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昱奇 選任辯護人 葉奇鑫律師 張紹斌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50 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9775 、30116 、3039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前提事實 ㈠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笑單車公司)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及彰化縣共設有1 萬 7,317個YouBike 停車柱(共分為778 個場站),總計放置有2 萬2,000 輛公共自行車供民眾持悠遊卡等票卡租借使用(按即YouBike 微笑單車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程式公司)則承攬其中之借、還車電腦控制系統部分。 ㈡中部地區較大之YouBike 微笑單車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場站(例如員林火車站之YouBike 場站、彰化火車站之 YouBike場站)之停車柱常發生「靠卡A 」狀況(按即因場站較大,民眾借、還車之次數較為頻繁,當民眾靠卡借車時,若控制器未能在時間內收到場站電腦之回應,以作放車與否之動作時,即會出現故障代碼「A 」,造成民眾無法借車之情形),微笑單車公司與微程式公司遂有更新「臺中市及彰化縣停車柱控制器程式」,以排除上開「靠卡A 」狀況之計畫。 ㈢微程式公司就YouBike 車柱控制器之歷來更新程式,均係委託協力廠商「北京友我公司」開發原始碼,程式原始碼開發完成後轉成十六進位檔「MP-509II .hex 」,再透過「騰訊QQ」通訊軟體傳送予微程式公司業務二組之專案工程師邱俊銘,由邱俊銘將十六進位檔「MP-509II .hex 」透過微程式公司之「HEX-TO-BIN」程式,轉成二進位檔「MP-509II .bin 」,邱俊銘再進行各種測試(做實際使用者之操作方式,以確認程式是否符合bug 修正或功能新增,並確認該bin 檔有無任何錯誤),於測試無誤後,始進行後續之更新作業程序(含測試場站更新及更新後續之正式更新)。 ㈣本次微笑單車公司與微程式公司為排除上開「靠卡A 」狀況,欲針對「臺中市及彰化縣YouBike 車柱控制器」韌體進行更新計畫所使用之二進位檔「MP-509II .bin 」之來源,即如上述㈢所述,並係由「北京友我公司」於民國105 年6 、7 月間將十六進位檔「MP-509II .hex 」傳送予邱俊銘,由邱俊銘轉成二進位檔「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後,進行各種實際使用者操作等測試,於測試無誤後,邱俊銘即與微笑單車公司之員工討論,並決定於105 年8 月19日凌晨00時00分時進行測試場站更新,邱俊銘遂於105 年8 月18日17時25分,將「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檔及韌體修正更新說明文件TXT 檔(該TXT 檔係在說明MP-509II .bin 歷次修正之歷程及此次修正的內容),以電子郵件寄送正本予微程式公司工程服務部(下稱工服部)之廖昱奇、廖儒佑、陳仲榮、陳明福等人及YouBike專案組成員等人 ,通知訂於105年8月19日凌晨00時00分許進行測試場站之更新測試。 ㈤微程式公司自104 年12月4 日開始,為確保欲進行更新之「MP-509II .bin 」檔於傳輸過程中,程式碼有確實傳輸正確(按即避免因傳輸發生錯誤而造成些許bit 改變,導致YouBike 車柱系統當機),經由邱俊銘與業務二組之主管黃文正及工服部之主管陳明福協調後,即律定由執行更新之工服部值班系統工程師使用LINUX 作業系統產生該「MP-509II .bin 」檔之MD5 值檔即「MP-509II .bin .MD5」檔,亦即採用「MD5 驗證機制」,以確保「MP-509II .bin 」檔之傳輸正確(按即於檔案上傳前執行MD5 ,將「MP-509 II .bin」與「MP-509II .bin .MD5」一併上傳,系統之「MG主機」接收檔案後,將「MP-509II .bin 」再執行一次MD5 ,比較其與上傳檔案產生之「MP-509II .bin .MD5」是否一致,一致後始執行更新)。 ㈥105 年8 月18日約23時30分許(按此係因系統係預設於每個整點時刻核對程式版本,如有更新檔即進行更新),工服部之輪值系統工程師廖儒佑遂遠端連線至「MG主機」,將此次要進行更新之「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檔與其「MP-509II .bin .MD5」檔放至「pilot_taichung」資料夾,再由「MG主機」於整點時刻即105 年8 月19日凌晨00時00分執行更新臺中福星公園、臺中重慶公園及臺中大甲體育館3 個場站之車柱控制器,而依據微程式公司提出之「臺中Pilot 場站更新與借還車紀錄」,顯示更新後之借還車情形均無異常,亦即,更新之「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係能正常運作之程式。 二、本案事實: ㈠被告廖昱奇係微程式公司工服部之系統工程師,因不願於夜間輪值值班,又因工作態度不佳而遭到主管關切,因此對微程式公司極為不滿,遂萌生利用本次臺中市及彰化縣YouBike 車柱控制器韌體「正式更新」之機會,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以植入其撰寫之惡意自動排程程式及其變更少許bit 後之不正確的「MP-509II .bin 」檔與該不正確的bin 檔之「MP-509II .bin .MD5」檔至「MG主機」之方式,以使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及彰化縣全部之YouBike 車柱控制器均當機,並造成微程式公司及微笑單車公司鉅大損失之惡念。 ㈡被告於105 年8 月26日14時34分許,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shell script自動排程程式(檔名:「list_card_hash_3」)寫入「MG主機」,又因微程式公司與微笑單車公司此時尚未決定於何時進行車柱控制器韌體之正式更新,故被告亦無法確定正式更新之確切時間,故被告於105 年8 月29日14時30分「前」某時,係先以「Liunx 系統之at指令」,設定於 105 年9 月23日20時42分執行上開自動排程程式「list_card_hash _3」(指令為:at 20:000000-00-00-flist_card_ hash _3)。 ㈢因前述臺中福星公園、臺中重慶公園及臺中大甲體育館等 3個場站之車柱控制器韌體更新為「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檔後,顯示為借還車均正常,YouBike 微笑單車公司中區營運處代理處長陳銘凱遂於105 年8 月30日13時30分許指示邱俊銘訂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1時00分,進行中彰(按即臺中市及彰化縣)車柱控制器韌體之派版更新(亦即正式更新,更新之「MP-509II .bin 」檔之版本亦為V1 .42),邱俊銘即於105 年8 月30日14時53分,以電子郵件通知3 位YouBike 微笑單車員工、1 位捷安特公司員工及微程式公司工服部之被告、廖儒佑、陳仲榮、陳明福等人,告知將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1時00分進行中彰車柱控制器韌體之全面派版更新。 ㈣被告於105 年8 月30日14時53分收到邱俊銘寄送之上開電子郵件,得知微笑單車公司與微程式公司已定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1時00分進行車柱中彰控制器韌體之全面派版更新,即於105 年8 月30日15時26分29秒登入「MG主機」,並於105 年8 月30日15時28分執行「Liunx 系統之at指令」即「at00:00 0000-0-00 –flist_card_hash_3 」指令,設定於105 年8 月31日00時55分執行上開自動排程程式「list_card_hash_3」。 ㈤廖儒佑因係105 年8 月31日進行更新作業之值班系統工程師,廖儒佑遂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0:35分許,先將「pilot_taichung」資料夾內正確之「MP-509II .bin (版本為V1.42 )」及其「MP-509II .bin .MD5」檔複製至「pilot_chcg」、「formal_taichung 」、「formal_chcg 」資料夾,並等待105 年8 月31日凌晨1 時00分之系統預設整點,執行中彰地區之車柱控制器更新。惟因被告前於105 年8 月30日15時28分輸入之「at 00:00 0000-0-00–flist_card_hash_3 」指令,導致上開「list_card_hash _3 」自動排程程式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 點55分啟動(Linux 系統稱為 atd),並自「/home/mpadin」目錄下複製被告預先放置在該處之不正確的「MP-509II .bin 」及其「MP-509II .bin .MD5」至「formal_ntpc 」、「formal _ taipei 」、「formal_tycg 」、「formal_hccg 」、「formal_taichung 」、「formal_chcg 」六個資料夾內,旋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1時00分時,開始以該不正確的「MP-509II .bin 」檔及其MD5 值檔對全臺六個地區之YouBike 車柱控制器執行更新,致使全臺6 個地區之YouBike 車柱控制器全部當機,導使微笑單車公司受有合計新臺幣(下同)1,612 萬8,338 元之財產損失(含暫停營運損失、設備毀損更換費用、緊急人力應變成本、各縣市政府罰款等)及630 萬4,413 元以上之商譽損失,亦致使微程式公司面臨微笑單車公司之鉅額求償,且不僅造成微程式公司及微笑單車公司員工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許起至105 年9 月2 日之全員出動搶修,亦造成全臺使用YouBike 單車通勤之民眾無法使用,嚴重影響公眾交通。 ㈥嗣微程式公司搶修告一段落後,經清查相關資料,確認此次當機事件係微程式公司內部人員惡意所為,又發現尚有前述之主機備份可資追查,被告亦因其主管陳明福之試探,而查覺公司已經知道此次當機事件係人為惡意所為,被告又回想到其植入「MG主機」之上開「list_car d_ hash_3」自動排程程式與不正確的「MP-509II .bin 」檔及其「MP-509 II .bin .MD5 」檔恐因微程式公司於105 年8 月29日、30日進行主機備份時尚有留存資料得以追查,為圖脫免責任,遂於大約105 年9 月5 日刪除「Linux 主機」內期間為105 年 7月2 日至9 月4 日22時58分之Log 資料,以規避事後偵查單位之調查,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至微程式公司之文心路機房欲調取Log 備份資料,即發現上開Log 資料係遭惡意人為刪除,且亦因屬虛擬主機之原因,而無從進行資料還原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同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同法第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及同法第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罪嫌。 貳、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是本院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文正、證人即微程式公司工服部主管陳明福、證人即微程式公司網路管理人員許書斌、證人即微程式公司工服部系統工程師廖儒佑及陳仲榮、證人即微程式公司業務二組專案工程師邱俊銘於偵查中之證述,並參酌被告於案發時,未留在臺北繼續搶修,反係無理由自行搭乘高鐵返回臺中,且於隔日亦未依指示前往臺北搶修;參以被告未曾表示欲復原被刪除的Linux跳板主機上的Log紀錄,且此亦非被告職責,然被告於105年9月6日晚間,因陳仲榮發現有人惡意刪除「Linux跳板主機」之Log紀錄「前」,竟上網查詢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內容,復於105 年9 月7 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至微程式公司文心機房欲調取所有主機之Log 紀錄「後」,又上網查詢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內容;又被告於案發當日開始,於非其值班之日遠端登入系統協助處理公司CPS 系統電腦異常狀況,且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1 時27分微笑單車公司及微程式公司人員發現車柱控制器開始有當機情形時,均全程在通訊軟體內關注此消息,且全程掌握本案車柱控制器全臺大當機之進度及微笑單車公司與微程式公司之處理狀況;另被告分別於105 年8 月30日上午至105 年8 月31日00時55分、105 年9 月1 日,有表達對於公司加班制度不滿,並欲離職之言論,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為本案犯行,辯稱:我當天因為隱形眼鏡無法戴隔夜,有告知邱俊銘欲先返回臺中,然在105 年9 月1 日我有依陳明福指示,與周宗琦及微笑單車公司1 至 2人一同至彰化進行搶修,後雖未一同北上搶修,然也是因隱形眼鏡之故,才自行返回臺中;我就算與主管關係不好,我如作這件事也是下面的人要去修,也不會影響主管,我無本案犯案動機;又我雖有查詢上開紀錄,然因我也是維護人員之一,才認為有義務瞭解狀況,並上網搜尋資料,我沒有做本案犯行等語。