港郵局提領之10萬元、15萬元、25萬元現金,當天僅與告訴人一起吃晚餐,吃完就離開云云。惟依前揭LINE通話訊息,被告確於105 年5 月6 日晚間8 時12分、同年月10日晚間10時12分及同年月11日下午4 時31分前來彰化縣鹿港鎮與告訴人會面,告訴人並於105 年5 月11日下午3 時39分表示:「老公,對不起我忘了領錢」,被告則表示:「郵局還沒下班啊、還是我再帶你去領」,告訴人再表示:「對喔,到五點」。此後,被告即於是日下午4 時29分表示「老婆我到了」,以此對比告訴人鹿港郵局帳戶於105 年5 月11日之10萬元提領紀錄為「現金提款」,其餘40萬元均為「卡片提款」(見他字卷第48至49頁之存摺明細),足認告訴人郵局帳戶105 年5 月11日之10萬元現金支出,係趕在當日下午5 點下班前以臨櫃方式提領,蓋郵局單次卡片提款上限為6 萬元,無法一次提領10萬元,每日卡片提款總額度為15萬元。參以被告於105 年5 月11日下午5 時18分向告訴人傳送貼圖,足認係於告訴人提款完畢後與告訴人分開,並無與告訴人共進晚餐之情事。此外,被告於5 月1 日起即已慫恿告訴人申辦元大銀行信用貸款,並急於了解撥款進度,嗣於105 年5 月12日始取得告訴人之129 萬5,000 元貸款,顯見被告於105 年5 月1 日起即急於向告訴人騙取財物,故告訴人證稱確有將前揭3 日自郵局提領之50萬元現金交與被告等語,信而有據,堪予採信。 ㈣被告係於105 年5 月18日出境,同年月25日入境,其於原審雖辯稱原預定於105 年5 月14日出國,但班機因天候因素延誤,隨時會更正訊息,所以必須在桃園機場出境旅館等候,確實是寮國那邊主動用「微信」跟我說要這筆款項,因此於105 年5 月17日下午2 點左右請配偶余雅芳到彰化縣0 0 鎮0 0 路000 號85度C 咖啡店向告訴人拿取23萬元云云。然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見原審卷第61頁正、反面),被告使用告訴人遠東銀行信用卡購買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7 筆「富邦 momo-EC 」金飾共91,169元之時間,係105 年5 月18日凌晨0 時39分許,地點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被告住處,而被告既已向告訴人表示人在國外,自無可能親自前來拿取現金,參以余雅芳於105 年間並無出國紀錄(見原審卷第62頁),故被告前揭辯詞顯然毫無足採。至被告於原審其餘辯解:手機及包包在中國被偷、從廣西偷渡到寮國(按:寮國與中國雲南相鄰,與中國廣西之間尚隔越南,並未直接毗鄰,如何直接從廣西偷渡到寮國?)、用告訴人信用卡號購買在iPhone手機「iTunes Store」之消費只有1 筆、有購買機票、肥料(按:「iTunes Store」上之商品殆為音樂、影集等商品)…云云,均與前揭事證相違,顯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已婚、無固定職業,卻先在交友平台登載單身、富有、希望遇到結婚對象之不實個人背景資訊後,於105 年4 月23日勾搭、結識告訴人,再頻以LINE、「微信」向告訴人傳遞甜言蜜語訊息、貼圖,以博取告訴人歡心,再佯以無從查證之國外經商表象,於同年5 月1 日起慫恿告訴人出資贊助,先榨乾告訴人現有存款,又刷爆告訴人信用卡,使告訴人向銀行貸款,於不到1 個月間之同年5 月18日即向告訴人騙得219 萬8,324 元之財物。嗣於告訴人已無資產後,即謊稱在中國大陸遭到拘留、手機遺失云云,將避不見面合理化,若非事前即已處心積慮設局並習於演練之惡意詐騙,孰能置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四、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105 年4 月23日至同年5 月18日間,處心積慮設局,與告訴人交往並引君入甕後,再以各種巧詐話述密集騙取告訴人之錢財,被害人及法益同一,時間緊接,期間不長,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前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復參酌其前案犯行係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案件,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復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顯然缺乏改過之決心,足徵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明確,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依法加重其刑。 五、原審以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偽造文書犯罪紀錄,又多次涉犯侵占、詐欺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堪認品格不佳,素行不良,又被告明知已婚、育有子女,無與他人結婚意願,且學歷不高,無正常工作,卻在網路交友平台謊登個人背景資訊,隨機誘騙單身女子情感,於虛情假意佯裝以結婚為前提之交往後,再蠶食鯨吞被害人之錢財,及至被害人山窮水盡,即藉故消失,避不見面,顯見起心動念無不是邪惡,心術不正,手段卑劣,將女性當成提款機,令人不齒;其次本件被害人自105 年4 月23日與被告認識,迄於同年5 月18日不到1 個月內,即遭被告以不實海外投資話語及連日早晚密集之虛假甜言蜜語哄騙,致掉入愛情陷阱而遭騙高達219 萬8324元之財產損害,且因此人財兩失,錢財損害尚可填補,但情感遭到蒙騙之受創難以撫平,受害情節匪淺。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返還被害人16 5萬元,然係因已遭到起訴,事證俱全,不得不然,否則,何以於原審訊問中表示:信用卡帳單已經付清,告訴人應該歸還多給付之12萬元(見原審卷第129 頁),又竟表示:如果真正有意犯罪,錢可以不還,否認到底(見原審卷第137 頁)?又如有意願,何不及早於偵查中給付並全數返還?故被告返還165 萬元一節,難認基於真誠之反省與悔改。再者,由被告與被害人之即時通訊內容可知,被告已習於虛情假意,滿口謊言,對配偶不忠,對他人無信,對家庭不義,十足愛情騙子,實難以從寬量處。