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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簡芳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惠民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楊文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陪席法官為「法官林美玲」,刑事判決正本之合議庭組織記載陪席法官為「法官楊文廣」,顯與原本不符,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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