辯護意旨稱: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係以何種途徑、透過何種電腦,利用何種漏洞入侵MG主機;且亦未舉證本案惡意程式於何時製作並複製至MG主機;本案需有高度程式專業方可為本案犯行,被告並無能力為之,公訴意旨認為任意修改少數BIT ,即可關閉暫存區初始化功能,與程式撰寫及運作原理不符;且本案具有mpadmin 帳號使用權限及知悉更新時間者多達數10人,並非僅有被告知悉且有能力為本案犯行;被告時常於晚間或凌晨與同事溝通、解決公司之業務事項且互動良好,本案被告詢問同事本案狀況,亦係在瞭解情況,並無異常之處;被告於105 年9 月1 日即參與搶修,且返家後亦有協助同事解決連線問題,不應以被告未配合加班即認被告有為本案犯行;被告之所以上網搜尋相關資訊,僅係欲協助公司尋找犯案之人,亦無行為異常之處;被告之電腦硬碟鑑定報告亦無發現遭變造之檔案存在,亦無從認定被告有為本案犯行;且被告亦有協助備份MG主機,顯然本案並非被告所為;本案Log 紀錄已遭刪除,公訴人認為被告曾於105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16分10秒及同日下午3 時26分29秒有執行設定指令之證據純屬臆測,且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有為本案犯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陸、經查: 一、105年8月18日邱俊銘將「MP-509II.bin」與相關文件以電子郵件寄給陳明福、黃忠鴻、陳明輝、楊嘉宥、黃裕鴻(上4 位為中區工程師)、廖昱奇、廖儒佑、陳仲榮(上 3位為系統工程師)、洪業能、鍾垣旭、黃文正、曾維宏、賴長偉、硬體研發單位主管葉耀聲與youbike 專案組成員、(youbike_dev el@googlegro ups .com )群組內之人,並告知將於105 年8 月19日凌晨進行福星公園派版測試,微程式公司於105 年8 月18日晚上11時30分將進行更新之「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檔與其「 MP-509I I .bin . MD5」檔放至「pilot_t aichung 」資料夾,再由「MG主機」於整點時刻即105 年8 月19日凌晨00時00分執行更新臺中福星公園、臺中重慶公園及臺中大甲體育館3 個場站之車柱控制器,而依據微程式公司提出之「臺中Pilot 場站更新與借還車紀錄」,顯示更新後之借還車情形均無異常。嗣於105 年 8月30日下午2 時53分,邱俊銘再度以電子郵件通知通知含 3位YouBike 微笑單車員工、1 位捷安特公司員工、微程式公司工服部之被告、廖儒佑、陳仲榮、陳明福在內之48人,及隸屬於mp_git@tc .program .com .tw ;mp .gitlab@gmail.com;project@program .com .tw等電子郵件群組帳號,告知將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01時00分進行中彰車柱控制器韌體之全面派版更新,故以上之人及上開電子郵件群組帳號內成員,均知悉於案發當日欲進行更新程序。 二、105 年8 月31日凌晨1 點時許,微程式公司伺服器將更新程式下載至控制柱,作版本更新,而於同日凌晨1 時25分許,因控制中心發現控制柱全部亮燈處於當機狀態,經檢測後發現有不明人士在微程式公司以最高管理身分執行「list_card_ hash_3 」,該程式會將錯誤之binary file 拷貝到Formal資料夾,取代原本正常程式,造成伺服器下載錯誤之程式控制柱,導致控制柱當機;又因微程式公司每15分鐘將備份1 次檔案之故,而於清查備份檔案後,該list_card_hash_3程式應係於同年8 月26日14時34分建立,惟尚未執行。而於同日曾連線至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文心機房之電腦IP共5 個IP,分別為微程式公司在河南路2 段262 號14樓公司內部IP(4 個)及微程式公司子公司雲端生活家(臺北市南港區)之IP(1 個);該不明人士於105 年8 月30日上午10點16分10秒許,從「LINUX 跳板主機」,以mpadmin 身分登入「MG主機」,並執行「atq 指令」查詢自動排程排隊等待執行之工作項目,並於同日下午3 時26分29秒許,從「Linux 跳板主機」,以mpadmin 身分登入「MG主機」,並於同日下午3 點28分許執行「at指令」,即設定「at 00:000000-0-00 –flist_card_hash_3 」指令,設定於105 年8 月31日00時55分自動執行上開「list_card_ hash_3 」程式。導致「list_card_ hash_3 」程式將錯誤之binary file 拷貝到Formal資料夾,取代原本正常程式,造成伺服器下載錯誤之程式控制柱,使控制柱當機。 三、「Linux 跳板主機」公用帳號mpadmin 是供研發工程師(多為研發部主管黃美貞、技術長薛共和及研發部相關人士)使用,而其他維修工程師係使用本身之帳號進行登入,而維修工程師亦可將身分轉為root,再從root轉成mpadmin登入, 另維修工程師及RD同仁均知悉mpadmin 帳號之密碼,故亦可直接從本身帳號轉為mpadmin 帳號進行登入。而擁有自身帳號可登入文心機房MG主機帳號之名單為被告、廖儒佑、黃文正、薛光宏、鐘垣旭、邱俊銘、陳仲榮、陳明福、薛共和;另微程式公司陳仲榮欲備份「Linux 跳板主機」之Log 資料時,發現105 年7 月2 日至9 月4 日22點58分之Log 資料,約於105 年9 月5 日前後遭人為刪除,而此因為虛擬主機且於系統復原過程中被覆蓋導致無法還原。 四、105 年8 月31日發生本件YouBike 全臺大當機事件後,微程式公司工服部維修人員全出動至臺北搶修,當天晚上工服部維修人員大部分都住臺北繼續搶修,僅被告下班時間一到即自行搭高鐵返回臺中。陳明福於105 年9 月1 日指派被告在臺中與彰化地區繼續搶修工作,當晚陳明福再指示被告與其他6 位微程式員工前往臺北支援,其他6 位微程式員工皆依指示前往臺北,僅被告未告知理由自行返家;於被告硬碟內之網頁瀏覽紀錄,被告於105 年9 月6 日晚間在陳仲榮發現有人惡意刪除「Linux 跳板主機」之Log 紀錄「前」,曾上網查詢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內容,又於105 年9 月7 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至微程式公司文心機房欲調取所有主機之Log 紀錄「後」,上網查詢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內容。 五、被告於案發當日開始,於非其值班之日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1 時27分微笑單車公司及微程式公司人員發現車柱控制器開始有當機情形時,曾在通訊軟體內關注此消息,並掌握本案車柱控制器全臺大當機之進度及微笑單車公司與微程式公司之處理狀況;另被告分別於105 年8 月30日上午至105 年8 月31日00時55分、105 年9 月1 日,有表達對於公司加班制度不滿,並欲離職之言論。 六、微程式公司就YouBike 車柱控制器之歷來更新程式,均係委託協力廠商「北京友我公司」開發原始碼,程式原始碼開發完成後轉成十六進位檔「MP-509II .hex 」,再透過「騰訊QQ」通訊軟體傳送予微程式公司業務二組之專案工程師邱俊銘,由邱俊銘將十六進位檔「MP-509II .hex 」透過微程式公司之「HEX-TO-BIN」程式,轉成二進位檔「MP-509II .bin 」,邱俊銘再進行各種測試(做實際使用者之操作方式,以確認程式是否符合bug 修正或功能新增,並確認該bin 檔有無任何錯誤),於測試無誤後,始進行後續之更新作業程序(含「『測試場站』更新」及更後續之正式更新)。 七、上開一至六所示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與證人即微笑公司法務人員張睿群、證人陳仲榮、廖儒佑、黃文正、陳明福、邱俊銘、許書斌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相符(警卷第 1頁至第3 頁、第5 頁至第6 頁、第33頁至第34頁、他字卷一第2 頁至第3 頁、他字卷二第7 頁至第9 頁、第13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6頁、第38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67頁至第78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4頁至第102 頁、第105 頁至第116 頁、第132 頁至第146 頁、第148 頁至第157 頁、第172 頁至第182 頁),並有微程式公司內部網路架構圖、微程式公司PPTP_VPN名單、微程式公司OPEN_VPN名單、微程式公司79主機名單、通聯紀錄查詢系統IP申登資料、105 年8 月18日邱俊銘寄發之電子郵件、臺中福星公園(場站ID:3005)8 月19日第1 柱更新紀錄及臺中福星公園第 1柱更新後借車紀錄、臺中重慶公園(場站ID:3007)8 月19日第15柱更新紀錄及臺中重慶公園第15柱更新後還車紀錄、臺中大甲體育場(場站ID:3092)8 月19日第7 柱更新紀錄及臺中大甲體育場第7 柱更新後借車紀錄、105 年8 月30日邱俊銘寄發之電子郵件暨通知名單表、廖儒佑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時開始執行更新程序之操作流程截圖、備份主機資料、本案關鍵時間之MG主機Log 紀錄及MG主機105 年8 月26日至同年月30日之登入紀錄分析圖、MG主機secureLog 統計資料、at指令分析資料及詳細說明文件、Linux 跳板主機使用者資料及分析說明、Linux 跳板主機secureLog 登入資訊及登入IP分析表、微程式公司配發予被告、廖儒佑、陳仲榮之筆記型電腦內硬碟鑑識報告、被告、廖儒佑、陳仲榮硬碟內網頁瀏覽紀錄(含瀏覽紀錄之說明)、本案正確之「MP-509II .b in」及其「MP-509II .bin .MD5」檔與不正確之「MP-509II . bin」及其「MP-5 09II .bin .MD5 」檔之比對分析資料、MG主機secureLog 分析統計表、車柱控制器更新流程說明圖、微程式公司工服部員工名單表、微程式公司中部YouBike值班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 物勘察報告暨卷附被告行動電話內之訊息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YouBike微笑單車「車柱控制器程式碼 」勘驗報告、本案Linux相關名詞說明、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偵查報告、微程式公司提出之本案YouBike全台車 柱控制器大當機報告及檢附之資料、微笑單車公司提出之損失概算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列印資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 可考(警卷第9頁至第11頁、第35頁、第321頁至第327頁、 第387頁、第391頁、第411頁、第450頁至第485頁,他字卷 一第8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9頁、第157頁至第163頁, 他字卷二第10頁至第50頁,偵字第30116號卷【下稱偵卷二 】第7頁至第29頁、第34頁至第129頁、第149頁至第153頁、第158頁,原審卷第24頁),足認此部分之事實,堪信屬實 ,先予認定。 柒、公訴意旨雖如前述,惟查: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於105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16分10秒許,從「LINUX 跳板主機」,以mpadmin 身分登入「MG主機」,並執行「atq 指令」查詢自動排程排隊等待執行之工作項目,再於同日下午3 時26分29秒許,從「Linux 跳板主機」,以mpad min身分登入「MG主機」,並於同日下午3 點28分許執行「at指令」,即設定「at 00:000000-0-00 –flist_card_hash_3 」指令,設定於105 年8 月31日00時55分自動執行上開本案程式等情,係以被告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在微程式公司值班時,自下午2 時43分至2 時48分期間,與告訴人公司員工Zoe 反映公司人力問題,表示「他說他會快點要求其他人快點上值班」「上次不是說我不值班可以把我調走嗎?」