另兼衡被告犯後迄原審審理時猶矢口否認犯行,於原審審判中持續無恥表示係真心與被害人交往云云,並編造與事證不符之謊言,在法庭上大言不慚,飾詞狡辯,妄語連篇,毫無反省之念,堪認秉性不良,犯後態度惡劣,難以教化。此外,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迄今未完全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以示儆懲,並彰法治。並敘明: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 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定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查被告已於107 年4 月3 日當庭交付被害人面額165 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支票,嗣經被害人提示兌現,有被害人第一銀行存摺明細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4頁),故犯罪所得165 萬元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惟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37萬5,0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被告騙取被害人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後上網購得如附表所示財物,其中編號24、33部分,已經被告分別於105 年8 月18日、同年9 月21日轉帳清償,有被告提出之ATM 轉帳匯款單可參(見偵9417號卷第165 頁)。被告購得編號35至41所示金飾,已經被告於105 年7 月13日退還商家核桃股份有限公司,有退貨明細(見偵9417卷第166 頁)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原審卷第61頁正、反面)可佐。又遠東銀行107 年3 月15日刑事陳報狀表示被害人持用之信用卡爭議款均已成功扣款,該行無損失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足認附表所示被告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故附表部分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合。 六、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⒈原判決僅憑告訴人片面提出雙方之LINE通話訊息記錄為證,且該通話訊息並無提及告訴人有交付50萬元現金予被告乙事,又無其他證據可佐,原審竟遽以認定告訴人有將105 年5 月6 日、10日、11日,在郵局所領取之10萬元、15萬元、25萬元(共50萬元)現金交予被告,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⒉依被告之配偶余雅芳於偵訊之證述,可知余雅芳向告訴人拿錢時,其與被告在分居協議離婚中,故被告另行與告訴人交往並意欲以結婚為其目的,似無違目前之社會常情,依理被告怎可能有對告訴人施詐金錢之犯意,是原判決第40頁就關於被告詐欺之認事用法有違。何況余雅芳亦證稱被告係向告訴人借款23萬元無訛,則怎可謂為被告係對告訴人有施詐23萬元之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不足採信。 ⒊被告確無對告訴人施詐之犯意,僅係男女朋友間之借款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況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165 萬元,可佐證被告自始即無對告訴人施詐之犯意,請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⒋原判決對被告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一律加重本刑,顯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有違。 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即主動還款165 萬元(因被告對219 萬 8,32 44 元仍有爭執),原判決未依刑法57條第9 款、第10款做為量刑之標準,量刑過重,且罪刑不相當等語。 ㈡本院查: ⒈本院依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通話訊息內容,可知被告確有於105 年5 月6 日晚間8 時12分、同年月10日晚間10時12分及同年月11日下午4 時31分前來彰化縣鹿港鎮與告訴人會面,且被告亦坦認於105 年5 月6 日、10日及11日有前來彰化縣鹿港鎮與告訴人會面等情,是以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又告訴人於105 年5 月11日下午與被告之LINE通話訊息內容及告訴人鹿港郵局帳戶於105 年5 月11日之10萬元提領紀錄為「現金提款」,及告訴人郵局帳戶內之其餘40萬元(即105 年5 月6 日提領10萬元、同年月10日提領15萬元、同年月11日提領15萬元,而每日以金融卡提款上限為15萬元)均為「卡片提款」,足證告訴人之郵局帳戶105 年5 月11日之10萬元現金支出,係告訴人趕在當日下午5 點下班前以臨櫃方式提領,再參以告訴人係從事教職,而非從事商業活動之人,其資金之運用應係相當單純而不複雜,且告訴人係因被告以密集之虛假甜言蜜語哄騙,致掉入受情陷阱,被告並將告訴人當成提款機,於短短不到1 個月之時間內即詐騙告訴人2 百餘萬元,又告訴人之指訴均有相關事證足資佐證,反觀被告於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則一再編造各種理由與名目向告訴人詐取財物(詳理由欄貳、三、㈡、⒋所述),且於偵訊及原審期間亦一再飾詞狡辯,毫無反省之意,再被告於105 年5 月1 日起即已慫恿告訴人申辦元大銀行信用貸款,並急於了解撥款進度,嗣於同年月12日始取得告訴人之130 萬元貸款,顯見被告於同年月1 日起即急於向告訴人騙取財物,故告訴人證稱確有將前揭3 日自郵局提領之50萬元現金交與被告等語,信而有據,堪予採信。