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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涂嘉雄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67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3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涂嘉雄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同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2 月底至3 月初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兄仔」之成年男子在涂嘉雄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 巷0 弄00號0樓之0 之租屋處,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等成分之物,「兄仔」並附贈涂嘉雄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9 、11至16、21、22所示之物,涂嘉雄再伺機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牟利。嗣於106 年3 月7 日17時30分許,經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106 年度聲搜字第532 號搜索票赴涂嘉雄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並經在場人涂嘉雄、張琬庭、施典宏當場同意搜索後,在上址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 至7 、9 、11至16、21、22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涂嘉雄(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7332號卷第13至20、142 至143 頁反面、第174 至176 、220 至221 、275 至276 頁反面、第292頁正反面、原審卷第42至43頁),核與證人張琬庭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7332卷第37至38、138 至140 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106 年3 月7 日警員職務報告(見偵7322卷第8 至9 頁反面)、原審法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532 號搜索票(見偵7322卷第39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 份(見偵7322卷第51至53頁)、執行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8張(見偵7322卷第54至82頁)、被告涂嘉雄、施典宏及張琬庭手機通訊紀錄翻拍照片19張(見偵7322卷第83至92頁)、扣案之毒品照片23張(見偵7322卷第93至104 頁)、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偵7322卷第205 頁正反面)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 至7 、9 、11至16、21、22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見本院訴字第2760號卷第22、24至26、30、62、64頁)。而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 / MS )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確認檢驗,均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一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281號鑑驗書(見偵7322卷第232 至234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282號鑑驗書(見偵7322卷第235 頁反面至238 頁)、查扣毒品驗畢後照片12張(見偵7322卷第239 至244 頁)、查扣毒品驗畢後照片6 張(見偵7322卷第251 至253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6 月29日刑鑑字第1060036590號鑑定書(見偵7322卷第286 至287 頁)、查扣毒品驗畢後照片7 張(見偵7322卷第305 至311 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同條例同條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又按所謂販賣,除有特別情形外,必須出賣人將販賣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使其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始足當之,倘標的物尚未移轉交付於買受人,自難謂販賣行為已經完成。就刑事法之販賣罪而言,亦唯有出賣人將販賣物之所有權交付移轉於買受人,始具備販賣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而為犯罪既遂。如行為人基於販賣營利之犯意,著手於購入標的物,尚未將之移轉交付於買受人,應祇是犯罪行為之著手,難認已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亦即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端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以販賣毒品而言,購入毒品,行為人未必能完成交易,將毒品交付買受人,故行為人基於營利目的而販入毒品,於尚未賣出前即被查獲,自僅屬未遂,而不能依販賣既遂論處(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2 年度台上字第3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基於營利目的向「兄仔」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即已著手實行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而其尚在伺機賣出時,即為警查獲,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所為雖亦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因與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有法規競合之關係,自不另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論以數罪關係(即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容有未洽,併予敘明。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又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犯行,有吸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與已敘及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部分之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告知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名,使其得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雖因販入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已著手實施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惟未生賣出毒品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爰依上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原審認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有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使用後極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健康造成傷害,且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而衍生個人之家庭悲劇,或導致社會之其他犯罪問題,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基於牟利之意圖而著手販入,所伺機欲販售之毒品種類多樣,數量亦非微,倘流入市面,所生危害巨大,實已非一般為供自己施用而零星販賣毒品之情形,情節難謂非重,惟斟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油漆為業,月收入約3 