「現在請他調走我,他就說沒人可以值」「害我上次的加班單都被砍」「這邊一直出包」「我希望出包」「上面的才有警覺」,然該對話在下午2 時49分至3 時19分出現空窗,有對話紀錄在卷可參(偵卷二第141 頁正反面),而本案行為人於同日下午3 時26分29秒自「Linux 跳板主機」登入「MG主機」,並於同日下午3 時28分執行「at指令」,故認被告係利用與同事訊息往返中斷時間為上揭登入「MG主機」及執行「at指令」之準備。然查,被告與代號「Zoe 」之微程式公司員工黃名均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2 時49分中斷對話之原因,或因被告需處理其他工作事務,或有其他要事需處理,實難憑前開中斷之對話紀錄,即認被告涉有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時26分29秒執行指令之情;況被告於本案行為人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時26分29秒登入MG主機前之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時19分44許,即又與「Zoe 」繼續討論其無法繼續值班事宜,實難憑被告前揭對話紀錄之中斷,即認與本案行為人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點28分許執行「at指令」設定有何關連性。 二、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知悉進行更新作業時間,又任職更新程式業務之工程服務部,且有能力使用本案行為人所使用之「at指令」,足認係被告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時26分29秒登入「MG主機」,並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時28分執行「Liunx系統之at指令」即「at00:000000-0-00–flist_card _ hash_ 3」指令,設定於105年8月31日凌晨00時55分執行 上開自動排程程式「list _card_hash_ 3」,自動下載「 MP-509II. bin」及其「MP-509II.bin.MD5」檔案,致系統 預設整點執行中彰地區之車柱控制器更新,因開啟上開錯誤檔案致使全臺六個地區之YouBike車柱控制器全部當機等情 。然查: ㈠微程式公司經邱俊銘於105 年8 月17日完成臺中福星公園、臺中重慶公園、臺中大甲體育館等場站更新測試成功後,即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2 時53分以電子郵件告知微程式公司多達48位內部人員及3 個群組帳號車柱控制器更新測試之結果,並表明預計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1 時許進行更新,此有微程式公司電子郵件內容及發送名單在卷可考(偵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足見並非僅有被告知悉該更新時間而可遂行本案犯行。 ㈡且本案犯罪手法乃係從「LINUX 跳板主機」,以mpadmin 身分登入「MG主機」操作,再為本案犯行,然「Linux 主機」於105 年7 月2 日至9 月4 日22時58分之Log 資料,業經人為惡意刪除,且因屬虛擬主機之故,故無從進行資料還原;而「Linux 跳板主機」公用帳號mpadmin 是供研發工程師(多為研發部主管黃美貞、技術長薛共和及研發部相關人士)使用,其他維修工程師係使用本身之帳號進行登入,而維修工程師亦可將身分轉為root,再從root轉成mpad min,另維修工程師及RD同仁均知道mpadmin 帳號之密碼,故亦可直接從本身帳號轉為mpadmin 帳號進行登入。而擁有自身帳號可登入文心機房MG主機帳號之名單為被告、廖儒佑、黃文正、薛光宏、鍾垣旭、邱俊銘、陳仲榮、陳明福、薛共和等人,均業如前述,是mpadmin 之帳號,既屬公用帳號,自無從特定使用者為何人,而特定之登入路徑,又因人為惡意刪除,則顯然無從證明被告乃係藉由上開登入路徑為本案犯行之人。 ㈢公訴意旨雖另比對備份主機(192.168.201.93,下稱A 備份主機)於105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MG主機之「/home/mpadmin 目錄」下並無任何檔案,然清查另一備份主機(192.168.201.94,下稱B 備份主機)可見MG主機105 年8 月30日之「/home/mpadmin 目錄」,有前開2 錯誤檔案,可認被告係於105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至105 年8 月30日上午 9時20分之期間內儲存錯誤檔案至MG主機之「/home/mpad min」目錄,而該期間僅被告與廖儒佑有登入紀錄,而廖儒佑為shell script初學者,顯然該錯誤2 檔案為被告所存放無誤等語(原審卷二第346 頁之5 )。然參酌告訴狀於偵訊時曾自陳A 備份主機之「/home/mpadmin 」目錄無檔案之緣由,乃係A 備份主機近日曾修改系統時間測試之故(他字卷一第20頁),是A 備份主機於105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前之時點未見任何檔案,無法排除係因系統修改所致,自無從限縮該行為人係在此時點內登入;雖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偵查中僅係承認A 備份主機之系統時間曾為修改,但未自認A 備份主機軌跡紀錄有不正確情事等語,然經檢視A 備份主機之指令紀錄可知,於A 備份主機備份「MG主機」資料前不詳時日,犯罪行為人已用「at」指令設定於105 年9 月23日晚上8 時42分執行位於「/home/mpadmin 」目錄下之「list_car d_hash_3 」排程程式,然A 備份主機之「/home/mpadmin 」目錄內並無「list_card_hash_3」排程程式之紀錄,有告訴人員工於案發後檢視A 備份主機並提出報告1 紙在卷可參(他卷第20頁),足認A 備份主機確實有因不明原因,導致紀錄不完整之客觀情狀,從而公訴意旨限縮犯案時間點之前提已不存在。另從B 備份主機「/home/mpadmin 」目錄下,該shell script 自動排程程式最後修改時間為105年8 月26日下午2 時34分,有前揭報告1 紙附卷可參(他卷第20頁),從該時點至105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20分B 備份主機備份此段期間,曾登入MG主機者,包括被告(zack)、陳仲榮(frank)、陳明福(kevin)和公用帳號「mpadmin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查報告附件二十二MG主機secure Log統計資料在卷可稽(他卷第154頁至155頁),依照上開說明,mpadmin之帳號,既屬公用帳號,自無 從特定使用者為何人,從而,公訴意旨排除涉案人範圍之認定基礎既有疑問,當無從以此認定被告有為本案犯行。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公司主管有嫌隙,故有犯案動機等語。然查,證人即微程式公司工服部主管陳明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並無不愉快,除要求工服部工程師確實加班,上班準時、即時回應客戶叫修,其他沒有任何工作上問題,工服部工程師年資到就會加薪以穩定軍心等語(原審卷二第259頁);證人即微程式公司工程師陳仲榮於原審審理時 證述:案發當日廖儒佑跟我說系統掛了,我就趕快去公司救援;我跟被告在工作上沒有不愉快,這件事情我沒有懷疑任何人,當初重啟LINUX跳板主機,主要是想要引誘惡意使用 者進入,然最終未成功等語(原審卷二第264頁至第272頁);證人即微程式公司工程師廖儒佑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案發當天更新程序出狀況,我就通知主管並趕回公司,我也有打給被告,被告晚一點有來公司,我與被告並無不愉快等語(原審卷二第272頁至第279頁);證人即微程式公司工程師邱俊銘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擔任YOUBIKE車柱控制器維護及 更新,我跟YOUBIKE營運處處長討論更新時點後,即會通知 工服部及YOUBIKE相關業務之工程師,所以有跟工服部3位工程師接觸,我跟被告並沒有恩怨等語(原審卷二第279頁至 第284頁);證人即微程式公司YOUBIKE專案組主管黃文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警詢時有提出懷疑郭嘉文、鍾垣旭、黃婉貞等人,這些人是有破壞公司之動機,我與被告業務上搭配沒有不滿,後來被告到陳明福部門,我沒有聽說他們有何恩怨,被告與幾個工程師都蠻好的,常常約出去一起吃飯,所以當初沒有將被告列為懷疑對象等語(原審卷二第285 頁至第292頁);證人即微程式公司系統監測許書斌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我原本不是在YOUBIKE系統維護,案發後才調 到YOUBIKE系統部門,備份主機找到的檔案,是被告還原給 我,我再備份的等語(原審卷二第292頁至第298頁),綜合上情,顯見被告在公司內部與其他員工並無明顯之糾紛,且與主管之業務配合上,並未有何不愉快,微程式公司亦因此於案發之初懷疑其他人所為,並未鎖定被告即為本案之行為人,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有為本案之動機,容有誤會。 四、公訴意旨再以:被告平日無與同事深夜討論公事習慣,且於案發當時未配合加班,卻仍與同事一同討論搶修狀況,又雖向證人廖儒佑表示未使用跳板機,卻於廖儒佑一度以為自己操作錯誤、檢視更新檔案放置流程時,被告卻能迅速表示「檔案大小好像都一樣」「沒錯啊」,可知被告在該時間點遠端全程掌握狀況,且馬上登入MG主機查驗更新檔案大小格式等語。然查: ㈠被告於105 年2 月、4 月、5 月間,均曾於晚間與同事溝通協助業務之對話紀錄,有節錄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183 至199 頁),故被告尚無公訴人所指於本案事發前對公司業務漠不關心,卻於本案發生期間保持監控注意系統當機之情。 ㈡被告於案發後經證人廖儒佑通知前往搶修,此經證人廖儒佑證述在卷,業如前述;又被告言談期間或有認公司即將倒閉之悲觀言論,或有表明因疲勞而不願前往搶修等事不關己之詞,然被告仍於隔日前往搶修,足見被告於本案案發後,亦有進行協助善後,並非完全棄公司於不顧。 ㈢被告與其友人雖有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對話紀錄,且於其完成業務,工作時間結束後,隨即返家未配合公司業務調度,其亦自陳可能因此遭認工作態度欠佳,而有遭資遣之可能,並表示已查好資遣費之資料而萬無一失,然此或可做為被告工作態度之評價,及對於後果承擔已事先安排後路,僅可見被告對於微程式公司向心力有所欠缺,然仍難憑此即認被告有為本案犯行;且觀諸被告於105 年8 月30日下午3 時38分許,與代號「Zoe 」之黃名均閒談時,被告曾傳訊「我也沒有以前那麼乖了啊」,「Zoe 」回覆「但是你會乖乖坐乖乖來」「只是會心理不平衡抱怨」「但實際上該做的你會做」,有對話紀錄在卷可參(30116 號偵卷第143 頁),更可見被告雖與同事間對話較為聳動,然於工作上仍可認負責。 ㈣再經比對「MG主機」之登入紀錄,被告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上午1 時58分起與證人廖儒佑對話時,確無被告(即代號zack)登入「MG主機」之紀錄,有登入紀錄可參(他卷一第154 頁正反面),而被告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23分58秒、2 時24分3 秒曾傳訊「檔案大小好像都一樣」「沒錯啊」等情,亦有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警卷第475 頁),足認被告於事發後確實知悉更新檔案之大小格式。然觀察被告與證人廖儒佑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之完整對話紀錄,證人廖儒佑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2 分曾傳訊「丟完」「檔案變2015」「有看到嗎」;被告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3 分24秒,曾傳訊「看懂了」「圖留著」,有上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警卷第470 至471 頁),依照被告與證人廖儒佑上開對話中曾提及「丟完」「圖留著」等情,實無法排除證人廖儒佑曾利用電腦畫面截圖後,透過通訊軟體提供包含「MP-509II .bin 」檔之檔案日期、大小等資料予被告,被告才會閱讀後回以「看懂了」「圖留著」等語,此情亦可由證人廖儒佑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18分傳訊「我截一堆畫面」可知。從而,雖被告於105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20分45秒傳訊「沒使用跳板機」,且於凌晨2 時23分58秒、2 時24分 3秒傳訊「檔案大小好像都一樣」「沒錯啊」等情,亦可能係因被告已瀏覽證人廖儒佑另行傳送之截圖畫面始知悉案發時狀況,尚難憑此即認被告私下以公用帳戶登入MG主機全程掌握狀況,並查驗更新檔案之大小格式。 ㈤而被告於事發當晚與同事間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對話,乃被告聽聞公司本案案發情況後,保持與同事間之聯繫,被告既屬微程式公司成員,平時與同事間頗有交情相處並無不合,業如前述,且車柱控制器更新亦屬被告業務權責,其於案發時與同事討論後續發展,亦與常理無違。公訴意旨執此認被告有犯罪動機,且於事發當晚曾與同事密切討論並遠端監控狀況等情,尚屬無據。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於105 年9 月6 日晚間證人陳仲榮發現有人惡意刪除「Linux 跳板主機」之Log 紀錄「前」,竟上網查詢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文字,復於105 年9 月7 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至微程式公司文心機房欲調取所有主機之Log 紀錄「後」,又上網查詢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內容,認被告有為本案犯行等語。然查,被告辯稱:陳明福有於105 年9 月2 日早上在公司會議室內單獨跟我說本案是人為植入惡意程式而遭惡意攻擊,且我與陳仲榮及廖儒佑是工服部3 位工程師,一定會被調查,我一方面基於好奇,另一方面想為公司找出本案兇手,故為此搜尋等語(29775 號偵卷【下稱偵卷一】第8 頁),而參之證人陳明福於偵查中證稱:早於105 年9 月1 日即察覺更新程式異常,且於 105年9 月2 日有測試輸入IP檢視Log 之情況,並指示陳仲榮切斷從「79主機」連線至「MG主機」,發現被告仍登入在「Linux 」跳板主機上等語(他字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足見陳明福早於105 年9 月6 日前即知悉本案係人為所致,並有朝向Log 紀錄搜查之方向明確。而陳明福於偵查中亦陳稱:本案案發後,因被告配合度不高,懷疑被告為行為人,故曾約被告、廖儒佑、陳仲榮一同午餐,以觀察被告之舉止等語(他字卷二第74頁),顯然陳明福因懷疑被告為本案行為人,而有進一步查證之動作,是被告稱陳明福於105 年9 月 2日曾找其談話等語,亦屬可想像。則被告既於105 年9 月 6日前即可知悉本案相關過程,其事後上網搜尋蛛絲馬跡,或為明瞭查證手段,或為規避事後偵查作為,均有可能,然被告既為微程式公司工服部3 位工程師之一,對於本案案發過程屬至身相關,本院尚難排除其基於好奇而為此搜尋相關事項之可能,從而,自難憑此認被告有為本案犯行。 六、公訴意旨認被告為電腦工程師,自有能力隨意修改變動程式內容造成本案程式當機,而認被告有為本案犯行等語。然查,本案可知程式更新時間者眾,甚至連離職員工都可使用witchery及mpwitchery公用帳號,登入「MG主機」,此情亦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109 年5 月13日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而於105 年8 月29日至105 年8 月30日間,確有使用witchery及mpwitchery公用帳號登入MG主機之登入紀錄,有原始log 紀錄可證(於30116 號偵卷證物袋內偵查報告完整版光碟內附件14_MG主機secure Log統計資料\MG主機_原始資料\var-log\secure-00000000 ),則被告縱具有修改本案程式之能力,亦無法憑此即認被告有本案犯行。 七、公訴意旨另以曾聲請對包含被告在內之微程式公司工服部 3位工程師進行測謊,僅被告不同意,認被告涉有犯嫌等語。然按測謊屬鑑定之一種,本質上在檢測人體血壓、呼吸、心跳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之陳述是否真實,惟受限於受測者臨場之心理、生理及當時外在之狀況,鑑定結果難免有出入,受測者有無說謊與其受測時之生理反應變化,並非均有必然絕對之因果關係,故各國實務上對於測謊之據證能力或有完全予以排除者。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強制測謊之規定;測謊之證據能力如何,亦無明文。實務上測謊如具備一定嚴格條件,雖不完全排除其證據能力,但僅認得作為供述證據是否可採之參考,不得採為論罪之單一或重要證據。故測謊與否,事實審法院本可依案件具體調查情形判斷,非當事人聲請即應施予測謊。又測謊形式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㈠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㈡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㈢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㈣測謊儀器運作正常、㈤受測人身心狀態正常等要件時,測謊鑑定雖不能採為判決之唯一及絕對的依據,但仍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供作裁判之佐證。經查,微程式公司工服部之工程師廖儒佑、陳仲榮雖對測謊鑑定均表示同意,被告則表示不同意接受測謊(原審卷二第499 頁),被告既已明確拒絕測謊之鑑定,已與測謊之基本形式要件未合,又縱使將廖儒佑、陳仲榮為測謊鑑定,該2 人均通過測謊鑑定,亦無從以此認定被告有為本案犯行;且於法院認定被告是否有罪時,自不得以被告拒絕測謊,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故檢察官認被告拒絕測謊乃心虛表現,進而認定被告涉有本案重嫌,尚難採信。 八、檢察官雖聲請鑑定正確與不正確之「MP-509II .bin 」檔之差異,並聲請再度傳喚製作勘驗報告之證人謝其瑾,就不正確之「MP-509II .bin 」檔究係依照何種方式修改、產製,甚至是否係以其他編輯器產生之不同檔案取代原先正確檔案等事項說明;另聲請鑑定並比對備份主機A 、B 中系爭「list_card_hash_3」之shell script自動排程程式與錯誤檔案之儲存時間,進而調查本案犯罪行為人登入「MG主機」之時間。然查: ㈠就檢察官欲聲請鑑定正確與不正確「MP-509II .bin 」檔之差異部分,於偵訊時即已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成勘驗報告1 份(警卷第486 至488 頁);另檢察官聲請再度傳喚證人謝其瑾部分,該證人曾經原審傳喚,且即係針對「MP-509II .bin 」檔之修改方式此待證事實進行交互詰問,本院認檢察官再為聲請,係屬就同一證據再行聲請。且本院認依照公訴人目前舉證資料,尚難令本院形成被告即係本案行為人之心證,至於上開正確與不正確檔案之變動範圍、製作錯誤檔案之手法,以及錯誤檔案中是否有其他可能導致系統當機之程式碼段落,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是否有更動本案程式碼之可能,然被告是否具備此能力,本難驗證;況縱被告具有更動本案程式碼之能力,亦難證明被告即係本案行為人。故本院認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與本案被告是否為行為人之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無調查之必要。 ㈡就檢察官聲請鑑定比對備份主機A 、B 中系爭「list_card_hash_3」之shell script自動排成程式與錯誤檔案儲存時間部分,依照前揭柒㈢之說明,A 備份主機之「/home/mpadmin」目錄於105年8月29日下午1時40分前,除未見本案系爭錯誤檔案外,亦未見原本應存在可顯示root曾經嘗試設定於「2016/09/23 20:42」執行「list_card_hash_3」之檔案 等情,業經告訴人員工於案發後檢視A備份主機並提出報告1紙在卷可參(他卷第20頁),故A備份主機既有原本已存在 檔案嗣後卻不存在之客觀情事,不論該原因是否係因備份主機A曾修正系統時間所致,該A備份主機顯示之檔案存取有無及軌跡正確性即屬可疑。本院認實無就存取紀錄可疑之A備 份主機連同B備份主機送請鑑定比對之必要。 捌、此外,被告固曾以mp_zack 帳號,刪除MP-509II_ALL\V1 .41\目錄下所有檔案及「MP」開頭檔案,有Linux 跳板主機(192.168.101.234 )使用者紀錄可參(他字卷一第77頁),然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刪除乃本件爭執之「MP-509II .bin (版本為V1 .42)」檔案;另被告陳稱當時係負責更新的3 位維護人員之一,因版本有測試版、更新版很多版本,久了怕會混淆,因為檔名看起來都差不多。檔案都是放在我個人帳號的資料夾內,所以才會固定時間做清理檔案的動作等情,亦屬合理,故難憑被告曾有刪除「MP」開頭檔案,即認其涉有本案犯行。綜上所述,被告雖有與友人談及微程式公司面臨危機等幸災樂禍之言論,並論及已找好後路,可安然離職並領取資遣費等詞,且於公司遭受危難之際,並未積極參與搶修,並於得知公司事後追查時,上網搜尋規避刑事責任之手法,自有可疑之處,然因微程式公司未妥善控管登入帳號權限之範圍,資安警覺度已有不足,且於發覺本案乃人為所致,並未積極限制登入之權限,以求進一步保存證據,以致無從認定係何人以公用帳號登入遂行本案犯行,本案尚乏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本案犯行之犯罪證據,依前揭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玖、原審認被告事證有疑為無罪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檢察官雖以㈠本案首次於原審當庭模擬車柱控制器韌體更新時,雖未能當庭更版成功,然僅至控制器發出嗶一聲後,即燈號全暗(進行重開機),顯非當機;第2 次當庭模擬車柱控制器韌體更新時,雖未能當庭更版成功,然僅因正確檔案無法更新成功,仍回到原舊版程式1.41版,仍可繼續使用借車、還車之功能等情,均能佐證僅有被植入不正確即壞的檔案,始造成當機。蓋YouBike 之程式更新問題,就告訴人公司而言已多次經驗,且經事先實地測試穩定後,始全面更新,於被告任職期間有多次更新經驗,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是以原審質疑該更新程式是否正常良好,尚有誤會;㈡本件欲更新程式之時間,為公司內部多人知悉之事實,或該入侵主機之帳號為多人可使用之,惟更新程式乙事,屬於工程服務部(下稱工服部)含被告在內之3 位人員(即被告、廖儒佑、陳仲榮)職責,本件於更新時使用「Liunx 系統之at指令」,僅被告1 人於任職時曾使用過,餘2 位並未曾於任職時使用過該指令;又該更新程式為工服部3 位工程師即被告、廖儒佑、陳仲榮之職責,其後2 位均當庭表示願接受測謊,檢察官進而聲請對該3 位工程師測謊以明真相,惟被告則明白拒絕測謊,顯為心虛;㈢本案案發後,本件虛擬主機犯案經過即遭刪除,致無法追查犯嫌之脈絡,此顯係對欲更新程式之時間點及更新執行之細節熟稔之工服部始得為之;而被告於案發前即洩漏欲離職之意,案發後,公司忙於搶救時又以諸多理由表現出消極不配合。卻積極上網查詢「駭客入侵」「如何抓駭客」「內鬼偵查」「內鬼電腦偵查」,綜合各情確可認本案即係被告所為等語,提起上訴。然查,就有關㈠程式更新穩定性部分,本院認本次程式更新穩定與否,均無法作為認定被告即係本案行為人之證據;另就㈡、㈢部分,本院依照前揭柒各項所載所載理由,認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業經原審及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供本院調查審酌,檢察官上訴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但提起上訴以刑事妥適審判法第9條規定為限。