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惠民
- 選任辯護人
- 康皓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楊文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陪席法官為「法官林美玲」,刑事判決正本之合議庭組織記載陪席法官為「法官楊文廣」,顯與原本不符,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