是以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自無足採。 ⒉被告明知已婚、無固定職業,卻先在交友平台登載單身、富有、希望遇到結婚對象之不實個人背景資訊後,於105 年4 月23日勾搭、結識告訴人,再頻以LINE、「微信」向告訴人傳遞甜言蜜語訊息、貼圖,以博取告訴人歡心,再佯以無從查證之國外經商表象,於同年5 月1 日起慫恿告訴人出資贊助,先榨乾告訴人現有存款,又刷爆告訴人信用卡,使告訴人向銀行貸款,於不到1 個月期間之同年5 月18日即向告訴人騙得219 萬8,324 元之財物。嗣於告訴人已無資產後,被告即謊稱在中國大陸遭到拘留、手機遺失云云,將避不見面合理化,被告若非事前即已處心積慮設局並習於演練之惡意詐騙,孰能置信?是以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均甚為明確,已如前述(詳理由欄貳、三所述),被告以其並無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之犯意,僅係男女朋友間之借款糾紛,況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165 萬元,足資佐證被告自始即無對告訴人施詐之犯意云云,顯係倒果為因,其此部分上訴所陳顯無足採。 ⒊又縱余雅芳向告訴人拿錢時,其與被告在分居協議離婚中,惟被告在網路交友平台「SweetRing 」上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謊報學歷、資力,登載背景資訊:「helloeveryone ,我今年40歲,學歷為碩士,希望有天能遇見對的人,很高興在這裡認識你^^(個人資料欄)、碩士(學歷欄)【被告僅高中畢業】、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學校欄)、單身(離婚)【被告現仍與余雅芳有婚姻關係】(婚史欄)、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對婚姻的態度欄)、無子女(有無孩子欄)【被告已有小孩】、NT$5,000,000+【被告無正常穩定之工作】(年薪欄)」等甚多不實個人背景資訊,顯違社會常情,又被告並非僅係隱瞞其是否已離婚而已,而係將自己編造成另一甚為完美之單身男性,是以被告上開所為明顯係為詐騙該網路交友平台之女子。故被告上訴以其係以與告訴人結婚為其目的而與告訴人交往,顯無足採。 ⒋又若余雅芳於至彰化縣鹿港鎮向告訴人拿錢時,其與被告係在分居協議離婚中,依常理被告與余雅芳2 人於該時之關係應甚差,則被告又為何會要余雅芳出面向告訴人拿23萬元,而余雅芳竟會願為被告至約定地點向告訴人拿23萬元,亦與常理不符。又被告若係利用不知情之余雅芳出面向告訴人拿23萬元,則其怎可能向余雅芳稱其係向告訴人騙取23萬元,被告並要余雅芳出面向告訴人拿取詐騙所得款項;再若被告之配偶余雅芳知情,則其又怎可能於偵查中自證己罪,稱其知其向告訴人所拿取之23萬元係詐騙所得款項,是以自不得以在偵查中與被告乙○○同列為被告之余雅芳稱被告係向告訴人借款23萬元等語,即遽認該23萬元係被告向告訴人所借之款項,而非詐騙所得款項,是以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亦無足取。 ⒌被告係累犯,且其於前案犯行係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案件,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復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足認被告顯然缺乏改過之決心,再次向告訴人詐取財物,足徵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明確,是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應加重其刑,故原審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與大 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有違,是以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亦無足採。 ⒍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之量刑,已審酌被告之上開各種犯罪情狀,並無明顯失出、失入之處,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57條第9 款、第10款做為量刑之標準,量刑過重,且罪刑不相當,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其此部分上訴所陳亦無足採。 ⒎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均無足採,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或辯解,是以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乙○○於105 年5 月初起不斷向被害人甲○○佯稱係在中國大陸及寮國工作,但投資寮國之金額不足,倘被害人願意借款,願將投資寮國之「T .H .T .CO .LTD」公司之20% 股權轉讓被害人云云,遂慫恿被害人申請信用貸款,因而冒用「T .H .T . CO .LTD 」公司名義,與被害人簽訂該公司之投資契約書1 份,同時在該契約書上偽造「T .H .T .CO .LTD」之署名1 枚,用以表示係代表「T .H .T .CO .LTD」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契約書,復將該偽造之投資契約書交付被害人簽名收執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該公司之股東。