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bin/bash │ │ │ │#touch -amcZ000000000000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ntpc/firmware/MP-509II.bin │ │#touch -amcZ000000000000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ntpc/firmware/MP-509II.bin.MD5 │ │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ntpc/firmware/MP-509II.bin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taipei/firmware/MP-509II.bin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tycg/firmware/MP-509II.bin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hccg/firmware/MP-509II.bin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taichung/firmware/MP-509II.bin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chcg/firmware/MP-509II.bin │ │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ntpc/firmware/MP-509II.bin.MD5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taipei/firmware/MP-509II.bin.MD5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tycg/firmware/MP-509II.bin.MD5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hccg/firmware/MP-509II.bin.MD5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taichung/firmware/MP-509II.bin.MD5 │ │cp -a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usr/local/upgrade_system/pillar/formal_chcg/firmware/MP-509II.bin.MD5 │ │ │ │rm -rf /home/mpadmin/MP-509II.bin │ │rm -rf /home/mpadmin/MP-509II.bin.MD5 │ │rm -rf list_card_hash_3 │ ├───────────────────────────────────────────────────────────┤ │註1 :按該shell script自動排程程式之作用係:將不正確的「MP-509II .bin 」檔及該不正確的的bin 檔之MD5 值檔即「MP-509II │ │ .bin.MD 」拷貝(Linux系統指令為cp)至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及彰化縣所有場站之資料夾內,拷貝完成 │ │ 後,再刪除(Linux系統指令為rm)上開不正確的bin檔及該不正確的bin檔之MD5值檔,最後,則刪除(Linux系統指令為rm)該 │ │ 「list_card_hash_3」shell script自動排程程式本身。 │ ├───────────────────────────────────────────────────────────┤ │註2:雖該「list_card_hash_3」shell script自動排程程式最後一行之程式碼係刪除(rm)自己,然因微程式公司之MG主機於105年8 │ │ 月29日及同年月30日有維修之必要,而有對MG主機進行備份之情形,故而微程式公司嗣後於105年9月4日在105年8月30日上午9時 │ │ 20分之備份資料中發現,該「list_card_hash_3」之shell script自動排程程式之最後修改(按應係寫入)時間為105年8月26日 │ │ 14時34分,且有在系統之「/home/mpadmin」目錄下,找到本件造成全台YouBike車柱控制器全部當機之不正確的「MP-509Ⅱ.bin │ │ 檔及該不正確的bin檔之MD5值檔即「MP-509II.bin .MD5 」,更甚者,該不正確的「MP-509Ⅱ.bin 」檔及該不正確的bin檔之MD5│ │ 值檔即「MP-509II.bin .MD5 」之檔案大小,與正確的「MP-509Ⅱ.bin 」檔及該正確的bin檔之MD5值檔即「MP-509II.bin .MD5 │ │ 」之檔案大小係相同的,僅有檔案時間一者為00000000,另一為00000000。 │ ├───────────────────────────────────────────────────────────┤ │註3:前述之ntpc、taipei、tycg、hccg、taichung、chcg分別代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及彰化縣六個區域場站 │ │ 系統之資料夾目錄名稱。 │ └───────────────────────────────────────────────────────────┘ 附表二 ┌──┬───┬──────────────┬─────────────────┬─────┐ │編號│行為人│ 訊息發送時間 │對話內容 │備註 │ ├──┼───┼──────────────┼─────────────────┼─────┤ │ 1 │廖昱奇│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46分27秒 │Ru You:1.00將進行彰化全場站 │警卷第468 │ │ │與其他├──────────────┼─────────────────┤頁至第476 │ │ │員工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46分38秒 │Ru You:控制器派版 │頁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47分8秒 │Ru You:版本1.42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1分4秒 │Ru You:不好意思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1分11秒 │Ru You:確認一下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1分26秒 │Ru You:今日更新是否還有臺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2分10秒 │Ru You:所以是中彰全區對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3分51秒 │Ren:我這邊沒收到訊息,再麻煩確認 │ │ │ │ │ │ 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4分0秒 │Ru You:好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4分38秒 │Ru You:確定是中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4分52秒 │Ru You:1.00開始更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0時54分56秒 │Ru You:謝謝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0分18秒 │Ren:請問一點開始派版後,各站影響 │ │ │ │ │ │ 時間大概是多久?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2分22秒 │Ru You:全部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2分30秒 │Ru You:大概一個小時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分4秒 │Ru You:各站要看車柱多寡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分29秒 │Ren:了解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分29秒 │廖昱奇:我正妹同事說那邊很多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分41秒 │廖昱奇:還真的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27分56秒 │Arvin Wang:目前北區出現多站有控制│ │ │ │ │ │ 器全亮的狀況,請問是否│ │ │ │ │ │ 與中彰派版有關??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29分12秒 │死會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29分22秒 │張家豪:圖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0分13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0分25秒 │廖昱奇:你不用上班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0分52秒 │張家豪:圖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3分2秒 │lvy Yao:還請Mp協助確認,謝謝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4分22秒 │Arvin Wang:目前北區出現多站有控制│ │ │ │ │ │ 器全亮的狀況,請問是否│ │ │ │ │ │ 與中彰派版有關??目前│ │ │ │ │ │ 雙北多站均發現此狀況,│ │ │ │ │ │ 煩請Mp同仁協助,感謝!│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6分36秒 │歐歐歐:派版時出現空爆站的狀況。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37分13秒 │lvy Yao:請問Mp同仁有人看到狀況?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0分10秒 │Arvin Wang:目前有部分場站調度同仁│ │ │ │ │ │ 反應,車子無法停進去,│ │ │ │ │ │ 煩請同仁協助確認,感謝│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0分12秒 │Arvin Wang:目前有部分場站調度同仁│ │ │ │ │ │ 反應,車子無法停進去,│ │ │ │ │ │ 煩請同仁協助確認,感謝│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0分31秒 │林明孝:那些站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3分4秒 │Eddy:請RD確認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時43分16秒 │lvy Yao:明孝,多站調度通報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3分29秒 │Eddy:請RD確認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4分32秒 │林明孝:已聯絡確認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5分36秒 │lvy Yao:緊急狀況,請MP同仁僅快確 │ │ │ │ │ │ 認回覆,謝謝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7分56秒 │Eric楊:桃園已發生車子無鎖自動滑出│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48分4秒 │Eric楊:嚴重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5分25秒 │林明孝:完全無鎖住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5分25秒 │林明孝:現場人員回報車子一拉就出來│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7分51秒 │Eric楊:桃園區也是,突然就派版,且│ │ │ │ │ │ 車子無鎖住,自動退出。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8分21秒 │廖昱奇:不是只派中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8分30秒 │Eddy:全死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8分39秒 │Eddy:儒佑是這樣做沒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8分42秒 │廖昱奇:怎麼好像全台都有問題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8分57秒 │廖昱奇:你還在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9分19秒 │廖昱奇:他睡了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9分28秒 │廖昱奇:好像沒人出來耶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9分36秒 │Eddy:他醒著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9分46秒 │Eddy:我有告知文彥、文瑞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9分53秒 │廖昱奇:慘啊...