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恩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未經許可持有刀械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許恩傑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按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