且由「T .H .T .CO .LTD」公司授權被告轉讓股權予被害人,被害人因而對被告投資一事信以為真,遂向元大銀行鹿港分行辦理130 萬元之信用貸款供被告花用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⒉被告另於105 年5 月6 日某起,不斷向被害人佯稱將於同年月14日出國,但購買機票之金錢不夠,央求被害人提供信用卡資料,供其以網路刷卡方式購買機票云云,致被害人持續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真有急用,乃將其申辦之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及背面後3 碼等正反面拍照後傳送給被告。詎被告取得被害人信用卡資料後,並未用以購買機票,反而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電腦連線上網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家後,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及背面後3 碼,表示係被害人本人消費購買,有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以偽造非實體刷卡消費之網路消費單之準私文書向特約商店行使之方法,致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為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取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商務管理之正確性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㈡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辯稱:①「T .H .T .CO .LTD」公司投資契約書第1 頁雖載有「T .H .T .CO .LTD」公司名稱、被告個人指印與告訴人之簽名,但最末頁之「立約人」處僅有被告之簽名及被告個人指印與甲○○之簽名,未書寫頭銜為「T .H . T .CO .LTD」公司之文字,故此份投資契約書對「T .H .T . CO .LTD」公司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此份投資契約書之效 力僅存在被告與告訴人2 人之間。且該契約書就投資金額、股權支付時期、何時交付股票等必要事項皆未填寫,故被告並無行使、偽造或冒用「T .H .T .CO .LTD」公司署名之偽造私文書問題。④被告以告訴人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購買機票一節,係經告訴人同意,且因被告以自己名義購買機票未成功(按規定需信用卡本人辦理購買始可),僅因被告之一時疏誤,以致信用卡刷爆而致告訴人不滿,惟事後被告均已清償或已經退貨而處理完畢,告訴人未遭受任何損失,故被告並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及行為等語。 ㈢經查: ⒈上開「T .H .T .CO .LTD」投資契約書內容雖記載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代表人為被告乙○○,但被告卻供稱係海外公司,顯然自我矛盾。而該契約書並未記載營業地址,且就投資金額、股權支付時期、何時交付股票等必要事項均付之闕如。何況,「T .H .T .CO .LTD」語意不明,被告於案發後迄今從未提出經營該公司之相關資料,故一見即知並非合法設立之法人,無從認定有「T .H .T .CO .LTD」公司之存在,該紙契約書顯然僅係被告捏造用以欺騙告訴人之紙張,連所謂形式存在的「空殼公司」都不成,已如前述,故被告提出「T .H .T .CO .LTD」公司投資契約書取信告訴人,只是詐欺手法,「T .H .T .CO .LTD」並非法律所保護之權利主體,該投資契約書即非刑法所規定適格之文書,故被告為詐騙告訴人而提供、行使上開投資契約書乙節,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則被告在該契約書上簽寫之「T .H .T .CO .LTD」署名,自毋庸宣告沒收。惟因公訴人認上開未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與被告前開經判刑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⒉被告雖有騙取告訴人提供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而上網購買附表所示財物,惟此係經告訴人同意,且消費時無需簽名,故被告上網購買附表所示物品,與「偽造」之要件不符,此部分亦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因公訴人認上開未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與被告前開經判刑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偵查起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得上訴。檢察官提起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乙○○使用被害人甲○○遠東銀行信用卡之消費明細┌──┬──────┬─────────────────┬────┐ │編號│ 消費日期 │ 特約商店消費明細 │消費金額│ │ │ (民國) │ │(新臺幣)│ ├──┼──────┼─────────────────┼────┤ │ 1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2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22元│ ├──┼──────┼─────────────────┼────┤ │ 3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4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0元│ ├──┼──────┼─────────────────┼────┤ │ 5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67元│ ├──┼──────┼─────────────────┼────┤ │ 