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1時59分57秒 │Eddy:請文彥緊急聯絡大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4秒 │廖昱奇:嗯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8秒 │Eddy:這次全台,勞賽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14秒 │廖昱奇:...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18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45秒 │Eddy:按,你看看,被你說中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54秒 │Ru You:在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56秒 │Ru You:ㄎ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0分58秒 │廖昱奇:...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分1秒 │廖昱奇:無言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分12秒 │廖昱奇:不是只派中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分23秒 │Ru You:我有丟錯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分25秒 │Eddy:儒佑最近...ok...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分47秒 │Eddy:不會真的故意放大絕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分17秒 │廖昱奇:沒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分23秒 │Ru You: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分30秒 │Ru You:丟完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分34秒 │Ru You:檔案變2015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分37秒 │Ru You:有看到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分17秒 │廖昱奇:中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分20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分24秒 │廖昱奇:看懂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分59秒 │廖昱奇:圖留著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4分10秒 │廖昱奇:靠北...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4分14秒 │廖昱奇:也太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4分28秒 │廖昱奇:這我怎麼睡呀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4分29秒 │黃文正:請問中彰有這個情況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4分38秒 │廖昱奇:等等不會全員召集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4分55秒 │Eddy:有可能,別睡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5分17秒 │廖昱奇:我才剛值班完耶...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5分48秒 │廖昱奇:裕洪知道了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6分33秒 │Eddy:知道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6分57秒 │Ru You:事齁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7分0秒 │Ru You:很明顯齁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7分7秒 │Ru You:還原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7分21秒 │Ru You:幹海好友截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7分56秒 │廖昱奇:應該有救到一些...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13秒 │廖昱奇:要出門了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22秒 │Ru You:痾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25秒 │廖昱奇:幹一直叮咚叮咚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27秒 │廖昱奇:吵死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28秒 │Ru You:怎救?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51秒 │廖昱奇:我比較好奇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52秒 │Ru You:ㄟ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8分58秒 │Ru You:怎暫停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9分1秒 │廖昱奇:其他縣市為啥會出事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9分12秒 │歐歐歐:臺中暫時沒有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9分12秒 │廖昱奇:不能暫停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9分34秒 │黃文正:麻煩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9分47秒 │黃文正:我立刻過去臺中公司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0分15秒 │廖昱奇:水果哥要出發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0分23秒 │黃文正:另外。目前請先斷電。將車子│ │ │ │ │ │ 會被拉出來的都先取出。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0分37秒 │Ru You:痾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0分43秒 │Ru You:對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0分45秒 │Ru You:全部ㄟ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0分55秒 │廖昱奇:你要去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8秒 │Ru You: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10秒 │Ru You:我值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13秒 │Ru You:靠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13秒 │廖昱奇:這好慘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23秒 │廖昱奇:無言了我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24秒 │Ru You:好險有圖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43秒 │Ru You:我本來想說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45秒 │廖昱奇:其他縣市都gg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46秒 │Ru You:等更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50秒 │廖昱奇: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1分51秒 │Ru You:結果都沒更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4分0秒 │廖昱奇:出事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4分13秒 │Eric楊:已請維調同仁前至各場站綁車│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4分21秒 │Frank Su:目前知道是桃園地區,我們│ │ │ │ │ │ 再清查一下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4分31秒 │吳文瑞:我知道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5分49秒 │Frank Su:也麻煩各區大夜同仁確認一│ │ │ │ │ │ 下有無此狀況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6分45秒 │colin tang:北區永和國小無解鎖狀況│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7分49秒 │Ru You: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7分52秒 │Ru You:mg不關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8分0秒 │廖昱奇:我看app的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8分8秒 │Ru You:我截一堆畫面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8分15秒 │colin tang:秀朗國小部分有解鎖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8秒 │廖昱奇:哈哈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22秒 │廖昱奇:你要揹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31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32秒 │Ru You:幹部可能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35秒 │廖昱奇:實在不懂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49秒 │廖昱奇:別的縣市怎麼也會出事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51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19分55秒 │林明孝:秀朗已關閉車柱電源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23秒 │Ru You:210.71.183.40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31秒 │廖昱奇:?