萬元至4 萬元,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原審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對其量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暨敘明沒收之理由(詳後述沒收部分),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或轉讓第三級毒品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100 年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1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中之橙色錠劑、亮橙色錠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雖同時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成分,惟該成分尚無法完全析離,且該物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諭知沒收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至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亦如前述,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如附表一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有微量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難以析離,自應視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次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9 、11至16、21、22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作為被告伺機販售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所使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45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8 、10所示之點鈔機、電子計算機、排班表之白板、附表二編號17至20所示之手機、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之現金,均非違禁物,依卷存證據,亦難證明與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相關,自無從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6項: (第2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 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所有人│原審保管字號 │ ├──┼───┼───┼────────────┼───┼────────┤ │ 1 │搖頭丸│125粒 │依外觀顏色區分為6 種,各│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MDMA│ │隨機抽取1 包鑑驗: │ │第573 號 │ │ │、甲基│ │⑴紫色錠劑(檢品編號:B0│ │ │ │ │安非他│ │ 604912)檢出第二級毒品│ │ │ │ │命、硝│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 │ │ │甲西泮│ │ 他命(MDMA),純度58.7│ │ │ │ │、MDA │ │ %,純質淨重18.2282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30.4735 公│ │ │ │ │ │ │ 克)。 │ │ │ │ │ │ │⑵暗紫色錠劑(檢品編號:│ │ │ │ │ │ │ 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 │ │ │ │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MDMA),純度55.3│ │ │ │ │ │ │ % ,純質淨重0.1574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0.0818公克│ │ │ │ │ │ │ ) │ │ │ │ │ │ │⑶橙色錠劑(檢品編號:B0│ │ │ │ │ │ │ 604914)檢出第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 │ │ 品硝甲西泮,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純度< 1%,硝甲西泮純│ │ │ │ │ │ │ 度< 1%(驗餘淨重:9.46│ │ │ │ │ │ │ 88公克) │ │ │ │ │ │ │⑷亮橙色錠劑(檢品編號:│ │ │ │ │ │ │ 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 │ │ │ │ │ │ 毒品硝甲西泮,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純度< 1%,硝甲西泮│ │ │ │ │ │ │ 純度< 1%(驗餘淨重:1.│ │ │ │ │ │ │ 8538公克) │ │ │ │ │ │ │⑸藍色錠劑(檢品編號:B0│ │ │ │ │ │ │ 604916)檢出第二級毒3,│ │ │ │ │ │ │ 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 │ │ │ │ │ MDA ),純度29.3% ,純│ │ │ │ │ │ │ 質淨重0.1728公克(驗餘│ │ │ │ │ │ │ 淨重:0.3861公克) │ │ │ │ │ │ │⑹淡橙色錠劑(檢品編號:│ │ │ │ │ │ │ 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 │ │ │ │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MDMA),純度55.3│ │ │ │ │ │ │ % ,純質淨重0.1549公克│ │ │ │ │ │ │ 【原判決誤載純質淨重為│ │ │ │ │ │ │ 0.2801公克】(驗餘淨重│ │ │ │ │ │ │:0.0705公克) │ │ │ │ │ │ │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為│ │ │ │ │ │ │18.713公克 │ │ │ ├──┼───┼───┼────────────┼───┼────────┤ │ 2 │MINI字│20包 │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樣咖啡│ │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 │第574 號 │ │ │包(甲│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 │ │ │ │基甲基│ │度6.2%,純質淨重0.1831公│ │ │ │ │卡西酮│ │克(驗餘淨重:1.2387公克│ │ │ │ │) │ │) │ │ │ ├──┼───┼───┼────────────┼───┼────────┤ │ 3 │DIAVEL│5 包 │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毒咖啡│ │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 │第574 號 │ │ │(甲基│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 │ │ │ │甲基卡│ │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 │ │ │ │西酮、│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 │ │ │ │硝甲西│ │純質淨重0.1394公克,硝甲│ │ │ │ │ │ │西泮純度< 1%(驗餘淨重:│ │ │ │ │ │ │10.5478 公克) │ │ │ ├──┼───┼───┼────────────┼───┼────────┤ │ 4 │淺金色│2 包 │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包裝毒│ │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 │第574 號 │ │ │咖啡(│ │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第│ │ │ │ │氯甲基│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氯甲基│ │ │ │ │卡西酮│ │卡西酮純度6.6%,純質淨重│ │ │ │ │) │ │0.2284公克,硝甲西泮純度│ │ │ │ │ │ │< 1%(驗餘淨重:1.8526公│ │ │ │ │ │ │克) │ │ │ ├──┼───┼───┼────────────┼───┼────────┤ │ 5 │雀巢三│30包 │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合一字│ │號9-18),檢出第三級毒品│ │第525號 │ │ │樣咖啡│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 │ │ │ │包(甲│ │,純質淨重6.64公克(驗餘│ │ │ │ │基甲基│ │淨重:164.89公克) │ │ │ │ │卡西酮│ │ │ │ │ │ │) │ │ │ │ │ ├──┼───┼───┼────────────┼───┼────────┤ │ 6 │愷他命│200 包│依外觀顏色區分為2 種,各│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 │ │隨機抽取1 包鑑驗: │ │第525號 │ │ │ │ │⑴白色細晶體(檢品編號:│ │ │ │ │ │ │ 18-10 )檢出第三級毒品│ │ │ │ │ │ │ 愷他命,純度98% ,純質│ │ │ │ │ │ │ 淨重238.79公克(驗餘淨│ │ │ │ │ │ │ 重:243.36公克) │ │ │ │ │ │ │⑵白色晶體(檢品編號:18│ │ │ │ │ │ │ -14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 │ │ │ │ │ 他命,純度99% ,純質淨│ │ │ │ │ │ │ 重115.82公克(驗餘淨重│ │ │ │ │ │ │ :116.62公克) │ │ │ ├──┼───┼───┼────────────┼───┼────────┤ │ 7 │愷他命│2 包 │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 │ │號19-1),檢出第三級毒品│ │第525號 │ │ │ │ │愷他命,純度99% ,純質淨│ │ │ │ │ │ │重185.25公克(驗餘淨重:│ │ │ │ │ │ │186.94 公克) │ │ │ ├──┼───┼───┼────────────┼───┼────────┤ │ 8 │MINI字│100 包│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樣咖啡│ │號4-90),檢出第三級毒品│ │第525號 │ │ │包(甲│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 │ │ │ │基甲基│ │%,純質淨重28.92公克(驗│ │ │ │ │卡西酮│ │餘淨重:288.37公克) │ │ │ │ │) │ │ │ │ │ ├──┼───┼───┼────────────┼───┼────────┤ │ 9 │愷他命│1 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 │ │度99%,純質淨重97.25公克│ │第525號 │ │ │ │ │(驗餘淨重:98.01公克) │ │ │ ├──┼───┼───┼────────────┼───┼────────┤ │ 10 │雀巢三│210 包│隨機抽取1 包鑑驗(檢品編│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合一字│ │號11-10 ),檢出第三級毒│ │第525號 │ │ │樣咖啡│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 │ │ │ │包(甲│ │3%,純質淨重33.11公克( │ │ │ │ │基甲基│ │驗餘淨重:1,102.7公克) │ │ │ │ │卡西酮│ │ │ │ │ │ │) │ │ │ │ │ ├──┼───┼───┼────────────┼───┼────────┤ │ 11 │甲基安│2 瓶 │隨機抽取1 顆磨混鑑驗,檢│涂嘉雄│106 年度院安保字│ │ │非他命│ │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第525號 │ │ │ │ │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 │西泮,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 │ │ │1%,硝甲西泮純度< 1%(驗│ │ │ │ │ │ │餘淨重:99.18公克) │ │ │ └──┴───┴───┴────────────┴───┴────────┘ ┌─────────────────────────────┐ │附表二 │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原審保管字號 │ ├──┼─────────┼───┼───┼────────┤ │ 1 │器械設備(點鈔機)│1 台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2 │毒品器具(K 盤) │4 個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3 │分裝袋(小) │1 包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4 │分裝袋(大) │1 包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5 │分裝用塑膠杯 │19個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6 │分裝瓶 │86個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7 │器械設備(電子磅 │5 台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秤) │ │ │1903號 │ ├──┼─────────┼───┼───┼────────┤ │ 8 │電子產品(電子計 │3 台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算機) │ │ │1903號 │ ├──┼─────────┼───┼───┼────────┤ │ 9 │記帳紙 │5 張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0 │排班表之白板 │1 個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1 │分裝盤 │2 個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2 │MINI分裝袋(未使 │4 件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用) │ │ │1903號 │ ├──┼─────────┼───┼───┼────────┤ │ 13 │器械設備(封口機)│1 台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4 │未開封咖啡包 │17包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5 │咖啡粉原料 │2 件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6 │毒咖啡原料 │3 包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03號 │ ├──┼─────────┼───┼───┼────────┤ │ 17 │電子產品(HTC 銀色│1 支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含SIM 卡》手機 │ │ │1948號 │ ├──┼─────────┼───┼───┼────────┤ │ 18 │IPHONE銀色《含SIM │1 支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卡》手機 │ │ │1948號 │ ├──┼─────────┼───┼───┼────────┤ │ 19 │IPHONE灰色《無SIM │1 支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卡》手機 │ │ │1948號 │ ├──┼─────────┼───┼───┼────────┤ │ 20 │IPHONE黑色《無SIM │1 支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卡》手機 │ │ │1948號 │ ├──┼─────────┼───┼───┼────────┤ │ 21 │記帳本 │2 本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48號 │ ├──┼─────────┼───┼───┼────────┤ │ 22 │信封 │14個 │涂嘉雄│106 年度院保字第│ │ │ │ │ │1948號 │ ├──┼─────────┼───┼───┼────────┤ │ 23 │贓款(新臺幣) │369,30│涂嘉雄│ │ │ │ │0元 │ │ │ ├──┼─────────┼───┼───┼────────┤ │ 24 │贓款(新臺幣) │1,000,│涂嘉雄│ │ │ │ │0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