6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7 │105年5月11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8 │105年5月12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67元│ ├──┼──────┼─────────────────┼────┤ │ 9 │105年5月12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54元│ ├──┼──────┼─────────────────┼────┤ │ 10 │105年5月12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11 │105年5月13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12 │105年5月13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13 │105年5月14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14 │105年5月15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15 │105年5月16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45元│ ├──┼──────┼─────────────────┼────┤ │ 16 │105年5月17日│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ITUNES.COM │ 55元│ ├──┼──────┼─────────────────┼────┤ │ 17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4,480元│ ├──┼──────┼─────────────────┼────┤ │ 18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19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20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21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2,690元│ ├──┼──────┼─────────────────┼────┤ │ 22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1,490元│ ├──┼──────┼─────────────────┼────┤ │ 23 │105年5月11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24 │105年5月12日│美麗概念館 │18,000元│ ├──┼──────┼─────────────────┼────┤ │ 25 │105年5月12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26 │105年5月12日│ITUNES.COM/BILL │ 3,580元│ ├──┼──────┼─────────────────┼────┤ │ 27 │105年5月12日│ITUNES.COM/BILL │ 4,480元│ ├──┼──────┼─────────────────┼────┤ │ 28 │105年5月13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29 │105年5月13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30 │105年5月14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31 │105年5月15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32 │105年5月16日│ITUNES.COM/BILL │ 2,990元│ ├──┼──────┼─────────────────┼────┤ │ 33 │105年5月17日│立吉富-普立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100元│ ├──┼──────┼─────────────────┼────┤ │ 34 │105年5月17日│ITUNES.COM/BILL │ 3,680元│ ├──┼──────┼─────────────────┼────┤ │ 35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31,800元│ ├──┼──────┼─────────────────┼────┤ │ 36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 3,750元│ ├──┼──────┼─────────────────┼────┤ │ 37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 9,800元│ ├──┼──────┼─────────────────┼────┤ │ 38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13,260元│ ├──┼──────┼─────────────────┼────┤ │ 39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16,999元│ ├──┼──────┼─────────────────┼────┤ │ 40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 5,700元│ ├──┼──────┼─────────────────┼────┤ │ 41 │105年5月18日│富邦momo-EC │ 9,860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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