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33秒 │Ru You:我有留畫面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35秒 │隆文:彰區也是,車子無鎖,自動退出│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35秒 │Ru You:不要關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38秒 │Ru You:跳板機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40秒 │廖昱奇:喔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45秒 │廖昱奇:我沒用啊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50秒 │Ru You:恩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52秒 │廖昱奇:你要去睡了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0分56秒 │Ru You:大條的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0秒 │Ru You:要進公司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11秒 │廖昱奇:誰叫你去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17秒 │Ru You:還沒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20秒 │廖昱奇:喔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42秒 │Ru You:恩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50秒 │Ru You:其實不適我問題啊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1分56秒 │Ru You:系統壞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6秒 │廖昱奇:跟小明一樣?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13秒 │Ru You:不一樣ㄟ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17秒 │Ru You:我放上去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21秒 │Ru You:就沒動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23秒 │廖昱奇:你這更爛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28秒 │Ru You:我用cp的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33秒 │廖昱奇:別的縣市也出包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2分36秒 │Ru You:從臺中測試copy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7秒 │Ru You:可以直接覆蓋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8秒 │Frank Su:目前中彰開始清查,已發現│ │ │ │ │ │ 相同狀況,陸續回報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22秒 │廖昱奇:可以啊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25秒 │Ru You: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31秒 │Ru You:挖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36秒 │Ru You:更新程式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36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39秒 │Ru You:壞了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50秒 │廖昱奇:但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55秒 │Ru You:在mg更新沒錯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3分58秒 │廖昱奇:檔案大小好像都一樣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4分3秒 │廖昱奇:沒錯啊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4分6秒 │Ru You:恩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4分25秒 │Ru You:挖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4分28秒 │Ru You:包大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4分54秒 │Ru You:我是去看更新時間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4分58秒 │Ru You:8月的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3秒 │Ru You:放一放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6秒 │Ru You:就變2015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9秒 │Ru You:超酷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15秒 │Ru You:我還以為我放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23秒 │廖昱奇:紅通通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43秒 │colin tang:已通知北區開始清查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44秒 │Ru You: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5分48秒 │Ru You:都你烏鴉ㄟ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2秒 │廖昱奇:...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22秒 │廖昱奇:好歹也只有中彰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25秒 │Ru You:對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29秒 │Ru You:放中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30秒 │廖昱奇:別的縣市的你有看檔案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34秒 │Ru You:全國中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40秒 │Ru You:連看都沒看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6分56秒 │廖昱奇:2015應該是沒更新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7分11秒 │廖昱奇:你放之前有看原本的檔案時間│ │ │ │ │ │ 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7分25秒 │Ru You:有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7分30秒 │Ru You:我直接蓋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7分46秒 │林明孝:秀山部分解鎖已關閉車柱電源│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7分49秒 │廖昱奇:原本時間是啥時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7分53秒 │Ru You:痾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0秒 │Ru You:好像也是今年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4秒 │廖昱奇:喔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5秒 │Frank Su:剛剛聯絡新竹,也開始清查│ │ │ │ │ │ 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13秒 │Ru You:恩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16秒 │廖昱奇:那就更怪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18秒 │Ru You:怎會這樣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27秒 │廖昱奇:還會跳到去年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55秒 │Ru You:我要去公司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2秒 │廖昱奇:誰叫你去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6秒 │廖昱奇:協理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8秒 │Ru You:恩恩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10秒 │Ru You: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10秒 │廖昱奇: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13秒 │廖昱奇:包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19秒 │廖昱奇:掰掰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29秒 │Ru You:阿你裝死喔?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32秒 │Ru You:要來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33秒 │廖昱奇:去能幹嘛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37秒 │Ru You:阿災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38秒 │廖昱奇:只能索羅斯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8分42秒 │Ru You:對阿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45秒 │Ru You:有點累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46秒 │廖昱奇:等他叫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49秒 │Ru You:我還沒睡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29分49秒 │廖昱奇:我想睡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0分3秒 │Ru You:報到爽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0分5秒 │Ru You:幹幹幹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2時30分8秒 │廖昱奇:可能公司要倒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3分6秒 │廖昱奇:醒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3分12秒 │廖昱奇:現在在幹嘛...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4分3秒 │Ru You:在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4分7秒 │Ru You:你知道的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4分15秒 │廖昱奇:現場?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4分22秒 │Ru You:是的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4分24秒 │廖昱奇:幹,別鬧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5分2秒 │廖昱奇:我等等要先去哪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5分19秒 │Ru You:阿災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5秒32秒 │Ru You:先去公司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5分58秒 │廖昱奇:有誰已經先被挖起來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6分30秒 │廖昱奇:你好歹也先吃早餐吧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7分44秒 │Ru You:很多啊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7分53秒 │Ru You:要去吃早餐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9分27秒 │廖昱奇:...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9分34秒 │廖昱奇:唉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6時59分52秒 │廖昱奇:法蘭克去了嗎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7時2分17秒 │Ru You:去了 │ │ │ │ ├──────────────┼─────────────────┤ │ │ │ │105年8月31日上午7時4分43秒 │Chou Tsung-Chi:州廳中山地政更新完│ │ │ │ │ │ 畢 │ │ ├──┼───┼──────────────┼─────────────────┼─────┤ │ 2 │廖昱奇│105年9月1日下午5 時19分42秒 │廖昱奇:不甘我的事 │警卷第482 │ │ │與其友├──────────────┼─────────────────┤頁至第484 │ │ │人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19分59秒 │廖昱奇:用完時間到我就要回去了 │頁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0分2秒 │廖昱奇:跟昨天一樣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0分37秒 │廖昱奇:新扣阿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1分22秒 │邱俊銘:臺中都完成了嗎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1分31秒 │廖昱奇:嗯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1分32秒 │邱俊銘:上來臺北支援了啊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1分38秒 │廖昱奇:我等等就可以回家了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5時21分52秒 │廖昱奇:辛苦了。邱同事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7時1分14秒 │陳于傑:真靠被北,因為你昨天直接跑│ │ │ │ │ │ 掉,主管要操你吧。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7時12分10秒 │廖昱奇:我烙跑了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7時12分13秒 │廖昱奇:哈哈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7時12分28秒 │陳宗志:這樣還能跑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7時38分53秒 │廖昱奇:還想叫我去臺北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7時38分57秒 │廖昱奇:我烙跑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4分28秒 │廖昱奇:真的有事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4分36秒 │廖昱奇:真的需要睡覺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4分57秒 │廖昱奇:沒有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分1秒 │廖昱奇:我烙跑了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分28秒 │廖昱奇:如果你有我這種員工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分32秒 │廖昱奇:會資遣我嗎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分44秒 │陳宗志:資遣幹嘛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分50秒 │廖昱奇:不然勒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分54秒 │廖昱奇:繼續用喔?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6分35秒 │廖昱奇:我時間到就下班阿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6分41秒 │廖昱奇:然後?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6分43秒 │陳宗志:資遣費也省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6分50秒 │陳宗志:搞到你不想上班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19分26秒 │陳于傑:不能因為個人因素就資遣阿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19分45秒 │陳于傑:要逼退也不是很容易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7分32秒 │廖昱奇:我不要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7分33秒 │建建:應該在監獄了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7分39秒 │廖昱奇:真的想走了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7分42秒 │廖昱奇:好累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7分47秒 │廖昱奇:而且我黑了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8分6秒 │廖昱奇:昨天回來,聽說福哥在靠北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8分16秒 │明輝:你要走去那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8分24秒 │明輝:是喔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38分28秒 │廖昱奇:尬車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3分26秒 │廖昱奇:明天去不知道會不會被約談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3分34秒 │廖昱奇:也是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3分42秒 │廖昱奇:但你有報備才回來吧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8時53分43秒 │陳宗志:你也太猛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2分3秒 │陳宗志:免費一小時要幹嘛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2分8秒 │陳宗志:我也用不到啊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2分43秒 │廖昱奇:我是說有可能33萬了事嗎= =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2分59秒 │廖昱奇:張宏如說,地方政府也應檢討│ │ │ │ │ │ ,加重督責角色,以此次臺北│ │ │ │ │ │ 市政府開罰為例,依據合約,│ │ │ │ │ │ 若故障達4 小時,當處1 萬元│ │ │ │ │ │ 罰金,超過4 小時則每1 小時│ │ │ │ │ │ 加罰1 萬元,估算此次當機業│ │ │ │ │ │ 者僅被罰33萬元,呼籲政府應│ │ │ │ │ │ 加重罰金,並向業者要求提供│ │ │ │ │ │ 定期報告系統維護資料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3分15秒 │陳于傑:不可能吧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5分7秒 │陳宗志:我比較好奇你同事會被炒嗎?│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7分54秒 │廖昱奇:不會吧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7分56秒 │廖昱奇:炒我吧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0秒 │廖昱奇:還有資遣費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16秒 │陳于傑:資遣費怎麼算阿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24秒 │廖昱奇:不知道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28秒 │廖昱奇:但有失業救濟金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35秒 │廖昱奇:六個月薪資的六成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40秒 │陳宗志:好像一年=一個月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41秒 │廖昱奇:爽賺 │ │ │ │ ├──────────────┼─────────────────┤ │ │ │ │105年9月1日下午9時38分46秒 │廖昱奇:我都研究好了 │ │ └──┴───┴──────────────┴─────────────────┴─────┘ 附表三 ┌──┬───────────────────┐ │編號│查詢字串 │ ├──┼───────────────────┤ │ 1 │「如何從bash hist ory 中刪除一筆指令」│ │ │、「完全刪除bash history」、「如何知曉│ │ │誰刪除檔案」、「at指令的Log 」、「rm指│ │ │令的Log 」、「指令的Log 」、「曾下過指│ │ │令所存放位置」等 │ ├──┼───────────────────┤ │ 2 │「atd 說明文件」、「如何復原Linux 系統│ │ │上遭刪除的檔案」、「如何復原Linux 系統│ │ │上遭rm刪除的文件」、「如何使用extundel│ │ │ete復原資料」、「如何使用TestDisk復原 │ │ │資料」、「如何使用foremost復原資料」、│ │ │「如何使用Photorec復原資料」、「復原虛│ │ │擬主機」、「復原虛擬主機硬碟資料」、「│ │ │是否可刪除或覆寫shell script」等 │ └──┴───────────────────┘